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论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40部委联合出手,严管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信用
2018-02-26

2018年2月24日,在民政部举行的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介绍,近年来,在慈善捐赠中捐赠人、受益人的失信行为也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我们将其纳入失信惩戒对象的范围,将依照相关主体参与活动范围、违法活动的处理权限等途径确定名单。

民政部当日举行发布会,介绍发改委、民政部等40个部委签署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情况。

会上有记者问:备忘录明确了慈善捐赠领域的激励对象和惩戒对象,请问确定这些激励和惩戒对象主要出于哪些方面的考量?

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

李波介绍,备忘录里面提到了慈善捐赠中的激励和惩戒对象的问题。激励对象分为两类,一个是慈善组织,另外是捐赠人。对慈善组织来讲,首先必须是依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或者认定;其次,是应当在民政部门组织的第三方评估中获得良好等级即4A以上。对于捐赠人来讲,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人必须有良好的捐赠记录,以及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我们也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捐赠人信息的采集、共享。根据《慈善法》的要求,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方能认可为慈善捐赠,这是确认捐赠人信息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无论是慈善组织还是捐赠人,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对象。

新华网记者提问:备忘录的总体要求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请具体介绍一下对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备忘录》着眼于对慈善行为的激励和倡导,为慈善捐赠领域提供了26项激励措施。民政部门结合自身业务提供了多个方面的激励措施,包括为守信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相关业务办理建立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中华慈善奖”等评选中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倾斜;为守信捐赠人在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孤儿收养、婚姻、殡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民政业务中提供便利服务。有关部门为守信慈善组织和企业捐赠人在信用记录、融资授信、参加政府招标供应土地、获得税收优惠、通关查验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者是优先;还为守信捐赠人在学习培训、中小城市落户、专利版权、公派出国、航空购票、享受公共科技文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者是优先。

李波还介绍,惩戒对象备忘录里面也提到共有五类,包括:

  • 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失信慈善组织”)。

  • 上述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以下简称“失信捐赠人”)。

  • 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失信受益人”)。

  • 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中,严重违法失信的慈善组织依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关规定确定;同时我们将严重违法失信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纳入了惩戒对象范围。

《备忘录》落实“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制定了24项惩戒措施。例如:民政部门将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对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其今后申请登记新的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重点关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将失信受益人信息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保障性住房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有关部门对失信慈善组织、失信捐赠人、失信受益人,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用地、限制申请科技类扶持项目,限制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失信主体取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对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要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李波还提到,近年来在慈善捐赠中捐赠人、受益人的失信行为也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我们也将其纳入失信惩戒对象的范围,将依照相关主体参与活动范围、违法活动的处理权限等途径确定名单。

李波表示,《备忘录》的签署对于完善慈善制度、发展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

一是对慈善捐赠和慈善组织的鼓励,有了新手段。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对慈善事业的优惠和鼓励,主要体现在对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所得税优惠。备忘录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使得各参与部门能够从多个方面给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提供各种优惠便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有经济上的一些激励,更多的是给予各种优先和便利。通过全方位的鼓励,充分体现国家对慈善事业的倡导,对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社会贡献的认可和尊重。

二是对规范慈善活动、惩处慈善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了新抓手。慈善活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虚假、欺诈、滥用财产等行为,对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公信力都会带来严重损害。过去,民政部门对于登记的慈善组织仅能进行行政监管,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进行行政执法,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失信行为则没有直接惩戒的手段。备忘录出台后,对于慈善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40个部门协同共治,联手实施24项惩戒措施,既强化了对违法违规慈善组织的惩处力度,又加大了捐赠人、受益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也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通过建立红黑名单,营造健康向上的慈善环境和慈善理念。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激励和惩戒对象的范围,向社会告知哪些行为属于引导鼓励的,哪些行为属于坚决打击的,体现了国家对慈善活动的倡导方向。

李波表示,将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也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以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等多个部委和单位陆续签署了5个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和30个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旨在通过不同领域对相关主体的联合激励和惩戒,逐步构筑社会信用体系。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内涵。

记者了解到,信用信息和联合激励惩戒对象名单将在“信用中国”网站、“慈善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民政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综合自中国新闻网、新华社、民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