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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斌:大力发展社会工作要让社工在岗位上“留得住”“用得上”“做得好”2021-03-252021年,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新阶段,社会工作的发展也迎来新局面。 3月12日,新华社受权发布《政府工作报告》,“大力发展社会工作”被重新写入,社会工作将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3月1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搭建更多志愿服务平台,健全志愿服务体系。” 社会工作迎来发展机遇,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才能在社会治理中真正发挥作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思斌认为,要让社工在岗位上“留得住”“用得上”“做得好”。 社工参与乡村振兴有现实、制度、专业合理性 从“十四五”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新阶段。《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王思斌认为,《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针对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通过自身能动性的工作,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反过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2020年10月,民政部召开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提出力争“十四五”末,实现乡镇(街道)都有社工站,村(社区)都有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社会工作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地位得到普遍认可。 王思斌表示,从我国面临的总体形势来看,结合中央已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要进一步走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走进城乡居民特别是贫弱群体的生活,向他们提供适宜的服务,这是发展大势,有充分的现实合理性、专业合理性和制度合理性,社工行业对之应有清楚的认知。 社会工作人才更多是流动而非流失 1988年,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批准下设置社会工作与管理本科专业,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走上了正式恢复重建的路程。 重建并不是简单恢复,而是在改革开放和全球化背景下,对中国社会工作进行全面发展,实现教育和实践的双向互动,为后续的发展储备人才,并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2006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以评价、使用、激励、培养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从这一年算起,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社工人才队伍逐步壮大,但目前还存在职业发展路径不够明确等问题。 从上海、广东等发展较快地区社会工作人才的发展路径来看,专业方面可以走督导路线,行政方向可以走总干事路线。但碍于数量限制,大多数社工的职业前景不够明晰,容易遇到晋升的“天花板”,缺乏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职业晋升体系。 与此同时,虽然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迅速增加,但也还没有出现“桃李芬芳”的局面。高校增设社工专业后大量招收学生,但由于薪酬、体制、社会认同等问题的存在,毕业生对口就业率并不高。 王思斌认为,我们更应该从大口径上看待这种现象。要厘清社工专业毕业生和社工行业从业者流失是流到了哪里,是流失还是流动? “社工专业毕业生毕业后不进社工事务所,可能去了社会工作相关领域,从事着社会工作的相关职业,这样来看社工专业毕业生并没有流失,更多是一种流动,而流动对于社会工作专业来说更为利好,社工的理论和技能可以在不同领域中获得充分实践。” 王思斌表示。 社工要“留得住”“用得上”“做得好” 截至2020年底,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已达150万人,持证社会工作人员突破66万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提出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已经完成。 2021年1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 2021年1月,北京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结果揭晓。经过评议答辩、评审表决、验收及社会公示,最终有13名社会工作者获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这标志着北京市三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梯队正式形成。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已经壮大,如何让他们真正发挥作用呢? 王思斌表示,首先要“留得住”;其次是“用得上”,社会工作是具有专业性的职业,如果只做一般劳动力使用,实际上社工就没有被“用得上”;最后是“做得好”,要解决社会工作本地化问题。 “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时间看似不短,但对于一个专业来讲还有较长的路要走。现在看来中国的社会工作发展还处于相对初级阶段。”王思斌表示。 - END - 来源:公益时报,作者:张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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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布2021年第二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2021-03-24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整治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公布2021年第二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请社会公众提高警惕,避免受骗上当。如发现下列组织的活动线索(如活动场所、 负责人等),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投诉举报”栏目进行投诉举报。 1.中国产业发展促进协会 2.中国茶业管理协会 3.中国质量认证监督委员会 4.亚洲语言艺术家协会 5.国民健康服务业发展研究院 6.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研究会 7.中国绿色能源环保产业协会 8.老年健康运动福利协会 9.国际华人艺术家联谊会 10.中医药民间协会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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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负责同志就《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21-03-23日前,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民政部负责同志,请其就出台《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通知》的联合发文单位达22家之多,据我们所知,这也是多部门首次专门就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联合出台的重磅文件,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社会组织要依法登记、依法运作,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是法治国家,支持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运作、维护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正当权益,是我们的一贯方针,同时,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也是我们的一贯方针。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明显减少,社会组织生态空间日渐清朗。但近年来受利益驱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一些地方非法社会组织又有所滋长。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非法社会组织历来工于“蹭热点”,窥伺国际、国内环境中蕴藏的“商机”,以便牟取非法利益,对此,我们必须警醒。这次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亮利剑、出重拳,目的就是绝不允许非法社会组织成为“十四五”开局起步的“绊脚石”。