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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改进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2016-04-11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开展12年来,在全社会唱响了“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的主旋律,弘扬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营造了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但美中不足的是,大学生志愿者群体仍存在责任心、实践力和意志力等方面的欠缺,影响着这个群体的整体形象。   鉴于此,笔者对当前大学生的志愿服务工作有以下四个角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从志愿者自身的角度。首先,增强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的能力。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许多活动开展的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志愿者的沟通能力和服务能力。大学生志愿者除了要具备良好的教育水平和态度外,还应该具备良好的责任心和服务态度,包括团队协作能力、交际沟通能力、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良好的职业涵养。   其次,拓宽服务领域。大学生青年志愿者要主动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在开展好传统服务项目的同时,针对服务对象的需要,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提高志愿服务的科技文化含量。   再者,增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职业能力和责任心,包括沟通能力、团队工作能力、敬业精神、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从志愿者组织的角度。首先,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高校青年志愿者活动各项规章制度,使志愿者行动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志愿者进入的考核制度,建立高校大学生志愿者人才档案和服务档案,根据不同类型的服务项目选派不同特长的志愿者。   其次,要积极开展对大学生青年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服务专项技能”“团队意识”“志愿服务理念”“服务项目开发”“资金筹集”等方面,促进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活动向专业化发展。   再者,建立志愿服务交流平台。组织者可将所需的志愿服务种类及各单位的资料公开,搭建体制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提高大学生的参与度。   第三,从高校的角度。首先,高校要重视各类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效果,引导更多的大学生理解并参与志愿服务中来,从而提高社会对大学生志愿行动的认同度。同时更要把大学生志愿活动放在整体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的大背景下认识,要把大学生志愿者活动作为对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评估体系。   其次,完善高校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评价反馈机制。宏观层面的激励: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考评应从大学生志愿者的德、勤、能、绩等方面入手,以科学考评推动大学生志愿者行动的可持续发展。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微观层面的激励:在活动中,提供更多的机会让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通过参与形成对志愿者的归属感、认同感,满足他们的自尊和自我价值实现。高校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的成功感,对他们的激励作用非常明显。还有荣誉激励,荣誉是众人和组织对个体或群体的崇高评价,是满足个人的自尊需要,激发人们奋斗进取的重要手段。它能增强个人需要的自信心,满足个人需要的成就感。   再者,完善大学生志愿行动的保障机制。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之一在于建立一整套的科学保障机制。建立由学校院系党委统一领导,团委等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协助管理的志愿者组织保障体系。通过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服务认证制度,调动大学生志愿者的积极性,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大学生青年志愿者组织需要借鉴国际志愿服务活动的经验,建立政府拨款、社会赞助、高校扶持、组织自筹等方式相结合的筹款机制。高校可以把通过筹款机制筹来的资金尝试建立大学生志愿服务专项基金,在基金的支持下不断引导志愿者拓展服务范围,并建立适当的激励和奖励制度,以鼓励大学生志愿者更好地提高志愿服务质量,推动高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持久发展。   第四,从政府和社会的角度。首先,加快志愿服务相关立法的进程,完善现有的志愿服务地方条例,建立志愿者权益法律保障体系,通过规范、合法的管理引导志愿者组织的健康发展。   其次,在社会上大力倡导志愿服务精神,深入挖掘不断丰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的内涵,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良好风尚。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排孜努尔·牙生
