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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问题
    2013-12-17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发挥牵头作用”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内容。 明确牵头处室 《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在12月11日举办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专家研讨会上,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丁元竹指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不仅需要对公共服务进行细分,还要界定购买主体作用,对购买方式进行深入研究。 《通知》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财政(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财政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处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司局和责任处室,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主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 “费随事转”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指导意见》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并确立了“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费随事转”就必然涉及到当社会组织成为承接主体时,原有相关事业单位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通知》强调“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的‘两头占’现象发生”。 指导性目录动态化 《指导意见》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这一原则性规定如何细化,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具体应该是什么,《通知》提出:“坚持突出重点,稳妥有序推广。要结合实际,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精心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看得准、拿得稳的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了再推进。要通过购买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卸包袱”,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推向市场。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和目录应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根据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公益时报 原文地址: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zhengcefagui/5804.html
  • 民政部部长李国立:年内将选100NGO实践去行政化
    2013-12-13
        12月5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明确表示,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将试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并完成已成立的四类社会组织与原有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同时,至2014年1月前,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中选择100个左右的单位试点与行政机关脱钩,力争到2015年底全国性和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李立国表示,第一方面,实施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即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目前,“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在全国和地方各级层面都在逐步试点。” 李立国透露,已成立的四类社会组织与原有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存在过渡期,民政部正在按程序修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下一步还将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将按照修订的条例完成原有社会组织的过渡。 -第二方面,在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上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下放权限。民政部已提出,将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审批,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同时将异地商会和基金会的登记成立的审批权,从省级民政部门下延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第三方面,要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在2014年1月前,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中选择100个左右的单位试点。