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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在基金会为何收入低
    2015-03-27
        近4700家,这是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基金会的数量。以每家基金会平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为4人计算,从业人数约为17200人。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马蔚华提出的有关放开对基金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限制的提案,引起了公益慈善界研究人员、从业人员的高度关注。   马蔚华认为,尽管近年来我国基金会数量快速增加,但总体运营水平并没有明显提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基金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的限制,使高端人才从业意愿不强。   他在提案中建议,放宽对基金会行业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的限制,促进基金会行业用人机制的市场化。 “两条规定”制约工资水平   据了解,现行的限制基金会行业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主要法规条款有两个。一是《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中“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该规定同时出现在2012年7月11日民政部颁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   二是2014年1月29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标准中规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此一来,即便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比例不超过《条例》的规定,但人均工资的限制仍然构成红线制约。   马蔚华举了壹基金的例子:按照2015年的预算,机构的管理成本虽然只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82%,但人均工资水平已经接近税务登记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从而使薪酬向上浮动没有任何空间。这对壹基金现有人才的激励及未来人才的储备都产生很大限制。   2014年7月壹基金和其他基金会同行委托零点研究咨询集团所做的《2014中国公益行业人才发展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公益机构薪酬水平整体增长缓慢,与企业间的差距明显”。在上海和北京两个重要城市,公益从业人员与当地城镇职工薪酬相比,月薪差距分别达到2000元和3000元;在江苏、四川、陕西等地的差距也在600元到1000元之间,只有广东地区情况略好。   上述两个限制性规定不利于公益组织留住人才和招聘人才,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我国公益组织的运作水平停留在相当低的水准。   记者查询了2014年年底发布的《2014中国公益行业人才发展现状》发现,“公益机构人才流失更多是向行业外流动”,并且“薪酬低、行业外机遇吸引以及家庭因素是导致人才流失的三大原因”。而且“资金资源不足导致待遇水平较低,无法进一步满足专业人才需求”,“80.3%的公益组织管理者认为招募到满意员工的难度很大”。同时发布的《2014年中国公益慈善行业高端人才就业市场及薪资指南》报告则指出,国内基金会人才流动意向的原因中,“期望更好薪酬待遇”在秘书长人群中占到了20%,而在管理层的总监和经理人群中则达到近40%。 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有公益慈善组织管理人员表示,这两项规定考虑到非营利组织从业人员的志愿性特征和接受税收优惠的社会责任,有一定合理性,但同时对公益机构发展形成了现实制约。   由于这两条规定的限制,某些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因而总体薪酬水平较高的公益机构,如企业基金会和私人基金会,只好采取员工在相关企业领取薪酬,员工工资不纳入基金会考核的做法,以规避以上两项规定。   这样的做法是不得已而为之,一方面严重影响公益组织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如实反映基金会的管理成本真实情况。加上由于在企业和其他机构领取的薪酬不需要对外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而影响基金会乃至公益慈善行业的公信力。若两项限制性规定得到改善,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   马蔚华在提案中建议,民政部门和国家财税部门组织修订我国公益慈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基金会作为独立运营的非营利法人的主体地位,将限制我国基金会和公益组织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的上述两条规定取消,或者显著放宽。   具体来说,可由公益慈善组织的理事会根据捐赠人的意见,决定管理层和运营团队的薪酬水准或薪酬总量;或者在决定基金会管理成本时,充分尊重捐赠人与基金会的意愿,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可用于管理成本的开支,从而使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能按照市场规律参与竞争,包括对人才的竞争,以自身的公益产品和服务取信于政府,取信于捐赠人和公众,促使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向现代公益组织转型。 是否应对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规定具体比例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褚蓥一直从事基金会相关立法的研究。   