  • 阿里总裁金建杭:公益是每个人的权利
    2016-04-08
    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金建杭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记者 魏博 实习记者 孙渴)“2015年有2.7亿网友通过阿里系平台(不含支付宝)参与公益30亿次,累计产生捐赠1.9亿元。”4月6日,在阿里巴巴联合公益计划暨公益宝贝2.0新闻发布会上,记者看到了这样一组令人惊叹的数据。然而,在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金建杭看来,最重要的并不是捐赠金额的多少,“评价一个公益项目或组织是不是有影响力,以前主要看捐赠金额,而未来考核的指标应该是看有多少人参与,而且参与人到底贡献了多少公益时间。”   对于公益,金建杭有着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公益是每一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以前的公益来源于少数企业、少数慈善家,他们曾经代表了社会的公益水平,而这个时代已经过去了,真正体现社会公益水平的应该是,到底有多少人愿意贡献自己的公益时间。比如,去和孩子进行交流,为老人解决一些小问题,做力所能及的清洁工作等。行动改变思想,而弱势群体也有能力做这些公益的,我们不能剥夺他们做公益的权利。”   怎样行使公益权利?金建杭说,从孔子的大同思想,到学习雷锋,再到《慈善法》,都体现了中国人的公益基因,很多人并不缺乏爱心,缺乏的是优质的公益项目。如何让每个人都能很方便地参与到公益中去,让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发起者、参与者?他认为,互联网正好满足了人们的公益需求,并且平台公益已经迈入2.0。“2.0时代的互联网平台公益强调的是人的参与,唤醒每个人心中的善意,这样才能影响足够多的人。我们希望借助现有平台商业力量,提炼出更多的社会价值,让亿万用户在原有的生活路径、社会场景中,可以随时随地去做公益。积少成多,2015年,淘宝用户平均每笔捐款仅6分钱,却帮助近200万处于困境的弱势群体改善生活和获得了发展的机会。”金建杭介绍。   去年,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曾经倡议,阿里旗下员工须达到“每人每年3小时”的公益时间指标,作为员工绩效考核内容,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对此,金建杭说,“阿里的公益虽然有一段时间了,但还在探索中。阿里的员工很年轻,平均年龄才28岁,做公益要实现从‘0’到‘1’的转变,而且在一年内完成,挑战是巨大的。但值得高兴的是,到3月31日,我们三万员工已经实现了公益3小时目标。未来五年,阿里的目标是,每年为整个社会贡献的公益时达到102年。”   发布会上,阿里巴巴联合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儿慈会、爱德基金会三家公募基金会,启动联合公益计划,希望通过协作参与的互联网公益模式,引入更多优秀的公益项目。对于畅想中的平台公益3.0,金建杭表示,“希望3.0时代,公益成为大家普遍的日常的一种行为习惯。”
  • 公益领域的项目创新及原创保护
    2016-04-08
      有公益界的朋友发现,一个机构把另一个机构开发的项目拿去申请民政部的社会服务创新评选,还选上了,颁发了获奖证书,于是为原创机构鸣不平。在公益界的微信群里也引发了大家的热烈讨论,所以也借此分析一下,抛砖引玉。   首先,项目的原创机构应该值得尊敬。一个好的项目要取得良好的成效,其实前期必然需要做一定数量的项目调研、问题和需求分析,做逻辑推理、设计产品来解决问题。这个工作少则耗时一两月,多则一两年,对于问题的关注与跟踪分析是需要有透彻的理解。而国内的项目大多数是从1到999,复制和山寨可能也会对于项目会做适当的优化,然而并不可以算是创新。因为如果没有最先关注这个问题的团队尝试着做了从0到1的工作,那也就没有以后的从1到999的复制或者持续改进。从这个角度上讲,从0到1是最需要得到大家的尊重的。   其次,应该建立一个公益界的原创项目库和项目服务联盟。原创项目库的意义在于,让公益界可以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下,开展知识授权和持续研发。在当今的公益界的状态下,很多社会服务组织还处在初创期(成立三年以内),还在公益孵化器中的组织其实很多,因此每个组织都做到100%原创是有困难的。建立原创项目库,每一个运用这些项目的组织通过项目知识产权授权,而组建项目服务联盟,应该难度不大。社会服务组织的特许连锁经营模式在欧洲已经实施很久,也有利于服务组织快速地进入成熟期,支持项目的良性运作。随着中国法律的完善和健全,公民意识的提高,我们也需要更加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让有研发能力的组织做从0到1,让其他组织做从1到999,这样才能让社会服务跟上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好地解决社会群体的需求。   同时,我们要鼓励优秀项目的推广。一个优秀的项目,一半而言会具备简单、易用、易推广的特性。所以项目本身是针对某一群体解决了他们共性的需求,比如温暖包、脸盆计划、急救包、免费午餐,他们都具备了这些通用的特点。因此项目针对这类服务对象没有覆盖到的地区,其他机构去复制,去覆盖,去让更多服务对象享受到项目,本质上也可以成为项目原创机构的合作伙伴,运用开放的授权平台,一起优化项目,让更多人受益。培养出一支优秀的团队,就应该让团队学会去思考自己关注领域的服务,从学习和分析其他机构的项目,到自己针对某一领域的需求进行调研分析,规划,执行,检验,修正,评估总结。自己研发并验证的项目,提交到奖项评选是会更加有说服力。   但是,各种奖项的评选也应该尊重和保护原创项目。奖项的设立和评选,其实本意在与鼓励社会创新和优质服务的开展。但是奖项的评选委员会不一定就会是公益界的资深从业人员,所以他们也不一定就对于项目是否为原创项目很清楚。但是作为项目的提交机构,应该要自己拿捏把握尺度。获得一个奖项,可能会便于机构拓展业务,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在业内的声誉。保持一个平常心,尊重项目的原创机构,抱着合作和学习的心态参与到项目服务中,扎实地通过开展项目的调研、分析、规划、研发、实施、评估、改进、总结,去培养一批有想法、有能力、有拼搏精神的团队,比获得一个奖项更为重要。