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
2023-06-27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把充分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纳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部署之中。但从总体来看,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比,呈现出一定的差距。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总书记的指示,为促进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加强对先富群体的责任引导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共同富裕并不意味着全体人民同步富裕,鉴于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发展基础的差异,改革开放后,我国采取了非均衡发展战略,形成了“两个大局”思想。第一个大局是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群众先富裕起来,后富起来的地区和群众要顾全这个大局;第二个大局是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先富群体要拿出更多的力量帮助后富群体,形成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局面。

  进入新时代,我国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这意味着先富群体要顾全第二个大局,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促进共同富裕。从当前我国慈善捐赠结构来看,个人捐赠在总捐赠中不到三成,与发达国家个人捐赠占到七成左右有较大差距。由此可见,我国先富群体的慈善热情还没有被充分激发出来,需要引导先富群体致富思源,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在江苏调研时,以张謇为例引导民营企业家,“张謇在兴办实业的同时,积极兴办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造福乡梓,帮助群众,影响深远,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先贤和楷模。民营企业家富起来以后,要见贤思齐,增强家国情怀、担当社会责任,发挥先富帮后富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先富群体应明白,富有爱心的财富才是真正有意义的财富,要以兼济天下的精神,更加主动地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加入到慈善事业中来,以自己的爱心和善行提升自身的社会价值,为促进共同富裕作出应有贡献。

  提升慈善活动政策促进力度

  从国际社会经验来看,慈善活动政策促进力度强弱,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乃至决定着慈善事业发展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从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9章用15条专门规定了政策促进措施,如政府的基础建设支持、税收优惠、国家土地支持、金融支持、文教宣传支持、第三人激励、冠名权激励与慈善表彰等。

  总体来看,慈善活动的政策促进力度仍有提升空间,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慈善事业的重要地位认识不到位,对爱心企业和爱心个人的激励不够,重规范、轻促进,重原则、轻程序,重防范、轻培育,重管制、轻服务,重准入、轻监管,促进政策过于宽泛、缺乏刚性,鼓励倡导多、具体措施少。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并且慈善税收优惠申报程序繁琐,捐赠发票“一票难求”的现象比较普遍,据相关部门统计,80%以上的捐赠者未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由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与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相比,还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进一步修订完善慈善法成为共识,其中在政策促进上,要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丰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最有力杠杆,合理的政策可以产生“四两拨千斤”的突出作用,如比照企业捐赠给予个人捐赠超额部分结转2年的税收优惠,将个人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从30%提升至50%等,便于有效激发个人和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私人财富流向公益领域。二是进一步完善慈善活动的配套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式,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两个税种在我国已讨论多年,但尚未开征。相关部门应加快遗产税、赠与税的调查研究力度,适时出台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与个人所得税相得益彰,引导更多企业和个人投身慈善事业,促进共同富裕。三是积极探索慈善活动激励回馈制度。把慈善捐赠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在评优评先、子女教育、积分落户、公共设施使用等方面适度倾斜,增强社会大众参与慈善事业的主动性。

  强化对慈善活动参与群体的精神鼓励

  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工作时指出:“树立慈善意识、参与慈善活动、发展慈善事业,是一种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积极参与慈善活动的群体通常不注重物质等方面的回报,而是基于道德层面的自我认同,相应的精神鼓励不可或缺。

  当前我国对慈善捐赠者的精神鼓励不足,社会的慈善氛围尚不浓厚,公众舆论对慈善行为的友好度有待进一步提升,有的人甚至认为捐赠者要做好事不能留名,否则就是“沽名钓誉”。发展慈善事业不能保持在“沉默”状态,需要广泛普及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宣传慈善典型,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营造广泛参与慈善的浓厚氛围。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慈善表彰制度。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各级协调配套的慈善表彰体系,各地应参照中华慈善奖、全国道德模范、中国好人等重要表彰项目,不断丰富表彰的种类和形式,拓宽慈善表彰覆盖面,对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地进行精神鼓励,进一步提升其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另一方面,主流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慈善人物和慈善事迹的宣传力度,产生榜样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全社会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激发更多社会力量投身慈善事业。

  作者简介

  王高贺,暨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李若衡,华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2022年度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研究专项“习近平关于共同富裕重要论述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研究”(GD22TW06-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