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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意见》保障服务广大儿童2014-02-26民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 为推动慈善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困境儿童,充分发挥慈善资源在建设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方面的作用,民政部日前发布了《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更好地保障和服务广大儿童。 遵循三项原则 实现三个互补 根据《意见》,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要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自觉自愿、注重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在儿童福利领域开展慈善活动,应以自觉自愿为前提,各级民政部门要在社会力量自愿参与、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加强相关引导和扶持。 二是明确主体、公平开放。凡是有爱心有条件的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都可依法依规开展关爱儿童的慈善活动,反对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搪塞和阻止社会力量提供正常的慈善帮扶。 三是统筹安排、科学调配。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社会力量特别是不同慈善组织的特点和专长,结合儿童群体的多样需求,统筹考虑捐助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慈善形式,科学调配,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最大合力。 同时,《意见》也指出了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战略目标。 逐步实现对象互补。民政部门严格执行已有的制度和政策,落实对制度覆盖群体的保障,不断拓展保障范围。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对未纳入制度保障的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为福利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参考和政策试点。 逐步实现项目互补。民政部门通过福利制度建立普惠型项目,解决各类困境儿童群体最具共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力量以满足多元化需求为目标,根据儿童的特点、处境等遴选保障对象,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救助和服务。 逐步实现方式互补。面对同一目标群体时,福利制度侧重于经济保障,社会力量在进行经济援助的同时更加侧重于提供服务。专业化的慈善组织有效参与福利制度的实施系统和监管系统运行,帮助提高福利制度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福利制度的社会效用最大化。 六方面入手 逐步推进 《意见》明确了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主要任务,从六方面入手,逐步推进。 引导社会力量确定服务对象。在国家实施孤儿保障制度、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患大病重病儿童、患罕见病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的救助和服务。要全面掌握各类困境儿童群体的基本状况,帮助各类慈善力量锁定帮扶的目标群体及具体帮扶对象,避免不必要的交叉救助和重复救助。 指导社会力量界定工作内容。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患大病重病儿童、患罕见病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群体,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各类社会力量兼顾经济援助和服务支持,既帮助儿童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需求,也满足儿童在教育、医疗、安全、心理健康、社会融入等方面的需要。对于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群体,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专业性强的慈善组织合作,使其协助监督基本生活费发放、医疗和教育方面优惠待遇落实等政策的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借助社会力量共同探索儿童保护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医疗救助。现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重点引导社会力量围绕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开展活动。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加大对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的捐助力度。对于开展护理型、服务型项目的慈善组织,要协助其与医疗机构、儿童家庭或福利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对于设立资助型项目的慈善组织,要指导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间的衔接,通过规范化的项目运作,形成“医疗救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府医疗救助——慈善组织救助”的良性流程。鼓励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衔接的试点。 协助社会力量争取资源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秉承儿童优先原则,在引导社会捐赠、配置慈善资源时,向关爱儿童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作出倾斜。