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基金会介绍
    • 基金会章程
    • 组织架构
    • 机构资质
    • 机构荣誉
    • 机构评级
    • 联系我们
  • 慈善透明窗
    • 捐赠收入
    • 项目支出
    • 物资接收
    • 物资发放
    • 慈善榜
    • 免税资格
  • 新闻动态
    • 慈善动态
    • 机构动态
    • 项目动态
    • 媒体报道
    • 影像纪实
  • 领域分类
    • 基金会
    • 紧急救助
    • 关爱救助
    • 医疗健康
    • 成长发展
    • 教育助学
    • 生态环保
    • 文化体育
    • 童缘联劝中心
  • 基金会公务
    • 财务审计
    • 基金会年报
    • 管理制度
    • 政策法规
  • 党建工作
    • 资讯要闻
    • 活动专区
  • 志愿者
    • 志愿者报名
    • 活动招募
    • 志愿服务时间
  • 票据
  • 证书
新闻动态
NEWS
  • 慈善动态
  • 机构动态
  • 项目动态
  • 媒体报道
  • 影像纪实
  • 民政部:将首次摸清留守儿童底数 实现精准帮扶
    2016-03-28
      中青在线天津3月26日电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倪春霞今天在天津大学一场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的研讨会上透露,我国今年将首次摸清留守儿童底数。   留守儿童问题已是我国重要社会问题。全国究竟有多少留守儿童?一直缺乏权威数字。倪春霞表示,此前使用的都是估计的数字,民政部已与教育部、公安部等决定今年开展留守儿童全面摸底排查工作,从而实现精准帮扶。   天津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今天成立,并举行“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面临的社会问题与法律对策研讨会”。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说,关于我国留守儿童的规模一直说法不一,有说法是6100万,也有说法是6800万。6000多万留守儿童,加上3600多万的流动未成年人,总数在一亿左右,大约占了全国3亿未成年人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我国3个未成年人中就有一个是留守或流动状态,为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带来很大挑战。   “大数据一定要科学,如果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所有的对策分析和对策提出都是不能对症下药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牛凯在研讨会上表示。   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全国有17岁及以下的留守儿童6102.55万。这一数字是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样本数据推算得出的。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指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   在这份意见中,国务院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今年1月27日部署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说,当前中国处在特殊发展时期,大量外出务工人员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特殊贡献,但也因多种复杂的现实原因,形成了数以千万计的留守儿童,这种现象短时期内恐怕难以消除。他说:“决不能让留守儿童成为家庭之痛社会之殇!”   适应未成年人保护新形势的需要,民政部今年2月首次设立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的主要职责中就包括“开发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信息系统”。该处还将具体承担起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地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的协调机制、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以及协助国务院开展专项督查等工作。   据倪春霞介绍,由27个部门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即将开始运行。各级政府也要在国务院文件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措施。   今天,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团中央、全国妇联以及高等院校的20余位与会者在天津大学发布了一份“全社会都来关爱农村留守、城市流动儿童倡议书”。   与会代表在倡议书中指出,我们对留守、流动儿童这一特殊群体问题的社会治理还处于较低水平,强烈呼吁各界人士对此持续高度关注。他们倡议完善现行儿童保护法律,尽快建成我国儿童保护的法律体系,特别倡议出台专门的《儿童保护法》《社会救助法》等,为留守、流动儿童的特别保护、社会救助管理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框架;呼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留守、流动儿童管理机制,鼓励成立为留守、流动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倡议建立从省级到社区的四级留守、流动儿童保护网络。 来源:中青在线
  • 慈善法时代下的公益未来|徐永光老师课程全纪录
    2016-03-25
