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布相关规定:基金会远离营利活动
2012-08-01

    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记者 卫敏丽)据民政部网站29日刊载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规定》征求意见阶段,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这一问题是意见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之一。《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但各方面反馈意见认为,此条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可能会阻断了基金会对一些未在民政部门注册但仍然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组织的资助。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如果基金会资助营利组织的目的是让营利组织协助其开展公益活动,营利组织并不从中牟利,那这种资助行为也应当允许。另外,即使资助的是非营利组织,也有可能发生营利性的后果。
《规定》还对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行为的其他环节,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等行为作出规定,据悉,这是在现行法律政策基础上对基金会等公益组织运作中的一些具体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相关新闻
    基金会应定期公布收支明细
    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记者卫敏丽)民政部网站29日公布民政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明确要求,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对于违反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介绍,《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力度。《规定》明确,基金会需要公布的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在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方面,《规定》特别指出,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
来源:北京晨报
原文地址:http://gongyi.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