要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将一定比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投向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儿童大病医疗救助项目。鼓励各级民政部门用好本级彩票公益金,设立示范性项目,发挥引领作用。要贯彻落实《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的要求,将优秀的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及时推荐给各级工商联组织和民营企业。 将有关工作经验及时提升为政策法规。各级民政部门要打造“慈善探索、福利接棒”的工作机制,对于社会力量在服务儿童过程中形成的成功模式和有效经验,要及时将之上升为政策或制度,为儿童提供更具持久性、稳定性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可与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有益于儿童的福利政策和制度试点,支持社会力量在儿童福利领域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表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尊重儿童及其监护人意愿和隐私权的前提下,推动慈善组织及时披露有关工作和活动的信息。要定期评估相关慈善项目,着力宣传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团队专业、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激励和表彰。对在儿童福利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列为“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的候选对象。 信息共享 加强监管 《意见》提出了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四方面工作要求。 定位明确。政府是保障儿童福利需求的责任主体,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的活动是对政府工作的必要和有益补充。不得将民政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能和任务转嫁给慈善组织,不得用社会捐助或慈善组织对儿童的经济援助,来冲抵孤儿基本生活费等财政支出。 有效对接。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供需两方面着手推动相关信息的无缝对接。在需求方面,要充分利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与学校、医院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各类困境儿童的档案。在供给方面,要借助中国慈善信息平台、《慈典——慈善救助信息实用手册》等渠道,掌握本地儿童福利领域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情况。要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慈善信息的共享。 精细化指导。民政部将组织有关学术机构和慈善组织,根据不同困境儿童群体的特点,编写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的工作指导手册。鼓励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写更为具体的工作指南。鼓励慈善组织间相互进行技能培训和经验分享。对于各类社会力量在服务儿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反映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对待、及时解决。 加强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支持社会力量关爱儿童、服务儿童的同时,加强对相关慈善活动、慈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要把好社会力量进入儿童福利领域的入口关,确保其发挥积极作用,严格防范借儿童慈善活动非法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 来源:公益时报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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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明确2014-02-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两部门继2009年之后,再次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出台新政。 年检需合格 强调非营利性质 《通知》指出,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九项条件。其中第八条明确提出,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除了年检合格这一必要条件,以及对依法登记的要求之外,其余的条件均与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有关,包括: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薪酬要求依旧 范围小步扩大 与同时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相比较,《通知》延续了“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的要求。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作为政府部门,不能通过免税资格认定来干预非营利组织的薪酬安排。“全世界都没有这种规定,为什么独有我们对NPO有这种规定?”在他看来,非营利组织的薪酬,应由这些组织通过自治或理事会来确定。 与对薪酬的限定依旧不同,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有所改变。《通知》删除了“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的条件,一定程度扩大了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范围,使得一些主要致力于在国外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组织也将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待。