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立奋进学生”奖学金管理发放办法(暂行)
2011-1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孤儿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自立奋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自立、自尊、自信、自强,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主动参与承担社会责任,将来成为国家与民族发展的有用之才。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决定设立“自立奋进学生” 奖学金(以下简称“自立奋进”奖学金)。为规范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立奋进学生” 奖学金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对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全日制初、高中、大专院校在读生及留学生提供的学习、生活费用资助。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自立奋进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对奖学金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并进行解释;(二)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审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组织发放奖学金;(三)监督奖学金的使用。
    第四条 获奖学生所在院校相应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本校奖学金申请工作;(二)受理学生申请,核实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自立奋进专项基金管委会;(三)协助自立奋进专项基金管委会做好奖学金的宣传、组织、审核、申报、发放、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奖金额度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各类“自立奋进”奖学金的额度及使用范围:“自立奋进学生奖”分为A类,每人奖金总额度为8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象为在校大学生; B类,每人奖金总额度为12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象为获奖的拟留学大学生 ;C类,每人奖金总额度为1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象为在校初中、高中学生 。奖学金用于学生在国内外学校就读期间的学费、生活费、购买学习教材、实习调查或其他学习活动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六条 自立奋进专项基金办公室在接到评审结果后,需进行确认、核实、公示,无异议者一个月后发放“自立奋进”奖学金。
    第七条 (A类)获奖学生奖学金按每学年年度2万元发放。获奖学生向自立奋进专项基金办公室提供本人姓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卡号、学生在校就读证明及上一年度学习成绩单,由中华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将奖学金划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内。如果获奖学生所在学校专职管理机构提出管理奖金要求的,经与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签署协议后,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将按奖励标准逐年发放奖学金。若获奖学生升入新的学校学习,奖学金余额将继续发放,奖学金发放累计总额为8万元。若获奖学生终止在校学习则停止发放奖学金,停发的奖学金余额将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自立奋进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B类)1、获奖学生根据所赴留学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缴纳学费手续;2、获得免学费的留学生凭就读国家所在地获奖学生银行卡办理支付奖学金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C类)获奖学生的奖学金在颁奖典礼后,由获奖学生所在学校统一向自立奋进专项基金办公室提供获奖学生姓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卡号,由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将奖学金划入获奖学生银行卡内。


第五章 奖学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学校管理部门要对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每学期结束前向自立奋进专项基金办公室反馈学生奖学金的使用情况,以防止不当使用。自立奋进专项基金办公室定期公布奖学金使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终止奖学金的发放
一、获奖学生弄虚作假,不符合获奖条件;
二、获奖学生行为明显有悖于自立奋进奖评选条件;
三、 获奖学生奖学金使用明显不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200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