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首个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地方标准出台2021-05-08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民政局等11个部门共同印发《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业务提供指引,促进司法工作和社会工作有效衔接,以期为司法工作借助社会力量提供样板。 《实施意见》明确,由路桥区委政法委(或委托司法机关)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司法社工签署劳动合同,并负责对司法社工进行督导、培训与评估等工作。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应当拥有5名及以上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社工,其中至少包含1名女性。司法社工在开展工作过程中 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契合性、系统性、多方参与、分级分类干预的工作原则 。 对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未成年人案件, 实行一案 “承包制”,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均由司法社工介入 ,进行同步结对,落实 “专人跟踪,一案到底、一站式服务” ,无特殊情况不更换司法社工。 《实施意见》还对司法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等服务,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服务,不良行为教育矫治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司法社工参与 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等服务 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均可以委托司法社工 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担任合适成年人、情绪疏导、心理测评、跟踪帮教等 工作, 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救助和保护等 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执行阶段,可以委托司法社工 对判处羁押刑的未成年罪犯开展跟踪帮教 ,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开展社区矫正等 工作。 在司法社工参与 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服务 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监护侵害情况,可以委托司法社工 对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疏导、支持 。 对于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请求给付抚养费等情况,或者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必要时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同时可以通知司法社工介入, 参与审判纠纷调解、着力修复未成年人心理创伤 。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纠纷、抚养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司法社工 开展涉未民事案件观护服务 。 在司法社工参与 不良行为教育矫治服务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服务 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承担未成年人工作职能的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开展未成年人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服务或其他预防工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爱工作委托给社工组织。接受委托的社工组织应根据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需求、特点以及不良行为的程度,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需求、特点,分派合适的社工开展服务。 对于一般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司法社工经过走访、调查评估后,可以 进行必要的情绪辅导和行为干预 。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司法社工 开展训诫教育服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专门学校对于转入的未成年人,可以委托司法社工予以跟进,对于是否需要转入、转入后应如何教育矫治提出可行性方案 。 据悉,路桥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政府、司法和社会资源融合,创建“党委政府主导、检察机关推动、职能部门联合、专业组织参与、社会力量协同”的少年司法一体化社会观护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入司法社工,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和帮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救助和保护,落实“专人跟踪、全程观护、一案到底”。该项目于2018年4月被评为全国未检创新实践基地实践项目。 2020年8月,《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试行工作正式启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总结本地的实践情况,联合区委政法委等10个部门制定了《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有何亮点? 亮点一: 流程之间无缝衔接 《实施意见》侧重于司法工作和社会工作之间的衔接,从社工引入、委托流程、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设计,在司法工作和社会工作之间架起桥梁,真正实现国家标准落地生根。 亮点二: 帮扶服务专人跟进 《实施意见》的核心模块,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救助等服务,内容从侦查到批捕、起诉、审判以及执行阶段,涵盖刑事诉讼全过程,落实“专人跟踪、全程观护、一案到底”。 亮点三: 帮扶领域全面综合 《实施意见》除了刑事领域,还结合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以及不良行为矫正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方面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亮点四: 11部门联动保障 《实施意见》以检察机关推动,区委政法委主导,联合法院、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团委、妇联、关工委等职能部门,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领域开展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转载请注明来源
-
民政部:全国已建成近6000个镇(街)社工站!看看一、二季度还有哪些重点工作2021-05-08今天上午10时,民政部举行了2021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副主任贾维周通报了民政部党史学习教育有关进展情况、第一季度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和第二季度相关工作安排,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介绍了近阶段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进展情况,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解读了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据介绍,第一季度,民政部推动各地壮大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部署开展并完成了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目前,全国已建成近6000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第二季度,民政部将继续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季度民政重点业务工作有哪些进展 ——民生兜底保障方面 ,出台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文件,指导地方调整优化农村低保“单人户”政策,进一步落实扣减就业成本和低保渐退政策,加快构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提请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截至 3 月底,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 4391.3 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 793.9 万人,农村低保对象 3597.4 万人 , 全国城市低保平 均标准达到 684.1 元 / 人·月,农村低保标准达到 6045.4 元 / 人·年 ,同比分别增长 7.7% 和 9.9% 。 