从这个角度来讲,新政带来了一种积极的信号,鼓励着非营利组织走出国门开拓海外项目。但这一条对大部分中国本土NPO影响不大,因为中国民间组织参与海外活动并不多。 同级申报 联合审核 免税资格的申报遵循“同级申报、联合审核”的原则,《通知》强调,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取得资格 还需办理免税手续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免税资格 动态管理 取得免税资格并不能一劳永逸,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如果出现问题,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将被取消。《通知》明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来源:公益时报 原文地址: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zhengcefagui/6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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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慈善年会在京召开2014-02-18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务副主席刘晓峰在中国慈善年会上致辞 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长许嘉璐在中国慈善年会上致辞 民政部部长、中国慈善联合会会长李立国在慈善趋势分析会上发表讲话 民政部副部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窦玉沛为慈善年会致辞 中国侨联副主席乔卫在中国慈善年会上发表讲话 2014年1月17日,由中国慈善联合会主办,多家慈善机构联合主办、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担任轮值主席的第四届中国慈善年会(2013)在北京举行。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务副主席刘晓峰,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理事长许嘉璐,民政部部长、中国慈善联合会会长李立国,民政部副部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窦玉沛,中国侨联副主席乔卫等领导,以及来自政府部门、慈善机构、爱心企业和各大媒体的代表,共300余名嘉宾齐聚一堂,共度盛会。 本届年会活动分为两部分:上午以研讨会的形式,以“改革之道”为主题,邀请慈善界知名人士发表主题演讲,共同探讨中国慈善发展趋势;下午以“慈善的力量”为主题,盘点年度慈善成就,推出“年度慈善推动者”。 来源:公益时报 原文地址:http://gongyi.ifeng.com/special/csnh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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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公开 实现政社分离2014-02-17>>公示内容 社会团体要对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进行公示。 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对开展办学、培训、医疗、课题研究、咨询、展览、讲座等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基金会则要将基本情况、全年公益活动情况(包括捐赠收入和公益支出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审计情况、监事意见等内容进行公布。 京华时报讯(记者陈荞)昨天,北京市民政局网站消息称,将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今后,所有社会组织的信息将全部网上公开。同时,今年将继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预计明年可基本完成。 将建信息统一发布平台 截至2013年10月底,北京市社会组织数量已达8380个,共吸纳从业人员13.3万人,其中社会团体353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581个,基金会260个。此外,目前全市备案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为14653个。 市民政局网站消息称,今年将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全部网上公开。同时,还将完善第三方评估制度,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据了解,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这也意味着,今后,上述三类组织都将在网上公布相关信息,便于社会了解情况并进行监督。记者了解到,目前尽管本市社会组织已按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但很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并不规范,且一些组织的信息未进行网上公开。 明年基本实现政社分开 市民政局网站消息同时提出,今年将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据了解,截至去年3月,本市行业协会有1060个,本市行业协会中尚未与政府脱钩的占到10%左右,公职人员在行业协会兼职的人数占到整个行业协会在职人员的5%。 早在去年,民政部门就开始推进政社分开,研究制定相关《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有关部门人、财、物脱钩,及脱钩后的配套支持政策作出制度性安排。 记者昨日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预计本市将在2015年底基本完成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完全脱钩,同时配合财政部门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起“政府转移、民间承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据介绍,市民政局关于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脱钩的实施方案已经初步写好,要等中央出台相关规定后公布,“大原则是逐步实现社会组织民间化。” 