一方面,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18个部门将联合开展为期3个半月的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3月20日,召开了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电视电话会议,向全国进行了动员和部署。此次专项行动,是继2018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来的第二次专项行动。相比第一次专项行动,这次行动规模更广、参与部门更多、打击力度更强、措施更严厉,必将对非法社会组织形成压倒性态势。另一方面,民政部联合21个部门印发了这个《通知》。联合发文参与部门之多、涉及面之广、对策之精准,都是前所未有的,这既说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也说明各部门的心是齐的,认识是一致的,这对深入持久地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必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2、《通知》以“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为标题,非常有力度,请问这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相比,非法社会组织飘忽不定,“神出鬼没”,但非法社会组织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它们非常需要宣传渠道、活动场所、资金来源、网络营销平台以及各色人等的“捧场”,离开了以上条件的支持它们是无法存活的。所以《通知》开宗明义,着眼点是铲除非法社会组织赖以生存的土壤,体现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思维,找准了非法社会组织的“七寸”。比如,如果大家不去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对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奖牌、证书等不感兴趣、不“知假买假”,非法社会组织就没有了骗钱敛财的市场;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社会组织及人员的活动时,若事先“验明正身”,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背书,非法社会组织就无处扩大其影响力;如果党员干部慎友慎独慎微,随时随地牢记党纪国法,依法依规参加社会组织活动,非法社会组织唬弄公众的“权威背景”就会灰飞烟灭;如果各种公共活动场所不“唯利是图”,特别是一些标志性的会议场馆若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乐园”,非法社会组织就没有了表演的“舞台”等等。因此,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政府部门有责,社会方方面面也都有责、有戒,只有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都来共同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通知》提出的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的目标。 3、《通知》的核心精神和内容是什么?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通知》的核心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六不得一提高”,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倡导性要求和禁止性规范,再一一对应处理措施,可操作性强。 “六不得一提高”基本涵盖了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的必要条件、必要支撑和养分来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精准武器。非法社会组织具有隐蔽性、随机性、分散性等特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发现难、取证难,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打击难度大。如果仅就打击而打击,我们玩不起这种“捉迷藏”的游戏,因为我们的人力、手段、时间和精力都很有限,“捉迷藏”难以达到治本的效果,往往会使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陷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状态。因此,《通知》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教训,根据近年来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新特点和新动向,从切断非法社会组织的营养来源入手,对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所、空间、宣传渠道、人员支持等各个环节进行封堵,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可能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全面加强对各类合法主体的管理,力求通过管住合法,达到制止非法的目的。实践证明,只要“六不得”中涉及的单位、个人都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非法社会组织必将因“缺氧”而慢慢死亡;只要“一提高”提出的目标能够顺利实现,从事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不法分子气焰必然会受到极大震慑。 同时,《通知》对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部门也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力图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治理闭环,让非法社会组织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让其藏身无处、难行寸步。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定要牢记《通知》提出的规定和要求,与非法社会组织划清界限。否则,相关监管部门就会找上门来,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将面临法律法规的惩戒。 4、请解读一下,《通知》对哪些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答:具体而言,《通知》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任何勾连或合作。针对非法社会组织寻求合法“保护伞”的特点,加大对那些与非法社会组织沆瀣一气的合法主体的处理力度。二是要求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主要是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包括一些离退休干部要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三是要求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针对一些新闻媒体未核实被报道者的身份就进行宣传,导致为非法社会组织背书的问题,《通知》要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四是要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通知》对这些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提出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会议、办公场地等要求。五是要求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任何线上活动便利。针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下转线上的特点,要求各互联网企业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六是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针对非法社会组织以骗钱敛财为主要目的的特点,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七是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针对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其责任人却“毫发无损”的问题,提出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提高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成本。 5、对于违反《通知》要求,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人员,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惩处措施? 答:《通知》不仅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了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的要求,还对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措施既基于部门现有职责,又根据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特点进行了针对性细化,力求起到管到位、管根本的作用。