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完整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慈善组织的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2)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3)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
(4)投资负面清单;
(5)重大投资的标准;
(6)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和止损机制;
(7)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8)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上述内容为基本的核心内容,慈善组织可以据此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自身制度体系。
慈善组织在制定投资制度时应考虑哪些内部因素?
慈善组织的内部投资管理制度涉及到决策、执行、监督、评估各环节,以及慈善组织的目标实现和业务开展,是一个系统工程。为制定一个有效的投资管理制度,应尽量充分征求慈善组织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寻求外部专业顾问机构的支持。
慈善组织制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时,应确保制度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此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包括可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可投资期限、风险偏好、专业人才储备等),对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建议考虑增加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投资集中度、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并作出更细致可操作的规定。
如果慈善组织自身可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比较小,风险偏好比较低,投资目标主要为保值,投资产品选择偏向于流动性强、风险低、结构简单的标准化金融产品,那么慈善组织在制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时,在确保制度内容完整性合规性的前提下,可以对投资管理流程进行适当简化。
投资管理制度与慈善组织章程、其他内部制度等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
慈善组织章程是其最高统领性文件,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遵守章程,与章程的相关条款保持一致。例如,投资管理制度中规定必须由理事会决议的重大投资标准应当和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做好衔接。有必要变更章程的应当及时变更。章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投资管理制度可以制定更细致的内容。
投资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可能会涉及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不同制度之间有交叉性的条款,应当保持各制度之间内容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例如投资管理制度中包括授权审批权限,财务管理制度中也会包括相应的授权审批,两者都是对不同部门权限的设定,应保持标准、定义一致,避免出现不同制度之间对同一个行为或情况作出不同规定的情形。必要时可以根据各自的关注重点或是制度主要内容修改其他制度中的次要内容。
投资活动中如何确定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职责以及相关流程?
慈善组织投资原则上应遵守慈善组织章程规定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如果章程规定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执行机构为秘书处及其财务部,监督机构为监事会,那么投资管理制度、具体投资计划(投资方案)的制定流程为:
执行机构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参照财务授权权限)——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投资计划、投资方案的制定、审批、执行是否符合投资制度的规定和授权审批权限,有无越权行为。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投资行为的专业性,慈善组织还可在原有框架下增设专业的投资委员会(投委会)和投资活动执行部门,投委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履行部分决策职责,投资活动执行部门负责具体投资方案的执行和后续跟踪管理等业务。
慈善组织内部必须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建议委员会吗?
理事会是慈善组织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暂行办法》仅对“重大投资方案”的决策机构、决策机制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对于其他非重大投资方案的决策机制,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慈善组织是否设立一个专职的委员会负责非重大投资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并未做强制性要求,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取决于慈善组织自身的需要。
如果慈善组织理事会决策流程较长、事务庞杂,或者缺少熟悉投资活动的专业人士,为了提高投资行为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可以考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投资建议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这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委员会的权限范围,如果仅限于专业建议,可以设立投资建议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如果理事会将全部或部分非重大投资方案的决策权授予下设委员会,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如何设立?
如果慈善组织决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是理事会的下设机构,接受理事会的监督领导,其成员由理事会审议决定,其决策机制、议事规则、决策权限由理事会审定。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必须经理事会审议,不能授权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已经授权给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事项,原则上理事会不再审议。秘书处及其下设的专职负责投资的部门,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的决策,并向其汇报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具体成员应当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为了提高决策效率,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规模不宜过大。为了提高决策专业性,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拥有较为丰富的投资经验或者在经济、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为了确保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运作不脱离慈善组织,其成员主体宜来自于理事会为妥。投委会成员的投资理念、宗旨目标应与慈善组织保持一致。
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尽量保障其可以实际发挥作用而非沦为虚设机构。建议不要一味地找“大咖”,也不应当完全依赖于投委会来处理机构的投资事宜,还要加强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有效性的评估。
哪些事项构成重大投资?
根据《暂行办法》,重大投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行确定,在内部投资管理制度中作出规定,并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慈善组织在制定“重大投资”确认标准时,可根据自身的风险评估情况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投资金额比较大或者投资比例比较高的,会导致单笔投资或对单个标的累计投资的风险集中;
(2)投资期限比较长的;
(3)投资标的风险属性比较大的,例如权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4)投资产品的交易结构复杂的,例如设置优先劣后不同风险类型投资人的结构化产品;
(5)具有其他重大风险因素的。
慈善组织如何确定投资负面清单?
慈善组织在确定投资负面清单时可以从外部强制性要求和内部因素两方面来考虑:
建议一是严格执行《暂行办法》中第七条明确给出的投资负面清单;
二是负面清单应结合具体的投资行动。执行机构在制定投资计划或投资方案时,首先提出准入条款,制定本计划(方案)的负面清单,提请决策机构审批;
三是根据慈善组织的实际管理能力和经验提出负面清单。比如,有的将风险评级在 R3(三级) 以上的资管产品列为投资负面清单。
慈善组织如何建立风险管控制度?
