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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补丁公告”能带来多大利好?2021-03-04岁末年初,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话题再成为舆论焦点。 事情要回溯至两个月前。2020年12月30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以下简称为“三部门”)及各地陆续发布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与2019年相比,2020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数量大幅度减少。 以北京市为例,2019年获得这一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有770家,2020年则仅有265家。“这或意味着上百亿的公益性捐赠享受不到税收优惠,会极大打击捐赠者的信心。”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中国慈善家》。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数量大幅度减少,原因在于2020年5月出台的新规——《关于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27号文)。 在业界的争议声中,2021年2月7日,三部门针对上述公告再度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衔接事项的公告》)。其中就财税〔2020〕27号文中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评估等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和放宽。 2月新规一出台就被业内视为财税〔2020〕27号文的“补丁公告”。多位受访专家表示,政策不衔接的问题本不应该发生,“补丁公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合了财税〔2020〕27号文的瑕疵。 政策衔接出现问题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国家用于鼓励企业和个人向公益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指个人、企业等捐赠人自愿、无偿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组织或政府等部门捐赠合法财产,用于公益目的,捐赠人即可按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其中确立了新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制度。尽管此后三部门也针对该优惠政策发文,但在实践中,公益性组织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短,一年审核一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长期难获得该项资格、部分地区不认可异地捐赠等现实问题频出,亟待调整。 2020年5月21日,三部门正式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确认,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黄浠鸣看来,这一政策的出台回应了当下实际需求,尤其是解决了先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滞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每年确认、有效期短,少数地区不认可跨区域捐赠,社会服务机构难以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问题。 但同时它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该公告提到,社会组织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满足的其中一个条件为,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而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中,参与评级的条件之一是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这意味着,成立未满两年的社会组织没有申请资格。 据何国科团队的调研,截至2020年5月31日,107家参与问卷调查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中,55家表示根据公告要求,客观上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占比51.4%。 此外,关于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问题,也与前序政策民发〔2016〕189号文出现了衔接上的问题。后者根据不同的组织类型、资产规模、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等标准就划分了不同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同时规定了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例外情形。财税〔2020〕27号文却没有区分组织类型、资产规模,仅仅根据社会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制定了相应的“统一”标准,而且要求组织2018年度、2019年度的相关支出都得按照这一新标准来处理。 黄浠鸣指出,慈善组织、捐赠人对于政策文件的颁行无法进行事先预判,如果适用财税〔2020〕27号文中关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则会产生慈善组织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民发〔2016〕189号文的规定却无法满足2020年出台的新政策的情况。通过调研,有些慈善组织表示适用新规导致用事后的法律来规范事前的行为,远超慈善组织和捐赠人的政策预期;相关部门同样很难执行新规,就容易导致出现政策衔接不上的问题。 在财税〔2020〕27号文发布后的一个月,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发布了一项调研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5月31日,107家参与问卷调查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中,55家表示根据公告要求,客观上无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占比51.4%。 何国科告诉《中国慈善家》,如果因新旧政策衔接,导致大量资金无法抵税优惠,则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刻不容缓的“补丁公告” 对于2月7日发布的《衔接事项的公告》,多位专家表示,这份公告已经到了最后时间点,刻不容缓,“再不出台就晚了”。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专家透露,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捐赠额扣税优惠政策为全额抵消,而非日常情况下的捐赠全额的12%。而按照财税〔2020〕27号文中的要求,去年大批疫情中的捐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是严重的政策失误。”这位专家说。 黄浠鸣告诉记者,财税〔2020〕27号文出台后,关于评估、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等相关问题就已经浮现出来。