据他介绍,对于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支出标准的问题,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基本相同,通过统计欧洲亚洲32个国家基金会法律后发现,对行政管理费不作具体要求的国家有26个,占总数的81.25%。这些国家仅规定,基金会的行政费用支出必须合理,即确有必要。在其余6个作出了相关规定的国家中,最严格的为丹麦,要求非商业基金会的行政管理费不得超过年度总收入的12%,其次是拉脱维亚,规定行政管理费不得超过捐赠收入的25%,其余国家全部在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在基金会立法最为完备的美国,也规定了基金会的管理费必须合理,但未规定具体比例限制。   在褚蓥看来,行政管理费属于基金会机构内部管理的事项,不应由政府干涉过多。纵然公益组织有一定的社会性,但这依旧不能掩盖公益组织法人资格独立这一基本法理。   各类基金会情况不同,无法划定统一标准。相比大型基金会,初创期小型基金会的运营成本相对较高。如果统一规定,会限制小型机构之生存,造成不公。此外,美国慈善法泰斗Bruce还提及,根据不同的指标对基金会运营成本进行测算,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亦无法划定统一的标准。所以,其也认为为基金会设定统一的运营成本的做法是“一个愚蠢的决定”。   限制基金会运营成本,会导致一系列恶性结果。比如,会诱发道德风险,促使基金会管理者做假账,从其他项目中开支行政资金;会导致基金会不再有剩余资金去雇佣专业人才,帮助“草根、新设、小型或有争议的公益组织,指导它们开展公益活动”。   来源:新华网 原文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5-03/25/c_127619204.htm
  • 【趋势】公益信托成今年两会新亮点
    2015-03-19
          作为监管层鼓励信托公司探索的方向之一,同时也是公益慈善事业迫切需要的金融品种,公益信托已日渐受到越来越多信托公司,甚至社会各界的关注:2014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试水公益类信托项目,并且,与此前信托投资公益主要通过从信托计划中拿出部分投资本金或收益做捐赠这种“准公益信托”模式相比,真正的公益信托计划逐步增多,多家信托公司尝试设立投资于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方向的公益信托。   针对影响公益信托发展的最主要问题:管理机构不明、财产登记缺失、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等问题,多为政协委员亦在相关提案中提出推动解决的方案,建议尽快修订《信托法》化解公益信托制度缺位。   信托公司试水公益信托   国元信托2014年8月份发行了安徽第一只公益信托“国元爱心慈善公益信托”,该信托产品去年第四季度信托事务报告显示,信托计划募集的全部资金34.5万元已用于金寨县希望工程位于斑竹园镇沙堰希望小学的援建项目。   万向信托去年年中开始推介的“万向信托-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也已于2014年12月25日成立,募集34.72万元。   目前,在紫金信托官网中,“紫金信托-厚德4号公益信托计划”显示为“热销中”,该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公益信托,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捐助、救助困难家庭中罹患大病的儿童,通过本金捐赠或收益捐赠的方式认购,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困扰公益信托成立的重要因素——因“承担监管职责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定位不明导致的公益信托设立审批难,在相关信托计划中也有所突破,如国元信托上述信托计划争取到了安徽省民政厅作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万向信托的“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在信托合同中虽未明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身份,但却明确了该信托计划有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参与。国民信托2014年12月1日成立的“爱心久久-贵州黔西南州贞丰‘四在小学’公益信托计划”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为贵州省贞丰县民政局、贵州省贞丰县教育局。   公益信托的发展不仅仅是信托公司转型的需求,更顺应公益事业转型的方向。2014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政府和社会对公益信托这种新慈善模式认知和需求的逐步增加,是促使公益信托计划能够获得地方政府部门支持并成立的重要因素。   委员热议:   公益信托发展方向   不仅仅信托公司在公益信托上寻求突破,事实上,自2014年两会以来,公益信托就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今年两会上,关于公益信托的声音更多。   全国政协委员、壹基金理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在今年专门提出《关于在深圳开展慈善信托试点》的提案,马蔚华表示,这份提案是顺应深圳金融创新试点而生。在提案中,他指出公益信托制度目前缺乏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监管成本与风险过高;第二则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非资金公益信托受限。   马蔚华在提案中提议:第一,加快推进多层级法规政策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建设;第二,重点解决慈善信托实践中面临的迫切问题,如建议明确深圳市慈善信托的管理机构为市民政局;第三,论证在前海登记设立专业慈善信托公司的可行性;第四,建立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翟美卿也在提案中为公益信托的发展建言,她提出,首先,应尽快研究并制定公益信托的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其次,应该构建秩序良好的公益信托市场,鼓励并吸引社会企业及个人设立公益信托;再次,建议从法律层面上确定非公募基金可以设立公益信托,可以有效开发和利用巨额的公益资金,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最后,应该出台专项实施细则,目前公益信托的法律依据仅来自《信托法》,没有专门的可操作制度,应尽快出台一份公益信托的专项法规、实施细则。   