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人体器官捐献地方法规获准通过
2012-12-25

 

    本报天津12月24日电(记者张国)《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今天经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公民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的通过,意味着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完善又向前迈出了一步。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也是等待器官移植患者最多的国家。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2010年曾在天津介绍,全国每年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约有150万人,但只有约1%的患者可获得机会,每百万人中只有0.03人自愿在身故后捐献器官。

  一方面是捐献者寥寥,另一方面是一些有捐献意愿的人士无处可捐,一些病人在等待中死去。不少业内人士指出,缺乏法律保障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明确,天津市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区县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公民有器官捐献意愿的,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表达捐献意愿,并办理登记手续,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尊重其捐献意愿。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登记。医疗机构应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

  这项条例还规定,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因病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民政部门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天津市红十字会还将设立专门基金,对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实施人道救助,并提供适当人道关怀。此类规定意在保障捐献者权益,扩大捐献者范围。

  2010年3月,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迄今为止,天津市共有37人在身故后完成捐献,救治了70多人。2011年2月,天津市红十字会在全国率先组建了专门的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主要从事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参与分配、人道救助和缅怀纪念等工作。

  记者从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获悉,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人接受了器官捐献理念。但目前,该中心面临的一大难题仍是如何倡导器官捐献新风。实际工作中,有70%~80%的潜在捐献者都是因为家属反对而最终无法实现捐献。《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为解决这一难题充实了法律依据。

  “这件事往前又走了一步”,67岁的天津市民赵永华对于新的法规表示欢迎。2002年,他与妻子同时在登记表上签字,自愿捐献遗体和角膜。后来他发起了“天津市遗体捐献志愿者小组”。赵永华认为,法规通过后,施行是关键,希望这一条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更多的生命通过器官捐献得到延续。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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