地方民政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相似的困扰,多次向她的团队咨询,团队也曾采用口头及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0年12月30日起,各地陆续公布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名单,与前一年数量相差甚远。临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5月31日,业内情况愈加紧迫,呼吁政策调整的声音更为激烈,行业内专家学者、公益组织纷纷加入研讨。2021年1月底,大家才把意见以正式的书面材料形式提交给三部门。 何国科坦言,如果是在2020年11月左右推出这一《衔接事项的公告》,效果会更好,各地方在公布名单时也有据可依。他预判,2021年5月汇算清缴之前,各地会陆续出台第二批公告。 前述不愿具名的专家坦言,《衔接事项的公告》本可避免。如果财税〔2020〕27号文在出台前多方调研,组织专家研讨会或是向社会公告征询意见,政策就会更符合实践需求,后来出现的问题也会大大减少。 治标之后还需治本 《衔接事项的公告》发出的当天,广西心香公益社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心香社工”的李冬靖第一时间将这一“重大利好”转发至自己的社交平台。2021年1月,“心香社工”刚刚拿到公开募捐的资格,也是广西省级首个拿到公募资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李冬靖称,往年要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自己去税务机构碰运气,反复提交公益相关的材料作证,税务部门没有明确的文件参考,也很难做出评判。这样一来,能申请下来的几率几乎为零。而另一面,捐赠人对此也没有概念。 “捐赠者都是需要教育和引导的。”李冬靖认为,有了明确的公告文件,捐赠者的热情也会被带动起来。 在何国科看来,从短期看,《衔接事项的公告》对于2018年、2019年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的确是个利好举措。 2019年8月20日,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22家爱心企业为台风受灾区域重建捐款1.14亿元。 新规中明确,从2018年至该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此前,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对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成立的社会组织,截至2020年已经满两个年度的,可以申请社会组织评估。而在实践中,各地民政部门对申请评估两个年度理解不同,导致2018年成立的社会组织在2020年度未被纳入可以申请评估的对象。 数据显示,2018年度和2019年度我国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共约10.5万家,其中最具公益性的组织——基金会约有1300家。据测算,约有1000家基金会或因无法纳入等级评估而无法获得税前扣除资格。 何国科指出,对于2018年度登记的社会组织,2020年度尚未申请评估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可以给予2018年度登记社会组织一个政策空间,即允许2018年度登记的社会组织补充申请2020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只要补充申请评估了,即使尚未出具结论的,就可以认为满足‘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的规定。为了保证捐赠人的权益,我们建议各地民政部门给予2018年度成立的社会组织这个政策空间。” 他提醒2018年成立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各地民政部门是否有关于补充2020年度评估的通知,想要被确认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需要主动去申请评估。 此前,关于公益组织获得税前扣除资格必须评上3A的问题,在业内争议较大。主流观点认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国家给予捐赠方的优惠,而非给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两者之间无必然联系。 中国人口基金会副秘书长宋宏云对《中国慈善家》表示,《衔接事项的公告》是现行制度框架下的适度调整,从根本上并没有彻底解决慈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在等级评估等方面仍需进一步调整和改革。 在何国科看来,评估的目的是以评促建,以评估的方式来促进基金会建设,实现基金会的的高质量发展,但评估跟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挂钩,从法理层面来看,还需要再考量。 黄浠鸣也提到,等级评估规定是关系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长期性关键问题。她指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优秀社会组织的选拔机制、评判标准,将这样的标准作为税收优惠资格的前提,合理性值得商榷。 来源:中国慈善家杂志 ,作者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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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能力不足已经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2021-03-03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十四五”期间,“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理念,将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 公益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资金和资源的支持。在新环境、新发展阶段,如何提升筹资成效,践行组织使命,将成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破局点和发力点。 图片源于网络 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5日,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联合19个省市地区的合作伙伴,开展2021年度社会组织筹资能力需求调研。这也是目前国内,唯一连续3年开展的筹资能力专题研究。 本次调研共收集问卷113份,包含24864个数据,其中有效问卷105份,重复作答与不合格问卷8份,问卷有效率为92.92%。 参与者包括基金会、慈善会、社团、民非等社会组织负责人与业务骨干。工商注册与未注册的组织占比为3.8% 调研主要涉及社会组织的筹资规模、结构、运营推广,以及2021年筹资能力建设需求等多个方面。经过与前期数据进行比对,总结出3个主要发现。 图片源于网络 1、社会组织资金主要源于企业、公众和政府,国内基金会与慈善会的资助有限。 本次调研数据显示,社会组织的主要收入包括公众捐赠、企业捐赠、政府购买服务,基金会、慈善会资助相对较少。 从收入结构可以看出,企业捐赠占比31.14%,公众捐赠占比为27.36%,政府购买服务占比为22.64%。而居于公益行业生态链上游的基金会、慈善会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占比仅为12.04%。 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内地接收款物捐赠共计1509.44亿元,71.25%的资金流向了基金会与慈善会。其中,基金会接收捐赠占比为44.86%,慈善会占比为26.39%。 