1-3 月全国累计支出低保资金约 461.9 亿元。 ——社会组织管理方面 ,持续清理整治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全面部署开展进一步打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组织开展 2020 年全国性社会团体、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年度检查工作。强化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将 8 家未按期完成年检整改、 4 家收到行政处罚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开通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一站式”预审服务,争取“跑一次”办理完成登记业务,切实减轻社会组织负担。 ——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方面 ,积极配合做好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文件的出台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全国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目前,内蒙古、辽宁等14个省(自治区)已经完成换届选举。集中力量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服务工作,加强后续扶持。 全国 3.5 万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中 93.1% 设立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81% 集中安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达到每百户 30 平方米标准。联合中央宣传部宣传发布 10 位“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事迹。 ——区划地名管理服务方面 ,稳慎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审核报批。推动修订《地名管理条例》。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制作播出《中国地名大会》第二季。持续推进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更新完善。有序开展蒙甘线、赣鄂线、鲁豫线等 13 条省界联合检查,启动冀晋线、苏皖线、浙皖线、川青线等 4 条省界界桩更换工作。 ——社会事务管理方面 ,持续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 一季度全国累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16.7 万人次 。督促指导地方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清明节祭扫管理服务工作。加快推进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和登记办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制定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和开展“跨省通办”的政策文件,组织实施“福康工程”,为困难残疾人提供手术矫治、康复训练等服务。 ——养老服务发展方面 ,联合有关部门编制“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规划,开展养老服务立法研究,召开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专题会议,牵头研究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相关政策文件; 发布生活照料、社会工作、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等4项行业标准。推进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 。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督促指导地方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养老服务 2021 年标准立项工作,筹备首届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 ——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 ,推动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配套法规政策,开展儿童收养示范性培训。推进完善涉外收养登记管理。部署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督促指导地方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工作。 报请成立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地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 指导各地全面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细排查、精准认定、精准保障工作,强化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关爱保护 。 ——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方面 ,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慈善法执法检查整改落实工作。配合财税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保障企业和个人对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部署开展 2020 年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开展第三批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遴选工作。 推动各地壮大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目前全国已建成近6000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部署开展并完成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持续推进志愿服务信息数据的归集和管理,加强志愿服务活动监督 。 民政部第二季度有哪些工作安排 第二季度,民政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当前和全年各项工作。↓↓↓ 一是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加快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部署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 二是 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专项检查行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 加快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开展社区社会组织“邻里守望”关爱行动 。 三是 继续指导各地做好村(居)委会统一换届选举工作,加快推进集中安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组织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 四是 稳妥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推进2021版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建设,指导各地推进界线联检和界桩更换工作。 