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儿
慈会)公益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项目是指:中华儿慈会以支持少年儿童
慈善救助事业为目的,在基本账户下设立公益项目科目,按捐赠人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公益项目的设立
第三条 中华儿慈会可依法向国内外认同中华儿慈会的宗旨和理
念,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并有续存资格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捐赠人)募资设立公益项目。
第四条 设立公益项目的起设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捐赠人应保
证公益项目捐款来源合法无争议。
第五条 设立公益项目,需包含(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立项申请;
2.捐赠人的资质证明(含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
3.项目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扫描件。
第六条 公益项目的设立申请依次由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部门、合规部、主管副秘书长、中华儿慈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审核过程需对公益项目设立的必要性、运作可行性、管理可及性、风险可控性、责任可担性等进行充分、合理论证。同意设立的,中华儿慈会应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公益项目的宗旨和救助范围、捐赠设立公益项目的数额及资金来源、公益项目名称、公益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公益项目的管理、资金使用与监督、中华儿慈会和捐赠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益项目存续期限、公益项目的暂停和终止、公益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不同意设立的,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告知捐赠人。
第七条 公益项目捐赠到账后,中华儿慈会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捐款票据;
2.在中华儿慈会官网公示公益项目立项决定;
3.为公益项目开通中华儿慈会官网募款通道;
4.在中华儿慈会官网定期公示公益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益项目的名称和业务领域
第八条 公益项目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
以规范全称,即“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XX项目”或“中华儿慈会XX项目”。
第九条 公益项目的业务领域应当与中华儿慈会的业务范围相符,聚焦主业,避免宽泛、模糊。
第十条 公益项目的业务领域须在捐赠人和中华儿慈会签署的捐赠协议书中进行约定,公益项目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合法合规开展救助活动。
第十一条 公益项目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确定业务领域。
第四章公益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益项目由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项目设一名项目负责人,其相关材料须报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部门备案,人员变动须及时报备。公益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能胜任本工作;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无危害社会犯罪记录;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公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中华儿慈会的监管;
2.保证资金的使用及开展的各项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华儿慈会的章程和宗旨;
3.开展宣传、募款、救助等活动前,向中华儿慈会提交方案,包括实施方案及预算等,经批准方可实施;涉及公开募捐的,还须制定募捐方案,报中华儿慈会和慈善中国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还须按《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民政部报备或报批;
4.每3个月向中华儿慈会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报告和工作计划,每年度向中华儿慈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5.及时将救助工作档案备案给中华儿慈会。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中
华儿慈会和公益项目的社会荣誉。
第十六条 严禁项目负责人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公益项目运作
中获取利益。
第五章公益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儿慈会有权对公益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 公益项目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多种合法形式不断补充、壮大公益项目。
第十九条 开展公开募捐,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
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须提前20天向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审核。
第二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
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 公益项目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须全部进入中
华儿慈会账户,不得使用私人账户和其他组织的账户。捐款到账后,由中华儿慈会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公益项目的筹募、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且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中华儿慈会章程的规定。公益项目每年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对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华儿慈会公益项目年度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该公益项目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三条 公益项目的资金用于本公益项目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活动。资金使用方案由公益项目负责人制定,经中华儿慈会批准后,可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进行支出,项目完成后公益项目负责人须向中华儿慈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益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中华儿慈会有权做出暂
停公益项目活动的处理决定,公益项目应当立即执行该决定。做出暂停公益项目活动的处理后,如在1个月内,经过整改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中华儿慈会有权终止公益项目。
1.公益项目违规操作,或违反中华儿慈会管理制度,或擅自实施未经中华儿慈会批准的方案或预算的活动,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
2.公益项目的项目运作情况经中华儿慈会或中华儿慈会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或评估为不合格时;
3.公益项目未按规定向中华儿慈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及年终工作总结、年度计划及预算或者提交的前述文件未通过中华儿慈会的审核时;
4.公益项目3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或管理不善或公益效果不明显的;
5.公益项目工作人员做出严重危害中华儿慈会或社会公德的行为时;
6.其他中华儿慈会认定应暂停公益项目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本项目终止:
1.项目存续期限届满;
2.项目存续期限未满,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3.项目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情形1个月整改无效的,可由项目管理部门报中华儿慈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益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中华儿慈会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按照剩余财产对应的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由中华儿慈会用于和本项目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中华儿慈会视当年支出情况,与捐赠人协商是否聘请
专业审计机构对公益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制定权、解释权、修改权属于中华儿慈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中华儿慈会第三届理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3年4月16日起实施;《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