例如,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接受非法社会组织为分支或下属机构等行为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处罚,对被处罚的社会组织,要公告包括其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处罚信息,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宣传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宣传的新闻媒体和图书出版单位及责任人;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便利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网信、电信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处置非法社会组织网站和APP,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且拒不改正的互联网企业依法处罚;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要对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6、公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有什么重要作用? 答:2021年公布第一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后,社会各方面反响非常强烈,说明这件事情达到了预期效果。我们要感谢新闻媒体朋友,正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才让越来越多的群众认识到非法社会组织的危害性,让非法社会组织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其中公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名单是最基础的工作。一方面,公布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名单是要提醒广大社会公众跟它们打交道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也恳请社会各方面提供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线索。“涉嫌”就是还不确定,由于非法社会组织不像合法登记的组织有固定的场所、电话和联络人,活动地点不确定,仅仅依靠现有执法力量很难发现。公布名单后,一旦有社会公众提供的线索,就能够为我们进一步核查创造条件。对查证属实、证据确凿的,将依法予以取缔。所以说,曝光是借助社会力量尽快弄清情况、给予有力打击的重要一环。许多事例证明,曝光是有重要作用的,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名单公开后迫于舆论、法律、道德等多方面压力,有的作鸟兽散,也有的收手不干了。 7、有种说法认为非法社会组织之所以大量存在,其中原因之一是目前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高、登记困难,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答:这种说法不能成立、不符合事实。我们可以先看一组数据:建国初期,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文革”前夕的1965年,全国性社团接近100个,地方性社团6000个左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全国性社团1600多个,地方性社团发展到近20万个;党的十八大前夕,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达46.2万个;截至目前,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90万个,总数量比十八大以前接近翻了一番。从数据上可以看出,我国社会组织的规模整体上一直处于稳步增长扩大的趋势。近几年,随着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组织正从“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进入了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的高质量发展期。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性社会组织已遍布所有行业和各个领域。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成立,理应更严格些,门槛理应比地方性和基层社会组织要高些、严些,必须具备行业代表性和会员广泛性,三、五个人一发起就想成立一家全国性社会组织,早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了。从社会组织的层级看,成立地方性特别是市、县层面的社会组织的难度要小于成立省级层面和全国性的社会组织,这也是为什么地方和基层社会组织的增长率远远大于全国性社会组织的原因。 8、目前很多非法社会组织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真假难辨”,名称极为相似,请问社会公众如何能快速甄别“李逵”和“李鬼”? 答:非法社会组织为了迷惑公众,从名称、组织架构等各个方面都模仿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果不注意观察,的确让人难以识别很可能被“忽悠”。为了更好地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社会组织的防范意识,置非法社会组织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通知》专门强调了识别非法社会组织的方法,告知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前,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实其是否为合法登记的组织。凡是在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中找不到的,就可能涉嫌非法社会组织,你就不应轻信上当。同时,我们希望社会公众发扬斗争精神,一旦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要及时举报、举证。在我们这么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国家,每个人出一份力就一定能汇聚成排山倒海的磅礴力量,一定能铲除非法社会组织的滋生土壤,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营造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祥和喜庆氛围。 9、请介绍一下非法社会组织迷惑社会公众的主要手法有哪些? 答:许多非法社会组织非常狡猾,绞尽脑汁用各种方式让人信任其“真实性”和“权威性”,总结起来一般有以下几种手法: 一是名称让人真假难辨。很多非法社会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等名头,有的在名称上与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仅一字之差,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社会公众难辨真假。二是活动领域“蹭热点”。非法社会组织善于打“擦边球”,往往跟风“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热点,吸引眼球。三是组织形式 “品种繁多”。非法社会组织有的以“协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等传统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有的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活动,令人防不胜防。四是包装宣传“高大上”。有些非法社会组织特意在党政机关办公地附近或附属场所租用办公场地,有的拉拢一些退休党政干部或社会名人“站台”、“代言”,有的找各种媒体为自己进行宣传“贴金”,用各种手法增加其“可信度”。五是用合法外衣做掩护。有的非法社会组织千方百计“投靠”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下,变身为分支机构;有的与合法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有的想方设法成为事业单位的下设机构,鱼目混珠。但假的真不了,不管它们如何狡诈,只要我们稍加小心,非法社会组织还是能够识别的。 10、请问如何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成效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通知》的各项要求和措施真正落地生根,见到实效。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要向本地区、本系统内的服务对象、监管对象做好《通知》的传达和阐释解读,组织大家认真学习《通知》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准确把握《通知》精神。二是加强制度配套衔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三是强化检查总结。