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银川10月8日电 (记者 杨迪)记者8日从宁夏民政厅获悉,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扩大了未成年人的覆盖范围,放宽了“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将惠及更多困难民众。
《认定办法》中规定,特困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认定办法》明确,将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七十周岁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且无收入来源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与此前相比,《认定办法》还放宽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将智力、精神残疾由一、二级放宽到三级,将肢体残疾由一级放宽到二级,并新增了一级视力残疾。
此外,《认定办法》还增加了“照料服务和监护”内容,对特困人员选择供养形式、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服务、照料服务人员职责等作出了规定。(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