因为一个有质量的团队会创造出更多的社会服务创新项目,也就更有机会获得业内更多的赞誉,应该让员工都明白,能力更为重要,而不是奖项更为重要。机构的发展就大有可为,也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真正地做大做强。同时,也希望各个评奖机构的评委看到申报奖项的项目都去网络搜索引擎搜索一下,看看有没有抄袭的成分。鉴别能力其实也是评委们需要掌握的技能之一。   尊重原创、合理借鉴、认真分析、思考创新,可能我们听到的很多,但是实际去做的却比较少。但是在转型期,却需要这样的对于社会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的团队,才能找到更好的应对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因此,作为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层,应该思考机构更长远的发展,从初创期的思考怎么让团队组建了之后迅速地有活干,过渡到稳定期的研究怎样设计和研发项目上,乃至成熟期的向其他社会组织输出做好服务项目的各种方法和技术,通过这样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去打造一支优秀且具备创新能力的团队,才是国内社会组织的成长之道。有了一个个强有力的社会服务组织,那么行业的发展也必然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广东省廖冰兄人文艺术基金会总干事)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 : 杨汉淳
  • 李本公: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既是约束又是保护
    2016-04-06
      编者按: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规范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全面法治的时代。《慈善法》有哪些制度创新?《慈善法》出台后,慈善组织如何适应新形势?如何有效落实《慈善法》及配套法规?日前,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就这些问题接受了《慈善公益报》和新华网的联合专访。   记者:您如何解读《慈善法》的制度创新?   李本公: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一些新问题,迫切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解决;围绕慈善事业发生一系列不同理念、观点的碰撞,也迫切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厘清和确定。因此,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和法律委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推敲,经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以超常的速度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在大会审议期间做出多处修改后正式表决通过《慈善法》,习近平主席于当天签发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   《慈善法》立法进度如此之快,在立法史上是不多见的,足见党和国家对于大力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初步学习《慈善法》,切实感到《慈善法》在注重立足国情、面对实际,与现行相关法规相衔接的同时,有很多制度创新。例如明确了慈善信托这一重要内容;明确了慈善服务和慈善志愿者的权益;明确了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以及慈善和个人求助的界定;明确了捐赠可以是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简化了慈善组织登记手续;慈善内涵中除包括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所有内容外又增加了优抚内容;提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等等。当然,对《慈善法》中的制度创新内容,还需要逐步研究、深入学习领会。   记者:您关注的《慈善法》中的焦点有哪些?   李本公:对《慈善法》的关注,从不同的角度或在不同的时期,其焦点可能不一样。我目前关注的焦点是关于“慈善”的界定。对此,社会上也曾有过不少讨论和争论,而这次颁布的《慈善法》则作了明确界定。   首先,对于慈善活动主体,《慈善法》明确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理解慈善活动主体涵盖了全社会,慈善事业需要全社会参与,形成人人慈善,没有排他性。只有动员起各部门、各单位、各组织、各家庭乃至每个人都参与其中,才能形成浓厚的慈善氛围、形成强大的慈善力量。从而打破了前一时期有声音称只有什么人或是什么组织的慈善才是“真正慈善”的狭隘观念。   其次,对于慈善活动内涵,《慈善法》从六个方面作了明确,同时突出慈善扶贫济困作用,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明确“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也就纠正了前一时期社会上有声音所称的扶贫和社会救助是政府职能、慈善组织如果把募集来的款物用于扶贫和社会救助就等于填补了政府在这方面投资的不足、不是真正的慈善等错误观点。从而有利于厘清思想、统一认识,有利于慈善组织摆正与政府的关系,有利于慈善救助与政府扶贫济困的紧密衔接、形成合力,使贫困群体更多受益。   记者:公募基金会管理成本不超过10%,对中华慈善总会来说是高还是低? 李本公:关于公募基金会管理成本占当年总支出比例问题,在立法过程中乃至在这次人大审议过程中都存在激烈争论。一些学界人士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士认为比例太低,不利于公募基金会的培育发展,主张提高;而一些代表尤其企业家代表则认为比例太高,不利于捐赠款物最大限度地用到受助者身上,主张降低。