值得欣喜的是,《信托法》的修订及《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将为解决上述难题带来希望。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同意了中国银监会启动修订《信托法》的建议,中国银监会在建议中认为,《信托法》配套的信托登记、信托税收和公益信托等制度缺位,营业信托规则和《信托法》司法解释也相对滞后,制约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和安全性的功能发挥,因此希望尽快启动《信托法》修订工作。   (整理自《证券日报》)   来源:新华公益 原文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5-03/19/c_127597456.htm
  • 2014中国社会工作发展十件大事
    2015-03-19
        1   社会工作首次入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其中,第一次将社会工作写入国家法规,对社会工作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丰富了社会救助体系,确立了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推动传统社会救助向现代社会救助转型、从单纯的物质救助向综合社会救助转变;使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服务社会救助对象获得了法律空间;为社会工作从社会救助领域向其他领域、由社会救助对象向其他有需要对象延伸开辟了立法起点、提供了立法示范。   2   民政部接连发布社会工作相关政策、制度,推进行业服务规范化   民政部发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以及与财政部联合发布《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在推动社会工作政策创新方面,民政部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这些政策,对解决社会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具有关键作用。   3   国家层面首次组织灾区社会工作支援服务   民政部实施鲁甸地震灾区社会工作服务支援计划。2014年9月5日,分别由北京市、上海市民政局,广东省、四川省民政厅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组建的五支社会工作服务队奔赴灾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灾区社会工作服务支援行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统筹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专业社工有序参与灾后重建尝试,为灾区群众提供心理援助与社会支持服务,也是对重大灾害发生后有序组织社会工作介入救援模式的一次探索。各支服务队在服务的同时引领和培养本土社工发展,接受当地社工加入队伍,一起摸索服务,开发项目,希望在社工服务队撤离后,本地社工可以继续开展服务。   4   “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出炉   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是全国社会工作领域层次较高且具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或服务人才。民政部从2014年3月开始启动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经各地推荐、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42名首批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其中,来自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有27人,来自事业单位的有9人,来自社区的有4人,来自其他社会组织的有2人。这些领军人才涵盖老年社会工作、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流动人口社会工作、司法矫治社会工作、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等领域。   5   民政部首次启动全国“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   2014年3月18日,民政部首次组织开展国际社工日主题宣传活动,中国社工协会及各地民政部门、行业组织积极响应,掀起了全国社工宣传活动新高潮,如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在会员中开展了视频宣传交流活动;2014年广东省岭南社工宣传周在传播知识、展示成果、推广典范等方面展现了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的独特风采,社工知识传播形成网络化覆盖效应,发展成果展示尽显本土化地域特色,先进典范推广突出榜样功能发挥。国际社工日到2014年是第八届,全国各地的系列活动一起参与其中,对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营造关心、理解、接纳、支持和参与社会工作的良好氛围非常重要。   6   全国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开启新阶段   2014年9月,民政部“全国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高级研究班”、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第四次全国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工作会议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服务能力建设论坛”召开,发布了《2013—2014年度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统计调查结果》,发布了《全国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自律公约》,有力推动了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新发展。