数据源于:《2019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 一边是众多一线社会组织缺乏资助,举步维艰;一边是大量资源集中在基金会、慈善会手中,自己开展项目。这导致了一个恶性循环:上游不资助(自己做),下游发展不起来,行业规模小、影响力不足,获得资助少。最终反噬整个行业。 受新冠疫情影响,许多社会组织收入降低,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国内的基金会与慈善会也加大了对一些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 2020年度《第四届中国基金会评价榜调研报告》显示,NGO接受基金会资助的平均金额与前两届相比呈持续上升趋势,但未接受资助的NGO比例也从18%上升至36%。这表明部分NGO获得了更多的资助。 还有数据显示,22%的(受访)基金会完成了67%的资助行为,这表示少数基金会完成了大部分的资助行为。 截止到2021年1月4日,全国共录得8549家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名誉理事长徐永光认为,中国定位为资助型基金会的数量占比不到1%,大部分还是自己做事,这反映我们行业发展水准非常低。” 2、社会组织重视筹资,但专业能力不足问题突出。 调研数据显示,78.1%的社会组织认为筹资 “重要且急需”,17.14%组织认为这项工作属于“重要不急需”的范畴,觉得筹资不重要的组织占比为4.76%。这足以彰显社会组织对于筹资的重视。 在疫情的冲击之后,虽然社会组织对筹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但从调研结果来看,筹资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升。这直接反映在筹资规划的制定上。 本次调研中,每年制定筹资计划的组织占比为54.29%,45.71%的组织未能连续制定筹资计划。这与去年的情况变化不大,但相对于2019年,制定计划的组织比例有所增加。 如果将组织比作一艘探索新大陆的航船,那么筹资计划就是指明方向的航海图,是推进工作、配置资源的重要参照。 超过四成的组织缺少连续的筹资计划,显示出部分社会组织筹资工作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这有可能为组织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当被问及“在筹资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主要有哪些?”,“筹款能力有待提升”,居于首位(54.29%)。“缺少专职人员”与“缺少外部资源”并列紧随其后(同为46.67%),选择“筹款方式创新不足”位列第四(30.48%)。 而在2019年与2020年的调研数据中,受访者主要将“筹资方式创新不足”、“缺少外部资源”、“缺少专职人员”视为筹资的主要障碍。 三年来数据的变化,显示出社会组织对于筹资工作的认识更加客观、真实,对于自身问题的洞察愈发理性、深入和全面。 筹资是社会组织的生命线,这方面的能力与成效,关系到组织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对每个行业从业者有着直接影响。 不过,筹资是实现公益目的的手段之一。如果片面追求筹资额,背离了回应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公平、进步的根本,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筹资绝不是各种技术手段的叠加。缺乏长远的战略和稳健的体系,再精湛的技术,最终也会走向低水平重复,即所谓的“内卷”。 “筹款方式创新不足”、“缺少外部资源”、“缺少专职人员”都只是表象,其实质问题是由于专业能力不足引发的运营管理等多方面挑战,这已经成为制约组织发展的顽疾。 那么,社会组织筹资能力建设的主要痛点在哪里?调研结果表明,“缺乏经费”一直是社会组织的老大难问题。 调研数据显示,66.67%的受访组织将缺乏培训经费作为筹资能力建设的主要障碍,紧随其后的是,“缺乏持续地辅导”和“不知道哪里有专业的课程”。 纵观2019-2021年的数据,“缺乏培训经费”一直困扰着社会组织。有秘书长坦言:“我们有限的资金往往首先用于开展项目,而轮到筹资能力建设这种软性支出,往往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与商业机构相比,NGO整体行业的基础建设投入相差甚远。”全球联合之路United Way Worldwide中国首席代表袁家凯认为,“在募捐产品设计上,眼泪指数高的项目容易获得捐赠,但类似从业人员的培训,信息化系统的开发等合理支出,却很难获得捐赠人的垂青。基础建设投入不足严重正在影响NGO行业的健康发展。” 3、筹资能力建设方式冗待创新,社会组织需要专业团队持续辅导。 数据显示,33.33%的社会组织在2020年参加了1次筹资培训,没有参加过的组织占比为29.52%。2019年参与过1次培训的组织占比为31.37%,没有参加过的组织占比为30.39%。 如果说2020年,主要受新冠疫情影响,人员流动和聚集的现象减少。那么2019年与2020年数据对比相差不到2%,就说明,新冠疫情不是影响筹资能力建设的主要因素,缺少资金投入与专业有效的内容才是症结所在。 据统计,2020年社会组织筹资能力建设以线上为主,占比为56.19%,参加公开课的组织占比33.33%,27.62%的组织选择了“团队内部分享”。 从培训效果来看,40.68%的组织认为线上培训效果很好,“对工作有一定帮助”,给予非常好评价的社会组织占比为6.78%。 另外,有44.07%的组织表示线上课程效果一般,“相关经验只适合特定的组织”,6.78%的组织认为“这对工作没有帮助”。 在线培训可以跨越区域和时间的限制,更加灵活、也便于控制成本。不过从内容到形式都需要有所创新。 2021年,社会组织对参加公开课、工作坊和聘请专家团队进行辅导表示了浓厚的兴趣。其中,60%的组织选择了参加公开课,愿意参加工作坊的组织占比为53.33%,希望聘请专家团队进行咨询的组织占比为35.24%。 有受访者表示,“很多时候,内容和时间都是碎片化的。偶尔听一次课,当时感觉挺好。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困难时,还是容易沿着老路走”。 在预算有限的前提下,得到持续深入地专业支持,已经成为社会组织刚需。 构建筹资体系重要步骤 根据柯氏四级培训评估模式(Kirkpatrick Model),从“学会”到“做到”、再到“做好”,需要跨越巨大的鸿沟,这个过程需要有人不断地提供反馈与辅导。 而“培训+陪伴”的轻咨询,可以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让社会组织与专业团队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工作中,以目标为锚点,通过系统化的知识输出与过程支持,将方法论、工具、经验与实践相结合,推动绩效提升。 这种边干边学的模式,有助于社会组织实现内外部协同,不断用实际成果来检验方法的有效性。最终,形成适合组织发展的筹资体系,助力组织高质量发展。 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投身公共服务生产,有效弥补了政府和市场供给的不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筹资贯穿社会组织的整个生命周期,而能力建设是一个“取势、明道、优术”的过程,作为组织的一项战略投资,推动人的发展与组织使命达成才是其价值所在。 本次调研,揭示了社会组织对于筹资能力认识的变化,折射出新的时期,对于开展系统化能力建设的迫切需求,并提供了提升筹资能力的参考路径。 在此,对支持和参与调研的组织与个人表示感谢。(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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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党组研究部署2021年民政系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2021-03-023月1日,民政部召开党组会议暨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部署推进民政系统2021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部党组书记、部长、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长李纪恒主持会议并讲话。 ■ 会议指出,党中央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以来,部党组坚持把推进乡村振兴作为新时代农村民政工作的重要抓手,成立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每年研究制定具体举措,推动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将1936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广泛动员慈善力量和社会组织参与,兜住兜牢了脱贫攻坚底线;出台专门文件部署指导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建设;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制度,将农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加强农村民政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创新乡村社会治理;优化有关行政区划设置;指导农村社区疫情防控,取得积极进展成效,为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目标任务履行了应尽职责。 ■ 会议强调,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年,做好民政系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肩负的职责使命,大力发扬孺子牛、拓荒牛、老黄牛精神,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不断在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上取得新成绩。 ■ 会议对做好今年有关工作提出五方面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如期完成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后,“三农”工作进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发展阶段,这是农业农村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是做好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奋斗目标;深刻认识民政在乡村振兴中担负保障基本民生、强化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等重要职责,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以乡村振兴统领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民政工作,坚决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扎实推进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脱贫攻坚的成就有多大,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义就有多大。要从工作机制、政策措施、服务对象等方面全面加强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要保持低保等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健全完善低收入群体监测预警机制,继续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服务,强化后续扶持。要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持续做好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要组织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办好第九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要推动开展全国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活动,激励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以昂扬状态接续奋战乡村振兴。 三、大力实施民政领域乡村建设行动。要加快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共同富裕大路上困难群众一个不掉队。要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要健全农村儿童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各地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要细化实施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提升工程,加强农村民政服务设施建设,做好民政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要加强有关行政区划工作和地名文化建设,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 四、持续创新乡村社会治理。要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做好制定实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村委会规范化建设、增强村级公共服务功能政策文件的有关工作。要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要全面深化“金民工程”应用推广,提升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要持续开展婚俗改革试点,深化殡葬改革。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理论武装,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重要指示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压实各方责任,部党组定期研究决策重大事项,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举措全面分解落实任务。要做好调查研究,总结提炼成功经验,找准工作重点和抓手。要用好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展示农村民政工作成就。 在京部党组成员出席会议。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来源:中国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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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强调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功能2021-03-02“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 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表示。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当日,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正式成立并揭牌。 “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希望社会各界能更加关心、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继续关心、支持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杨万明强调。 那么,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是怎样一个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当父母怠于履职或严重侵权的,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又该怎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呢? 办公室层级高、职能实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大会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为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揭牌。 新闻发布会的消息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不是一个松散性、临时性的议事协调机构,而是一项层级高、职能实、成员相对固定的重要工作机制。 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的职务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点。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沈亮为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则是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在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六个巡回法庭设立了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 据杨万明介绍,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统筹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管理,协调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巡回审判等工作。 从五个方面推进工作 杨万明表示,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后,将抓紧研究制定各项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工作。 一是要坚持少年审判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坚持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既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两法”的要求,也是充分履行人民法院职能,坚持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政策的重要体现。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统筹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要有效整合少年审判工作力量,设立工作规则和运行制度,要会同审管办等部门做好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项统计、单独考核等工作。切实强化对全国少年法庭工作的统筹协调、统一指导,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国法院形成示范效应,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审判的既往优势,坚持并巩固已有的经验成果,推动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问题的调查研究。要围绕低龄儿童犯罪、性侵儿童、拐卖儿童、校园欺凌、虐待儿童、留守儿童监护、儿童信息安全等社会关注的问题、司法实践反映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少年审判问题研究。及时修改或者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通过强化审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裁判彰显公平正义,符合人民期待。 四是要切实发挥众多研究平台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好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少年司法研究基地等平台的作用,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态势的分析研判,为更加精准掌握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律,制定司法政策、完善国家治理提供实证支撑。 五是要充分借助专家学者的智慧力量。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后,要抓紧聘任一批专家委员,要加强与专家学者们的联系,借助他们的智慧力量,推动形成一批有影响、有实效的研究成果。 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 据杨万明介绍,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120多万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发布会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对外公布。其中“某妇联诉胡某、姜某某抚养纠纷案”“某民政局诉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对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如何介入未成年人监护、抚养工作提供了指导。 “某妇联诉胡某、姜某某抚养纠纷案”中,胡某某(2003年3月6日出生)系胡某与姜某某非婚生女儿,后因胡某与姜某某解除恋爱关系,遂由胡某父母负责照顾、抚养、教育。2016年11月8日,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胡某某患有抑郁症、分离转换性障碍。 胡某、姜某某长期未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胡某父母年老多病,无力继续照顾胡某某,多次要求户籍所在地的村社、政府解决困难。该地妇联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胡某、姜某某全面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与本案类似的留守儿童抚养问题,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虽未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把未成年子女留给年迈的老人照顾,子女缺乏充分的经济和安全保障,缺乏父母关爱和教育,导致部分未成年人轻则心理失衡,重则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 郑学林强调,“本案中,法院积极探索由妇联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直接作为原告代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模式,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解决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 “某民政局诉刘某监护权纠纷案”中,2018年7月22日,刘某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于同月24日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公安局经调查发现,刘某还曾在2015年1月29日,将其所生的一名男婴遗弃在居民楼内。