最终经反复讨论和大会表决的《慈善法》确定不超过10%,这个比例与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不过又开了两个小口子,其一是规定“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其二是明确“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慈善总会自1994年成立的22年来,不断扩大筹募领域、精简机构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年度管理费用一直远远低于当年总支出10%的比例,因此《慈善法》关于管理费用的规定对中华慈善总会没有任何影响。 记者:中华慈善总会在《慈善法》出台后所面临的现状与之前相比有何不同?   李本公:《慈善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将进入法治时代,即依法运行、依法管理、依法监督,这是我们企盼已久的大事,会大大有利于慈善环境的改善和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慈善组织来说,《慈善法》既是约束又是保护,更是督促。   随着《慈善法》的实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进入慈善领域,会有越来越多的新理念新方式新技术丰富慈善活动,慈善将呈现多渠道多极化多模式状态。所有这些,对中华慈善总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我们必须遵循《慈善法》的原则,在继续继承传统、发挥优势、巩固成绩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树立新理念、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例如深入研究慈善信托的相关政策规定,以高效透明、严格规范的运作赢得委托人的信赖,强化慈善受托人的功能;对有爱心有资源但没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经考察后本着双方自愿和权责分明的原则,积极开展合作,通过公开募捐帮助其实现其慈善愿望;积极探索募用分离的新途径和新方式,用募得款物资助有服务专长慈善组织运作项目的试点;完善和夯实总会网络、微信等技术服务平台,拓展多种网络募捐渠道。总之,中华慈善总会将以《慈善法》的出台为契机,努力创新开拓,争取在新形势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记者:中华慈善总会如何有效落实《慈善法》及配套法规?将采取哪些措施? 李本公:在《慈善法》从9月1日开始实施前的4个多月时间里,最主要的是深入学习研究《慈善法》的立法精髓和基本要求;结合中华慈善总会的现实和现行规章重新与《慈善法》逐条对照,该更改的更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对现在实施的一系列项目逐一过筛,使项目内容和实施流程完全统一到《慈善法》的规定上来。同时,《慈善法》的出台将促进与慈善相关的各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与完善。   《慈善法》本身也明确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定的内容,例如“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等“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等。我们期盼这些规定尽快出台,以使我们的各项工作都有法有规可依,并依照法律和法规内容适时修改中华慈善总会章程。
  • 公益募捐中的道与术(上)
    2016-04-05
         在公益行业,人们大都认为募捐是一门技术。但从事募捐研究与实践多年,我认为公益募捐绝非仅一门技术这么简单。相反,募捐是对公益事业统筹之领悟,宏观之把握,精细之雕琢。所以,要真正实现成功募捐,必须做到“顺天而为,取之有术”。这也就是说,要做好募捐,必须要应和“天道”,熟谙“术法”。如此,才能纵横捭阖,无往而不胜。   在天道层面,募捐是一种宏观视野,即对公益事业发展大势之深刻领会与把握。何为公益事业之大势?一者,市场化;二者,多元化;三者,社群化。   其一,市场化。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政社分开”的指导纲领以来,我国公益行业之市场化转型便已起步。因此,市场化之趋势自不待言。   所谓市场化,其一方面,是市场机制中竞争机制、供求机制、风险机制和价格机制进入公益行业,以实现人员的市场化流动,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另一方面,则是公益组织大量学习商业机构之运营技巧,改变组织架构、管理及营销方式,逐步以企业化的形式来开展管理。在市场化之后,公益组织将以维持机构的资金流稳定为运营之一大要旨,并以此为起点,提升机构的运营效率,推动机构服务的产品化改革,并加强机构的品牌化建设。   这是世界公益事业发展主流,而我国作为中兴之大国,自然也将顺应世界潮流,并逐步在公益市场化大潮中引领方向。所以,我国之公益组织必须深谙此中关键,顺天而为。   其二,多元化。现代公益事业之一大特点便是行业样态之多元化。现代公益的运作机制是通过多种渠道,吸纳各类主体参与公益事业,从而推动社会问题的高效解决。受这一运作机制的影响,公益领域的组织形态也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在现代公益中,由于公益与社会之间的资源、技术、经验得以互通,公益与社会之间的隔阂被打破,各种介于传统的公益与经济之间的新事物纷纷出现。这些新事物介于这个“模糊的”中间地带,即“光谱”,却是现代公益事业发展的主要力量。比如,美国的公益事业在进入现代公益阶段之后,就演化出多种新样态,包括社会企业、宗旨相关投资、社会影响力债券等。这是一个公益业态多元化的过程。   其三,社群化。传统公益之基础模式是熟人间之相互救济。这一模式明显不契合于大工业时代之城市社群结构。所以,随着我国城镇化格局之日渐成型,以众多亚文化群体为核心之城市社群将成为公益事业之主战场。这便是说,随着我国社会结构之整体转型,公益事业之形态也将升级换代,即不在着力于传统救助业务为核心业务,而逐步转型为服务于城市亚文化社群之新兴业务。在这一天下大势转换的大时代,唯有紧紧把握住这一趋势之组织才能赢取市场空间,笑傲江湖。余者,便将沦为末流,进而退出市场。   综上所述,“市场化、多元化、社群化”乃公益事业发展之“天道”。处于其间之公益组织要想胜出,必不能逆天而行,而应顺势而为,“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褚蓥(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 外媒:中国留守儿童达6100万 精神创伤正受关注