    徐永光 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基金会中心网名誉理事长,第九、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徐永光1988年辞去团中央组织部长职务,创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创立希望工程。希望工程已经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公益品牌。2007年与上海南都集团周庆治等共同创办南都公益基金会,该会以“支持民间公益”为使命,致力于推动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与社会创新。 主持人:我是今天晚上的主持人文秀,来自上海的和普公益。我今天的心情已经超越了开心,超越了激动。其实我从八点就开始激动了。因为大家三个月在一起的坚持、陪伴,让我感受到咱们在一起就是一种力量。无论是公益,还是学习,公益是种力量,让我们互相信任。 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来讲,最大的受益者是草根NGO 徐老师:主持人,亲爱的伙伴们,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借助互联网和大家一起交流,相信互联网+慈善,或者说,+慈善法会给中国慈善带来蓬勃发展的巨大机会。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交流对慈善法的一些看法,也谈谈大家感兴趣的社会企业。对于慈善法,我的总体评价是比较正面的,我认为慈善法让中国慈善有了法定的定位。慈善回归到它的应有的位置,也就是说慈善属于民间行为,参与慈善是公民权利。 慈善法呢,开宗明义第一章、第一条就规定,慈善法是为了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利。那所以说慈善法的颁布对中国现代慈善或者说民间公益的发展是一座里程碑。尽管呢这个慈善法里面的某些条款还不尽人意,甚至于有的还落后于现实生活。有的离党中央提出的改革目标也还有差距,但是,相信这部法律呢,它一定会在实践当中,不断地调整完善。 所以慈善法虽然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我们还是应该充分肯定这部法律的主流,珍惜它给中国慈善带来的机会。搜狐网在慈善法通过当天采访我,问我假如有投票权,我是会赞成?反对?还是弃权?我说我希望它能够获得通过,所以我会投赞成票。那么慈善法有许多亮点和突破。在两会审议之前,南都公益观察,发表了慈善法的八大进步和十大期待,相信大家都已经关注到了。我认为这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来讲,最大的受益者是草根NGO。 首先,个人申请成立慈善组织已经不存在障碍,就说你登记为慈善组织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部门,过去那种非法行善将会成为历史。还有呢,公募权也开放了。登记为类似于民非这样服务型的慈善组织,经过两年的合规运行就可以申请公募权。你在慈善法之前已经成立了民非,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可以申请慈善组织的认定,一经认定,你就可以获得公募权。 原来审议稿,还有要求经过认定以后,慈善组织也要经过两年才能获得公募资格。这个条文呢,后来删去了。而且草根组织登记为慈善组织之后,它的优势比基金会还要大。就是说公募基金会,那么它还有一个行政管理经费百分之十的限制,而草根NGO你是从事慈善服务的,所以你的支出,可能就是人工费用和办公经费。那么甚至它的整个开支,都是可以来用作这个机构自己的运行。 过去呢,出现了一种情况。就是很多草根机构NGO,为了获得合法的身份,去申请登记为基金会。我把它们叫做是NGO型的基金会。现在因为管理费用的限制,可能会让这些运作型的基金会做出重新选择,他们可能又会变换身份,去申请成为非基金会的慈善组织。所以这个慈善法对草根组织的发展,应该是最为有利的。 慈善法还有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也就是禁止行政派捐。那么慈善法是这么说的: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假如有摊派行为,在法律责任当中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派捐。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将会受到民政部门的警告,要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还有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过去的这种以权谋捐,将会受到法律的制约。 还有一条,就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时候,过去呢,政府就可以直接进行募捐。而慈善法规定,在发生这些重大事件的时候,特别是自然灾害的时候,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供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可见呢这个政府角色和权责因慈善法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就是说,过去发生灾害可以募捐。现在是可以进行有序的引导。所以慈善法这一条规定,对于重新构建好的慈善环境,它的意义是不可低估的。 另外慈善法的第七十九条,有个明确的规定,就慈善组织集体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现在大家都知道民非很难享受税收的优惠,基金会的投资收入也要缴纳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所得税。这些呢,将会得到改变。 慈善信托终于得到落地 还有一个非常重大的,一个利好,就是慈善信托终于落地了。这是慈善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大家都知道信托法在2001年颁布。那么信托法的第六章就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经过了十五年一直没有落地,是因为这个信托法里面规定,设立公益信托。 设立公益信托要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那么到底谁来批,大家心里没有把握,或者说这个事情比较复杂,所以15年这一条法律一直没有落定。那么这次慈善法呢,一个非常的大的突破,就是规定设立慈善信托,就是由委托人、受托人签署协议,建立委托、受托和受益的关系,只要签署了书面的协议之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就可以了。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这是公益信托。 现在慈善信托是真正破冰了,激活了。那么慈善信托是什么概念呢?也就是说你是私人的财产,你只要和受托人建立委托的关系,确定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的权益,慈善信托就成立了。慈善信托可以委托慈善组织,也可以委托信托机构,这样的话,无论你的资产规模有多大,无论是规模上百亿的巨额的资产,或者是小额的资产,都可以通过慈善信托的方式锁定成为慈善的资产。 那么这些慈善资产可以是转移的,譬如说,以捐赠的方式,在慈善机构建立慈善信托基金,也可以不进行财产的转移,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建立。 同时慈善信托还会享受税收的优惠,至于说具体的怎么优惠,这个也还要等国务院再进行规范。