公约所指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是全国各地、各级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工作者协会、社会工作师协会等。公约旨在联合全国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共同自觉自律,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应有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营造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行业化”的良好发展环境。   7   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4年1月,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发展青少年社会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主要服务领域包括: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8   “全国三社联动示范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效果突出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大力推进政府主导、专业支撑、多元参与的“全国三社联动示范基地”建设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了具有各地特色的“三社联动”实务模式,得到了民政部及地方主管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   在“三社联动”的试点工作中,试点单位以实现“三社联动”为目标,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出台社会工作政策、建立联动制度,开展覆盖老年人、特殊人群、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等多个群体的社会工作重点服务项目,初步形成了具有北京和成都特色的“三社联动”实务模式。   9   深圳率先实现社会工作本土督导全覆盖   为了提升社工服务的专业性,深圳在开展社会工作之初便建立了专业督导机制,从香港聘请资深社工为深圳社工提供督导服务,并不断培养本土督导人才。2008年,深圳市开始探索本土督导培育机制,历经7年发展,截止2014年3月,深圳已培养本土督导人才519人,其中督导助理390人,初级督导129人,首次实现了本土督导人才在全市各区的全覆盖,成为全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实现本土督导全配备的城市。目前,深圳已培养本土督导人才671人,为社会工作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0   上海市医务社会工作成为医改亮点   上海“加强医务社工和医院志愿者队伍建设,精心构建医改社会支持系统”荣获刚刚揭晓的2014年度全国十大医改新举措,这是上海连续第6年入选该十大举措。上海医务社工已形成制度化、专业化、团队化,覆盖17个区县,152家医院。2012年上海市卫生局提出每个医院都要设立医务社会工作这样一个部门,必须要有专门的人,社工的比例和床位的比例都有很明确的规定。整个上海市的医院开始进入社工人员。最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上海市已有152家单位试点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已有医务志愿者52600余名,志愿者已为近800万人次患者提供导医、交流、探视、心理舒缓等服务。   来源:新华公益 原文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5-03/19/c_127597463.htm
  • 中国红基会通过ISO质量认证
    2015-03-16
        近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收到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的正式颁发,表明中国红基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2008 / ISO 9001:2008标准。至此,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标准化质量管理方面迈出重要一步,从公开信息来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也因此成为国内首家获得ISO认证的5A级基金会。     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记者见到了两百多页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管理手册。管理手册包括基金会运营管理的一整套控制程序,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志愿者管理、记录、文件、资金管理、宣传工作、筹资工作、基金项目开发、监视测量等16个控制程序,涵盖了基金会各个公益项目,对每个部门和各工作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有了这一套程序,我们所有的工作都能有章可循,也真正实现了制度管人。同时我们多年工作的经验和制度得以积累,使今后各项工作更加有条不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工作人员朱爱晶说。     