    2016-03-30
      参考消息网3月30日报道外媒称,因为父母要去城里打工,成千上万的中国儿童被留在农村跟老人一起生活或干脆无人照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农村地区“留守儿童”数量高达6100万,约占农村16岁以下儿童总数的40%。以前这一问题没有引起关注,现在随着越来越多的问题在社交网站上被披露,留守儿童受到的精神创伤开始引起重视。   据法国《世界报》3月29日报道,位于中国西南部乌蒙山深处的纳雍县是喀斯特地貌广泛发育地区,这里土地贫瘠,是贵州省国家级贫困县之一。由于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这里的农村存在着大量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今年8岁的小男孩朱新元(音)就住在纳雍县一个偏远的小村里,从小跟着爷爷一起长大,他和71岁的爷爷住在两间破旧的房子里,四面透风的家中几乎没有任何像样的东西。   报道称,朱新元的爸爸5年前去了东部的一个建筑工地打工,期间只有2014年12月回过一次家。四年前,朱新元的妈妈带着他的妹妹离开了这个家,从此再无音讯。爷爷靠着朱新元爸爸每年寄回来的800块钱、自己每月62元的补助以及每年靠种玉米得到的一点收入维持着两人的生活。老人曾多次劝儿子回到老家,再娶个老婆,但儿子总是这样回答:“还结什么婚? 我已经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了。”   朱新元的一个老师说:“这个孩子很少说话,也从来不敢提问题。”他的学生中有三分之一是留守儿童,他认为这种情况非常严重。有时,他不得不从自己微薄的收入中拿出一小部分资助那些特别困难的留守儿童。不过,他似乎不愿多谈这个问题。   当地政府之所以对这个问题如此敏感,是因为纳雍县所在的毕节市曾发生过两起轰动全国的悲剧事件。2012年11月,毕节市七星关区街头,5名男孩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其年龄均在10岁左右。这5位少年都是堂兄弟,他们的父母都在深圳打工。2015年6月,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4名儿童在家中服用农药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4个孩子1男3女,是留守在家无大人照顾的四兄妹,最大哥哥13岁,最小妹妹5岁。事后,4名死亡儿童的结对帮扶教师以及小学的校长都受到了处罚。中国的公众舆论则从这些悲剧事件中看到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报道称,在中国,长期分离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与心理疾病一直被人们所低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些问题,并开始了进一步的研究。“上学路上儿童心灵关爱中心”2015年发布的《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2015)》显示,15%的留守儿童——约有900万人——在一年里见到父母的次数不足1次。30%的农村留守儿童一年只能见父母1-2次。 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首席代表毕雅(PiaMacRae)女士说:“其中一些详细的统计数据显示出了许多令人不安的趋势。”   缺乏父母陪伴而产生的不确定性导致孩子产生被遗弃、焦虑以及自卑的情绪。毕雅表示,“公众对于这个问题的关注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前,人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他们心里从来没有产生过保护儿童这一概念。社交网络对留守儿童生存状况的大量曝光导致了这种变化的出现。”   留守儿童的心理障碍正是来源于家长们在人身奋斗过程中所犯的错误:他们认为远走他乡挣钱是为了自己的孩子能获得更好的学习机会。然而,正是他们影响到了自己的下一代在社会闯荡的能力。即使那些将孩子带在身边的打工族——这样的孩子约有3500万,另外一半为留守儿童——在上学方面也存在困难。受户口等因素的限制,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的孩子通常只能上“民工子弟学校”。   安全是纳雍县面临的另一个问题。一到夜晚,这里的街头就会有很多警车巡逻。这些从小缺乏家庭教育的留守儿童在长大后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一些人甚至加入了在中国的一些城市非常著名的黑帮。“贵州帮”如今成了一个在中国许多南方大城市非常知名的黑帮。   正由于意识到了留守儿童问题这一“定时炸弹”的严重性,中国官方在今年1月专门召开会议,强调“加强关爱保护,使数千万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成长,是家庭和政府、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贵州,各个地方政策已经积极行动起来,毕节市从2015年夏季开始就采取了一些特别的措施。纳雍县则在每个乡镇建立民“工作组”,并规定将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的8%用于设立留守儿童关爱基金。去年9月,贵州省制定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措施,帮助其父母返乡创业就业,要求每县每年留守儿童减少人数不低于10%。然而,这些美好的愿望与实际成果之间始终存在差距,其中主要原因是缺钱。毕节市虽然自2012年便设立了一个“留守儿童关爱基金”,要求每年拿出经费约6000万元用于保障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但这方面资金的使用情况一直不透明。   报道称,与中国的其他地方一样,这里的资金也主要被用在了基础设施领域。这一切当然不会没有任何好处:毕节刚刚开通了高铁,而纳雍开通了高速公路。这些设施能“拉近”这里偏远的乡村与发达地区之间的距离, 然而农村地区众多留守儿童的精神空虚却无法得到弥补。(编译/潘革平) 来源:参考消息
  • 民政部:将首次摸清留守儿童底数 实现精准帮扶
    2016-03-28