风险管控的重点在于识别风险,防范风险,在风险出现时能够化解或转移,甚至能够承担一定的风险,它贯穿于组织活动的各个环节,不是作为单一制度的方式存在,而是与其他制度一起共同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比如,投资活动涉及到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制衡也相互支持,这就是风险管控的体现。
对投资活动中的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建议通过建立投资管理制度来明确投资分级授权、投资操作流程、投后管理、以及各岗位职责;对于市场风险、流程性风险,建议在选择投资品种时甄别所投产品的风险等级和产品流动性安排;对于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建议提前制定慈善组织遇到最不利情形的风险预案。
投资止损机制怎么设置?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慈善组织在考量止损机制时,建议要结合投资活动的方式、标的、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既可以从单笔或单类投资的角度设置止损,也可以从总体投资资产的角度设置止损。为了确保止损的落实,还可以做一些技术性安排,比如在止损线之上设置预警线,当净值临近或触及预警线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有责任了解具体情况并向上级汇报,决策部门按照既定规则结合具体情势,决定是赎回/退出投资,还是继续持有。
止损机制不单单是设一个止损线,而是止损工作流程和决策以及执行的一系列工作机制的安排,其宗旨是当发生可能损失的时候,各个相关部门和人员保持谨慎勤勉的状态,积极应对,不任由损失扩大,把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如何制定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过程中,出现特定情形的,应当中止、终止或退出相关投资活动。对于哪些情形下慈善组织应当中止、终止或退出投资活动,《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慈善组织公益属性以及投资活动保值增值目标来考虑,我们建议考虑如下情形:
(1)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2)投资项目亏损达到预定的标准,并且投资项目性质属于可提前赎回/退出或终止的;
(3)投资项目自身或外部市场、政策环境发生变化,继续持有投资项目可能会给慈善组织宗旨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4)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机构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5)出现其他理事会认为应当中止、终止或退出的情形。
投资活动出现上述情形的,投资活动执行部门应提出中止、终止或退出的建议方案,提交至该投资行为初始决策机构审议决策。经决策机构批准后,投资活动执行部门负责执行。
慈善组织终止、退出投资项目的具体方式,要结合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于那些有二级市场、流动性好,或者产品本身设置赎回/退出机制的,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转让或向管理人申请赎回/退出的方式。对于尚在封闭期内或者流动性较差的投资项目,可以通过解除协议或者管理人协调第三方受让投资份额等方式退出。
慈善组织必须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吗?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并没有强制要求。
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投资损失。即便是合法合规的投资行为也会因各类风险的存在面临亏损。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目的应是能更好促进其社会使命的实现,首先是保值,然后才是增值。慈善组织根据年度投资收益建立风险准备金,既是建立了风险缓冲垫,同时也体现投资活动中的审慎态度;在一定程度可以强制留存投资收益,帮助保持健康的投资心态,不因投资失败造成较大的心理负担。
在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时,慈善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实际情况,从如下几个方面设计具体制度:计提风险准备金的基数(投资本金或已实现的投资收益等)、计提比例、是否有最高限额;允许使用风险准备金抵补亏损的情形、使用风险准备金的内部决策流程;计提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财务记账方法等。
慈善组织在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中应考虑什么因素?
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暂行办法》,关联方指的是: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监事、理事监事的近亲属、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慈善组织要对关联交易背后可能产生的利益输送保持警觉。
建议慈善组织的投资管理制度应开辟专章对关联交易作出规定,或制定专项的关联交易制度,内容至少覆盖以下几点:关联方界定标准、关联方关系申报(更新)留档流程、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询价、关联交易中表决权回避、逐级授权审批、年度报告中的关联交易披露。经济活动中,应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申报关联关系,履行正当的交易程序,如实披露。
投资集中度管理需要关注哪些维度?
投资集中度管理是分散投资风险的重要控制手段,也就是说多元化的投资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即俗话说的“不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投资集中度管理:
(1)购买金融产品投资方向的分散度,比如投资股票、债券、股权的资产占可投资资产总额的比例;
(2)同一类金融产品管理机构的分散度,比如同样是买基金,可以分散买几家管理人发行的产品,而不是仅仅买一家的;
(3)购买金融产品数量的分散度,比如按初始投资成本计算,投资于单只资管产品的金额占可投资资产总额的比例不超过某一百分比(低风险产品除外)。
慈善组织投资如何规定利益冲突条款?
利益冲突指的是在一定的情形下,慈善组织内部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面临慈善组织的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交叉、混同的状态。常见情形可能包括:
(1)内部人员利用职权与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相对方索要、收受礼品、好处费或其他利益(如安置人员、提供优惠的投资机会、推荐配套服务机构等);
(2)内部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已投资或间接拥有利益的资产作为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交易标的;
(3)内部人员与慈善组织共同投资同一个产品;
(4)内部人员推荐其利益相关方为慈善组织投资活动或者被投资方提供有偿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