根据管理手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项目精品化,管理精细化为管理理念,以人道、公益、透明、高效为质量方针,设立了自己的愿景和目标,即打造一个标准化、国际化、现代性的红十字人道服务机构,成为全国最具实力、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公募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孙硕鹏表示,获得ISO认证只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加速改革进程的一个引擎。“通过认证,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化,项目流程、资源配置和管理体系全面升级,风险控制进一步加强,同时建立了一个动态的管理系统,使质量管理更具持续性。”孙硕鹏说,“但这只是一个开始,我们还将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形势的发展不断更新我们的管理手册和控制程序,使其更好地促进我们各项工作的开展。”     早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为应对公益项目规模总量的迅猛增长,中国红基会就提出了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引入ISO体系,加快机构规范化管理的构想。2012年召开的三届四次理事会明确指出,要深化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显著提升综合治理水平。之后,在挪威船级社、明善道、中国船级社当中,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选择了国内知名专业认证机构——中国船级社。之后,经历调研、质量管理现状评估、全员培训、管理手册和控制程序编写、内审员培训、内审、管理评审等环节,终于2014年12月19日通过认证审核。这个过程长达2年3个月。中国船级社承诺,质量认证完成后,将其收取的认证费用11.8万元全部捐赠给回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真正体现此次认证工作的公益性特征。     据介绍,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长期注重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2012年以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参与了红十字国际联合会的组织能力评估与认证(OCAC)获得了较高评价,并在民政部组织的第二次全国基金会等级评估中再次获评5A级基金会。    来源:新华公益 原文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5-03/12/c_127574382.htm
  • 两部委发布《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2015-03-04
        日前,民政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增强年度检查的监管效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就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可以同时出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抽审。   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除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三、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社会组织应当以年度审计工作为契机,加强项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工作水平。   四、承接社会组织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方要求,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的规定,认真完成年度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社会组织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告应当包含社会组织自身及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六、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适当减免审计费用,提供公益审计服务。   七、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抽审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将审计费用支付给受托会计师事务所。   八、对在财务审计中发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社会组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2015年2月25日
  • 王克勤:希望经过一百年的努力在中国消灭尘肺病
    2015-03-02
        新华公益讯 2月28日,著名记者、大爱清尘公益基金发起人王克勤做客新华访谈,与广大网友交流“大爱清尘”及尘肺病预防救助等问题。     主持人:请您谈一下对尘肺病农民寻救以及“大爱清尘”的未来展望。     王克勤:关于对“大爱清尘”未来的展望,在“大爱清尘”当年发展起来时我们一直都在思考这个问题,尤其是我们研读了整个发达国家尘肺病的治理经验之后,我们认为中国人也不差,中国也不弱,为什么让这样一个小小的尘肺病会祸害这么多的父老乡亲?因此我们认为在中国,完全可以像欧洲、日本、美国一样,不仅仅是减少尘肺病的问题,而是可以消灭尘肺病。那怎么消灭?我们确实做了综合的测算和分析以后,“大爱清尘”定了这样一个战略规划,叫做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短期规划,长期规划就是从2013年开始制定,经过一百年的努力,在中国消灭尘肺病,我相信这一天能够实现,虽然一百年我有生之年看不到,但是“大爱清尘”一百年之后依然存在着。     消灭尘肺病仅靠这句空话是不够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定了一个“大爱清尘”的中期发展战略。