五是 组织开展6.19全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推动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启动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持续推进婚俗改革工作, 加大各类殡葬服务设施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 。 六是 组织开展全国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研究制定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配套政策文件,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 七是 筹备召开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 ,组织做好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推进年度孤儿助医助学计划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项目实施。会同各地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 八是 持续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慈善法执法检查整改落实工作,扎实推进第九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筹备工作, 继续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 “ 三区 ” 计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 牵 手计划”,持续推进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本)上线运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中国社会工作,转载请注明来源
-
民政部今年已排查非法社会组织线索35批216家 关停非法社会组织网站两批20家2021-05-08“已排查非法社会组织线索35批216家,关停非法社会组织网站两批20家,曝光2021年第二批、第三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共21家,公布第一批、第二批地方民政部门依法取缔的部分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共160家。”在民政部今天上午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介绍民政部联合中央多个部门开展的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时,公布了这组数据。 “3月20日以来,民政部紧锣密鼓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举措,打出了一套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组合拳’。”黄茹说。 出台一系列文件,为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提供政策依据。3月20日,民政部等2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3月29日,民政部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防范非法社会组织以公益慈善名义行骗敛财的提示》;4月7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向全国性社会组织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 协调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形成全方位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合力。3月26日、29日、30日和4月1日,民政部分别组织全国性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在京标识性会议会展场所和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召开4个座谈会,传达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切实履行应尽职责和义务,进一步强化防范意识,加强行业自律。 4月9日,民政部召开全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调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加快推进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全面开展。 黄茹介绍说,各地民政部门围绕本次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采取措施,有的地方通过下发通知、召开会议等方式,向社会组织、知名会议会展场所等相关主体提出明确要求;有的地方畅通电话、邮箱、接待窗口等投诉举报渠道,广东、安徽等地增设有奖举报平台,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有的地方对社会各界提供的线索迅速核查立案,并根据案情迅速予以取缔或劝散,对证据尚不充分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及时形成涉嫌名单并集中公开曝光;在工信、网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陆续关停了一批非法社会组织网站。 黄茹表示,民政部将持续曝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和已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名单;本月底将对全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进行第二次调度,督促和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特别是北上广深等地民政部门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打击力度,再集中取缔一批非法社会组织、关停一批非法社会组织网站、加注一批非法社会组织标签。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焦敏龙
-
捐赠3.5亿 建全国首家慈善学院2021-05-082021年5月8日,在浙江工商大学110周年校庆日,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5亿元人民币,成立浙江工商大学英贤专项基金,资助浙江工商大学建设全国首家慈善学院,培养本、硕、博国民教育系列公益慈善人才,助力学校提升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省教育厅副厅长于永明、计财处处长潘伟川,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GAOYANG(高央)、基金会中心网总裁程刚、中静实业(集团)董事长助理戴敏有,浙江工商大学党委书记陈柳裕、校长郁建兴、党委副书记钱天国、副校长赵英军等出席资助协议签字仪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四年多以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慈善活动逐步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但公益慈善人员普遍缺少专业训练和从业经验,公益传播、项目营销、筹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滞后。为了推动现代慈善教育的发展,浙江工商大学将这笔资助款用于慈善学院的建设和慈善人才的培养。 郁建兴校长在致辞中说,建立英贤慈善学院,不仅是探索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新道路、造就中国公益慈善专业人才的重要渠道,也是浙江省“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措施。同时,建设英贤慈善大楼,也将为杭州乃至浙江创造新地标与新符号。 奥籍华人GAOYANG(高央)先生与浙江工商大学渊源深厚,他的父母是著名慈善家鲁家贤先生和高文英女士,均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的前身杭州商业学校。多年来,他与父母一起投身慈善公益事业。今天,他来到父母的母校,为浙江工商大学110岁生日送上“英贤专项基金”。他表示,此次资助既是饮水思源回馈父母的母校,更是希望借此推动慈善专业教育与推广普及,赋能浙江工商大学学科创新与人才培养。 来源:钱江晚报
-
图解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2021-05-07稿件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
图解 |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四大亮点2021-05-06
-