那么慈善信托的落定,一定会激发巨量的民间资产进入慈善领域,它的规模可能是现在每年捐款的十倍甚至百倍,就成为一个慈善资产巨大的蓄水池。大家知道比尔盖茨基金会,实际上它是双运作模式。比尔盖茨基金会其实没有钱,它另外建立了一个比尔盖茨基金会的信托,把全部的资产放在信托里面,信托去运作这个资产,有了增值,转移到基金会之后,基金会来使用这些捐款,那么这个慈善信托模式,也可以说就是比尔盖茨基金会的模式。当然,慈善信托业不一定直接和基金会合作,可以和信托公司合作。 10%还是15%? 对于慈善法的这些亮点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我下面再谈一下对某一些条款的存疑,跟大家一起来分析。现在大家比较关心的是公募基金会10%管理费的问题,那么实际上10%的管理费是不是一定就过不去呢?其实也不一定。大家可能感觉到主要是两会代表委员,很多人对开始的15%非常的不理解,有些是义愤填膺,大为不满,有些甚至说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才1.5%,你凭什么基金会比投资基金高十倍的管理费啊? 有的网民说这个企业一年才赚10%的利润就不错了,你凭什么基金会就赚15%啊?这个说明公众,包括一些企业家,对慈善实在是不理解,不知道慈善是怎么回事,非常严重的误读。还有呢,也反应我们这个行业实在是太封闭了,如果说外界不理解慈善、不了解慈善,这最主要的责任是谁呢?我看最主要的责任还是我们自己,我们太封闭了。 对这个10%,我觉得并不是说给公募基金会制造了非常大的困难,因为法律最后在修改的时候,还留了一个活口,也就是说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协商,也可以突破,这里还是有空间的。那么我最主要对这个条款的质疑呢,我觉得它实际上是不相信市场的力量。 党中央提出改革的目标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决定的作用,慈善组织无论是募集捐款,还是通过服务来收费,实际上,资源在慈善市场上的配置,就是说慈善资源的配置,也应该是由市场去起决定的作用,现在呢是用法律来个一刀切,来对不同规模的不同领域的不同运作方式的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来个一刀切。我说这是计划经济的思维,还是政府管控的思维,不相信市场的力量,可以说这一条呢,它是对慈善的动力和活力会起到一种抑制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它非常不利于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 本来一个慈善组织的管理费,它的开支是不是合理,只要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让公众来判断:认为它效率高,我就支持,认为它效率低,那我就用脚投票,走人。公众有这个理性和判断力。慈善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也会进行理性的选择,尽量的降低成本。 第一,政府也不需要那么累,不需要政府年年来审核,每一家慈善组织你的管理费开支是合规还是不合规,而且这样的一种审核很容易造成误伤。现在的规定呢,我认为是不专业的,甚至是去市场化的。本来完全可以寄希望于公众的理性、慈善组织的自觉和政府的超然来激发慈善的活力。现在的管理费用的一刀切,实际上都会让大家受累,让公众、慈善组织和政府都会受累。这最主要是立法思想还不够开放,还是一种行政管控的思维。 第二,我觉得是最大的问题吧,这个问题就是关于互联网募捐,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从字面上讲,我现在看了半天,觉得有问题,它的意思是只要你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就应该通过民政部指定的信息网站,这似乎是必须的,然后才可以同时在自己的网站发布信息,从字面上解读,似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还不能单独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募捐,我觉得字面是这么理解的,但是要这么理解肯定是没有办法执行的。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信息化的时代,互联网是任何个人、商业组织、慈善组织和一切机构都离不开的生活和活动的工具。那么《慈善法》的这个规定我觉得问题很大,也就是说慈善组织要使用这个工具的话需要政府来批准和控制,那么实际上任何一个机构现在都离不开互联网,离不开互联网的第三方服务。 因为你毕竟基金会自己建立一个网站,这种网站它的专业化水平和传播力肯定是比较低的,除非你投入大量的资金去开发,那费用就非常高。实际上现在有大量的互联网的门户网站和服务机构它可以为慈善机构提供传播服务。就是募捐是慈善组织在募捐,但是服务是可以通过第三方来提供。所以互联网这个工具一定是不可缺少的。 那么过去募捐你是发传单、贴大字报,或者是发信或者是在报纸上做广告,那么现在一定是要用互联网这样的工具。而这样的互联网工具它一定是第三方的服务一定是低成本、高效率的。那么一个慈善机构和互联网公司合作这完全是一个市场行为。现在像腾讯、新浪、阿里巴巴和很多公募基金会和草根组织建立了这样一种合作关系;包括一些互联网的服务的公司,像路人甲、捐捐互助、爱捐网等等,这些实际上为慈善组织的发展和慈善募捐效率的提高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服务。我认为它们是第三方服务,不是什么信息平台。所以在这一点上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认定现在美国有160多万家慈善组织,中国未来肯定也有100万家甚至数百万家的慈善组织。那么互联网募捐如果都需要通过国务院民政部指定的信息平台,那你怎么指定呢?你到底指定多少家呢? 要为几百万家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三家五家互联网公司肯定不行。你如果指定少数几家,哪怕指定一百家也可能出现垄断;如果指定的话你可能要指定一万家,你怎么指定啊。所以呢这本来是慈善机构和互联网公司的,互联网公司为慈善组织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市场行为。现在一下子把它缩到了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反正我是这么解读的。 这可能会有很大的麻烦。我觉得你把腾讯、新浪、阿里巴巴定位平台,我觉得都是非常不合理的,
  • 切莫误读《慈善法》: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可公开求助
    2016-03-25