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为进一步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夯实基础,筑牢根基。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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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2021-03-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党委网信办、监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文化和旅游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外汇管理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分局)、知识产权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日趋清朗。但也必须看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仍时有发生,其滋生土壤依然存在,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有的非法社会组织为寻求合法外衣的庇护,千方百计“挂靠”到合法组织名下或者与其共同开展活动,鱼目混珠;有的线下被取缔后,变换名称在线上继续活动,手段更便捷、形式更隐蔽;有的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随意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这些都污染了社会组织的生态环境,增加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难度。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全方位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有关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自觉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得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得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向社会公告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并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依职责严厉查处,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党员干部(含离退休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增强甄别意识和警惕性,不得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对违反有关规定、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融媒体中心、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新媒体在报道社会组织活动前,应依据民政部门信息对其身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得为其刊登广告;图书出版单位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出版宣传册、图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宣传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种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火车、高铁、飞机、轮船、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及机场、码头、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或播放电子广告;各种会议中心,会展中心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展销场地;城市的标志性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或办公场地。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民政部门发现此类情况的,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各互联网企业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便利。各互联网企业要强化旗下平台管理,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与管理,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意见,依法依职责责令其查封、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各平台公众账号和网站,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便利。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客户身份的识别、本外币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列入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不得为其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外汇局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金融机构相关违规行为。 七、进一步提高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成本。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和惩戒,研究制定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在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获得荣誉、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更严格的措施。 要注意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社会公众在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活动前,要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上当受骗。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按照通知要求迅速采取一系列精准有力的行动,既要抓好部门内上下协同,也要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确保打击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为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尽职尽责,为营造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平安社会环境作贡献。 2021年3月20日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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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2020发布,明确党建等重点考察指标2021-03-203月12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对外发布。通知附件中列明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全国性学术类社团、全国性公益类社团、基金会(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实地考察主要查看资料目录和评估指标。 其中基金会(慈善组织)评估指标2020显示,在对基金会(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时,党组织建立情况、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等8项指标将被重点考察。 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2020显示,在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时,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开办资金、党组织建立情况等6项指标将被重点考察。 无论是否参与2020年度的社会组织评估,对于基金会(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来说,了解这些评估指标和实地考察主要查看资料目录,无疑都是十分必要的。 哪些机构不予评估? 虽然通知针对的是全国性社会组织,但通知中提出的不予评估的情形,对各级各类社会组织都具有参考价值。 