不到四成基金会拥有官网 据了解,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而基金会目前来说是信息公开做得相对较好的。不过,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月1日,中国大陆境内3547家基金会中,仅有1413家(39.8%)拥有官方网站,可提供官方网站捐款查询的有375家(10.6%),及时更新官网捐款信息的有91家(2.6%)。 来源:人民网 原文地址:http://gongyi.people.com.cn/n/2014/0213/c152509-24345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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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统一养老保险:首次在福利问题上消除城乡差别2014-02-13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会议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会议要求,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 观察 首次在福利问题上消除城乡差别 在马年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便聚焦养老保险,显示了政府对于民生问题绝不松懈。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表示,这可以视为中央首次在福利问题上消除城乡差别,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将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的身份。 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保持3倍左右的差距。社科院近期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呈上升趋势,其中,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2.09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24倍之多。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突破2亿,城居保和新农保合并后将使一亿多的老年人受惠,“这其中90%以上都是新农保,城居保仅1000万人左右。”王振耀表示。 “不管你交没交养老保险,只要你是没有退休金的60岁以上的老人,中央财政就会负担每个人每月最基本的55元,经济发达区域基数还会更高。”王振耀表示,“由中央财政统一承担责任,起步虽然还很低,但起码可以保证你的基本生活,尤其是对农村的老人来讲,他没有后顾之忧了。” 王振耀解释说,“‘城居保’和‘新农保’合一非常具有操作性,对于事业单位、城镇职工这两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有促进,因为底线起不来,高线也没法动。” 全国已有15个省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管水到渠成,仍然是很大的进步。”王振耀说。 相关新闻 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结果有望公开 昨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会议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2013年,由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为6672件和5065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88.1%和91.96%。截至去年年底,所有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时答复,涉及的问题大多得到解决。通过办理建议和提案,推动一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但也存在一些答复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化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不够、部门间沟通协调还需加强等问题。 会议强调,今年两会在即,各部门负责人届时要到会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法治理念,进一步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把受领、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回应人民呼声的重要渠道,完善办理工作制度,深入调研,明确按时办复、与代表委员直接沟通等“硬要求”,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国务院及各部门年度督查工作计划,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督促检查落实,探索逐步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让办理工作成为政府转作风、办实事、解难题的过程,使政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据新华社电 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文地址:http://gongyi.ifeng.com/news/detail_2014_02/08/33606677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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嫣然天使基金就周筱赟言论发调查报告 王菲力挺2014-01-21周筱赟发图 20日晚上18时28分,嫣然天使基金官方微博发布名为《嫣然天使基金对周筱赟不实言论的调查报告》的文章,就日前对该机构质疑声强烈的周筱赟的言论进行了“揭露和澄清”。该报告指出,周筱赟发布的言论对其品牌形象和日常的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嫣然天使基金根据所有言论进行了核查,表示周筱赟所言属“有大量伪造、篡改信息、捏造事实、罔顾常识、曲解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言论”。