在试点基础上,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到地方各层次行业协会商会,都争取在2015年底前实现真正脱钩。 李立国还表示,凡是能够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管理和服务事务,应通过竞争性选择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民政部将用中央财政资金,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此外,民政部还将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情,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不仅不干预,而且还要提供公共服务”,李立国强调,今后,民政部的工作重点是“制定和实施政策,公开、公正地用好政府资源分配的杠杆”。 来源:环球网 原文地址:http://hope.huanqiu.com/domesticnews/2013-12/4647286.html  
  • 黄怒波:慈善是一种情怀 不是赎罪
    2013-12-12
    谈资本主义:新教伦理走到头了,未来出路在东方 谈文革:不光是道歉,要进行意识清理 谈文明:民族和谐相处是重大问题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杜维明先生认为目前中国没有儒商,据你看,儒商的出现将是大势所趋吗? 黄怒波:希望是。希望中国能提倡儒商理论,但一定要研究儒商是什么,千万别把胡雪岩当成儒商。我们都在往儒商的方向努力,这也是走向儒商的必经过程,应该提倡。我认为,新教伦理已经不能涵盖现在的资本主义世界了。金融危机证明资本主义制度不是完美无缺的,存在很大的缺陷,它不能抑制人的贪婪,反而导致人越来越贪婪,这就产生了总体性的危机。过去没有恐怖主义,现在遍地都是,极右翼都在起来,生态危机也无法避免。人类越是发展就越是在消灭自己,这是一个现代性的困境。中国的市场经济也是跟西方学来的,那么,人类该往哪里走?走不出来。我们从哪里寻找出路?我觉得应该回到儒家的伦理,重新理解仁义礼智信。西方的新教伦理已经走到头了,这个体系不能支撑下去了,一定会在东方找到出路。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这也就是尼采所说的“以非现代性的眼睛考察现代世界的一切”。 黄怒波:尼采一直讲超人,到了熊彼特那里就是指企业家,资本主义的精华就是企业家。熊彼特的破坏性创新是从尼采的毁灭性创新发展过来的。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现在这一代企业家都是熊彼特式的企业家,但是在动物性一面和人性的一面,要回到儒家的伦理上来。这应是东方给人类提供的精神范本。 儒商不一定非得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只要有天下情怀,就是儒商。我们不光要理性,还要回到感性上来。所以对于启蒙,第一不能简单否认,第二不能不清理。现在很多人,像秦晓就说启蒙万岁,这是很幼稚的。在中国怎么启蒙,后果可能就是强权。所以要回到道德上来,儒家的东西可不是强迫的,它不是法治,是伦理,是解决精神问题的。把市场经济的制度和儒家的伦理道德结合起来,这可能是人类的出路。所以我提倡儒商。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这是否意味着西方商业伦理已经走不通了? 黄怒波:西方的企业伦理是不行的。举个例子,现在,我们读商学院的案例都倒掉了,哈佛商学院的案例基本都不能用了,因为那些大企业都倒闭了,作恶的也都是他们,这说明他们失败了。我们可是学着他们成长的,学的就是他们的案例。现在,老师都死了,我们怎么办?说明他们奉行的价值观出了问题,就要回到我们自己的价值观。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在中国历史上,你认可的儒商有哪些? 黄怒波:我的结论是,除了子贡没有儒商。商人的前提是,必须有市场经济,商人是自由的。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处于战乱,尚未形成统一的制度,那时的商人是自由的,商业靠市场。所以子贡是真正的儒商,但后来的商人就都不是了,都是官商勾结。 从秦朝到清朝,比如盐的经营都是国家规定的,所以那时没有市场经济,也就谈不上商人,更谈不上儒商。像胡雪岩、盛宣怀等人,都是官商勾结,都有几品顶戴。真正的儒商出现,只有现在,因为现在是市场经济,在这个背景下才有可能出现真正的儒商。儒商不可能出现在体制里。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据你了解,从“土豪”向儒商转变的多吗? 黄怒波:企业家当中也有很多人在回归文化。我为什么要提倡儒商?我希望我们这一代企业家能够回到商业伦理上来,探讨当下中国企业家下一步的责任,而不光是挣钱。我们是从旧体制出来的,又是改革开放的直接受益者,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股东利益第一,照我说,应该是社会利益第一。我们这么过来的企业家群体,都应该变成儒商。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接下来,儒商的出现,会有多大的规模? 黄怒波:儒商的标准是相当严格的,中国能出几个就不错了。 痞子文化会一代代遗传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家以慈善为平台参与社会、推动社会事务,你怎么看企业家的推动力量? 黄怒波:像中国的企业家做这么多慈善,但有意识做慈善的国家真的不多。西方国家的慈善是靠制度,比如说,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企业捐赠反而让其利润更大化,因为过了这个度,税就可能是90%,所以必须捐。你要是不捐,你的税就很重。不客气地讲,西方的慈善是社会制度设计的结果,也是平衡社会财富的办法,西方社会是完整的社会。中国的苛捐杂税是搜刮老百姓财富的,中国社会从来不让民间富。所以现在刚富起来,问题都出来了。下一步要收遗产税,再收别的税,让你富不起来。中国什么时候民间富过?没有。所以还不如向西方学习,用一个好的社会制度让民间的财富平均化、公平化。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这就限制了企业家的创新和对慈善的热情。 黄怒波:对。但是反过来说,中国的企业家,即使遇到这么多困难,还自觉地在做慈善,真的挺不容易。我们一方面为能不能活下去,天天在斗争;一方面不停地在捐钱、做慈善。中国这一代企业家的情怀真的很深,很多人说做慈善是赎罪,不对。我们这代人是从那个体制过来的,都受过苦,跟着国家受过难,所以现在会下意识地说,我富了,我得感恩,还给社会。普遍都是这样。 但到下一代企业家,就未必了。他们做慈善,当然也有社会责任的因素,但是没有情怀。