      中青在线天津3月26日电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倪春霞今天在天津大学一场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的研讨会上透露,我国今年将首次摸清留守儿童底数。   留守儿童问题已是我国重要社会问题。全国究竟有多少留守儿童?一直缺乏权威数字。倪春霞表示,此前使用的都是估计的数字,民政部已与教育部、公安部等决定今年开展留守儿童全面摸底排查工作,从而实现精准帮扶。   天津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今天成立,并举行“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面临的社会问题与法律对策研讨会”。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说,关于我国留守儿童的规模一直说法不一,有说法是6100万,也有说法是6800万。6000多万留守儿童,加上3600多万的流动未成年人,总数在一亿左右,大约占了全国3亿未成年人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我国3个未成年人中就有一个是留守或流动状态,为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带来很大挑战。   “大数据一定要科学,如果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所有的对策分析和对策提出都是不能对症下药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牛凯在研讨会上表示。   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全国有17岁及以下的留守儿童6102.55万。这一数字是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样本数据推算得出的。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指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   在这份意见中,国务院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今年1月27日部署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说,当前中国处在特殊发展时期,大量外出务工人员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特殊贡献,但也因多种复杂的现实原因,形成了数以千万计的留守儿童,这种现象短时期内恐怕难以消除。他说:“决不能让留守儿童成为家庭之痛社会之殇!”   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的需要,民政部今年2月首次设立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的主要职责中就包括“开发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信息系统”。该处还将具体承担起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地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的协调机制、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以及协助国务院开展专项督查等工作。   据倪春霞介绍,由27个部门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即将开始运行。各级政府也要在国务院文件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措施。   今天,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团中央、全国妇联以及高等院校的20余位与会者在天津大学发布了一份“全社会都来关爱农村留守、城市流动儿童倡议书”。   与会代表在倡议书中指出,我们对留守、流动儿童这一特殊群体问题的社会治理还处于较低水平,强烈呼吁各界人士对此持续高度关注。他们倡议完善现行儿童保护法律,尽快建成我国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特别倡议出台专门的《儿童保护法》《社会救助法》等,为留守、流动儿童的特别保护、社会救助管理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框架;呼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留守、流动儿童管理机制,鼓励成立为留守、流动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倡议建立从省级到社区的四级留守、流动儿童保护网络。 来源:中青在线
  • 慈善法时代下的公益未来|徐永光老师课程全纪录
    2016-03-25
    徐永光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基金会中心网名誉理事长,第九、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徐永光1988年辞去团中央组织部长职务,创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创立希望工程。希望工程已经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公益品牌。2007年与上海南都集团周庆治等共同创办南都公益基金会,该会以“支持民间公益”为使命,致力于推动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与社会创新。 主持人:我是今天晚上的主持人文秀,来自上海的和普公益。我今天的心情已经超越了开心,超越了激动。其实我从八点就开始激动了。因为大家三个月在一起的坚持、陪伴,让我感受到咱们在一起就是一种力量。无论是公益,还是学习,公益是种力量,让我们互相信任。 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来讲,最大的受益者是草根NGO 徐老师:主持人,亲爱的伙伴们,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借助互联网和大家一起交流,相信互联网+慈善,或者说,+慈善法会给中国慈善带来蓬勃发展的巨大机会。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交流对慈善法的一些看法,也谈谈大家感兴趣的社会企业。