一小时后,王菲转发了该微博,从侧面声援力挺前夫李亚鹏。 调查报告原文(文字): 2014年1月6日,周筱赟在其微博发布了对嫣然天使基金的若干质疑,嫣然天使基金发起人李亚鹏先生、嫣然天使基金、以及主管单位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当天分别公开做出了表态、澄清和声明。我们认为,这些回应是负责任的、是真诚的。但是,连日来,周筱赟罔顾事实,继续不断发布恶意攻击嫣然天使基金的言论,引起了媒体及公众的广泛关注,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和正常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经过对周筱赟攻击嫣然天使基金的言论进行仔细核查,我们发现其中有大量伪造、篡改信息、捏造事实、罔顾常识、曲解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言论,并通过制造各种耸人听闻的噱头,肆意炒作,大肆传播。基于这些事实,我们不得不质疑其本人制造和发布这些言论的动机和目的。为了不让这些不负责任的恶意攻击继续误导公众,我们不得不就周筱赟的不实言论在此予一一揭露和澄清。 同时,我们也对周筱赟提出三个质疑: 1:为什么要对嫣然天使基金及李亚鹏先生做有罪推定? 2:为什么要对公众屏蔽公开信息,并篡改信息。 3:误导公众的目的何在? 一、伪造信息,误导公众。 例如:伪造篡改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 不实言论---“嫣然热衷于和专业隆胸的民营整形医院合作,难道这些都属于唇腭裂的范围吗?”“我的信息来自嫣然天使内部的线人。”(周筱赟语) 误导公众---嫣然天使基金违反规定,并向合作医院输送利益。向公众提供他伪造的所谓内部文件,并宣称他有所谓的线人,误导公众对其陈述和评论推定为真实有据。 事实真相 1、我们在表格中每一位患者的病症信息前均已明确表明了“雅安定向资助”(如下图)被周筱赟恶意篡改抹去,然后误导公众这些都不属于我们的资助范围,不知其用心何在? 2、合作机构为‘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亦被周筱赟篡改抹去,向公众谎称这就是我们和民营整形医院的合作原因,误导公众。下图摘自嫣然天使基金官网《救助名单》公开信息。 3、我们的救助方向及范围,均有公开信息。下图摘自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 在公开信息中已清晰表明了我们的救助范围: 1、对于前来接受唇腭裂手术的贫困儿童,如同时患有其它病症:先心病、耳廓缺失、包皮过长、口裂、面裂,我们均会尽最大努力进行救治。 2、在救助的唇腭裂患者当中,亦有相当一部分已超出儿童年龄范畴,最大年龄者为来自西藏阿里的64岁藏族同胞。 以上均为我们人道主义的体现。 推导结论---周筱赟的行为和言论是别有用心的,是恶意的。 二、 屏蔽信息,误导公众。 例如: 不实言论---“高达5300多万的善款支出,为什么未在红十字和嫣然的报告中做特别信息披露。”“单例手术高达9.9万元。”(周筱赟语) 误导公众---7000万善款不知去向,是巨额利益输送,涉嫌刑事犯罪。 事实真相---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2010、2011及201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当中的《财务报表附注》中的重大公益项目中,已明确公示了5322万元的定向捐赠用于筹建嫣然天使儿童医院。 附注: 1:2012年数字中,含部分物资捐赠。 2: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相关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程序为前置审批,需要医院具备开业条件,审批通过后方可注册登记。中恒健医疗有限公司,是前置筹备主体。2012年嫣然天使儿童医院验收审批通过后,才有了儿童医院的注册登记,所以表格中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拨付主体不同,特此说明。 周筱赟向公众屏蔽信息,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未做披露,谎称巨额资金不知去向。并用年度总支出(含医院筹备款)除以当年的救助手术数量得出单例手术费用9.9万元天价的片面结论。而在嫣然天使基金和中国红基会分别对手术费用和医院建设定向资助款项进行公开说明后,周仍无视明显事实,继续以各种渠道散布其所谓“天价手术费用”结论。这不是误导公众,又是什么? 事实是:七年来我们平均单例手术的救助成本未超过4500元,并且是全额救助,低于其它公益机构的同类救助成本。 推导结论---周筱赟的行为及言论,属于恶意攻击、别有用心。 三、曲解法规,误导公众。 例如1: 不实言论---“嫣然六年以来拒绝公开任何财务报表。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四条”,基金会必须公布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等。”(周筱赟语) 误导公众---嫣然天使基金财务不透明,涉嫌巨额利益输送。 事实真相---嫣然天使基金是成立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专项基金,而不是‘基金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四条当中的‘基金会’范畴。因此,我们的审计包含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审计报告当中,并依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做主要数据和审计结果的公开。 推导结论---嫣然天使基金有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每一分钱的支出都需有七个环节部门的签字。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包括李亚鹏先生在内)都没有对善款的支配权。嫣然天使基金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例如2: 不实言论---“用善款建了医院,变成了私人医院。取消6家合作定点医院是为了利益输送,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是穿了马甲的伊美尔医院。”(周筱赟语) 误导公众---误导公众对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法律解释,误导公众建立‘私人医院’是为了利益输送,公益即生意。 