我们这代人有天下情怀,在中国企业历史上就是一个标杆,以后的人不会再有我们这代人的情怀,他们是商人,是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 你想想,我们多难啊,多少人惦记着我们的财富,多少人惦记着干掉我们。你看“打黑”,一打就打掉多少人。现在知道打冤了,但是财产就算还回来又能怎样?一个企业已经完了,甚至被杀掉了。应该说,这个时代的这代企业家很了不起,他们很多人都有自己的慈善基金。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你曾经提到,中国的企业家有“文革情结”和“文革基因”,为什么这么说? 黄怒波:我认为现在是后文革时代。现在社会的戾气都是来自文革,我们都领教过,我也会用。文革的一个特点就是没有法治,走极端,人人都不安全,人人都是敌人。现在社会还是这样,为什么?因为文革把我们所有的价值体系全部摧毁了,留给我们的印象就是,谁横、谁不要命,谁就是胜者。所以整个社会没有秩序,不排队、不养老、人和人之间斗争。当然这其中也有现代性的因素,但主要还是文革把中华民族固有的东西全部消灭掉了。 中国这100多年是消灭中国传统文化的。从清末开始,民国开端也在消灭传统文化,“五四运动”彻底打倒儒家,抗战后到文革,都是在清理儒家。所以现在儒教的复兴有它的重要意义,但是如果不清算文革,这个槛就迈不过去。只有整个社会从心灵上、从民族的罪恶史上清算,我们才能意识到过去真的有罪,对历史、对民族的文化有罪。那时我们才能重新出发,否则就做不到。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近年,很多商业竞争都不再按商业规则进行,作为企业家,你的观察是什么? 黄怒波:你看三一重工和中联重科,是斗到人和人了。这已经不是商业性的竞争,他们把媒体弄进来,互相攻击。这是文革做法,不在乎法治。如果西方的企业家这么做,企业早就倒闭了,因为有法的限制。但中国的企业家没有法的概念,想骂就骂,各有各的阴招,这代人就是这样。但这样传达给社会的,就是很坏的东西,年轻人看到这种痞子文化能够致胜,就会一代代遗传下去。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就像胡雪岩的官商文化一样。 黄怒波:对。胡雪岩给我的印象太深了。1990年代,我刚经商,就如饥似渴地看有关胡雪岩的书,觉得他太了不起了,还能这么经商。其实那时候什么都不懂,只是迷恋权力。说到官商文化,有多少人能跳出来的?可到现在还都在这么走。 左宗棠倒了,胡雪岩就倒了;李鸿章倒了,盛宣怀就倒了。现在的情况跟当时完全相同,一个高官倒掉,多少企业家跟着倒掉。现在已经有多少首富被抓起来了。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你认为中国企业家正在经历“由富到贵”的成长过程,但是文革情结的存在,如果不去除,他们能实现由富到贵的转型吗? 黄怒波:如果这个关迈不过去,他们就转型不了。所以得有意识地清理,这不光是道歉的问题。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这种清理更多的是个人行为还是国家行为?最近有些个人公开反思自己的文革罪恶,例如陈毅之子陈小鲁。 黄怒波:应该是国家行为。我出过一本诗集,是写文革记忆的,那是血的记忆。最近很多人都在反省,陈小鲁讲得更多一点,但我认为他的意义就是忏悔道歉,因为他是直接作恶者。清理并不是否定自身,因为只有更自信了,才会忏悔。 超越文明冲突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继登山之后,你又开启了宏大的“21世纪人类脸谱行动”,首站是德国。在考察世界文化遗产的同时,你也在做文明的比较思考。近年中国有一些声音呼唤文革,如何从与德国的比较看这股声音? 黄怒波:德国清算了纳粹。跟德国人一提纳粹,他们就反感纳粹,为什么?他们的民族一直在不停地提清算纳粹。我们国家呢,文革谁去清算?文革不清算,这个民族就没有未来。所以我们要学习德国,如果不清算民族罪恶的部分,这个民族就是不干净的。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二战后的德国分裂,然后统一。香港已回归中国,台湾和大陆的统一也应是必然的事情。从德国的分裂与统一来看,中德有哪些相似点? 黄怒波:东西德统一以后,彼此心里的隔阂很大,现在60%的西德人不去东德,没去过。为什么?因为心里的对抗。新纳粹主要在东德,在德雷斯顿这样的地方,10%的选民都是新纳粹,排挤外国人。所以东西德两个国家即使统一这么多年了,民族的分裂仍这么大。再回到中国,看看我们跟香港的关系,同样是差距和隔阂越来越大,而不是缩小了。 慈传媒《中国慈善家》:犹太人曾经遭到德国人的排斥,直到纳粹的屠杀。你怎么看那一段历史? 黄怒波:不光是希特勒,欧洲也一直排挤犹太人,这是传统。为什么排斥犹太人?从宗教开始,犹太人一直保持着自己的犹太教,不想被纳入基督教,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因此犹太人被基督教看作异教徒。另外,基督教认为耶稣是被犹太人出卖的。当然,最关键的原因还是犹太人勇于接受排挤,在哪个地方受到排挤,他们就自建社区、集中生活,对教育等方面的要求都高,所以它的民族素质就高,区别于国家内的其他民族。犹太人会经商,在哪个地方都是最有钱的群体,成为了历代欧洲国家的掠夺对象。比如英国驱逐了犹太人三四次,国家鼎盛的时候,他们把犹太人赶走,资产没收;国家衰弱的时候,又把犹太人请回来。希特勒排斥犹太人,则符合德国民众的需求,所以他的当选率很高。人类是很狭隘的,对其他民族就会排斥。反过来看我们国家,我们要重新思考跟少数民族的关系、跟少数民族怎么相处。可能我们都认为他们落后,但他们也认为我们大汉民族落后。回看历史,民族之间的和谐相处,是重大的问题,超越了文明的冲突。 现在社会的英雄就是企业家,这也是为什么企业家地位高的原因。儒商应该是这个时代最优秀的文化代表。虽然绝大部分企业家成为不了儒商,但是企业家们真的都在往儒商的方向努力,都在思考研究儒商,都在升华。 来源:中国慈善家 原文地址:http://gongyi.ifeng.com/news/detail_2013_12/12/32059796_0.shtml
  • 李国立:六项举措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2013-12-11