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犯遗弃罪,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 郑学林表示。 未成年人因为年龄、智力等原因,往往无法自我保护,作为最亲近的父母如果怠于履职或严重侵权的,这些未成年人权益由谁来保护? “这次编撰民法典对监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这样就对未成年人建立起了全方位的保障体系,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郑学林强调。 来源:公益时报,作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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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让慈善成为共享发展的长久稳定机制2021-03-02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并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成为重要目标指向,而共享发展构成了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从制度安排角度出发,共享发展有两条实现途径:一是由政府主导的法定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强制性共享机制;二是由社会主导的慈善事业,属于自愿性共享机制。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法定保障制度日益健全的背景下,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依然很滞后,事实上形成了通过共享发展走向共同富裕的短板,这无疑不利于社会财富分配格局走向更加合理,也不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同体。因此,需要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推动慈善事业大发展,进而真正为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新的有效机制。 现实基础 慈善事业在不断发展 我国慈善事业是伴随改革开放的脚步,在具有乐善好施优良传统和计划经济时期以“雷锋精神”为代表的乐于助人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从20世纪80年代出现个别公益基金会“试水”,到1994年《人民日报》发出“为慈善正名”权威声音和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益事业捐赠法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再到2016年全国人大制定慈善法提供法律依据与保障,我国慈善事业也从传统走向现代、从人治走向法治。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的主要成就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与慈善法相关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了红十字会法、企业所得税法。前者使红十字会系统的慈善活动被正式纳入法定慈善范畴,后者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做出了“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二是出台了一批法规规章。国务院制定了《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包括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管理、慈善信托管理、慈善活动支出、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信用管理、志愿服务、慈善信息公开、慈善财产保值增值、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理等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财政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的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慈善捐赠物资进口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性文件。三是出台了多项与慈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2017年以来,江苏、宁夏、江西、陕西等省(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慈善事业条例或实施办法,北京市、广东省等也出台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行政规章,这些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细化的规范。 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开始走向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不断发展,但法律意义上的慈善组织却是自慈善法实施之后才出现的。近年来,全国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从2016年的629个增长到2020年底的8076个,这些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慈善服务与内部治理结构以及慈善信息公开等不断走向规范。同时,民政部门加强了对慈善事业的监管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与此同时,强行募捐现象基本消除,无序募捐现象大幅度减少,减少了公众质疑与社会不满。这些进步是慈善法实施带来的直接效果,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已经走向法治化发展新阶段。 公民现代慈善意识明显增强。亲友相济、邻里互助以及基于地缘、业缘等关系的“一对一”式的传统慈善在我国源远流长且根深蒂固,慈善往往被视为富人恩泽穷人的事情,但随着慈善法的实施,平等的现代慈善意识和组织化的现代慈善活动明显得到强化。笔者在江苏、浙江、湖南、宁夏等地的调研中发现,城镇社区小微型慈善组织与志愿服务协会等不断涌现,社区慈善活动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相融合,得到了高度认同。网络慈善的发展持续释放公众的爱心善意。据统计,2017年通过12家互联网募捐平台完成的捐赠次数超过62亿次,2018年吸引了84.6亿人次关注、参与,2019年增长到108.76亿人次点击、关注和参与。2020年腾讯发起的“99公益日”互动人次高达18.99亿,3天内有5780万人次爱心网友通过腾讯公益平台捐出善款23.2亿元。全国注册志愿者人数从2016年不到3000万人增长至2020年6月底的1.72亿人,志愿服务团体数量从2016年底的28.75万个增长到2020年3月的116.36万个。可见,我国慈善事业正在走向大众化。 慈善资源的动员能力得到了提升。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的慈善捐助年度报告,从2015年到2019年,我国年度慈善捐赠总额(含款物)从1100多亿元增长到1509亿元,人均捐赠额从81.7元增长到107元。