即从2014年开始,经过20年的努力,像欧洲一样,能够不断的建言献策,系统地研究中国尘肺病的现状,研究国际经验,推动并建言中央政府在2035年之前出台整体、中国600万尘肺病农民医疗及生活保障的公共政策,这些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付出生命与健康代价的一批人的生与死的问题或吃饭的问题。我觉得这样一个大国完全可以履行这样的责任,这样的公共财政能力,中国正在已经形成和具备。所以我相信这一天一定会到来,仅仅解决现在的尘肺病问题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遏制尘肺病,我相信在未来的十几年里,经过我们的持续努力,经过各界人士的持续呐喊,国家将会出台一系列的刚性立法,从生产源头消灭粉尘环境,这从客观上推动中国的工业设备升级、技术改造,让我们成为一个文明的工业大国,这与中国成为一个文明大国、强大的国家整个指导思想是完全契合的。     为了实现中期目标,我们从2014年制定了四个五年计划,2015年是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二年,我们除了开展救援等各项工作以外,其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让尘肺病在中国农民中的知晓度能达到50%。现在看来,2014年到2018年,让中国一半左右的农民知道尘肺病这样一个目标似乎有点大,但我相信,包括新华网在内,包括更多有责任感的媒介纷纷加盟进来,共同传播尘肺病科普常识,也可能到2018年一半左右的中国农民就会知道尘肺病这三个字。只要有更多的农民知道尘肺病这三个字,那尘肺病的苦难在中国会大面积减少。   来源:新华公益 原文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talking/2015-02/28/c_127529335.htm
  • 马云澄清240亿捐款流向
    2015-03-02
        成为中国首富的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有了“新烦恼”。日前一份《2014中国捐赠百杰榜》称,2014年度境外机构接收的中国大额个人捐赠,数额超过了242亿元,占年度总额80%,其中马云和蔡崇信2014年将合计240亿元捐给了新加坡的一家慈善机构成主要原因。昨日,马云在其来往扎堆中澄清称他只是将基金注册在国外。   马云在扎堆中表示,2014年确实和蔡崇信捐赠了相当大的一笔资产。考虑到目前中国公益慈善基金设置制度尚未完善,而且捐赠的是海外上市公司的资产,为了方便早日开展工作,所以只能先把基金注册在国外,等待国内机构设立后就立即进入工作。“基金注册在哪儿不等于钱花在哪儿。捐赠之初,我和蔡崇信就达成共识,这笔捐赠的绝大部分,将会用在中国的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以及中国公益基础建设和公益人才培养上。”   2014年4月,马云和蔡崇信宣布将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该基金来源于他们在阿里巴巴集团拥有的期权,总体规模为阿里集团总股本的2%。基金将着力于环境、医疗、教育和文化领域,地域涉及中国内地、香港和海外。当时媒体估计该捐赠价值在180亿元左右,而按现在阿里巴巴的股价,其价值约为240亿元。这一数据与报告吻合。根据报告数据计算,马云和蔡崇信的捐赠金额占到了去年中国大额捐赠总额的80%。但报告没有根据公开信息披露捐赠地域,而是笼统认为其流向海外。   专家分析认为,中国大陆将股权捐赠视为销售,因此,捐赠方与接收方都要纳税。也就是说,如果马云直接将期权或股权捐赠给国内基金会,在这个过程中除了马云捐赠股权本身需要纳税外,就股票的增值部分,基金会在套现用于公益项目的时候还需要缴纳所得税。而对境外慈善机构出售股权时,不需要对股票增值的部分缴纳所得税,而境外慈善机构同样可以将善款投向国内。(记者 张倩怡)   来源:新华公益 原文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5-03/02/c_127532842.htm
  • 中国8成大额个人捐赠流向境外机构
    2015-02-11
        304.16亿元,2014年包括承诺在内,全国个人捐赠数额最多的前100人,最高捐赠169亿元,最低捐赠1100万元,总共捐出了这个数字。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近日发布了《2014中国捐赠百杰榜》(以下简称“百杰榜”),这是中国公益研究院连续第四年发布百杰榜。   据介绍,百杰榜的统计对象为中国大陆居民或中国大陆非国有企业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为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捐赠计入其实际控制人个人捐赠。   榜单统计的捐赠类型包括现金以及等同于现金的有价证券;榜单统计的捐赠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捐赠包含承诺的款项。   榜单的数据信息来源分为新闻报道、受赠方网站、捐赠方网站等外部渠道,对捐赠者的调查问卷、访谈以及内部数据等内部渠道。   在百杰榜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他捐赠了价值169亿元的阿里巴巴股份位居第一,第二名是阿里巴巴的股东蔡崇信,股份捐赠额度为72.4亿元。   与股份捐赠相对应,境外慈善机构成了中国个人大额捐赠资金的主要接收方。据统计,2014年度境外机构接收的中国大额个人捐赠,数额超过了242亿元,占年度总额80%。   “马云和蔡崇信的股权捐赠价值数额很高,因为他们进入榜单,直接使2014年百杰榜的入榜捐赠额超过300亿元,与2013年度的总额147亿元相比,增长了107%,也是该排名榜启动评选4年以来,单年度的捐赠总额首次超过300亿元。”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助理兼研究部主任章高荣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章高荣解释说,因为马云和蔡崇信将这样一大笔股权捐给了新加坡的一家慈善机构,再加上潘石屹夫妇向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进行的捐赠,所以大家看到的结果是,2014年国内八成大额个人捐赠流向境外。   股权捐赠在境内面临尴尬   章高荣认为,境外慈善机构在捐赠税收方面的政策,可能是中国的大额捐赠人向海外捐赠的主要原因,“中国大陆将股权捐赠视为销售,因此,捐赠方与接收方都要纳税,并且对于有计划上市的企业来说,上市前后,善款税额的差距更大”。   章高荣进一步解释,企业在上市之前,以股权形式做出的捐赠,需缴的税额可能并不高,但公司若上市后股价翻倍,届时慈善机构倘若要变卖这部分股票,则要上缴股票增值部分25%的所得税,这可能将是一笔巨款。   