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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慈善法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主要任务之一,将进入审议环节2022-03-09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新华社记者 申宏 摄)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向大会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新华社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显示,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安排审议40件法律案。其中民生、社会、环保领域立法内容包括:制定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社会救助法、学前教育法、民事强制执行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修改体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慈善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物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慈善法被明确列入其中,这是2020年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适时修改慈善法之后,修改慈善法首次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主要任务。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慈善法,为我国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法治慈善提供了法律依据。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慈善法执法检查。2020年10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报告指出,由于发展晚、底子薄、规模小和各方面原因,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社会财富量级、第三次分配的地位不相匹配,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效能还需进一步激发。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应急机制、信息公开、志愿服务、法律宣传等方面的问题;二是促进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彻底;三是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四是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五是互联网衍生的慈善新挑战。报告提出,要以解决新趋势下的新问题为主要内容,推动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一是尽快完善配套法规政策,二是适时修改慈善法,具体内容包括:明确慈善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法律责任,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健全慈善应急机制,明确将社会力量纳入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保障。完善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制度,建立动态认定和退出机制。明确公开募捐资格的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合理调整慈善组织支出标准和管理费用等。注重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协调,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2020年修改慈善法建议的提出,引起了慈善领域的极大关注,但并没有被列入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任务。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在2021年的主要任务中初步安排审议45件法律案,还提出了近20件预备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列出了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7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37件)以及超过20个预备审议项目。这其中都没有修改慈善法的安排。尽管如此,修改慈善法的工作在2021年还是取得了不小的进展。2021年全国两会结束后,慈善法修法工作正式提上日程。2021年3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慈善法修订启动专家座谈会,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表示,将继续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吁请相关高校和法律界专家积极参与修订工作。2021年6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民政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中国慈善联合会、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五家单位起草《慈善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及行业意见收集等工作。2021年9月,“《慈善法》修法工作阶段性推进会”在京举行。会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主持,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研究成果和工作进展,共同研讨了慈善法修法重难点问题,并对慈善法修订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2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将修改慈善法列入预安排审议40件法律案之一,意味着今年慈善法的相关修订稿将进入审议流程。如果审议通过,则意味着修改完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明年3月任期届满,因此,修改慈善法被列入今年的重点任务并安排审议,对慈善法修法工作的完成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其意义十分重大!(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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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雷军两会建议:促进民营企业深入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2022-03-07近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雷军围绕推动绿色低碳和公益创新两大方向,提交了四份建议。 据悉,这四份建议涉及多个领域,既有建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创新发展,关注电子废旧物的循环利用,又呼吁国家鼓励和帮助民营企业深入参与公益事业,创新公益模式。 建议一:建设新能源汽车碳足迹核算体系 “在全球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欧盟碳关税等贸易制度下,新能源汽车低碳发展已成为汽车工业全球竞争的关键胜负手,而完整、清晰、准确的碳足迹核算体系是新能源汽车产业低碳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雷军表示,截至目前,我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尚未形成系统的碳足迹政策管理体系,已发布3批共24个行业核算方法,但尚未覆盖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 雷军表示,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碳足迹核算体系,支撑碳足迹精确管理、核算、认证以及核查,助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双碳”目标的实现。 他提出四点建议:建立系统的碳足迹管理体系,全局指导新能源汽车产业低碳发展;制定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碳足迹核算标准及方法;建立新能源汽车碳足迹行业数据平台;完善碳足迹认证、评级及激励机制。 建议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大功率快充基础设施建设 充电基础设施是新能源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持续增强我国新能源汽车国际竞争力,推进大功率快充发展将成为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发展方向。 对此,雷军表示,当前我国公共充电桩中快充占比仅为四成,且快充功率普遍较低,导致充电速度慢、排队时间长、周转效率低等问题依然突出,难以适应当前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 在建议中,雷军提议:强化政策引领,统筹推进大功率快充网络规划布局;组建国家级创新合作平台,加强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加强建设服务保障,推动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普及。 建议三:加强电子废旧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废旧物循环利用,雷军表示,加强电子废旧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对于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雷军建议国家制定我国电子废旧物循环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时建议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强协同规范发展。 据统计,2020年我国居民手机保有量已高达12.6亿台。当前,公众对信息泄露风险的担忧也不断加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电子废旧物回收率难以实现大幅提升。雷军建议,在电子废旧物循环利用各环节中,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操作规范,打通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公里”,有效提升电子废旧物回收率。 此外,雷军还建议积极开展个人电子废旧物碳积分试点,便于查询个人电子废旧物流通信息,展示个人碳积分及排名信息等,适时向全国推广,提高公众参与度。 建议四:促进民营企业深入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报告》显示,我国内地接受款物捐赠共计2086.13亿元,其中民营企业的贡献占比51.79%,占据企业捐赠总额的一半以上,是我国慈善捐赠的主力。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深入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雷军表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要迈向更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从注重数量、规模向提升能力、效率转型,相关部门需采取措施,激励和指导民营企业进一步找准慈善需求和自身优势的结合点,帮助民营企业创新行业模式,提升公益效率,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此,雷军建议适度放宽企业基金会注册门槛及业务范围限定,帮助企业提升从事公益事业的专业化水准;制订三至五年服务改革方案,强化对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专业指引与服务。 雷军还建议探索新型捐赠方式,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公益创新。其中,在捐赠行为之外,建议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公益创新,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和创新动能,主动提供“非捐赠公益服务”,在主业产品或服务中充分体现社会价值;同时提供更具前瞻性政策指导并形成具体的工作流程,协助对接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民营企业在乡村振兴、应急救灾、无障碍服务等众多领域持续贡献更大力量,创造更深远价值。