    3月16日上午9时,孕育十年的《慈善法》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会上,以2636赞成票表决通过。多家媒体在第一时间跟进报道。 随报道而来的,却是网友们对《慈善法》的强烈质疑,许多网友认为“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是一条恶规定,把个人的募款权否定了,使个人再无求助的渠道。该话题一度成为热门微博。     细看网友的评论可以发现,之所以大家的反应这么激烈,是源于对“募捐”这个含义的不理解,将“募捐”和“求助”混为一谈。两者该怎样区分,南都公益观察为大家带来解答:   个人公开募捐≠个人求助 《慈善法》规定的公开募捐,是指为公益目的而开展的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财产的行为。公益目的指以不特定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 简单来说,为一个特定的人发出求助筹款信息,属于个人求助行为;如果为一群不特定的人进行公众筹款,则属于公开募捐行为。以汶川地震救灾为例,如若个人为帮助整个震区受灾群体开展灾后重建而进行公开筹款,该行为就构成个人公开募捐行为,被《慈善法》所禁止;而如果为灾区的某个受伤的孩子筹钱,该行为属于个人救助。 而个人救助是自然法赋予人的天然的权利,不在《慈善法》的调整范围内。所以《慈善法》规定个人不可以公开募捐,但是并未禁止个人求助。个人遇到困境,发出求助信息,不受任何法律限定。个人求助不仅包括对自己个人的求助还包括帮身边的亲朋好友的求助,甚至还包括帮助素不相识的人的求助。此外,对给予个人求助行为的支持,《合同法》称为赠与,亦即求助者和救助人之间你情我愿的行为。 个人为何不能发起公开募捐?   这并不是中国《慈善法》特有的规定,世界各国也都是如此规定。该条法规的法理源于个人财产不可分离。   募集来的财产进入个人所有权范围以内,个人就对它有充分的支配权利,外人难以对善款进行有效监督。而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在使用募捐财产时就无法“任性”,它需要严格遵照机构章程、相关制度规定,并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披露,从而规避风险。 个人求助引发的财产纠纷可以借助民法和刑法解决 看到这里,很多人会问:既然个人公开募捐会发生善款滥用问题,那个人求助呢?当然也会。   2015年,南京柯江夫妇为4岁患有脑部脊索瘤的女儿求助,借助于社交媒体的传播力量,短时间内筹集了400万元善款。求助者曾承诺会公开治疗费用流水,但到了美国后一家人就没了下文。网友开始质疑善款使用,还有人到派出所报案要求对该夫妇募捐和使用善款的行为进行调查。但最终却无法认定该夫妇的行为构成犯罪。类似的新闻还有不少,如“安徽女子救女童被狼狗啃完四肢,骗捐80万“、”女子借天津爆炸事件,微博骗捐96576.44元“等等。 之前我们提到个人对募集来的财产有充分的支配权,但该支配有一个隐设的前提,即个人处于困境。他人赠与个人财产是用于帮助个人解困的,如果个人的困境已经解除,募集资金已经超过资金需求的时候,赠与者可以要求返还。而对发起个人求助信息的人来说,当募集的款项已经足以解困的时候,应当以同样的渠道告知不再接受赠与,如果没有告知,将构成欺诈行为。民法规定欺诈要返还,如果这种欺诈金额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被刑法定为“诈骗罪”。 以往,个人求助主要发生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在比较局部的熟人圈范围内开展,双方的信息也比较对称,纠纷较少。但是互联网突破了地域限制和人际网络,信息不对称带来了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出现了许多极端的个案。相较于需要按照规章制度使用资金的机构来说,个人对募集来的善款的合理使用更多取决求助者个人的责任觉悟。如果发生纠纷,虽有法律通道解决,但是想要获得一个满意的解决办法,需要付出相当高成本。有专家建议民间机构组建志愿服务网络,对网络上的个人求助信息进行甄别,以更好帮助赠与者消除信息的不对称。 另外,《慈善法》虽明令禁止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显然,《慈善法》又为个人参与慈善提供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所以说,切莫误读《慈善法》,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可公开求助。 来源:南都公益观察
  • 慈善法草案焦点的博弈
    2016-03-22
    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审议和讨论的《慈善法草案》也就自然吸引着社会各界的目光。在业内人士看来,《慈善法》从无到有的过程是中国开门立法的一次典范之作。 2015年12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慈善法草案》的议案,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慈善法草案》已进行了两次审议。 今年两会,如何通过《慈善法》进一步引领和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界颇感兴趣。对《慈善法草案》中的热点,各方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15%的管理费是否过高 《慈善法草案》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全国政协委员、研祥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陈志列向《慈善公益报》记者表示,“15%的管理费太高了!” 按照现有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个数字是10%,但是在实践中一般都会尽力保持更低的点,一方面许多官办慈善基金会的成本由财政拨付,不需要花掉这个比例的成本就可以很好运转;另一方面在社会抱有“零成本公益”的偏见下,也不想触犯众怒。 全国政协委员、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等委员建议,可分段规定成本比例,比如“1000万元规模以下的10%,1000万元以上的按5%”。 不过,在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徐永光看来,15%的行政费用并不算高。他介绍说,根据我国社会组织财务制度的基本依据——《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在非营利组织的支出上,有募捐成本、行政成本、项目成本3项成本。 国际上,一些基金会的这3项成本加起来能达到50%,单就行政成本来说,一般在20%左右。我国民政部门在审计年检时,是把3项成本加起来都算作行政成本,因此3项累积不超过15%可能是全世界基金会中效率最高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的金锦萍也注意到了这个数字,“如果要在《慈善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成本的比例,就需要对行政成本做出清晰的界定。” 