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社会救助更公开、公平、公正
2012-09-28


    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记者卫敏丽) 中国政府网26日公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低保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此项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意见》的实施,标志着低保工作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专业化管理服务方向又迈进一步。带着社会上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与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相比,低保工作还存在差距

  问:为什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

  答: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2007年,在已实施城市低保基础上,农村低保全面建制,实现了低保制度城乡全覆盖,7500多万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为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低保工作总体规范有序,但与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相比还存在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服务意识亟待加强,服务方式亟待改进。二是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着责任边界不清晰、监管机制不到位、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骗保、漏保、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时有发生。三是低保工作力量、经费、手段与任务要求不相匹配,工作程序上还存在不方便快捷、不公开透明等问题。

  财产条件的提出是对现行低保制度的重大完善

  问:《意见》对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有什么新要求?

  答:现行低保制度主要依据户籍,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或者农村低保标准作为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但在实践中,家庭财产特别是住房、机动车、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大额财产,也是认定低保对象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意见》提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明确核算和评估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的具体办法。

  财产条件的提出,是对现行低保制度的重大完善。同时,程序公正、职责明晰、要求明确,是低保对象准确认定的基础,也是低保科学管理的必然要求。按照这一要求,我们也进一步规范了低保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审批、公示和发放等各项程序。

  低保对象有进有出

  问:如何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答:低保对象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缓解,收入水平超出了低保标准,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停发低保金;有的在低保标准以下收入发生变动,应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

  为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我们将全面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进行分类管理。低保经办机构要针对低保家庭成员变化和家庭经济状况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十二五”末全国将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问:为什么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答:由于传统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低保核查手段存在不足,隐瞒收入财产、开具不实证明等骗取低保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

  为了保证救助资金真正用到最需要的困难群众身上,根据国家11部委联合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近年来民政部指导一些地方试点,通过综合比对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率大幅提高。

  基于这一成功经验,《意见》提出,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传统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全面建制。

  对“人情保”“关系保”零容忍

  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将采取哪些根治措施?

  答:对于“人情保”“关系保”,我们的态度是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今后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完善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制度,保障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健全监管机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低保工作的专门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定期开展抽查。三是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备案对象逐一核查、严格管理。四是健全低保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监督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做好低保来信来访工作。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完)

来源:新华公益
原文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2-09/28/c_1237726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