对于慈善法,我的总体评价是比较正面的,我认为慈善法让中国慈善有了法定的定位。慈善回归到它的应有的位置,也就是说慈善属于民间行为,参与慈善是公民权利。 慈善法呢,开宗明义第一章、第一条就规定,慈善法是为了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利。那所以说慈善法的颁布对中国现代慈善或者说民间公益的发展是一座里程碑。尽管呢这个慈善法里面的某些条款还不尽人意,甚至于有的还落后于现实生活。有的离党中央提出的改革目标也还有差距,但是,相信这部法律呢,它一定会在实践当中,不断地调整完善。 所以慈善法虽然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我们还是应该充分肯定这部法律的主流,珍惜它给中国慈善带来的机会。搜狐网在慈善法通过当天采访我,问我假如有投票权,我是会赞成?反对?还是弃权?我说我希望它能够获得通过,所以我会投赞成票。那么慈善法有许多亮点和突破。在两会审议之前,南都公益观察,发表了慈善法的八大进步和十大期待,相信大家都已经关注到了。我认为这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来讲,最大的受益者是草根NGO。 首先,个人申请成立慈善组织已经不存在障碍,就说你登记为慈善组织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部门,过去那种非法行善将会成为历史。还有呢,公募权也开放了。登记为类似于民非这样服务型的慈善组织,经过两年的合规运行就可以申请公募权。你在慈善法之前已经成立了民非,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可以申请慈善组织的认定,一经认定,你就可以获得公募权。 原来审议稿,还有要求经过认定以后,慈善组织也要经过两年才能获得公募资格。这个条文呢,后来删去了。而且草根组织登记为慈善组织之后,它的优势比基金会还要大。就是说公募基金会,那么它还有一个行政管理经费百分之十的限制,而草根NGO你是从事慈善服务的,所以你的支出,可能就是人工费用和办公经费。那么甚至它的整个开支,都是可以来用作这个机构自己的运行。 过去呢,出现了一种情况。就是很多草根机构NGO,为了获得合法的身份,去申请登记为基金会。我把它们叫做是NGO型的基金会。现在因为管理费用的限制,可能会让这些运作型的基金会做出重新选择,他们可能又会变换身份,去申请成为非基金会的慈善组织。所以这个慈善法对草根组织的发展,应该是最为有利的。 慈善法还有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也就是禁止行政派捐。那么慈善法是这么说的: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假如有摊派行为,在法律责任当中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派捐。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将会受到民政部门的警告,要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还有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过去的这种以权谋捐,将会受到法律的制约。 还有一条,就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时候,过去呢,政府就可以直接进行募捐。而慈善法规定,在发生这些重大事件的时候,特别是自然灾害的时候,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供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可见呢这个政府角色和权责因慈善法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就是说,过去发生灾害可以募捐。现在是可以进行有序的引导。所以慈善法这一条规定,对于重新构建好的慈善环境,它的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另外慈善法的第七十九条,有个明确的规定,就慈善组织集体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现在大家都知道民非很难享受税收的优惠,基金会的投资收入也要缴纳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这些呢,将会得到改变。 慈善信托终于得到落地 还有一个非常重大的,一个利好,就是慈善信托终于落地了。这是慈善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大家都知道信托法在2001年颁布。那么信托法的第六章就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经过了十五年一直没有落地,是因为这个信托法里面规定,设立公益信托。 设立公益信托要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那么到底谁来批,大家心里没有把握,或者说这个事情比较复杂,所以15年这一条法律一直没有落定。那么这次慈善法呢,一个非常的大的突破,就是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就是由委托人、受托人签署协议,建立委托、受托和受益的关系,只要签署了书面的协议之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就可以了。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这是公益信托。 现在慈善信托是真正破冰了,激活了。那么慈善信托是什么概念呢?也就是说你是私人的财产,你只要和受托人建立委托的关系,确定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的权益,慈善信托就成立了。慈善信托可以委托慈善组织,也可以委托信托机构,这样的话,无论你的资产规模有多大,无论是规模上百亿的巨额的资产,或者是小额的资产,都可以通过慈善信托的方式锁定成为慈善的资产。 那么这些慈善资产可以是转移的,譬如说,以捐赠的方式,在慈善机构建立慈善信托基金,也可以不进行财产的转移,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建立。 同时慈善信托还会享受税收的优惠,至于说具体的怎么优惠,这个也还要等国务院再进行规范。那么慈善信托的落定,一定会激发巨量的民间资产进入慈善领域,它的规模可能是现在每年捐款的十倍甚至百倍,就成为一个慈善资产巨大的蓄水池。大家知道比尔盖茨基金会,实际上它是双运作模式。