她举例说,“比如一些自己运作公益项目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他们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很多人力、物力的支出,这些不属于行政成本,属于公益支出。” 个人公开募捐是否受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的这项规定被广泛解读为“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募捐”,由此引起公众关注,有部分公众质疑,这样规定堵塞了个人通过网络求助的通道。 金锦萍说,根据这项规定,个人直接在互联网上发帖、发微博、公布个人账号为自己或他人募款是不被允许的。“《慈善法草案》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求助信息真伪难以辨别、募得善款性质如何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的归属等”。 也有专家认为,个人借助网络直接筹措资金属于个人自助、自救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的募捐行为,《慈善法草案》对此类行为没有限制。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个人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认为,因为自身困难在网络上公开求助的个人与捐赠人之间的关系只是普通的赠予合同关系,并不构成“募捐”。虽然他的行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但是筹款的目的不是为了不特定群体,而是为了自己,简单来说,他募款不是为了公,而是为了私。 金锦萍认为,近几年已经出现了由于个人自行通过网络募捐而导致的捐赠人与受赠人产生纠纷的案例。在她看来,还是要区别清楚个人在网络上的求助行为与个人通过网络发起的募捐行为,每个人都应当享有通过网络求助的权利。 来源:慈善公益报
  • 北京完善儿童收养法规
    2016-03-21
      目前,我国民间侵害被收养儿童案件时有发生,如何规范收养关系、监管收养行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保障被收养孩子的合法权益,需加快实现民间收养合法化的步伐。为了突破这一瓶颈,北京市日前出台了《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   提供收养福利制度保障   《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出台的《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指出,鼓励符合收养条件的寄养家庭依法收养残疾、患病寄养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年满18岁前,民政部门将按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养育费。对被收养的患病寄养儿童,民政部门按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养育费,直至儿童疾病痊愈、完全康复年度最后一个月为止。寄养儿童还有大病手术资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在年满18周岁前,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因病住院手术的,可继续享有“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资格;有机构内康复和特教需求的儿童,可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由原所在或家庭所在地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残疾人康复设施给予保障。   建立监管服务支持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收养需求的儿童近60万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儿童9.5万人,仅占总数的16.7%;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儿童多达近50万人,占绝大多数。公办儿童福利机构的吸纳能力有限,远不能满足收养需要,并且领养儿童需执行的严格户籍登记制度以及法律规定的限制。法律对于爱心人士、社会慈善组织的收养事宜缺乏规定。民间救助机构缺少从注册到监管和服务支持的制度体系。   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向《慈善公益报》记者透露,北京市目前有700到800个家庭有政府寄养的儿童,民政部门每月支付每个家庭约1600元的生活费。北京市鼓励符合收养条件的寄养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在收养人及其家庭承担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同时,强化政府支持和帮扶,使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享有更多的家庭温暖和成长发展机会。   完善家庭寄养评估制度   曾参与办理伤害被收养儿童案件的检察官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开展排查民间收养和动员民众办理收养登记的工作。民政部门应主动“出击”,协同公安、计生、村(居)委会等部门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提供便利。第二,完善收养实质要件和收养程序。对收养人的行为能力、经济能力、心理状态进行全面评估。简化收养程序,对收养人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设立试养期,建立跟踪回访监督机制。第三,加大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力和物力投入,鼓励民间慈善组织参与,在送养过程中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对此,北京市根据民政部的具体要求,对北京市《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近期已公布。   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家庭寄养作为一种家庭环境下的替代性养育模式,在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推动儿童福利制度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北京市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家庭寄养评估制度,包括对家庭客观条件和软件环境的初步筛选,对家庭和所在社区环境的指标测评和评价,通过访谈,对主要照料人生活习惯、精神面貌、养育理念技能和收养条件及意愿的综合评估,对其他家庭成员对待寄养儿童的态度、作用和潜在影响的角色评估等。