通知明确,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参加2019年度检查;2.2019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3.2018年度和2019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4.2020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2019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履行2019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义务的;2.2020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3.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4.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此外,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重点考察哪些指标? 对于参评的社会组织,主要评估哪些指标呢? 基金会(慈善组织)评估指标2020显示,评估指标分为共分为四级,共计1000分。 一级指标包括:基础条件60分;内部治理430分;工作绩效390分;社会评价120分。 基础条件方面的二级指标包括法人资格20分、登记管理40分。 内部治理方面的二级指标包括组织机构45分、党的建设65分、人力资源管理50分、档案、印章管理15分、财务资产管理255分。 工作绩效方面的二级指标包括社会捐赠50分、规划与计划20分、公益项目255分、信息公开65分。 社会评价方面的二级指标包括内部评价20分、公众评价30分、管理部门评价70分。 基金会(慈善组织)评估指标2020列出了8项重点考察指标: 1.党的建设方面,党组织建立情况15分; 2.财务管理方面,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20分; 3.财务管理方面,资金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10分; 4.财务管理方面,账务处理20分; 5.财务管理方面,投资决策程序5分; 6.财务管理方面,项目资金使用及监督10分; 7.财务管理方面,关联交易管理10分; 8.公益项目方面,项目内容具有公共利益属性5分。 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2020显示,评估指标分为共分为四级,共计1000分。 一级指标包括:基础条件70分;内部治理450分;工作绩效360分;社会评价120分。 基础条件方面的二级指标包括法人资格27分、登记管理43分。 内部治理方面的二级指标包括组织机构40分、党组织65分、人力资源65分、档案印章管理25分、财务资产管理255分。 工作绩效方面的二级指标包括业务(项目)管理75分、提供业务服务145分、诚信建设120分、特色工作20分。 社会评价方面的二级指标包括内部评价30分、公众评价20分、管理部门评价70分。 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2020列出6项重点考察指标,具体包括: 1.基础条件方面,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开办资金8分; 2.内部治理方面,党组织建立情况15分; 3.内部治理方面,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20分; 4. 内部治理方面,账务处理40分; 5. 内部治理方面,项目支出管理15分; 6. 内部治理方面,投资管理9分。 实地考察主要查看什么? 通知明确,评估工作共分为四个部分:网上填报、材料准备、实地考察、等级确定。 社会组织要按照评估指标和实地考察资料目录,认真准备资料。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由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那么,实地考察主要查看什么呢? 2020基金会(慈善组织)实地考察主要查看资料目录显示,主要包括以下28项内容: 1.基金会基本情况介绍(3000 字左右); 2.现行章程(章程修改再提供章程核准批复); 3.2018、2019、2020 年度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相关资料; 4.现有理事、监事名单及备案通知书、备案表等; 5.2018、2019、2020 年度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姓名、报酬金额以及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姓名和相互关系; 6.现有负责人(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简历(理事备案表); 7.离退休领导干部在基金会任职、批准文件和取酬情况; 8.监事(监事会)作用发挥情况资料; 9.全部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设立及管理相关资料; 10.2018、2019、2020 年度理事会会议纪要; 11.内部管理制度; 12.基金会设立党组织的批准文件及党组织开展活动资料; 13.现有专职工作人员花名册(含姓名、职务、学历、年龄、政治面貌、所属工作部门等); 14.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参加业务培训资料; 15.2018 年、2019 年向民政部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复印件); 16.基金会发展规划; 17.2018、2019、2020 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18.2018、2019、2020 年度会计账薄、凭证和财务审计报告; 19.现有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证明资料; 20.基金会投资资料(投资制度、投资种类、决策程序等); 21.2018、2019、2020 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财务状况资料; 22.2018、2019、2020 年度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23.2018、2019、2020 年度接受的物资捐赠协议及公允价值确定资料; 24.公益项目目录(2018、2019、2020 年度所有公益项目),累计公益项目 3 年的支出金额,按照支出金额由大到小排列; 25.公益项目开展有关资料(以 2018、2019、2020 年度为主),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方案、项目执行方选择、受助人选择、项目监督、项目效果、项目总结等资料; 26.基金会获得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资料; 27.基金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8.评估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020社会服务机构实地考察主要查看资料目录显示,主要包括以下29项: 1.单位基本情况介绍(3000 字左右); 2.法人登记证、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 3.章程核准批复(单位成立后章程未作修改的不需提供); 4.现行章程(复印件); 5.近三年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变更登记情况; 6.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理事、监事)的相关资料; 7.办事机构及岗位职责; 8.党员名单、建立党组织的批准文件及党组织活动记录资料; 9.会计人员姓名、职务、资格证书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10.工作人员花名册(含学历、职务、职称、年龄、政治面貌、专兼职及返聘情况、所属部门等); 11.理事及行政负责人简历; 12.行政负责人年度考核资料; 13.2018 年和 2019 年向民政部门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复印件); 14.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15.现行章程、本届理事会及行政负责人产生的会议资料; 16.监事(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相关资料; 17.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资料; 18.开展的主要业务(项目)及相关资料; 19.落实承诺服务制度、开展诚信建设的相关资料; 20.涉及有关投诉反馈机制及服务满意度调查的资料; 21.参与制定法律法规或向政府建言献策的资料; 22.接受政府委托项目或购买服务的资料; 23.参与脱贫攻坚情况和疫情防控情况的资料; 24.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资料; 25.2018 年和 2019 年会计账簿、凭证及审计报告; 26.有关宣传资料; 27.获得表彰奖励的证明; 28.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9.评估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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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关停2021年第一批10家非法社会组织网站2021-03-18日前,民政部会同网信、电信主管部门,再出重拳,精准打击,依法关停2021年第一批10家非法社会组织网站,清除了有关关联网页信息。 为进一步夯实线下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成果,铲除非法社会组织网络活动根基,形成线下线上治理闭环,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前期已分三批,对55家非法社会组织网站及其开办的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账号予以关停。 