事实真相---1、嫣然天使儿童医院为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民办非营利企业相关管理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构一是运行目标不同,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分配方式不同,非营利医疗机构所有盈余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三是处置财产方式不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四是价格标准不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就是说,从其登记成立之日起,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就不是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更不是什么“私人医院”,其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营业收入、经营盈利都属于社会资产,没有任何人,包括发起人、创办人、捐助人以及实际经营者,享有这些资产的所有权。按照上述有关法律法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董事会成员、股东对医疗机构不享有所有权,也没有从机构盈利中分红的权利,没有处置机构终止服务后所有资产的权利。在此前提下,稍具理性和常识的人就会知道,往这样的机构注入资金,是无法获得任何实质性回报的。周所谓用善款建了医院变成了私人医院的说法,违背基本经济理性和企业经营常识。如果不是出于无知或思维混乱,那只能是别有用心。 2、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共有180余位工作人员,在建设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各大医院的支持,尤其是首都儿研所附属儿童医院,我们80%的医生均来自于他们对我们的支持。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是穿了马甲的伊美尔医院,完全是周筱赟的恶意攻击。 推导结论---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是独立法人单位,有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朝阳区卫生局和朝阳区民政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民办非企业的性质,已经从法理上杜绝了“利益输送”和“分红”的可能。 四、危言耸听,误导公众。 例如: 不实言论---“在中国,公益就是生意,而且是最赚钱的生意,李亚鹏就是越做公益越有钱。”;“李亚鹏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并自诩“我为了增强爆料效果,采用了传播学上的议程设置理论。”(周筱赟语) 误导公众---误导公众,想赚钱就去做公益。李亚鹏出大事了,我要送他进牢房。 事实真相---李亚鹏先生多年来,为嫣然天使基金建设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和资源之外,为培养高素质嫣然天使团队,他额外资助和支持了7年以来嫣然天使团队的人员工资、房租及行政办公费用。李亚鹏先生甚至连一个捐赠人的身份都没有,一直在默默地付出。在他支持下,嫣然天使团队今天拥有25位同事,团队中有8位同事拥有海外留学背景及硕士(及以上)学历。他们因为共同的理想和嫣然无私的救助精神而走到一起。 推导结论---如果周筱赟觉得这不可思议,或者和他理解的世界不同,那我们只能不惮以最大的恶意去推测和解读他的人生观、世界观以及他的公开言行背后真正的立场和目的。 结束语: 中国的公益事业正处于一个发展期,我们不能说嫣然天使基金和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已经完美地无懈可击,她们像一个成长的孩子一样肯定会出错,但是我们需要的是善意的纠错和充满良知的呵护,而不是“送入牢房”。为了让公众对我们的运营模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更好的了解,嫣然天使基金一直以来设置了“公共开放日”,做为我们和大家的交流平台,我们热烈地欢迎大家的参与。 我们也注意到,在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未发现书院中国文化发展基金会存在以公益名义敛财的问题的公告发布后,周居然公开声称“未发现不等于不存在”,依然近乎偏执地对李亚鹏先生做“有罪推定”,继续四处散播各种毫无事实依据、甚至是基于其个人刻意捏造证据的恶意攻击言论,并误导、裹挟和绑架公众舆论,蛮横强迫李亚鹏先生、嫣然天使基金以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就其散布的各种莫须有的“罪名”进行自辩。试问如果允许和纵容这样的逻辑和言行,中国的公益行业乃至整个社会,岂不是都要一直生活在一个疲于应付各种无端质疑的舆论恐怖主义环境下。 周筱赟的言行不仅仅是对嫣然天使基金的伤害,也是对中国公益环境的严重伤害,我们呼吁媒体和公众能够予以理性对待、共同抵制! 让我们一起,把爱传出去! 附注1:关于和民营医院合作、嫣然天使基金救助范围等问题,在1月6日嫣然天使基金发布的《公开信中已有回复,不在此赘述。 附注2:北京市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正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朝阳区卫生局和朝阳区民政局)2013年度的年检及财务审计工作,在近期将向社会公布运营报告。 来源:未来网 原文地址:http://news.k618.cn/kx/201401/t20140121_4560159_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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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财务问题频遭质疑 陷“清白难证”尴尬2014-01-10随着社会的发展,慈善公益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每次巨灾之后爱心迸发出的力量都让人感到人性的温暖、社会的关爱,但频繁曝出的公益丑闻又每每让爱心人士失望,令公众疑惑。毋庸质疑,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离现代化、规范化还有相当的距离。如何建立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匹配的慈善体系,让公益慈善事业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不只是关系到爱的事业的传承、正能量的传递而且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为此我们将持续关注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与思考,以期推动慈善公益事业制度建设的步伐。 