根据要求,北京市的家庭寄养的条件也进一步明确。寄养家庭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寄养家庭必须有一定住房面积,冬天能够提供稳定的供暖;家庭要有稳定收入;寄养父母要拥有初中以上的学历;家庭周边5公里内要有医院和康复机构。寄养家庭一般应为双亲家庭。需要长期医疗和康复护理,并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和专业人员照料的重残、重病儿童,不得安排家庭寄养。   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家庭寄养工作管理绩效评估和儿童寄养前评估可由各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提出评估意见和结论,并对评估意见和结论负责。   来源:慈善公益报
  • 千亿慈善资金有望进入信托市场
    2016-03-19
      千亿慈善资金进入信托市场或将向前迈进一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慈善信托作出新规定,扩大了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草案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日前对慈善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对此,有信托业人士15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慈善法草案有很多内容上的突破,比如内涵扩大,形成了大慈善的理念: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甚至是自然人,都纳入了慈善的大范畴里”。他认为,慈善信托概念的明确,有利于解决慈善资金来源的问题。“当然,我们的慈善组织也需要提高开发资源的能力,国外有40%的慈善资金是来源于投资增值,而国内只有5-8%,这也是未来我们面对的挑战。”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何文波看来,虽然在具体公益项目实施方面,可能没有专业慈善机构擅长,但在风险隔离、资金增值保值、流动性安排、运作期限匹配上,信托公司有着天然优势。他认为,信托公司受托管理慈善资产,可以促进慈善事业朝着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信托公司的专业优势,能使慈善资金得到更有效运用,并有利于保护慈善资产的安全。与此同时,信托公司进入慈善领域,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口碑,增进公众对信托的认识和了解。   数据显示,我国全社会慈善捐赠总额目前已达到1000亿元,而当下我国有4200多家基金会,登记的慈善组织估算为20万家。与日益膨胀的慈善机构相比,我国的慈善公益信托则显得“冷清”。截至记者发稿时,Wind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由信托公司正式发行的公益信托计划共有10只。   对此,上述信托人士直言,“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公益信托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承担监管职责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定位不明,导致公益信托设立审批难。”他表示,监管成本与风险过高、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和非资金公益信托受限等也是客观原因。“慈善法草案要求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主管主体明确后,民政渠道被打通,未来信托公司会更积极参与到慈善事业中。”   用益信托资深研究员帅国让15日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比起西方国家,我国的慈善信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主管主体、税收等在法律上的明确,未来千亿慈善资金进入信托市场只是时间问题。不过他认为,投资方向肯定要以稳妥为主,高风险投资要受到限制。   而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则认为,慈善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的法律地位,对促进慈善信托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短期内对信托行业影响不大。“慈善信托不是信托公司的盈利增长点,更多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目前存量的慈善资金可能保留原有的处理方式,而委托信托公司来打理的慈善资金必然是法律落地后的部分增量资金,如何选择要看人们对信托公司该业务的认可度。” 来源: 经济参考报
  • 慈善法开启慈善发展新契机
    2016-03-18
    这是我国慈善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不过,要想实现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仅仅一部慈善法是不够的。 昨天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是我国慈善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不仅对慈善活动作出了界定,同时对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慈善服务等都进行了规范,并且细化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从而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 慈善法中的亮点颇多,许多规定既直面当前的突出问题,又针对复杂的现实生活作了区分。比如,既对公开募捐作出了科学的规范,又明确个人在自身困难时的求助不属于该法规制的范畴;再比如,既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报告和公开的要求,又对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组织与非公开募捐慈善组织进行了适当区分,明确了不同的报告内容和标准,等等。可以说,法律自9月1日生效后,我国慈善领域必然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慈善法还有一个不能不提的亮点,那就是它的立法过程。