     12月5日上午10时,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副部长姜力、窦玉沛出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介绍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12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副部长姜力、窦玉沛介绍了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和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的有关情况。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必须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发布会上李立国表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要着眼于加快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社会环境,支持社会组织在各领域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他还同时指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需要采取的六个方面措施。 1、四类社会组织可依法直接登记 在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方面,实施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从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又交付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到这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都明确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在全国层面和地方各级层面都在逐步试点和铺开,有序进行。 同时,已经成立的四类社会组织与原有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要有一个过渡期,所以民政部正在修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下一步还要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将按照修订的条例依法有序完成原有社会组织的过渡工作。 2、取消不必要的登记管理审批 在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上,要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下放权限。民政部已经提出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审批,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同时要将异地商会和基金会的登记成立的审批权从省级民政部门下延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3、明年1月试点实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对公众关注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的脱钩问题,李立国表示,要限期实现真正脱钩。 这项工作由发改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方案,已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上,争取在明年1月份之前,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中选择100个左右的单位进行试点,明年铺开实施试点工作。 在试点基础上,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到地方各个层次的行业协会商会,都要抓紧做好有序脱钩工作,争取到2015年底前实现真正脱钩。 4、完善政府和社会结合的监管体系 监督管理工作在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中十分重要。李立国强调,既要发挥好民政部门在登记、备案、年检、监督、评估等方面的监管责任,也要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社会组织在人事、外事、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还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在行业上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作用。 同时,要通过促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来完善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同时增强社会组织的自律意识和能力。 5、支持社会组织增强自身能力 在指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身能力方面,主要是要完善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发展社会组织内部的民主机制,促进社会组织信息的公开,增强社会组织各方面的能力,以利于社会组织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供社会服务、反映诉求和加强行业自律和自身自律的能力。 6、完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在优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和积极发挥作用方面,李立国表示,主要是通过政府转移职能把能够适合和能够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管理和服务事务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还要完善对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还要支持社会组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使社会组织的人才和专职工作人员同其他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一样享有同样的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和发展条件。来源:公益时报原文地址: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zhengcefagui/5791.html 
  • 王振耀:转身三年不后悔 这是我向往的生活
    2013-12-10