比尔盖茨基金会其实没有钱,它另外建立了一个比尔盖茨基金会的信托,把全部的资产放在信托里面,信托去运作这个资产,有了增值,转移到基金会之后,基金会来使用这些捐款,那么这个慈善信托模式,也可以说就是比尔盖茨基金会的模式。当然,慈善信托业不一定直接和基金会合作,可以和信托公司合作。 10%还是15%? 对于慈善法的这些亮点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我下面再谈一下对某一些条款的存疑,跟大家一起来分析。现在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公募基金会10%管理费的问题,那么实际上10%的管理费是不是一定就过不去呢?其实也不一定。大家可能感觉到主要是两会代表委员,很多人对开始的15%非常的不理解,有些是义愤填膺,大为不满,有些甚至说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才1.5%,你凭什么基金会比投资基金高十倍的管理费啊? 有的网民说这个企业一年才赚10%的利润就不错了,你凭什么基金会就赚15%啊?这个说明公众,包括一些企业家,对慈善实在是不理解,不知道慈善是怎么回事,非常严重的误读。还有呢,也反应我们这个行业实在是太封闭了,如果说外界不理解慈善、不了解慈善,这最主要的责任是谁呢?我看最主要的责任还是我们自己,我们太封闭了。 对这个10%,我觉得并不是说给公募基金会制造了非常大的困难,因为法律最后在修改的时候,还留了一个活口,也就是说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协商,也可以突破,这里还是有空间的。那么我最主要对这个条款的质疑呢,我觉得它实际上是不相信市场的力量。 党中央提出改革的目标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决定的作用,慈善组织无论是募集捐款,还是通过服务来收费,实际上,资源在慈善市场上的配置,就是说慈善资源的配置,也应该是由市场去起决定的作用,现在呢是用法律来个一刀切,来对不同规模的不同领域的不同运作方式的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来个一刀切。我说这是计划经济的思维,还是政府管控的思维,不相信市场的力量,可以说这一条呢,它是对慈善的动力和活力会起到一种抑制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它非常不利于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 本来一个慈善组织的管理费,它的开支是不是合理,只要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让公众来判断:认为它效率高,我就支持,认为它效率低,那我就用脚投票,走人。公众有这个理性和判断力。慈善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也会进行理性的选择,尽量的降低成本。 第一,政府也不需要那么累,不需要政府年年来审核,每一家慈善组织你的管理费开支是合规还是不合规,而且这样的一种审核很容易造成误伤。现在的规定呢,我认为是不专业的,甚至是去市场化的。本来完全可以寄希望于公众的理性、慈善组织的自觉和政府的超然来激发慈善的活力。现在的管理费用的一刀切,实际上都会让大家受累,让公众、慈善组织和政府都会受累。这最主要是立法思想还不够开放,还是一种行政管控的思维。 第二,我觉得是最大的问题吧,这个问题就是关于互联网募捐,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从字面上讲,我现在看了半天,觉得有问题,它的意思是只要你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就应该通过民政部指定的信息网站,这似乎是必须的,然后才可以同时在自己的网站发布信息,从字面上解读,似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还不能单独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募捐,我觉得字面是这么理解的,但是要这么理解肯定是没有办法执行的。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信息化的时代,互联网是任何个人、商业组织、慈善组织和一切机构都离不开的生活和活动的工具。那么《慈善法》的这个规定我觉得问题很大,也就是说慈善组织要使用这个工具的话需要政府来批准和控制,那么实际上任何一个机构现在都离不开互联网,离不开互联网的第三方服务。 因为你毕竟基金会自己建立一个网站,这种网站它的专业化水平和传播力肯定是比较低的,除非你投入大量的资金去开发,那费用就非常高。实际上现在有大量的互联网的门户网站和服务机构它可以为慈善机构提供传播服务。就是募捐是慈善组织在募捐,但是服务是可以通过第三方来提供。所以互联网这个工具一定是不可缺少的。 那么过去募捐你是发传单、贴大字报,或者是发信或者是在报纸上做广告,那么现在一定是要用互联网这样的工具。而这样的互联网工具它一定是第三方的服务一定是低成本、高效率的。那么一个慈善机构和互联网公司合作这完全是一个市场行为。现在像腾讯、新浪、阿里巴巴和很多公募基金会和草根组织建立了这样一种合作关系;包括一些互联网的服务的公司,像路人甲、捐捐互助、爱捐网等等,这些实际上为慈善组织的发展和慈善募捐效率的提高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服务。我认为它们是第三方服务,不是什么信息平台。所以在这一点上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认定现在美国有160多万家慈善组织,中国未来肯定也有100万家甚至数百万家的慈善组织。那么互联网募捐如果都需要通过国务院民政部指定的信息平台,那你怎么指定呢?你到底指定多少家呢? 要为几百万家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三家五家互联网公司肯定不行。你如果指定少数几家,哪怕指定一百家也可能出现垄断;如果指定的话你可能要指定一万家,你怎么指定啊。所以呢这本来是慈善机构和互联网公司的,互联网公司为慈善组织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市场行为。现在一下子把它缩到了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反正我是这么解读的。 这可能会有很大的麻烦。我觉得你把腾讯、新浪、阿里巴巴定位平台,我觉得都是非常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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