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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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王海京:发挥公益慈善组织作用2022-03-07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名誉会长王海京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共同富裕是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之一,共同富裕需要共同奋斗。 王海京委员认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社会资源进入公益慈善事业,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来说是一个巨大利好,也对公益慈善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王海京委员建议,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公益慈善组织要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帮助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从政策、制度等方面激励、支持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别是在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中,要体现自愿原则,不能强制,不能摊派,也要防止一窝蜂、相互攀比,杜绝恶性竞争、虚假慈善等情况发生。 首先,开展更广泛有力的公益倡导,从税收减免、社会组织服务准入、公益慈善组织管理等方面推出更切实可行的激励性政策制度,为企业与社会群体参与公益慈善提供更多路径选择和权益保障,激发并呵护更多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公益的意愿和积极性;其次,要加强引领,引导企业和社会群体关注真问题、响应真需求,避免公益资源的浪费;再次,要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社会群体提供公益参与的专业方案和执行能力支持;最后,要建立公益慈善供给与需求有效撮合机制,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接企业和社会群体公益慈善资源与公益慈善受益群体需求,为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专业、便捷的枢纽与平台。 王海京委员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强公益慈善领域特别是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规范公益慈善组织行为;公益慈善组织自身要实施精细化、精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治理结构,增强自律能力,提升自我治理水平。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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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2-03-07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重视家庭,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有关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一、《意见》出台的背景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开展专项研究,以实践中多发频发、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完善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共计二十条,从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依法保护好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重要论述精神,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要求。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以司法手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意见》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二)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法典针对监护、收养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分别作出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被收养人的规定。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为基本原则。《意见》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法律精神,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就未成年人接受询问、提供证言等情况,针对性地规定为其提供适宜场所环境、可不出庭作证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三)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强制报告义务内容实践中,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不知或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却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的情况。相关政府部门的适时介入,对于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具有保障性、兜底性的重要意义。为此,《意见》规定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在工作、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合力,共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此外,《意见》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四)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该规定较为原则,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如何进入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均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对于不作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作为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意见》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下一步,各部门将严格落实执行《意见》规定,切实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法发〔202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现就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在家庭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最大限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二、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各部门在临时庇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要持续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帮扶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体系。要深刻认识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突发性特点,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意识,指导其依法及时保存、提交证据。三、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各部门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以及受理案件、转介处置等工作中,应当就采取何种安全保护措施、是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加害人的处理方式等方面听取受害人意见,加大对受害人的心理疏导。四、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各部门在受理案件、协助执行、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工作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受害人已搬离与加害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将受害人的行踪或者联系方式告知加害人,不得在相关文书、回执中列明受害人的现住所。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不得公开。五、推动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将家庭暴力防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平安建设考评机制作用。完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反家暴工作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各部门间数据的协同共享。探索通过专案专档、分级预警等方式精准跟踪、实时监督。六、公安机关应当强化依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观念和意识,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七、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的培训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临时庇护场所建设和人员、资金配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提供转介安置、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救助服务。八、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健全服务网络。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当地妇女联合会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近寻求法律援助。加强对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作用,扎实做好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预防家庭暴力发生。九、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治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建立医警联动机制,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医疗诊治资料收集工作。十、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注重家校、家园协同。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加强心理疏导、干预力度。十一、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十二、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各部门就家庭暴力事实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保护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时,可安排心理咨询师或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不出庭作证。