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最常被提起的就是“开门立法”,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牵头起草单位和高校、科研机构、慈善组织始终保持密切交流,坚持全程开门立法,实现了起草单位、实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仅仅社会各界提出的草案建议稿就达七个。进入审议阶段后,立法机关始终关注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有的问题上甚至“左右摇摆”,几次反复。正是这反复权衡的过程,保证了最后通过的法律案的科学性,使其在重大争议问题上真正地达到了“最大公约数”。 不过,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要想实现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仅仅一部慈善法是不够的。慈善法通过后,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首先,要尽快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税收和慈善的关系极为密切,在有的国家,甚至主要通过税法来规范慈善事业。在我们国家,慈善领域的相关税收制度也的确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刚刚通过的慈善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这就对税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对于与慈善服务密切相关的志愿服务立法也有待提速。 还要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比如,法律中规定了慈善组织认定制度,也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型、在不同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认定程序和制度都有待于细化。对于登记和认定之间如何衔接,如何更好地方便慈善组织,也亟待民政部门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与慈善组织登记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都有待于修改完善,没有这些行政法规的完善,慈善组织“设立难”的老问题或许也还会在一些地方出现。 最后,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也都有待进一步加强。慈善法生效后,大量的慈善组织可能将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慈善活动也将更加丰富多样,目前的执法力量能否应对,执法手段和水平能否满足需求,也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来源:京华时报
  • 聚焦两会公益建议和提案
    2016-03-17
    今年“两会”开幕以来,《慈善法(草案)》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这意味着中国公益慈善界将迎来首部提供制度性支撑的综合法律。除此之外,在各个公益细分领域,还有哪些建议和提案值得整个行业去关注呢?本期《公益时报》为你盘点。 关注焦点1 养老 关键词 乡村互助养老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李蓝 目前,“互助养老”已成为了中国农村主要的集体养老模式。这种模式由村集体一次性投资建设,每年仅花费数千元水电费,为老人免费提供住宿,老人签协议入住,吃饭、穿衣、医疗等费用由子女出资,入院的老人每月人均只需五、六十元,一年下来只需几百元,非常符合没有单位或国家补贴的农村养老实际。这种互助养老的最大特点是没有专门服务员,由入住养老院、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互助服务。但目前问题在于身份模糊、资金有限、普惠性弱,建议可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使其成为名正言顺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主体地位;鼓励和吸纳社会力量资助农村养老事业;养可胜任养老院工作的专业服务人员,提升对农村养老院护理老人的专业能力;根据地区生活水平差别,为农村养老院设立分类专项资助资金。 关键词 居家养老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子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徐晓兰 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简而言之,就是在家享受养老的“上门服务”。 目前,居家养老产业信息化程度低,缺乏合作交流平台。虽然已有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涵盖了护理、家政、救助、维修、配餐、心理关爱等领域,数量和规模不小,但是分布较为零散,质量参差不齐。同时这些服务机构相互之间的合作交流较少,各自为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 建议首先要建立国家老龄信息数据中心,开放养老服务方面的公共数据;其次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标准及规范,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机构积极参与、共享共治,形成集技术、服务、监管于一体的综合信息管理体系。 关注焦点2 儿童 关键词 校园暴力 ●全国政协委员、演员 巩汉林 现在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特别是上网搜索“校园暴力”,会有6000多条,大部分施暴者还是未成年人。对此,建议:第一,凡是对学生采取暴力手段的教师,必须清除出教师队伍;第二,强调监管,对那些炫耀的,打完人传视频上网的未成年人必须强制,对监护人也要有一些必要的措施;第三,对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问责;最后,要通过立法去解决。 关键词 女童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常委 李兰 2013年,高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一指导全国审理性侵儿童案件的重要文件。三年过去后,女童性侵害的形势依然严峻。