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儿
慈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是指:中华儿慈会以支持少年儿童
慈善救助事业为目的,在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中华儿慈会可依法向国内外认同中华儿慈会的宗旨和理
念,在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并有续存资格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捐赠人)募资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捐赠人应保
证专项基金捐款来源合法无争议。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立项申请;
2.捐赠人的资质证明(含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
3.捐赠人团队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扫描件。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依次由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部门、合规部、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审核过程需对专项基金设立的必要性、运作可行性、管理可及性、风险可控性、责任可担性等进行充分、合理论证。审核通过后提交中华儿慈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动议,经党支部会议审核把关后,报民政部备案,备案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经以上流程审议后,同意设立的,中华儿慈会应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专项基金的宗旨和救助范围、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资金来源、专项基金名称、专项基金管委会的职责、专项基金的管理、资金使用与监督、中华儿慈会和捐赠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专项基金的暂停和终止、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不同意设立的,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告知捐赠人。
第七条 捐赠人按照《捐赠协议书》的约定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捐赠到账后,中华儿慈会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2.在中华儿慈会官网公示专项基金立项决定;
3.为专项基金开通中华儿慈会官网募款通道;
4.在中华儿慈会官网定期公示专项基金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名称和业务领域
第八条 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救助等相关活动,均须冠
以规范全称,即“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XX专项基金”或“中华儿慈会XX专项基金”。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业务领域应当与中华儿慈会的业务范围相符,聚焦主业,避免宽泛、模糊。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业务领域须在捐赠人和中华儿慈会签署的捐赠协议书中进行约定,专项基金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合法合规开展救助活动。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确定业务领域。
第四章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须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
会),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由中华儿慈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管委会人数3—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结束后向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部门提交会议纪要。管委会主任无法行使职责或者怠于行使职责时,可由中华儿慈会委派的人员召集。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须报中华儿慈会项
目管理部门备案,管委会成员变动须及时报备。
第十四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中华儿慈会的监管;
2.拟定专项基金的组织架构、管委会管理制度、管委会决议制度等;
3.保证资金的使用及开展的各项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华儿慈会的章程和宗旨;
4.开展宣传、募款、救助等活动前,向中华儿慈会提交方案,包括实施方案及预算等,经批准方可实施;涉及公开募捐的,还须制定募捐方案,报中华儿慈会和慈善中国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还须报中华儿慈会党支部审核,并按《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民政部报备或经过民政部报批。
5.每3个月向中华儿慈会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报告和工作计划,每年度向中华儿慈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6.为从事专项基金工作的人员建立完整的员工档案和救助工作档案,并及时备案给捐赠人和中华儿慈会。
第十五条 管委会成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中
华儿慈会和专项基金的社会荣誉。
第十六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
中获取利益。
第十七条 中华儿慈会与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
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等多种合法形式不断补充、壮大专项基金。
第十九条 开展公开募捐,管委会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
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须提前20天向中华儿慈会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审核。
第二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
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以任何形式获得的所有捐赠须全部进入中
华儿慈会账户,不得使用私人账户和其他组织的账户。捐款到账后,由中华儿慈会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筹募、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且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中华儿慈会章程的规定。专项基金每年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对接受捐赠、项目开展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华儿慈会专项基金年度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该专项基金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用于本专项基金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活动。资金使用方案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制定,经中华儿慈会批准后,可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进行支出,项目完成后管委会须向中华儿慈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中华儿慈会有权做出暂
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决定,专项基金应当立即执行该决定。做出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处理后,如在1个月内,经过整改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中华儿慈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
1.专项基金违规操作,或违反中华儿慈会管理制度,或擅自实施未经中华儿慈会批准的方案或预算的活动,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
2.专项基金的项目运作情况经中华儿慈会或中华儿慈会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或评估为不合格时;
3.专项基金未按规定向中华儿慈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及年终工作总结、年度计划及预算或者提交的前述文件未通过中华儿慈会的审核时;
4.专项基金3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或管理不善或公益效果不明显的;
5.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做出严重危害中华儿慈会或社会公德的行为时;
6.其他中华儿慈会认定应暂停专项基金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或专项基金存续期限未满,
经捐赠人和中华儿慈会协商一致的,可终止专项基金。遇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管委会须向中华儿慈会提交管委会主任签字、捐赠人加盖公章的结项申请和结项报告,中华儿慈会审核通过后终止。管委会不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可由项目管理部门报中华儿慈会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经理事会批准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中华儿慈会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按照剩余财产对应的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由中华儿慈会用于和本专项基金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且剩余财产妥善处理后,中华儿慈会
须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华儿慈会视当年支出情况,与捐赠人协商是否聘请
专业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制定权、解释权、修改权属于中华儿慈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中华儿慈会第三届理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23年4月1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