       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近日在与凤凰公益独家对话中表示,回顾离开民政部的三年,感觉很有意义,转身三年不后悔。他谈到,自己喜欢紧张而忙碌的生活,能够帮助基金会,并与他们做一些思想的交流,这是自己非常向往的生活。 2010年6月,时任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的王振耀,辞职赴任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成为舆论焦点,回顾三年前的“由仕致学”,他认为最直接的原因是“自己一直想做一个有一定理想的人”。据王振耀自己评价,离开民政部后的这三年没有浪费之处,并且这三年做的事情与自己的理想是结合的,他说,“这让我自己感到满足和快乐,也正是我离开政府机构之后想要做的事。” 在王振耀看来,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的转型面临着很大机遇,虽然在体制内的时候他做了非常多的推动,但是仍感到为社会做工作的人还是太少了。王振耀离开民政部时已56岁,在旁人看来,很快就会转向比较安逸悠闲没有负担的阶段,但他却认为,应该留一点精力来给社会做服务,再做一些直接促进社会转型的工作。 王振耀离开民政部的三年,正是中国公益研究院从无到有的三年,公益研究院的变化也正是中国公益三年发展的缩影。2010年6月22日中国公益研究院创建时,只有几个员工,现在正式员工有40多人,加上经常做项目的实习生,中国公益研究院总共50多名员工。王振耀认为,这样一个组织的发展,恰恰就是公益界发展的一个标志。 对中国公益来说,这三年最大的变化是政策更开放了,民间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和谐了。那么中国公益研究院在中国公益界三年的发展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据王振耀介绍,公益推动社会进步,慈善促进社会提升,这是中国公益研究院的使命。 公益研究院研究的特别之处在于,把慈善公益带着儿童福利和老年服务这两个问题纳入中国公益的研究。根据王振耀在政府工作的经验,他认为慈善很重要的是做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有两大领域,一是儿童,一是养老,这样就与整个中国慈善的支撑系统搭建了一个平台,我们就能将中国儿童福利的完善、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与慈善相联系。” 三年中,王振耀一直走在行业发展的最前沿,包括促进中国慈善家与世界知名慈善家族交流、推动慈善税政策完善、强调慈善与宗教信仰的正面关系,等。他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公益慈善事业迎来极大的发展机遇,所以未来自己的工作还要更紧张。 王振耀的白发大多是在辞官后的三年中所生,他说有一天可能会从院长的职位上退休,但公益没有退休年龄,公益是终身的事业。凤凰公益独家对话王振耀,更多精彩观点请关注12月11日推出的《公益先锋》。 来源:凤凰公益网 原文地址:http://gongyi.ifeng.com/news/detail_2013_12/10/31981388_0.shtml
  • 最高法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专家称“形同虚设”
    2013-12-09
    最高法表态:   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该罪极大侮辱受害幼女 专家称已“形同虚设”   记者昨天获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对此,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指出,《意见》这一条款最大限度地压缩了嫖宿幼女罪的实施空间,使其近乎虚设,间接向社会表明了最高审判机关在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上态度。“这一态度实际上对立法机关形成了倒逼效应:如果下面的执法机构已经不再执行的话,立法者该怎么办?”   问题   罪名侮辱受害幼女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防范性侵幼女研讨会上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从2010年开始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完全赞成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表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目标。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司法实践中,许多嫖宿幼女案被害人和家长对该罪名都非常不满,社会各界特别是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部门对该罪名普遍不认可。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了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容易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背离了文明国家对儿童保护的初衷。   最高法院在答复中表示,“总之,我们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我们将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规范该罪的适用。”   现实   “恶法”已被实际架空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还透露,嫖宿幼女案件数量较少,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一年只有1件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未发现疑难或者量刑过于不平衡的问题。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嫖宿幼女罪进行了彻底的否定,这开创了一个先例:执法机关对一个罪名有看法的时候,可以用冻结,或者是最大限度压缩执法空间的方法,来使得这个罪名在现实当中没有了继续适用的余地。   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该罪多年来一直被指为“恶法”,不但罪名构成对受害幼女的人格歧视与污名化,而且成为奸淫幼女者的保护伞,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一道法律“后门”。