而对境外慈善机构来说,例如马云和蔡崇信进行巨额股权捐赠的新加坡,慈善机构在出售股权时,不需要对股票增值的部分缴纳所得税。因此,马云如果将同样的股权数额捐给国内机构,与捐给新加坡机构,结果和效应是完全不同的。   在章高荣看来,马云和蔡崇信此次向新加坡的慈善机构捐赠,除了税收的考虑外,可能是为设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做打算。   2014年4月25日,阿里巴巴集团赴美上市前夕,马云和蔡崇信通过阿里官方微博宣布,将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致力于环境、医疗、教育和文化领域,地域涉及中国内地、香港和海外。   该基金源于马云和蔡崇信在阿里集团拥有的期权,据阿里官微披露,总体规模为阿里集团总股本的2%。   当天的阿里巴巴官微并未透露,马、蔡的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将设在何处,以及具体设立时间。   “有关马、蔡二人的个人公益信托基金是否已经在境外成立,目前我们尚不掌握相关信息。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中国大陆,由于设立慈善信托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首先向公益信托的捐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股权不能作为信托资产,可能是马、蔡二人要选择转移到境外操作的主要原因。”章高荣说。   相较于常见的捐款捐物,公益信托这一慈善公益方式鲜为公众所知。   所谓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它是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并将信托收益用于信托文件所指定的公益目的。   实际上,早在14年前,公益信托已经具备法律框架。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用了整整一个章节规定,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这一基本原则。按照规定,公益信托具有4个必备要件: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有信托监察人;信托财产及收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果马云在海外设立公益信托,比直接捐赠给国内基金会要好很多。”如果马云直接将期权或股权捐赠给国内基金会,在这个过程中除了马云捐赠股权本身需要纳税外,就股票的增值部分,基金会在套现用于公益项目的时候还需要缴纳所得税。   章高荣认为,如果政策框架健全,设立公益信托是大额股权捐赠的最好选择,马云可以将财产变更委托给受托人,未来将收益和分红用于公益支出,可以确保公益目的的不可变更性,同时,又可灵活运用捐赠资金,根据收益情况决定捐赠额度。   公益信托好在哪儿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近年来一直呼吁公益信托制度在我国境内尽早落地。   他认为,《信托法》无论从立法指导思想,还是法律适用性方面看,都是比较好的,相对于中国起步较晚的公益事业,公益信托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法律出台至今,因为没有细则,也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愿意担起“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审批责任,导致至今没有落地。   公益信托的最大优点是公益财产的捐赠人不须马上将资产转移给基金会或受益人,只须把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会甚至个人,明确设定信托资产的收益用于公益目的,这样,这笔公益信托资产无需实行财产权转移就锁定了公益目的,而且不涉及纳税。同时,该资产独立于委托人,也独立于受益人,还独立于受托人,不会因受托人自身的财产风险而承担连带损失责任,避免了慈善资产管理风险带来的道德压力。   在他看来,公益信托适用于所有愿意通过财产委托做公益的个人或机构,特别为富人的巨额财产捐赠开辟了通道。假如曹德旺选择公益信托模式,而不是立即把福耀玻璃的股权转移给河仁基金会,就不会发生捐了钱反欠国家税款数亿元的尴尬;陈发树也不必为承诺的股权捐赠难以实行财产转移而蒙受“诺而不捐”的冤名。   章高荣亦认为,相较于发展比较充分的基金会,公益信托在制度上有着自己明显的优势。   现行法律对基金会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必须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对于原始基金更有着严格的规定: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分别不得低于800万元和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而公益信托并没有如此多的规矩,信托原始财产规模没有法律限制,信托也无需取得法人的资格。   此外,法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金额的8%。虽然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基金会对慈善事业的投入,但也使其行为失去弹性。   公益信托则不同,其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使用资金,只要符合资金的使用方向。   另外,公益信托的资金管理者为受托者,一般为金融机构或者个人,而无需聘用大量专门人员,从而降低行政和人力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其增值保值的能力,远超过一般的基金会。   正因为公益信托的种种优势,公益信托尤其受到家族基金会青睐。马云和蔡崇信高调宣布将建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后,得到比尔·盖茨、沃伦·巴菲特和迈克尔·布隆伯格等世界慈善公益巨头的支持。   “新一代富豪做公益的方式已发生相当大变化,他们不再希望一次性捐出去,然后全权由基金会负责善款使用,而是希望增加慈善资产的延续性、慈善活动的延续性。”有专家如此评价道。   而公益界的专家和一些地方政府也希望通过公益信托,撬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到公益慈善事业中去。   