如何修订慈善法?专家将聚焦热点难点提交建议稿2021-04-29正式施行不到5年,公益慈善业界和学界强烈呼吁修订我国首部《慈善法》。2021年4月26日,《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暨专家建议稿项目启动仪式在上海交通大学举办,相关学者专家、政府官员和慈善组织从业者聚焦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慈善法》为何需要修订?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2020年10月份的报告中指出,《慈善法》落实过程中显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与社会财富量级、第三次分配的地位不相匹配,《慈善法》在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中的效能还需进一步激发。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作为慈善活动主要载体和《慈善法》规制主要对象的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目前,慈善组织质量、数量、结构等与立法预期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社会组织缺乏认定与登记成为慈善组织的动力。 第二,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行业自律薄弱。地方慈善监管和执法机构监管力度不足,部分基层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不到位,对慈善组织的要求偏多、指导服务不够,慈善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发挥有限。 第三,促进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慈善组织的表彰激励制度尚未完全落实或不够完善,金融、土地、慈善信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尚未进一步明确,捐赠票据出具困难,慈善组织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机会较少。 第四,互联网慈善活动需要进一步规范,如对网络募捐等互联网新问题的规范不足。 第五,应急机制不健全。在新冠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物资储备和资源调度机制不畅通,出现运行效率低,信息披露不及时、捐赠款物处置迟缓、志愿服务统筹不全等情况。 2021年全国“两会”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决定启动慈善法修订工作。 3月26日,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京召开慈善法修订工作专家座谈会。全国人大社建委主任何毅亭主任表示,将继续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吁请相关高校和法律界专家积极参与修订工作。 全国人大社建委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指出了慈善法修订工作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要研究近年来经常引发公众关注的网络慈善;研究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慈善活动的特点规律,并纳入法律予以规范;明确公开募捐主体、接收捐赠主体的界定范围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需要进一步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增加对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下开展慈善募捐、进行慈善活动的有关规定。 如何修订《慈善法》? 值此开门修法之际,京沪两地公益慈善专家王名、徐家良、陆璇及其所在机构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决定慈善法修订研讨系列沙龙,定期聚焦若干主题,邀请相关学者专家、政府官员和慈善组织从业者开展深入研讨,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出慈善法修订专家建议稿,为进一步推动慈善法治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在26日的首场研讨沙龙上,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介绍了本项目缘由及用意,指出要积极响应全国人大关于慈善法开放修法的要求,动员慈善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在认真总结五年来执法经验基础上深入研讨,在达成共识基础上形成草案及时提交立法机关。 上海交大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认为,《慈善法》实施5年来,总体上来说是好的,但还是存在着一些制度性的缺失和规定的不明确,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问题有必要加以讨论修改。 他建议扩大慈善组织的范围,除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外,还可以考虑在编办部门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的社会企业等认定为慈善组织,使慈善组织更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同时,他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类似于国家慈善委员会这样的机构来统一管理慈善事业,确保各个部门之间协调低成本。 对于个人救助问题,徐家良指出,考虑到个人救助属于个人互助的范围,因此,《慈善法》不需要涉及到规范个人救助的条款。 他建议《慈善法》还要解决慈善组织权利少义务多的现象,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充分调动慈善组织积极性。另外,有必要设置慈善管理专业,加快高校慈善人才的专业培养。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认为,《慈善法》中关于慈善组织方面的规定的修改或增补,最重要的是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要通畅社会力量依法行善的道路,解决慈善组织认定难的问题,让更多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增加慈善行业的“市场主体”数量。 同时,他认为要保障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让慈善组织可以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中依法行善,而不是被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工资限额等方面的不合理规定所限制发展,严重挫伤了慈善组织的积极性。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罗昆指出,《慈善法》的修订首先要对接《民法典》的基础概念和制度。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吕鑫指出,目前慈善组织的认定和免税资格认定是分离的,如何让两者衔接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他曾参访国外的慈善机构,当慈善组织的注册申请通过后,相关信息将与税务部门同步,如此,慈善组织可以很快获得相关税收优惠。 “《慈善法》不仅仅是修订的问题,还可以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立法之后,更重要的是执行,明确责任很重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原党委书记刘忠祥表示。 上海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张晓颖透露,上海正在进行地方慈善立法,通过立法来扶持慈善组织繁荣发展。她建议《慈善法》的修订要处理好相关部门的管理,形成统筹协调、共襄发力的关系。“从前瞻性来看,是不是要提前规范个人求助、网络募捐等原先没有涉及的问题?” 此外,她建议增设慈善文化和社区慈善两部分内容,弘扬慈善文化,推动慈善地标、设施的设立和慈善教育的发展。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潘江雪强调,《慈善法》应放宽对公益创新的包容度。“要明确什么叫突破宗旨、业务范围、地域范围,这个限制不能过于狭窄,不然会给监管部门带来特别大的困扰,也不利于公益创新。” “民政部门编制紧张,人手少,而针对慈善组织的备案又过于细化,要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去备案,占用了很多时间。”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理事长吴伟建议真正把慈善活动的备案当成备案,而不是当成审批程序,以减轻监管部门和慈善组织的负担。 身处互联网发达的浙江,他也建议大力发展互联网公益平台,一方面要规范监管,一方面要鼓励创新。“传统的筹款方式越来越难了,如果有更简易、方便的方法,为什么不用互联网的方式去做这件事?” 据悉,后续该项目还将通过线上和线下轮流举办举办一系列研讨与意见征集活动,并最终形成《慈善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提交给立法部门。 来源:界面新闻