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认为对此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也同时向社会宣示,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   进展   下一步刑法修改认真考虑   记者同时了解到,同样是回复孙晓梅代表的建议,今年5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中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指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将强迫幼女卖淫作为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并规定对嫖宿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决定》的规定体现了对受害幼女的特别保护,但是从《决定》事实的情况看,因为各种原因,实践中实际判处的案件比较少,效果很不理想。针对这种情况,为有利于严格执法,1997年修改刑法时,专门增设了嫖宿幼女罪,并比照奸淫幼女的刑罚设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   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恢复到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的按照强奸罪处理的做法,可能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法工委认为目前主要问题出现在执法环节,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一部分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比如有的案件行为人明显使用了强迫、威胁手段,或者明知道幼女被他人采用了强迫、威胁手段,依法应当属于强奸罪,但按照嫖宿幼女罪处理了。有的错误地认为只要给付钱财了,就是嫖宿,进而把引诱、欺骗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发生有偿性关系这种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也按照嫖宿幼女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引发群众非议的主要是这类案件。”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界限,并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严格执法。”   但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对于代表提出的研讨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来源:搜狐公益 原文地址:http://gongyi.sohu.com/20131208/n391468626.shtml
  • 王振耀:中国慈善税收的现状、挑战与政策选择
    2013-12-06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教授王振耀先生      第五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2013年会在北京举行,本届论坛以“理性公益,多元发展——非公募基金会在社会建设中的角色和定位”为主题。以下为“中国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与挑战”中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教授王振耀先生 现场演讲实录。 王振耀:在今天上午的讨论之后我觉得我们下午的讨论恐怕有些结论就要修改了,上午几个人已经把很多问题说的很尖锐,并且比我们的研究报告还往前走了一大步。下午这个报告我们的研究首先理了一下中国慈善税收的法律体系,我们的基本评价是它初步成型,应该说缺陷还很大。第二个,税收减免范围现在看来也有待扩大,减免程序也需要简化,以非货币捐赠政策需要优化体系。我们这个报告已经印出来放在大家面前,已经发给大家。   第一个,我们理了一下整个中国慈善税收法律体系,我们的结论是初步成型。这个初步成型包括六个方面,哪六个方面呢?第一个,法律与规范性文件规制下的慈善税收减免现在基本有了,其中就有着六个方面的法律,大家可以看,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用红十字法,有企业所得税法,有个人所得税法,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且有15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条例。这是一个方面,应该说有不少法律了。第二个,更重要的是企业的慈善税收优惠幅度开始得到提升了,特别是07年以后,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以后,原来只能捐,捐了之后免税3%,但是特殊情况下有10%,有100%,根据各种不同情况来免税。比如救灾时候你捐赠是做100%减免,大灾时候的捐赠。到了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现在看来税收已经提到12%,特殊情况下还是100%可以免。这是第二个,进步比较大。第三个,企业的慈善税收抵扣的基数开始扩大了,先是提高了税收的优惠幅度,当然从3%到12%,从年度的会计利润也转化为了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能获得的企业税收额度有所增加,这是一个放开。第四个,企业慈善捐赠的结转制度现在也开始放开了,特别是今年二月,国务院转发发改委等几个部委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特别是第21条规定,你当年企业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就是要结转扣除,这样的话应该说我们政府各个部门现在在文件上对慈善税收减免问题有了第一次的明确规定。第五个,尤其是在北京,个人慈善税收抵扣程序简化。我列了这样一个案例,也是我自己的切身体会。05年我和永光开慈善大会,当时很随意的想捐500块钱试试到底需要多长时间,没有想到要免税走了两个月,走了十道手续。今年我们再做捐赠,发现很简单,一道手续马上就可以抵税。所以现在全国看来,只有北京个人捐款免税手续比较简化,紧紧是需要将发票交给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核实发票真实性,并且开具单位,满足减免条件即可由税务人员直接在当月可扣除额度内进行税前抵扣,发票留存。第六个,股权捐赠,03年的时候确实有过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中专门写上,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当时就说到这三类。