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儿慈会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儿慈会各岗位的工作交接与公物交接,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及公物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儿慈会全体员工、实习生、志愿者。
第三条 儿慈会各岗位人员在内部岗位调整、离职或因请假工作移交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条 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一般为直接主管领导。
第二章 工作交接内容
第五条 应交接的业务工作包括(离职人员应出具辞职信)。
1.重要捐赠人名单、项目联系人名单及联络方式。
2.已完成工作的详细工作情况。
3.未完成工作的各项待办事宜及关键点。
4.涉及本岗位的业务流程。
5.其他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
第六条 应交接的儿慈会物品包括:
1.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书籍、文件资料、名片、钥匙等物品。
2.因员工工作需要发给员工的各种证件。
3.捐赠的物资。
4.其他重要文件或接收人、监交人认为应交接的文件。
第三章 工作交接流程
第七条 职位异动申请批准后,员工开始进行工作交接。到儿慈会共享文件夹-办公室处领取《中华儿慈会工作移交清单》。
第八条 当出现需工作交接情形时,需由移交人的直接主管领导(部门领导/副秘书长)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并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
第九条 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中华儿慈会工作移交清单》,必要时对交接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工作交接时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必须三方同时在场,逐项按交接清单清点文件资料和物品,核对无误后三人共同在《中华儿慈会工作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接收人、监交人对工作交接过程及交接工作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经三方签字确认的《中华儿慈会工作移交清单》原件交由办公室人事负责人存档,接收人所在项目或部门留存复印件。因离职做工作交接,还应向办公室人事负责人交《员工离职交接表》和辞职信存档。资料不全者,人事负责人有权暂停办理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具离职证明、薪资核算等。
第四章 工作交接要求
第十二条 因工作调动需要交接前,员工必须坚守岗位,若因私自离岗或消极怠工,给儿慈会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者,将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因工作调动、请长假等需要工作交接时,应在工作调动、请长假前1个工作日完成工作交接;因离职需要工作交接时,应在最后在岗日前5个工作日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四条 工作交接后,尚在儿慈会的移交人仍有义务帮助接收人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交接完后,接收人对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应及时联系移交人,移交人必须积极配合接收人,直到交接清楚。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十六条 移交人:处理遗留问题,认真整理职责内的各种资产、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第十七条 接收人:认真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材料,保证资产与账目相符,保证需要交接内容一一落实,交接清楚,同时尽快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
第十八条 监交人:认真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必要时上报相关领导。
第十九条 对于不负责任交接,并给儿慈会造成损失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第二十一条 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一经发现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各种交接手续的员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中华儿慈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