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5-05-15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华儿慈会)自行开展的或合作设立的,以支持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为目的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中华儿慈会所有项目由所属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秘书处是项目管理部门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论证和立项、合同等有关文书的起草工作;指导、推进和监督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组织制订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检查和评估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立项

1.项目立项须符合中华儿慈会章程,与愿景、使命、价值观一致,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创新性、可持续性和社会效益。

2.项目立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申请表》、《立项考察表》、《立项审批表》等。

3.项目立项须召开立项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

4.凡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均应依法依规在慈善中国、中华儿慈会官方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六条 项目实施

1.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制定项目执行管理手册,落实项目目标、实施方案、资金使用、信息公开、风险控制等,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2.涉及保密事项的,项目应与合作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3.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受益人需求、资金情况等各种变化需要调整的,须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审核通过后实施。

4.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采购商品、服务或委托第三方执行等,应当建立公平公开的选择机制,明确采购决策委员会的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5.项目需符合公益性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受益人;尊重受益人隐私,在使用受益人姓名、电话、肖像等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七条 项目终止和结项

1.项目终止:因国家政策、受益人需求变化、资金、管理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开展,需要终止的,进入结项流程。

2.项目结项:项目因终止或实施完毕进入结项阶段,需形成《项目结项报告》,交项目管理部门依程序结项。结项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收支、项目成果、遗留问题与解决办法等。

第八条 项目财务管理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要自觉遵循中华儿慈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资金来源和去向要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应遵循中华儿慈会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建档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适时检查监督。

第十条 项目风险管控

1.各部门要加强项目风险管理意识,项目负责人为项目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2.合规部门负责项目的合规性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内部政策,由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落实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

1.加强项目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持续提升项目质量。

2.常态化评估可按项目执行的阶段,对项目立项、项目中期、项目结项进行评估。对于执行中的项目每年末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3.项目的验收、评估由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可与中华儿慈会各职能部门组成审议小组,也可委托外部评估机构或专家。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

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在民政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披露项目信息。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参照本制度,分类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中华儿慈会,经中华儿慈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