-
首个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服务行业标准发布2021-04-28日前,《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服务规范》)行业标准经民政部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准号MZ/T 167-2021。 《服务规范》由民政部提出,由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牵头起草,历时近3年,先后经过预研、申请、答辩、立项、征求意见、集中审查、多次论证修改等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宁夏回族自治区儿童福利院、郑州市儿童福利院、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等单位参与起草《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首次从实务角度系统回答了社会工作在儿童福利机构“做什么”、“怎么做”等基本问题,通过全面规范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方法等,明确了社会工作在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责定位和服务空间,填补了相关领域专业服务规范的空白,对推动儿童福利机构标准化建设、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源自实践要求并在项目中反复检验 自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来,许多儿童福利机构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培养和引入社工人才、设置社工岗位、组建社工部门等多种方式探索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但从实践看,社会工作服务推进面临诸多难点和瓶颈问题。最为突出的是,社会工作在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责定位不明,主要面向机构内部分儿童和儿童的某个问题,与已有的养育、医疗、教育、康复等专业服务之间关系不清,沦为附属角色、边缘地位,社会工作的专业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为此,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自2013年开始,进行了6年项目实践,逐步形成了“以儿童最佳安置为目标”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模式,明确了社会工作在儿童福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机构儿童开展全人全程安置服务,以促进儿童实现最佳利益。特别是2016-2018年间,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选择地处我国东中西不同地域,兼具省级、省会城市级和地市级不同代表性的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项目基地,共同探索本土化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实践。在此过程中,项目团队边实践、边总结、边提炼,共同探索解决了模式落地中的许多现实问题,比如:如何采取内部转化方式培养社会工作队伍,如何建立完善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如何看待主责社工在所负责个案中的权责,如何处理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档案与行政档案及医疗、教育等服务档案的关系,如何在外部督导支持下培养内部督导,等等。 有效回应民政部门法定监护职责要求 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或长期监护,并采取家庭寄养、收养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这对具体承担收留、抚养责任的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了要求:安置服务由谁负责、如何开展?《服务规范》清晰回应了这些问题。第一,首次对“安置服务”做出了科学、精准的界定,即社会工作者以儿童能够进入永久性自然家庭为首要目标,根据儿童需求,协调不同专业团队,依托多种安置方式,促进儿童进入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环境而开展的工作。第二,确立了服务原则,包括“利益最大原则”、“伤害最小原则”、“永久安置优先原则”和“全程服务原则”四项。特别是“永久安置优先原则”明确提出“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应以儿童能够永久进入自然家庭,获得法定监护人照料和稳定生活环境为首要服务目标”,有助于社会工作者准确把握现实条件制约下的短期安置目标与儿童利益要求下的长远安置目标,积极努力促进儿童实现妥善安置。第三,系统总结了社会工作者对每名儿童开展安置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儿童评估”、“家庭招募”、“家庭评估”、“儿童辅导”、“家庭培训”、“融合服务”、“跟进服务”和“儿童保护”八个核心板块,澄清了常见的以个案、小组等社会工作方法来指代服务内容的错误做法。第四,统一规范了社会工作服务流程,既符合社会工作的专业理论,又贴合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实际,把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有机融合到从儿童入院到离院的全过程,提出了相应的服务要求,设计了配套的工具表格。由此,安置服务在儿童福利机构得以落地落实。从实践效果看,《服务规范》在项目团队的推行,切实提高了机构儿童的安置效率,缩短了安置时间,扩大了安置范围,更好地实现了儿童最大利益。 助力儿童福利机构向专业化、高质量转型 《服务规范》的推行有助于大大降低儿童福利机构的行政管理风险,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从儿童利益角度说,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难以精准有效满足儿童的多样化需求,会出现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服务规范》明确提出,安置需求评估、安置方式决议、安置服务介入等环节,都应由社会工作者牵头,通过跨专业联席会议等方式统筹养育、医疗、教育、康复等相关部门,在专业评估基础上进行,促进了机构内各项服务资源的有机整合,减少了对儿童服务的行政干预。从预防风险角度说,社会工作者通过专业服务实际发挥着“代理家长”的作用,协助机构管理者及时关注和有效满足每名儿童的每个需求,及时发现和终止侵害行为,及时提供后续保护服务,并把机构照料者、寄养家长等儿童服务人员纳入服务范围,提高他们的照料能力,提供及时的技术和情感支持,大大降低了服务中的各种风险。 积极探索社会工作本土化发展路径 社会工作在实务领域本土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上述提到的工作理念、职责定位、服务制度等方面探索外,《服务规范》还在组织管理、人员培养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在组织管理方面,《服务规范》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应设置社会工作部门或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负责为儿童提供安置服务”,并结合国内外实践提出了社会工作者的配备比例,即根据所服务儿童人数按1:40的比例配备社会工作者,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管理范围,明确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和相应职级体系,为解决社会工作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阵地、岗位设置、专业晋升等重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参考。在人员要求方面,提出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背景入职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利用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持续提升专业能力等。 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推动《服务规范》宣贯实施工作,开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标准建设。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将充分发挥专业引领和平台作用,积极争取多方支持,共同深入推进《服务规范》的宣传、培训和落地见效。 点击这里阅读原文《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MZ/T167-2021)》 稿件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