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合同审批制度
2023-12-18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合同审批制度

(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儿慈会)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各级职责,规范中华儿慈会合同拟定、审批工作,确保合同顺利履行,降低法律风险,维护中华儿慈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儿慈会所有合同的审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中华儿慈会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协议。本条所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统称为签约方。

 

第二章 合同审批流程

第四条合同审批按以下顺序依次执行。

第一步:经办人草拟合同,或使用中华儿慈会/签约方提供的合同范本,完成预审;经办人要认真履行预审职责,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二步:经办人完成预审后,将《中华儿慈会项目报告单》、签约方资质、合同文本一起提交中华儿慈会业财管理系统审核;

第三步:中华儿慈会业财管理系统中,合同文本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秘书处分管领导、秘书长、理事长依次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资金支出大于50万元的合同加签合规部审核;合同审批流程上的所有审批人要认真审核经手人提交的所有资料,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第四步:以上审核通过后,经办人整理各审批部门意见确定合同终稿;

第五步:经办人联系签约方,签约方确定合同文本后签署; 

第六步:经办人对签约方签署的合同文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经办部门完成签署手续,将签署后的合同原件按协议要求的份数提供给签约方,同时将一份合同原件交中华儿慈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合同审核内容

第五条经办人可参照以下内容进行合同预审:

1.合同名称;

2.签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须在签约方资质有效期及项目在中华儿慈会的存续期内;

4.资金及付款方式,物资运输方式(如有);

5.签署方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7.生效、终止条件;

8.争议解决的方法;

9.合同的份数及附件;

10.保密条款(视合同履行需要)。

第六条第四条第二步所涉《中华儿慈会项目报告单》,经办人须在报告单内列明签署合同的事由。如果涉及资金,须列明资金来源、金额、预算、收款账户等信息;如果涉及活动,须另附活动方案或活动流程。

第七条第四条第二步所涉签约方资质,如果签约方为自然人,须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居留证/护照等);如果签约方为社会组织,须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如果签约方为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如果合同涉及行业专业内容,还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资质证书或相关批文、授权,部分列举如下:

1.食品经营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2.建设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室内装修工程——室内装饰业企业资质证书;

4.建筑与装修设计——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5.医院合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图书采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7.影视剧拍摄——摄制许可证(广电部门);

8.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文化部门);

    9.进口商品——检疫证明+产品检测报告+商品对应批次报关单。

第八条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须提交第四条第二步所涉的资料之外的补充资料。以捐物协议为例,须补充的资料为:

1.公允价值证明;

2.所捐物品的产品介绍和合格证书;

    3.强制性产品须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第九条涉及资金、资源转移的合同应严格遵守中华儿慈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部分列举如下:

1.采购活动——《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采购管理制度》;

2.关联交易——《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3.专家聘用——《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签约方无法查实真实存在或运营状态异常,须

更换签约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合同审核流程完成审批。

第十二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中华儿慈会各类合同标准文本。中华儿慈会现有合同标准文本含捐赠协议和项目设立协议等。

第十三条中华儿慈会会适时修订以上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每一个审批人的合同审批时限通常为2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转让及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变更合同范围和付款条件,转让合同、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审核;

2.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后应在一周内完成修改存档和通知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对原合同文本进行标示,以免错误地执行原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制定权、解释权、修改权属于中华儿慈会。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中华儿慈会第三届理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2023年4月1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