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童缘义工组织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童缘义工全称为: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童缘义工组织(以下简称“童缘义工”)。
第二条 童缘义工由中华儿慈会童缘项目办公室发起设立,由热衷于少年儿童公益慈善事业,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不为物质报酬,自愿为中国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奉献的社会组织、公益团体和爱心人士组成。
第三条 童缘义工本着“与童有缘、与善结缘、与众共缘”和“面向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宗旨,践行“奉献、互助、友爱、进步”的义工精神,倡导“助人者自助”、“我参与、我改变、我快乐”、“帮助孩子,就是拯救我们的未来”的理念,为促进社会和谐、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童缘义工接受中华儿慈会秘书处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童缘义工成立初期,由中华儿慈会童缘项目办公室暂行秘书处的职责,承担服务、管理以及童缘义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待条件成熟后童缘义工将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童缘义工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组织的发展和重大事件的决策,管理委员会主任将采用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七条 童缘义工的执行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组织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推荐。
第八条 秘书处可根据组织发展下设若干部门完善组织机构,例如:组织部、宣传部、活动部、研究部、培训部、发展部等。
第三章 义 工
第九条 童缘义工实行团体义工和个人义工注册制度。
第十条 凡认同童缘义工宗旨、精神和理念,履行加入程序的公益团体和个人均可成为童缘义工。
第十一条 团体义工:
一、团体义工可以分成人团体(18岁以上)和学生团体(10岁以上、18岁以下)
两部分。
二、团体义工加入童缘义工,应提供相应的团体资质证明或相关推荐证明(童缘
资助项目机构免)。
三、团体义工管理内的人员应填写个人义工登记表格。
第十二条 个人义工:
一、个人义工应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义工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三、个人义工应填写个人义工登记表格。
第十三条 个人义工阶层
一、注册义工 ( 凡申请符合条件者 )
二、认证义工 ( 义工服务记录优秀者 )
三、资深义工 ( 义工服务做出突出贡献者 )
第十四条 义工申请
一、申请人在认真阅读和理解规章制度及免责声明后提出注册申请;
二、童缘义工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童缘义工秘书处发出确认函,认定成为注册义工。
第十五条 童缘义工标识
一、童缘义工统一配备:绿色带有中华儿慈会标识、童缘义工字样的马甲一件、
挂件证件卡一套、徽章一枚、童缘义工服务记录本一册。
二、义工标识自愿申请,自行负担基本工本费用。
第四章 活 动
第十六条 以童缘义工身份积极参与和组织当地公益慈善活动,宣传公益慈善理念,宣传童缘义工精神。
第十七条 积极响应中华儿慈会倡导的“童缘”公益活动号召,承担活动在当地的发动、推广和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条件,积极参与中华儿慈会、童缘项目的实际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童缘品牌提供专业咨询、策划、推广、劝募、立项、宣传和发展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团体义工积极协助童缘义工组织开展在当地的宣传、推荐、培训童缘义工,扩大童缘义工在当地的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童缘义工应加强与当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公益组织、义工团体的互助与沟通,严于律己,谦以待人。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无论童缘义工团体和个人,都应按照公益慈善原则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童缘的品牌荣誉,维护童缘义工的组织荣誉,凡重大事件需请示童缘义工秘书处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凡出现有违童缘义工原则、精神、理念的公开行为和言论,违背当地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均由个人承担责任并劝其退出童缘义工。
童缘义工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与,乐于奉献。
积极参加当地社会服务活动,主动为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二、言行文明,态度热情。
参加服务时态度要友善、热情、周到,提供一流服务品质,展现良好义工形象。
三、遵守纪律,信守承诺。
义工参加社会服务要服从当地组织者的安排,遵守纪律。信守承诺。
四、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和当地其他志愿者、义工组织密切合作,共同为地区公益慈善事业做出贡献。
个人及团体登记表下载请参见:附件《童缘义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