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七个“中华慈善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08-25

民办函〔202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9月5日是我国第七个“中华慈善日”。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回信点赞“中国好人”,勉励他们发挥榜样作用,积极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带动更多身边人向上向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奉献自己的光和热。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民政部决定将今年“中华慈善日”主题定为“携手做慈善,传播真善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携手做慈善,传播真善美”的重要意义

2022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上,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传播真善美,传递向上向善的正能量,画出最大同心圆,凝聚各方面力量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携手做慈善,传播真善美”的主题,在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特别是“中华慈善日”当天,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决策部署,举办形式新颖多样、地方特色鲜明、群众踊跃参与的慈善活动,弘扬慈善文化、展示慈善成果、激发慈善热情,带动更多的人向上向善,持续提升社会文明进步水平,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大局。

二、加强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慈善实践

(一)创新开展“慈善这十年”宣传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慈善事业法治建设取得重要突破,慈善力量持续壮大,在助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抗击疫情灾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要组织开展“慈善这十年”宣传活动,灵活采用综述、图表解读、人物访谈等方式,直观生动地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和本地区慈善事业发展成就。要加强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华慈善奖”和地方慈善奖获得者的宣传,广泛传播获奖者的慈行善举,以榜样的力量引导社会各界携手奉献爱心。

(二)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宣传贯彻活动。各地要通过专题培训、专家解读、开设专栏、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大力宣传慈善法及配套政策措施,推动慈善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形成“依法行善”、“依法治善”、“依法兴善”的良好局面。要推广“中华慈善日”标志,鼓励慈善组织、慈善参与者等主体依规使用该标志,并维护标志统一形象。

(三)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各地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人人向善”、“人人行善”,厚植慈善文化根基。要动员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参与社区慈善、互联网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投身慈善事业,传播真善美。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筹划开展参与性强的慈善活动。慈善行业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要依法举办形式多样的“中华慈善日”宣传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第七个“中华慈善日”有关工作,将其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周密组织推进,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宣传、广播电视、网信等有关部门和辖区新闻单位,取得支持,形成合力。要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加强对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业组织等开展“中华慈善日”相关活动的指导。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将在9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对全国各地的慈善活动进行集中报道。各地要择优向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提前报送选题、及时报送资料,以便安排采访和宣传报道等事宜。

(三)创新宣传形式。各地要综合采取“传统媒体+新媒体”、“线上+线下”等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动员活动。要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通过开辟专栏、开设专题节目、播放慈善短片等方式,进行慈善宣传;要依托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推出一批形式新颖、易于传播的慈善新媒体作品。要通过投放楼宇广告、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牌、摆放宣传板等线下形式,利用地标建筑、地铁车厢、公交车辆等载体,让慈善宣传活动深入社区、走近群众。

(四)切实保障安全。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常态化疫情防控等要求,坚持科学防控、节俭高效原则,落实好意识形态责任,做好舆情等风险评估和应对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疫情防控方案,严格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各省级民政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有关活动开展情况报送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民政部办公厅

2022年8月19日

民政部联系人: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冯永龙,(010)58123121。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系人:社教节目中心曹承文,(010)85066571。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