周筱赟最近特别忙。电话、短信、微信、QQ……几乎所有的通讯工具都成为媒体找他的渠道。 一切都与周筱赟又一次爆料公益组织相关。近期,他先后对李亚鹏发起的“书院中国”和“嫣然天使基金”等公益项目提出质疑,矛头直指慈善组织的财务透明度。 “嫣然(天使基金)就公布一个收支表,连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都没有”,周筱赟希望这些项目能有更清晰的财务说明。在周筱赟看来,李亚鹏既是嫣然天使基金的实际控制人,又是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医院是否花了基金的善款是该有个交代的。 对此,嫣然天使基金和李亚鹏都简短回应周筱赟,称“7000万善款下落不明”和“利益输送”等质疑不成立。 今天,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了李亚鹏助理唐溢,对方表示没有其他要澄清的。 嫣然天使基金的公益支持和管理方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也声明:截至2013年12月,嫣然天使基金累计募集款物1.42亿元。其中,募款1.35亿元;物资700万元。目前已支出款物1.31亿元。其中,用于患儿救助款4153万元;定向用于北京市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建设资金5322万元;其他2925万元资金用于嫣然天使之旅、芦山地震灾区患儿救助、救助患儿夏令营等公益活动以及慈善晚宴、答谢音乐会、行政管理成本等。 尽管有中国红十字会的背书,但周筱赟要求李亚鹏公开详细的财务报表。 双方的对峙再一次将“慈善”话题拉到了聚光灯下。公益中国网主编徐宪刚表示,公益在各行各业里需要率先“清白”。 近年来,公益组织不断有负面新闻出现。徐宪刚说,行业乱象源自规则缺失,当下更要呼吁出台慈善法规,厘清一些问题,至少区别如何做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 慈善作为拓宽年轻人创业就业渠道的一部分,有巨大的专业人才缺口。但在缺乏完善机制的情况下,又将如何吸引人才呢? 哪些信息该公开 媒体对周筱赟已经不陌生,卢美美、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利益门”、中华儿慈会48亿元巨款消失等事件都由他率先在网络曝出。不管矛头指向谁,周筱赟揪住这些慈善组织的财务问题,看他们的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分析善款是怎么花出去的。 “主要看大额支出是否存在问题,是否被挪用。”周筱赟说,因为缺乏强制财务公开制度,审计流于形式,所以慈善组织相似问题频出。 这位总是戴着墨镜和口罩的媒体人,因为针对慈善组织频繁爆料,甚至被称为“公益公敌”,有人认为他的所作所为会对目前中国脆弱的公益圈造成极大伤害。 争论背后的事实是:基金会中心网发布的“中基透指数2012排行榜”显示,上榜的2213家基金会中,有63%的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合规。 “不少基金会,甚至连电话、地址都不公开,更不要说财务报表。”周筱赟认为,公益界目前缺乏的就是财务强制公开制度。“虽然《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要求公开的规定,但这些部门条例根本没有强制力,也没有具体惩罚措施。”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表示,民政部也制定了要求信息披露的办法,但像嫣然天使基金这样的专项基金到底要公开到什么程度,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再有,信息披露需要成本,也是有边界的,比如慈善基金会资助人、受助人的隐私等都应该得到尊重。” 对于目前公益慈善组织的透明度情况,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认为并非想象中的不堪。“现在基金会接受民政部的管理,做得算是规范的。” 贾西津认为,在基金会中心网上的基金会信息公布,是一种业内自律,存在三个层次的信息披露:首先是最基本的信息年报,然后是财务信息,最后是具体到每一项目的信息。不同的基金会提供的信息不太一样。 邓国胜对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给出三点建议:第一,制度方面需要更加完善,由此,一些公益性慈善组织才不会被迫作假。比如,《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成本不能超过上一年度支出的10%,“这个规定应该按照基金会本身的规模来制定,比如说,一些规模大的老牌基金会,行政成本占据上一年度支出的10%,行政资金就会非常充分。但是一些新成立的小基金会,一年的支出假设只有200万元,那么行政支出10%,就只有20万元,这些钱不够一个基金会雇佣员工、租借办公场所等。”邓国胜认为,有了这种限制,有些基金会行政支出不够,就会被迫作假,也就不敢披露信息了。 再有,提高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能力以及信息披露意识,比如分辨哪些指标可以披露,哪些涉及隐私的指标可以不披露等。第三,必须考虑这些组织在信息披露成本上的支付能力,统计捐助款项、调查捐助效果等。“如果一个基金会没有资金进行这种相关的调查或者统计,可能就没有办法进行更加详细的信息披露。”邓国胜提醒道。 慈善规范边界何在 “现在什么叫慈善,慈善应该怎么定位,好多问题都还没有搞清楚。慈善应该是一种民间的行为,但是现在有时候也受到政府的控制。”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认为,一些政府庇佑下的慈善组织即使出了问题,政府也不愿对自己“割肉”。“媒体之前报道河南宋庆龄基金会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了了之,是因为当地有政府官员在里面,他们和政府官员的关系太密切了。假如这些机构是独立于政府的,那么该监管的监管,该查处的查处。但是他们现在和政府太近了。”2011年媒体报道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大量资金用于放贷。对于一些有官方色彩的慈善组织来说,脱离了政府就失去了重要的资金来源。 “慈善的概念众说纷纭,本身的范围对象都不能确定,法规就没有办法建立。慈善在今天的中国,就是现代民间公益,所以‘非营利组织法’这样的提法应该是最可行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表示。 深圳正在研究制定《深圳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的条例在登记、开放公募、培育扶持、税务优惠等方面制定了百余条规定。在宁夏,除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募捐;江苏和湖南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经行政许可可以募捐。 