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自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儿慈会)自主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自主项目是指:按照《章程》规定,经中华儿慈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捐赠人以支持少儿慈善救助事业为目的,在中华儿慈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自主项目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基金会自主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自主项目由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部门管理、考核,由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商定自主项目的宗旨、救助范围,并根据项目规模和资金额度确定项目人员编制。
由自主项目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并确定自主项目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条 自主项目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年度募款计划、救助计划、预算和资金支出计划,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2.负责救助项目的整体运营和实施工作;
3.负责项目传播并开展相关活动;
4.负责项目财务、档案及内勤工作;
5.负责项目工作人员/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工作;
6.负责项目募款、慈善拍卖、救助项目以及重大活动后的总结汇报工作
第五条 自主项目需要新增工作人员时,经负责人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中华儿慈会办公室统一招聘,并签署劳动人事合同。
第六条 自主项目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中华儿慈会和自主项目的社会荣誉。
第七条 严禁自主项目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自主项目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八条 中华儿慈会有权对自主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自主项目管理
第九条 自主项目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通过慈善拍卖、义卖、公益演出、赈灾活动、发布个案求助信息、街头劝募、邮件/信件劝募、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企业产品附捐、互联网筹款平台等形式不断补充、壮大自主项目。
第十条 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主项目举办大型展览会及开展重大活动等,应当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在活动举办前3个月提交申请至中华儿慈会合规部,申请内容包括:主题、规模、时间、地点、会议流程、费用预算、主要发言人和发言内容等,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至中华儿慈会项目主管部门及合规部。
第十一条 规范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自主项目接受境外捐赠或资助、开展项目合作、举办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重大活动或因工作需要出访,应当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至中华儿慈会合规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至中华儿慈会项目主管部门及合规部。
第十二条 开展其他重大活动:自主项目应当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提前10天提交申请至中华儿慈会合规部,内容包括:实施方案及预算等。
第十三条 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自主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备案。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四条 自主项目至少每3个月在中华儿慈会官网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规范工作汇报制度:每月15日10:00前提交上月部门月度工作总结和收入分配表;3、6、9、12月25日提交下季度部门活动计划;每年1月、7月提交部门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并参加中华儿慈会半年、全年工作总结会议;每年12月25日提交下一年度募款计划及预算。
第十六条 自主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初签订部门年度募款及任务指标并按时完成。
第十七条 自主项目在救助工作中与公益组织或企业合作开展合作事项,须遵守《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关于自主项目子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自主项目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须全部进入中华儿慈会账户,不得使用私人账户和其他组织的账户。
第十九条 自主项目的筹募、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且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中华儿慈会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自主项目的资金用于本自主项目宗旨、救助范围内的公益活动。资金使用时,提交业财系统,写明事由、计划、预算等,经中华儿慈会财务部批准后支出。遇金额过大或有必要签署协议的,还须提交协议,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签署,再向财务部申请费用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制定权、解释权、修改权属于中华儿慈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中华儿慈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