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儿慈会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民政部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扎实推进中华儿慈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员工和日常工作运行的制约监督,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监督管理为核心,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为重点,围绕“人、财、物、事”等关键环节,盯紧重要岗位人员选任、经费收支、资金使用、项目运作、对外合作等重点领域和重大事项,着力构建决策、执行、责任追究和监督有机结合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服务发展大局的原则。践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到日常管理之中,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健全内部治理结构。
(二)坚持突出重点、健全规范的原则。围绕廉政风险易发多发的重点部门和关键流程,提高预警防控措施,强化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以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积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四)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慈善工作。对防控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置。
三、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要求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二)严格遵守《慈善法》、民政部各项政策法规和中华儿慈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八小时外自律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守护中华儿慈会声誉。
(四)全体工作人员应熟知本岗位的廉政风险,清楚知晓本岗位不可触及的廉洁风险底线所在,遵守职业道德。
(五)党支部、秘书处、合规部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督促检查,从源头防范化解廉政风险。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侵吞单位财产、索取和收受回扣。
(七)不准在各种公务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和变相形式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执行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党员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和认真贯彻落实,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时刻进行对照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撤职处理的,当月处罚款500元-2000元不等,年底绩效考核不得评优。
(二)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华儿慈会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 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中华儿慈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员工严重违反中华儿慈会规章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工作责任心不强,经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2)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的;
(3)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七天的;
(4)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中华儿慈会蒙受较大财务损失或品牌形象遭受损失的;
(5)挪用公款或收受贿赂、佣金的;
(6)偷盗同事或中华儿慈会财物的;
(7)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的;
(8)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的;
(9)打架斗殴的;
(10)涂改中华儿慈会文件的;
(11)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票证的;
(12)泄露中华儿慈会内部文件,致使中华儿慈会品牌形象受损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五、附 则
(一)本制度由党支部、合规部共同监督执行。
(二)本制度自中华儿慈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