明确规定,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券,国家特准储备物资等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也就是说在03年到03年以后,当然大家知道,股权的问题当时非常不普遍,所以说当时是不准捐的,只是到了08年以后矛盾出来了,到09年财政部又发了一个通知,叫《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这里写名,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公益性捐赠,允许企业进行公益性股权捐赠。09年开始允许,也算很大的进步了。   这些方面的进展,应该说捐赠免税在中国,特别是09年以前,2010年以前,过去大家都没有经验,谁也不追求免税,08年我们当时在全国发起了很多捐赠,特别是汶川地震的捐赠,其中有一项叫共产党员献爱心捐赠,当时有一种论调说共产党员捐赠就别免税了,当时大家一种非常宽泛的认识。整个这十年捐款免税从一点也不敢要到现在开始实际操作,并且不断扩大,应该说进步是很大的。但是问题在哪里?问题是这样的。整体上说税收减免范围有待扩大,减免程序需要简化。第一个问题,非现金捐赠难以获得减免,这就是上午我们讨论的问题。第二个问题,公益组织经营性收入税收无法减免。第三个问题,自身免税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难以获得。大概这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很有意思,非现金捐赠难以获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是国务院的令,他25条这样定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都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所以这就很有意思了,03年国家税务总局定的企业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股权就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来处理了。如果股权要进行捐赠就要先按照对外销售进行所得税处理,然后再以公允价值在12%的比例内实现税前扣除,在这样的规定下所以捐赠股票给慈善机构,首先将股票的市值计算出来。这个过程就需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这一比例可能最高高达市值的25%。就这一条规定,25条,规定以后,现在看来股权捐赠非常困难,不是没有依据,确实税收人员收税有这样一条规定。   第二个方面,公益组织经营性收入为什么没有办法减免?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这里列了五条,包括接收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包括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等等,这五条大家可以看看。   第三个方面,自身免税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难以获得。   我们研究发现,建立股权等非货币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现在股权捐赠已经成为大额捐赠的重要形式,过去我们穷,都是现金捐赠,现在人家动不动就捐几千万,上十亿,上百亿,总不能拉着现金来捐吧。包括牛根生先生捐的20%股权,这是在内蒙的,包括陈发树先生捐的83亿,包括曹德旺捐的34.5亿,包括海南航空。因为这些大企业跟高层都有联系,他们已经找到包括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内的这些领导人讲的道理,大家听着都明白,但是大道理在全社会还没说明白,这是一个。股权等货币非捐赠的优惠制度其实在全世界也不是说非常特别的,我们查了查,美国股权捐赠的历史,当然等会儿很多美国慈善家在这里,他们比我们更知道。我们查出来,1917年美国税法就有税收优惠。如果把中国、美国和英国的股权捐赠政策做一个比较就是这个图表,这个图表很有意思。这是我们研究部主任章高荣同志做的表,你可以发现,企业捐赠和个人捐赠分两块,美国基本上是在企业捐赠方面不收税,一年以上的股票不收税,一年以内20%,印花税没有,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中国比美国高2%,但是美国关键是有一年以上不收税。个人捐赠更不要说了,包括更厉害的是英国,英国索性不征收,没有此税。并且他的收益也是全额的。所以这是非常有意思的,三国比较我们看到我们说的免税并不是一个过分的要求。   第二个建议,对非营利组织经营性收入选择性免税。我们觉得这其中的规制有四种,比如全面征收,全面免税或者等等,结合我们国家的情况,恐怕得需要能不能明确界定非营利组织的目的及其无关的经营性收入征收。   第三个建议,落实企业捐赠税收抵扣结转具体操作流程,到底怎么结转,我觉得现在非常具体的规定还没有建和公开发布出来,也许内部有操作归程,这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建立个人捐赠税收抵扣结转机制,我觉得也是可以需要探讨的。 来源:新浪公益 原文地址:http://gongyi.sina.com.cn/2013-11-14/145446407.html
  • 民政部部长:慈善组织可依法直接登记
    2013-12-05
    中国网12月5日讯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今日国新办举行的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民政事业发展情况发布会上表示,公益慈善等四类社会组织可依法直接登记。 李立国表示,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又交付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到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明确提出和促进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在全国层面和地方各级层面都在逐步试点和铺开,在有序进行。 来源:中国网 原文地址:http://gongyi.sina.com.cn/gyzx/2013-12-05/105446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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