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专章对学校保护作出规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同样于6月1日正式发布
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主要保护学生的哪些权益?
对防治性侵害、性骚扰作了哪些规定?
对教职工行为提出了哪些禁止性要求?
6月1日,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规定》全面构建了学校保护制度体系,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完善了相应专门制度。《规定》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就社会关注的学生成绩、学生隐私保护、家庭作业、学生欺凌、校园性侵等问题,明确了学校责任。根据《规定》,学校应在学生保护方面重点建立哪些制度?采取哪些措施?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公开成绩、名次
在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方面,《规定》提出,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学校及教职工不得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长期以来,关于学生成绩和名次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的话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早在2017年,教育部便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控制考试次数,考试成绩不进行公开排名,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规定》再次明确,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防控校园欺凌、性侵害,开展学校性教育
《规定》关注校园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还纳入了学校性教育的相关内容。
《规定》要求,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欺凌”应该如何界定?《规定》指出,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此外,《规定》在“保护机制”章节特别指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告
《规定》明确,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除了建立日常沟通机制,《规定》还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规定》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机构,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试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健全工作机制,为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更加全面、更具操作性的指导,支持地方、学校提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来源:南京未保中心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