在2014年12月中旬举行的慈善法5个民间版本发布会上,北大清华版、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版、上海交通大学版都专门规定了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这一章节,希望以此激活《信托法》里的相关规定。   公益信托为何发展缓慢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公开资料后发现,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至今,全国仅有7个公益信托获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得以成立。   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由西安信托公司,目前更名为长安信托公司,设立了“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并于当年6月6日正式成立,这是国内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   与此同时,银监部门发出通知,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以支持灾后重建要求。按照通知的要求,长安信托公司受托1000万元资金,3年内用于陕西地震灾区汉中县的5所中小学援建项目。2010年11月底,5所学校建设工程全部结束,并通过审计和验收。   另外几个被业内确认为公益信托的项目分别是:2008年10月,由百瑞信托承托的“郑州慈善公益信托计划”,信托期限10年,信托资金与收益将捐赠给汶川地震灾区及贫困地区的教育项目;2009年9月,由重庆信托承托的“金色盾牌·重庆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托”,募得基金1亿余元,信托期限10年,其信托资金与收益捐赠给重庆特困、伤残、牺牲的公安干警及家属等。   在业内专家看来,《信托法》中第62条有关“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是公益信托实际操作中最大的难题。   比如,一个公益信托项目如果同时具有医疗和环保双重目的,那么相关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将包括卫生和环保两部门,这就带来了审批难题。如果项目再跨区域运作时,情况就更为复杂。   “《信托法》规定可以开展公益信托的7个领域,可对应民政部、环保部、林业、教育部等诸多部门,究竟哪个部门来批准呢?”不少学者认为,这个模糊规定,至少让相关部门主动审批动机不强,“觉得无法可依”。   同样,《信托法》第61条虽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并无相关配套制度设计,尤其是税法配套。   目前同样是用于公益目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向基金会捐赠,捐赠人可以享受税前抵扣;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免交所得税,而投资收入须缴纳25%所得税。相比之下,公益信托在税收上,并没有获得与基金会同等待遇。   比如捐赠人向信托公司提出要捐赠房产来做公益。按目前相关税法规定,房产增值部分要收所得税,假若一套三居室、100平方米的房产,与10多年前相比,房产增值400多万元,那么捐赠人在向信托公司作公益捐赠时,按所得税法还得缴25%所得税,即要缴100万元的所得税。这样一来,房产拥有者的捐赠意愿肯定会受到遏制。   “没有税法优惠制度的改革创新,目前即使捐赠人有意愿对汽车、房屋、股权等财产权进行公益信托,也没有合适的通道。”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正因此,目前国内已经开展的公益信托,基本都是货币信托。   此外,由于公益信托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三方主体和两次财产转移,按照现有的流转税制,则会涉及两次财产转移而面临重复收税。   在公益信托发达的国家,税法均对公益信托中的财产及其收益的税收减免作了规定。以美国为例,公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所得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则全额免税。另外,设立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也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其中一般公司法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10%,自然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50%。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长马蔚华在2014年全国两会时提出,《基金会管理条例》为我国公益慈善基金发展构建了基本法律框架,促进了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但因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和专业管理等信托机制,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仍呈现体制不透明、程序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滞后特征。因此,我国在制定公益慈善法律法规时,有必要引入信托机制,从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的层面,充分发挥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和作用,以促使公益慈善基金透明、高效、持续发展。   章高荣认为,百杰榜披露的这一事实表明,中国应给予大额捐赠行为更多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与捐赠纳税政策的相关议题,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决定中都有提及讨论,但具体落实的效果和速度很成问题。(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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