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中华儿慈会等16家全国性社会组织获颁首批慈善组织证书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支持全民公益热潮、规范公益组织运营管理,民政部于9月2日在3号楼一层多功能厅举行慈善组织证书颁发仪式。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儿慈会)等16家全国性社会组织荣获首批《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证书》。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说,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同时明确,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此外,为贯彻慈善法的要求,方便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民政部在原有登记证书的基础上,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组织形式,统一设计了格式相似的三种登记证书,在其醒目位置标明慈善组织属性,为慈善组织制定了统一的身份证明慈善法施行以后,新登记的慈善组织将被发放这种新的证书,依法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也将换发新的证书。
中华儿慈会至今已运营十二年,筹款突破45亿元。十二年间,中华儿慈会一直秉承“以慈为怀 从善如流 呵护未来 促进和谐”的宗旨,以及“人人助我 我助人人”的理念,在困境儿童帮扶救助方面不遗余力地探索前进。也希望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与监督中华儿慈会的项目执行与管理,多为中华儿慈会的完善与发展提出宝贵意见。今后,中华儿慈会定将不辜负社会各界的肯定与期望,继续为改善中国困境儿童的生存、医疗、成长、学习、技能培养等方面不懈努力,为推动全民公益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慈善组织的认定
《慈善法》于第二章“慈善组织”中明文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详情点击链接,《慈善法》全文:http://www.gov.cn/zhengce/2016-03/19/content_5055467.htm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为确保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重点围绕管理范围、平台行为规范以及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从:(一)界定了管理范围;(二)建立了行为规范;(三)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明文规定。
详情点击链接,《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全文:http://www.cac.gov.cn/2016-08/31/c_11194884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