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斌:共同富裕视角下的慈善事业
2022-02-17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上述规定明确了慈善事业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基本职能,也为新时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然而与新时代的要求相比,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依然相对滞后。一方面,《慈善法》已实施5年有余,而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仅1.1万余家,仅占社会组织总量的1%;另一方面,尽管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1万美元,但近年来慈善组织每年募集的捐赠款物总额(1500亿左右)并未与经济增长同步,仅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15%左右。可见,慈善事业对调节我国国民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的功能还十分有限,有必要在扎实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明确慈善事业的正确方向,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捐赠主体:


注重发挥个人捐赠的积极性



慈善事业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的社会公益事业,它以公众的普遍参与作为发展基础。个人捐赠是第三次分配的本质特征,它是社会公众在获得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后所进行的自愿捐献,这才是真正属于第三次分配的范畴。同时,个人捐赠亦是慈善事业的核心支撑。尽管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来自政府的资助和企业的捐赠,但如果过分依赖前者则可能影响慈善组织的独立性,而企业捐赠由于受到资本逐利本性的影响,往往会牵涉到商业利益、资源交换等非慈善因素,因而真正的慈善只能来源于个人捐赠,且个人捐赠的稳定性更强。然而,与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近年来我国个人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的占比低却是既定事实,仅占全部捐赠总额的25%左右,而企业捐赠的比重往往超过60%。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儒家的“亲亲”思想和传统“报”的观念等文化因素影响了个人的慈善行为;二是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与专业性不足影响了个人捐赠的积极性;三是现行税收政策等对个人捐赠的激励不足。


基于上述因素,有必要将提升个人捐赠的积极性放在突出位置,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方面,在尊重传统慈善文化基础上增强国民现代慈善意识,通过慈善教育等方式来普及“自愿、平等、博爱、共享”等理念,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组织化的慈善事业;另一方面,重视社区慈善与网络慈善的发展,有效动员社区慈善资源与志愿力量,发挥网络慈善辐射面广、受众多、互动性强、成本低等优势,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网络捐赠的积极性;再者,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促进慈善组织在信息披露与行动能力上不断优化,并尽快出台专门针对慈善专业人才培养的支持性政策,加强慈善组织的专业化、精细化建设;最后,完善统一的慈善财税政策并提供便捷的税收减免服务,进一步提高个人捐赠免税比例并设置不同的扣除比例,免除房屋等非货币形态捐赠的契税等相关税负,等等。


总之,注重发挥个人捐赠的积极性,促进包括高收入群体在内的社会成员广泛参与,能够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厚实的经济基础,真正发挥其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有益补充功能。


参与形式:


强调款物捐献与服务供给并重



以慈善事业为主要表现形态的第三次分配是指有能力者自愿帮助有需要者,它是以帮助他人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其实现形式表现为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力出力,既包括款物捐献的内容,也涉及慈善服务等各种服务形态。


然而,当前大家谈及的第三次分配更多表现为款物捐献,对于服务供给的关注不足。同时,这亦是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即大量慈善组织局限于款物募集,服务型慈善组织发展严重匮乏。比如,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几乎所有慈善组织均是集中力量开展款物募集,而针对疫情严重地区所需要的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康复服务等却少有慈善组织参与其中,其实这些都是政府能力不足而慈善组织可以发挥重要补充作用的地方。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随着法定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救助制度日益健全,社会公众的物质需求将更多通过政府的强制性社会保障予以满足,因而直接提供款物援助的慈善方式将会逐渐走向式微,而提供养老、育幼等服务的慈善组织将会越来越多。

因此,未来慈善事业的发展应立足国情,强调款物捐献与服务供给并重。一方面,继续支持以筹集资金、募集物资等为主的慈善组织发展,积极为其提供政策支持与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加快发展和培育服务型慈善组织,扩大慈善组织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围和规模,可将大量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发展为服务型慈善组织,也可将现有的志愿服务机制纳入服务型慈善组织的范畴,同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如此,慈善服务的对象可扩展到更大范围的社会公众,也可畅通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渠道,实现人人参与行善的目标,从而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发展路径:


重视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



慈善事业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早在2004年10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即指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明确将慈善事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界定亦可看出,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服务社会以及促进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等构成了现代慈善事业的主体内容,这与法定社会保障制度在内容和功能上基本是一致的。与此同时,在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慈善事业已被作为其中的一个层次存在,慈善扶贫、慈善救灾、慈善医疗、慈善养老、慈善助残等均已成为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构成。为此,推动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的有机衔接是促进资源整合、发挥整体效能的需要。


共同富裕的实现有赖于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从本质上看,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共享机制,需要全民共享国家的发展成果,而实现共享的途径主要包括强制性的法定社会保障制度和自愿性的慈善事业,这决定了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共同的使命。因此,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这两种共享机制并促进两者的有机衔接。中外发展实践表明,法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慈善事业的支持,各类慈善组织扮演着配置社会资源和提供公益服务的重要角色。比如,慈善组织开展的扶贫济困等活动是政府部门社会救助的有益补充,各类慈善组织提供的养老、育幼、助残等公益服务使国家的福利政策有了广泛的实施载体,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个性化福利需求。为此,将慈善事业纳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促进两者的有机衔接,将有利于进一步释放慈善事业的发展空间与潜在活力。


政策选择:


突出物质激励与精神褒奖的重要性



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选择中,既包括税收等物质激励手段,也包括精神褒奖等社会激励机制。当前,由于过于重视税收等物质手段的激励,对精神激励的关注不足,为此,有必要树立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并重的理念。


一方面,健全财税支持政策。对慈善事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因为慈善事业与政府举办的社会公共事业具有共通之处,且前者是后者的有益补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而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局面亦受制于政策支持力度不大。为此,一是需全面落实现行慈善税收减免政策,使慈善参与各方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地,并提供便捷的税收减免服务;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促进慈善资源与政府资源相得益彰;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反向激励富人群体参与捐赠。


另一方面,完善精神褒奖机制。中华民族素有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文化传统,可大多数社会成员从事慈善活动并不是基于税收优惠,而是出于恻隐之心。比如,亲友相济、邻里互助、富者回馈故乡等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情形,捐献者往往很少考虑到税收优惠的问题,而是善爱之心、互助友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发挥作用。基于此,社会褒奖机制比税收优惠更为重要。因此,有必要通过相关机制为捐赠者、志愿者等个体参与者提供荣誉奖励、价值肯定等精神激励,完善包括中华慈善奖在内的不同层级的奖励机制,既使大额捐赠者得到社会褒奖,也使小额捐献者受到社会关注,促进形成人人向善的良好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作为自愿性的共享机制,慈善事业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发挥着有益补充作用,未来应更加注重发挥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强调款物捐献与服务供给并重,重视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并在政策层面突出物质激励与精神褒奖的重要性。



注:本文转自《中国社会保障》2022年第2期,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