十三、各部门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或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四、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视情况送达当地妇女联合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十五、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注重释明和说服教育,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十六、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载明协助事项。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予以协助。十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接到报警后救助、保护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等。十八、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等,填写回访单或记录单,期满由当事人签字后向人民法院反馈;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填写情况反馈表,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等。十九、各部门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或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可以探索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机制,缓解受害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创伤,矫治施暴者认识行为偏差,避免暴力升级,从根本上减少恶性事件发生。二十、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大学习培训力度,熟悉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作出程序以及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等,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普法宣传。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教育部 公安部民政部 司法部卫生健康委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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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那些事儿!2022-03-04政策依据向上滑动阅览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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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决定: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2022-03-02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3月2日召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拐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迅速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公安部要求,要深刻认识当前拐卖犯罪新形势新特点,重拳出击、多措并举,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迅速掀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高潮,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公安部要求,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要深化“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会同社区、街道和村组深入群众家庭,走访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等,全面梳理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线索,重点排查疑似被拐人员,充分发挥民政、卫健、妇联等部门职能优势,在福利救助、卫生健康服务、走访慰问等工作中及时发现拐卖犯罪线索。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广泛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涉拐线索。对疑似被拐人员和寻亲人员,要第一时间采集DNA等信息,加强信息研判,为专项行动提供有力支撑。公安部要求,要以打开路、全警动员,集中侦破一批案件。要快破现案,对失踪未成年人、疑似被拐卖被侵害妇女立即启动快速查找机制,确认为拐卖案件的要严格执行“一长三包”责任制,力争现案全破、盗抢儿童案件必破。要多破积案,在常态化侦破拐卖儿童积案的同时,重点攻坚拐卖妇女积案,全力组织开展攻坚突破。要督办大案,公安部将挂牌督办一批久侦未破、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缉捕逃犯,集中发布通缉令,全力开展缉捕,会同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拐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要组织刑事技术专家开展比对会战,集中查找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要充分发挥反拐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被拐妇女儿童的康复安置、关爱帮扶、隐私保护,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公安部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全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强化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最大限度铲除拐卖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要强化宣传发动,全面推动反拐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切实增强全民反拐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关爱等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公安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拐卖犯罪,深入推进反拐工作,有效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预防、发现、打击、解救、安置等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打击治理工作还任重道远。公安部已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打出声威、打出实效,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来源:公安部刑侦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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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儿童医学中心罕见病实验室成立 200多种儿科罕见病种可诊断2022-03-02近日,北京儿童医院成立国家儿童医学中心罕见病实验室,可诊断超过200种的罕见病。“约80%的罕见病由遗传因素导致,因此提升基因检测的能力,对于罕见病的早诊早治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儿童医院副院长、国家儿童医学中心罕见病中心副主任李巍说,新成立的国家儿童医学中心罕见病实验室,通过细胞遗传学诊断平台、遗传代谢产物筛查平台、分子遗传学诊断平台,以及专业的生物信息学分析团队,可诊断罕见病种类超过200种。本月,北京儿童医院还发布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巢计划”,可对200余种可干预的严重遗传病进行筛查。 北京儿童医院党委书记、国家儿童医学中心罕见病中心主任张国君介绍,全世界发现的罕见病超过7000种,其中超4000种为儿科罕见病。我国约有2000万罕见病患者,每年新增患者超20万人,约72%在儿童期发病。罕见病存在致残致死率高,医师知晓率低的特点,有30%患者在5岁前死亡,而误诊率则高达42%。要改善这种局面,张国君认为,应建立完善的、全链条的诊疗体系,加快发病机制研究和“孤儿药”研究。近5年,该院住院诊治的罕见病目录疾病患儿6039例;近3年,门诊诊治罕见病目录疾病患儿26396人次。“患儿的随访情况令人喜忧参半。”张国君介绍,超过60%的患儿病情好转,甚至康复;约15%病情得到稳定。也有约10%的患儿因病情过重或就医、诊断错过最佳时机,在会诊一年内去世。李巍介绍,2018年,有关部门制定了含121种罕见病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2019年,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成立,覆盖全国324家医院;全国已注册的罕见病患者组织已有130家。该院也于2021年成立了国家儿童医学中心罕见病中心。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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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2022-03-01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部署要求,各地在定期开展学生视力监测、完善学生视力健康档案、强化视力管理和近视干预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仍有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或检查、违规违法提供无资质近视防控产品和服务,干扰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损害学生视力健康,严重侵害了学生利益。为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和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和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无资质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各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学生近视等常见病监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时,要对相关检测机构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无资质的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视力监测、检测等工作,应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 二、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营销宣传行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近视防控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严厉打击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 三、严控近视防控产品和服务质量。禁止向校园提供未获得相关资质的近视防控产品和相关服务,坚决避免造成学生视力健康“二次伤害”。采用质量认证手段推动近视防控工作,积极开展教室照明和读写台灯等健康照明产品、桌椅人体工效学产品、眼视光产品、学习用品、验光配镜服务等认证工作,提升近视防控相关产品质量和视觉健康服务水平。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次的认证采信机制,广泛宣传获得认证的眼视光产品和服务,为持续优化近视防控工作提供保障。 四、严格视力监测数据安全管理。监测组织部门、学校和检测机构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应用等全周期安全防护。不得私自对外泄露学生个人和视力等信息,不得与第三方共享用于商业用途,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视力检测与相关服务督导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对检测人员资质、工作流程和方法、质量控制以及近视防控产品和服务提供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严肃处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机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