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先胜说,“我们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养老、住房、救贫来定义慈善组织。然后开放公募主体,为其公募活动提供平等的社会条件,同时要求整个公募活动进行公开,包括开展公募前、公募中和募捐结束以后。” 但仍有部分专家认为,深圳条例对慈善的定义仍过于模糊,不够具体。 完善法律规范慈善组织 贾西津认为,首先要建立优胜劣汰的法律环境来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而比慈善立法更具现实意义的是,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 “当时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的时候,要求在去年年底完成条例的修订。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按照日程表完成。”贾西津认为,修订的核心原则是把社会团体由双重管理(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形式,限制社会组织的发展,分散和防止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改变为直接登记。这已在部分省市实现,但在条例上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划清边界,也为进入慈善组织的人才提供了安全的环境。 “现在非营利组织成长得很快,但管理和人力培训非常慢,尤其是财务人员的培训。”杨团说,一种解决办法是政府要培训这些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人员;另外一种是扶持托管非营利组织财务的托管公司。“但是托管公司只适用于小的非营利组织。像嫣然天使基金,应该自己培训专业的财务人员,因为它的财务规模太大了。” “我们现在有一些优秀的管理者,但是还没有形成一个人才链,专业人才处于缺乏状态。”贾西津同样认为慈善行业“缺人”。 “没有哪个高校专门培养慈善人才。目前这些从事慈善的人员,原先的职业以及专业知识都比较复杂,其实这仅仅是一种行业,在从业者看来是一种职业,没有什么特殊的。”邓国胜说。记者 杨杰 实习生 潘昶安 高晓东 来源:新华公益 原文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gongyi/2014-01/09/c_125978457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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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救”童工,还需治本之策2014-01-07只有以更科学均衡的发展消除贫困,只有更好发挥法律法规的守护作用,才能让贫困地区的孩子留住美好童年 稚嫩的脸庞中透着粗糙,红肿的手指上满是皲裂,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月固定工资仅2000元……近日,随着深圳一家电子厂涉嫌非法使用数十名童工的行为曝光,一群来自四川凉山儿童的命运引发关注。令人心酸的是,当孩子们被“解救”准备送返老家和他们的监护人时,其中一位孩子竟对记者说“在这有米饭和肉吃”,“我不想回家”。 宁愿做“有肉吃”的童工,这名未成年人的内心选择,不具有普遍性,却足以让成年人警惕、深思。我们在为孩子们丧失快乐无忧的童年慨叹时,当追问:本应在校园里安享琅琅读书声的花朵们,为什么会早早上了生产流水线?我们努力构建的儿童权利保障机制,为什么在一些地方还有被撕破的网线? 拒绝容忍童工的存在,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共识。我国早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禁止童工劳动公约”,《劳动法》也明文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外,《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着眼于优化儿童成长的外部环境、密织保护网,旨在祛除童工出现的社会土壤。实际上,就在孩子们不愿回去的“家”,也和其他任何地方一样,可以享受到免费义务教育,仍然受法律的保护。面对这群解救回来的孩子,当地政府也正在联系学校,让他们重返校园。 然而,检视酿成童工事件的各环节,家长认为读书不如早早出去打工,招工中介利欲熏心,厂商对虚假手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劳动监察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没有一方能推脱责任。如果每一道关口都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悲剧就不会发生。而面对调查询问,孩子们自觉结成“同盟”、虚报年龄拒绝承认童工身份,也反过来警示我们,孩子们两难处境的形成,背后亦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这一典型的现实图景,勾勒出快速行进之中国发展不平衡的一个剪影。 这一方面表现在,法律在一些地区、一些人面前,还难以显现其应有的守护神作用。比如,农村地区正成为治理的最薄弱环节,许多法律政策在这里存在着“虚防”、“失守”的现象。另一方面,还要看到“童工”背后的贫穷。凉山是四川最贫困的地区之一,交通不便,水电不通,加上当地老百姓还有一种“读书不如打工”的心理,近年来,孩子辍学外出打工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贫困造成的愚昧、落后与生存困境,加剧了“读书无用论”扩张,催生了“及早走出去”的念头,一旦与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低成本用工的需求相对接,就会迅速催生出铤而走险、违法用工的黑色产业链。 今天的中国号列车,正在改革创新的引擎牵引下疾驰,努力远离“中等收入陷阱”。然而,必须清醒看到,我们既有引以为傲的高速铁路网,也有流动时代的留守之殇;既有位居世界第二的经济总量,也有生活艰辛的过亿贫困人口。置身于城镇化、现代化的历史大潮,就要直面转型期真实而复杂的国情。 培根曾说,“只要维持公平的教育机会,贫穷就不会变成世袭”。然而在另一方面,在中西部地区的一些乡村,越贫困往往意味着越容易失学,而过早离开学校,也就等于放弃了改变命运的机会。破除这种悖论与怪圈,唯有全社会携手努力。只有以更科学均衡的发展消除贫困,只有更好发挥法律法规的守护作用,才能真正“解救”童工,让更多孩子留住美好童年。 来源:人民网 原文地址:http://gongyi.people.com.cn/n/2014/0107/c151132-240429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