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20-01-06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儿慈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为目的,在中华儿慈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中华儿慈会可依法向国内外认同中华儿慈会的宗旨和理念,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并有续存资格的法人(简称“捐赠人”)募资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捐赠人应保证专项基金捐款来源合法无争议。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立项申请;

2.捐赠人的资质证明(含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捐赠人团队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扫描件。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考察由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总部审核,提交中华儿慈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设立的,中华儿慈会应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专项基金设立的宗旨和救助范围、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资金管理与监督、管理成本的使用比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双方权利义务、设立期限、专项基金的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不同意设立的,项目管理总部及时告知捐赠人。

第七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中华儿慈会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捐款收据;

2.在中华儿慈会官网公示专项基金立项决定;

3.为专项基金开通中华儿慈会官网募款通道;

    4.在中华儿慈会官网定期公示专项基金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XX专项基金”或“中华儿慈会XX专项基金”。

第三章 资助项目条件

第九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中华儿慈会基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资助。

第十条 中华儿慈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儿慈会宗旨和章程;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书;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须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由中华儿慈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管委会人数3-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须报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总部备案,管委会成员变动须及时报备。

第十四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中华儿慈会的监管;

2.拟定专项基金的组织架构、管委会管理制度、管委会决议制度等;

3.保证资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华儿慈会的章程和宗旨;

4.开展宣传、活动、救助前,向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总部提交方案,包括实施方案及预算等,经批准方可实施;涉及公开募捐的,还须制定募捐方案,报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总部审批;

5.每3个月向中华儿慈会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报告和工作计划,每年度向中华儿慈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6.为从事专项基金工作的人员建立完整的员工档案和救助工作档案,并及时备案给捐赠人和中华儿慈会。

第十五条 管委会成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中华儿慈会和专项基金的社会荣誉。

第十六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七条 中华儿慈会与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通过慈善拍卖、义卖、公益演出、赈灾活动、发布个案求助信息、街头劝募、邮件/信件劝募、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企业产品附捐、互联网筹款平台等多种合法形式不断补充、壮大专项基金。

第十九条 开展公开募捐,管委会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须提前20天向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总部提交审核。

第二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须全部进入中华儿慈会账户,不得使用私人账户和其他组织的账户。捐款到帐后,由中华儿慈会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筹募、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且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中华儿慈会章程的规定。专项基金每年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对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华儿慈会专项基金年度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该专项基金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用于本专项基金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活动。资金使用方案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制定,经中华儿慈会批准后,可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进行支出,项目完成后管委会须向中华儿慈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中华儿慈会有权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决定,专项基金应当立即执行该决定。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后,如问题1个月内经整改没有得到解决,中华儿慈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

1.专项基金违规操作,或违反中华儿慈会管理制度,或擅自实施未经中华儿慈会批准的方案或预算的活动,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

2.专项基金的项目运行经中华儿慈会或中华儿慈会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或评估为不合格时;

3.专项基金未按规定向中华儿慈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及年终工作总结、年度计划及预算或者提交的前述文件未通过中华儿慈会的审核时;

4.专项基金3个月未开展具体的救助与募款活动时;

5.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做出严重危害中华儿慈会或社会公德行为时;

    6.其他中华儿慈会认定应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或经捐赠人和中华儿慈会协商一致终止专项基金,或遇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管委会向中华儿慈会提交结项申请和结项报告,并由管委会主任签字确认,项目管理总部审核通过,将出具专项基金终止决定,并在中华儿慈会官网进行公示。管委会不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可由项目管理总部报中华儿慈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直接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与中华儿慈会协商制定用于发展与专项基金宗旨相关的救助事业或符合中华儿慈会宗旨的救助方案;协商不成,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捐赠给与专项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中华儿慈会视当年支出情况,与捐赠人协商是否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制定权、解释权、修改权属于中华儿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