目前,我国在防止及保护性侵女童方面还存在一下难以:《刑法》上与女童性保护相关的条文不够完善;被性侵女童得不到相应法律的援助;被性侵女童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鉴于此,建议提高《刑法》中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机制,避免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建议完善《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条文,将精神康复费纳入判赔的范围;建议为贫困地区遭受性侵的女童设立专门的国家救助制度。 关注焦点3 教育 关键词 精准教育扶贫 ●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 当前,中国农村地区普遍缺乏优质教育,虽然社会各界对于乡村教育的关注和公益的热情高涨,但是很多个人或组织所进行的支教活动,因缺乏持续性、没有准入门槛、不注重质量,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适得其反,对当地学生和教师产生负面影响。而目前,例如“美丽中国”“戈友脚里学院”等致力于支教服务的公益项目,已经探索出一套“精准教育扶贫”模式,这是针对农村地区特有环境和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的措施对不同区域和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扶贫、治贫方式。因此,建议国家加大对中国农村教育的投入;大部分用于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和培训;能够将像“美丽中国”这样在农村教育领域有影响、有成果的公益项目纳入精准教育扶贫的合作对象,组织采购相应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引入其成熟的模式和优质的资源,并对投身公益的优秀人才给予鼓励和优待。 关注焦点4 医疗 关键词 罕见病 ●全国人大代表、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工程研究所所长 陈薇 根据中国血友之家的统计,2015年我国大陆地区甲型血友病患病人数约为12000人。5年间,血友病登记患者数增长了70%,预示着将来会有更多的患者被确诊和登记,对治疗药品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但是我国血友病患者的治疗长期以来处于仅能够维持生命的状态。 为此建议,第一,国家食药局继续进一步推动和扩大价拨冷沉淀工作的范围,通过价拨冷沉淀,让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快速为社会提供产品;第二,培育民族血液制品龙头企业发展;第三,鼓励新设单采浆站,提高血浆供应量。 关键词 医疗保险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济宁一中校长 李一飞 我国对“妊娠妇女的孕期检查干预、生产过程保障措施”不到位,尤其是边远山区的农村牧区、贫困地区,情况尤为严重,这导致我国新生儿患脑瘫疾病的比例在2‰-3‰之间徘徊。小儿脑瘫带来众多社会问题:大幅度增加医保开支,增加财政负担;持久性治疗导致家庭经济不堪重负;患儿与普通孩子的形体、行为差异使其心理终生处于不良状态。目前解决该社会问题办法的探索是,其一,强制干预妊娠妇女的孕期检查;其二,保障生产过程,应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荐优生接产技术;其三,可参考孤贫儿童大病公益保险,设立“脑瘫患儿”救助公益保险,对所有妊娠妇女覆盖。 关注焦点5 环保 关键词 环境教育 ●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 万捷 当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解决环境问题,尤其需要公众参与,需要广泛传播环境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全民行动。目前,环境教育存在“观念重于实践、政府行为重于民众行为、政策性重于自觉性、宣传性重于教育性、知识传授重于素质培养、课堂教学重于社会参与”等问题。为此,迫切需要制定《环境教育法》,把公众环境教育作为一项投入少、收益高、可持续的环境治理工具,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 关注焦点6 行业建设 关键词 公益金融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 王名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如果能够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金融体制改革相结合,将有助于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推动以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公益金融活动;第二,开展慈善信托试点,为蓬勃发展的公益慈善事业加油;第三,借鉴国际经验成立公益银行,形成完整的现代银行系统;第四,创新金融模式,推动公益金融的创新运转;第五,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本报编辑部收集整理) 来源:公益时报
  • 首页
  • 上页
  • 157
  • 158
  • 159
  • 160
  • 161
  • 162
  • 163
  • 下页
  • 末页
  •  共1885篇
关于我们
  • 基金会介绍
  • 基金会章程
  • 组织架构
  • 机构资质
  • 机构荣誉
  • 机构评级
  • 联系我们
慈善透明窗
  • 捐赠收入
  • 项目支出
  • 物资接收
  • 物资发放
  • 慈善榜
  • 免税资格
新闻动态
  • 慈善动态
  • 机构动态
  • 项目动态
  • 媒体报道
  • 影像纪实
领域分类
  • 基金会
  • 紧急救助
  • 关爱救助
  • 医疗健康
  • 成长发展
  • 教育助学
  • 生态环保
  • 文化体育
  • 童缘联劝中心
基金会公务
  • 财务审计
  • 基金会年报
  • 管理制度
  • 政策法规
党建工作
  • 资讯要闻
  • 活动专区
志愿者
  • 志愿者报名
  • 活动招募
  • 志愿服务时间
票据
证书
联系我们
  • 电话:010-88851687
  • 邮箱:ccafc@ccafc.org.cn
  •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4号院1号楼9层
扫码关注微信服务号
扫码关注微信订阅号

©2017-2025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京ICP备09105595号  Powered by 灵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