此次的关停操作,为2021年第一批,涉及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中国文艺名人协会、建党伟业文艺奖组委会等10家已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 民政部对非法社会组织“零容忍”,下一步将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加强网络监测与排查,线下线上同步查处,坚决清理非法社会组织生存空间。对于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非法社会组织发起人,还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纳入违法互联网站(主办者)黑名单。 民政部欢迎社会各界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通过“投诉举报”栏目,提供涉嫌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信息、主要负责人及骨干人员的线索信息。 此外,再次提醒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在与其他组织开展合作或者参与其活动时,务必注意核查其身份。全国90万家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微信号:chinanpogov)等渠道在线查询。 附:2021年第一批被关停网站的10家非法社会组织名单 1.中国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行业协会 2.中国文艺名人协会 3.亚洲文化艺术奖组委会 4.中国国际和平文化发展协会 5.世界和平文化传播奖评委会 6.中国文艺飞龙奖评委会 7.建党伟业文艺奖组委会 8.中国传统艺术协会 9.中国传统艺术交流协会 10.中国艺术家协会河北省秘书处 查验社会组织真伪请点击下方图片 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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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遴选接受社会公众评价2021-03-16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第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通知》,民政部组织第三方人员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和技术测评,共有23家平台通过了审查和测评,现进入社会公众评价环节。欢迎公众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参与评价。投票时间为3月15日—3月20日,公众评价情况将作为下一步现场评审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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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救助相衔接 共解百姓揪心事2021-03-16当低收入群体遇到大病、重病时,慈善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结合自身工作经历,积极建议促进慈善资源与救助需求对接,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为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贡献慈善力量。 因病致贫、返贫的风险依然存在 “医生,不能再给我放弹簧栓了。再放,我好不容易筹的钱就不够用了。”回忆起多年前一场手术中病人的这句话,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凌峰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凌峰医生依然非常感慨。“与现在相比,当时的救助政策和公益慈善力量相对薄弱。”凌峰说,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老百姓的烦心事、揪心事,一旦发生大病,对家庭经济情况往往会造成沉重打击。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近日发布的《我国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剖析与对策研究报告》显示,白血病等大病给患者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北京同心圆慈善基金会对其2019年至2020年救助的427名大病患者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后发现,患大病后带来的现实是支出的大幅增加和收入的急剧减少。 对于大病患者而言,往往需要到一线或二线的医疗机构看病,除直接医疗支出之外,房租、路费、餐饮费等开支也是不小的负担。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感同身受。赵皖平曾一年走过10余个省的60余个贫困县,在脱贫攻坚一线走访调研是他的常态。“和城市相比,农村的医疗条件相对较差,白血病这样的重大疾病和器官移植这样的手术对家庭的拖累更重。”赵皖平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依然存在,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建立预警机制精准防返贫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描绘出未来五年更好地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的奋斗目标,提出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优化社会救助和慈善制度。 赵皖平建议,应加大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医保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相应的平台,以互联网、大数据为抓手,提高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率,让更多的大病患者受益。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淄博市原山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孙建博认为,脱贫攻坚过程中实施了精准扶贫,防止返贫也要精准施策。孙建博同样建议,借助大数据支撑,筛查支出骤增、收入骤减的已脱贫对象。对于大病患者,要进一步完善大病补充保险、社会救助、政府兜底保障等政策,对症下药消除返贫风险点。建立“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医保”的多层次医保救助体系。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副院长高华俊认为,后脱贫攻坚时代,要加强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在保证慈善事业公正性、透明性、规范性的同时,为慈善组织参与大病救助建立良好的保障机制。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理事长戚学森建议,要提高慈善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衔接的精准度。他举例说,慈善组织接收到大病患者的求助信息后,要仔细查询看病需要多少、医保报销了多少、政府救助了多少、有关单位帮扶了多少,最后根据差额来决定救助标准。 加强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监管 近年来,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作为个人求助及社会互助的创新模式,发挥了“救急难”作用,帮助不少家庭渡过了难关,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因病致贫、返贫的发生,成为现阶段社会救助体系及医疗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 据水滴公司创始人兼CEO沈鹏介绍,截至2020年12月,水滴筹已为困难大病患者免费筹得超过370亿元的医疗救助款,3.5亿爱心人士支持了平台的救助项目,累计超过11亿人次参与爱心捐赠。 “众多慈善组织和平台在慈善救助方面发力,有必要搭建行业联合平台,建立医疗救助的标准体系。”戚学森建议,防止慈善资源的浪费,同时要更好地规范商业行为、自助行为、慈善行为的边界。 赵皖平告诉记者,在肯定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作用的同时,要想方设法推动其长远发展,这也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的监管主体尚未明确,在个人网络求助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引发社会公众的质疑。 为此,赵皖平建议,以立法或慈善法修订形式确定个人大病网络求助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明确监管职责,包括对服务平台实行准入管理,对合格的平台颁发证书并加以公示,对不规范经营的平台采取惩罚措施。同时,在技术、安全、运维等方面建立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设定准入条件,规范业务开展,引导平台合规发展。 来源: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