据民政部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国慈善组织用于扶贫济困的慈善支出达300多亿元,2019年同口径的慈善支出近500亿元。近年来慈善组织参与“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行动,引导慈善资源向这些地区倾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0年抗疫期间,全国接收善款善物超过500亿元。志愿服务构成了全民抗疫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截至2020年5月底,全国参与疫情防控的注册志愿者达881万人,志愿服务项目超过46万个,记录志愿服务时间超过2.9亿小时。可见,我国慈善资源的动员能力在不断提升,慈善事业在服务大局、应对突发事件与脱贫攻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慈善领域的创新不断涌现。慈善信托从零起步,发展到400多单,合同金额达30多亿元,这是我国慈善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标志。网络慈善借助互联网平台技术的应用,更是形成了慈善服务项目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接受大众检视并自主选择的新机制。在志愿服务方面,民政部门推广项目化运作、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同、“菜单式”志愿服务等新的工作模式,有效地促进了志愿服务的效能提升。许多地方的社区慈善组织与志愿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公共服务等相融合,既达到了慈善的目的,亦使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更加精准。 当前问题 不能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明确要求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些提法客观上要求慈善事业在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助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促使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从而为新时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清晰的目标、方向与任务。然而,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现实表明,离新时代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慈善组织发展缓慢,对收入分配格局调节作用微小。只有具有足够数量的慈善组织,才能真正成就相应的慈善事业规模并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才能为公众参与慈善与社会治理提供更加通畅、宽广的实现途径,才能形成更有力度的慈善资源动员能力,这是完成新发展阶段赋予慈善事业的重大使命。然而,迄今为止依法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数量不足1万个,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中占比仅为1%,没有达到立法机关及公众的预期。由于慈善组织发展缓慢,行业生态也未真正形成,公众眼中只有一家一家的慈善团体而缺乏对慈善事业整体的认知与认同,影响慈善资源的动员。例如,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1万美元,这意味着发展慈善事业具有丰厚的物质基础,但近几年的数据显示,每年通过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善物仅1500亿元左右,占GDP之比仅为0.15%左右;个人捐赠额每年仅300多亿元,人均捐赠约25元左右。这表明慈善方式的第三次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和个人财富共享方面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果慈善组织持续发展缓慢,我国慈善事业将因缺乏足够的载体而无法摆脱发展停滞的局面。 慈善事业结构不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微小。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多层次体系,特别需要慈善事业发挥积极作用。从国外经验和国内发展需要来看,慈善事业不仅应在筹募善款善物方面有所表现,更应当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然而,我国的慈善事业尚基本停留在单纯的款物募集上,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大多提供养老、育儿、残疾人服务等的现象并未出现,这使得我国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事业等因缺乏足够的社会力量参与而处于严重滞后状态,形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短板。 慈善治理机制尚未优化,失范现象时有发生。一是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存在问题。如有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足,透明度不高;多头募捐、欺诈募捐及募捐财物“跑、冒、滴、漏”等现象并不乏见,网络慈善中不时被披露的不良个案对公众爱心善意造成损害。以北京市为例,慈善法实施以来,有10余家慈善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5家慈善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0年以来,北京市民政局查处慈善募捐案件57件。二是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慈善行业组织的治理能力与服务功能很弱,无法发挥有效的引领作用;枢纽型慈善组织尚未真正形成,慈善领域一盘散沙的局面依旧,在遇到重大突发灾难时难以高效有序应对。三是对慈善组织的支持还很不够。如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不少慈善组织在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遇到了困难,获得的支持非常有限。公众对慈善组织透明、高效、专业等方面的要求很高,但部分公众对慈善组织依法聘用工作人员、列支管理费用等合法合理行为不理解。 未来发展 用新发展理念引领慈善事业大发展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没有科学的理念,不可能有合理的慈善制度安排,也不可能促成慈善事业大发展。在慈善领域,应当以共享发展理念为根本指导,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完善治理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真正成为第三次分配的有效形式、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共建共治共享社会共同体的有效载体,进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做出独特的贡献。为此,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统一的慈善财税政策。实践证明,没有有力的政策支持,不可能成就发达的慈善事业。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事实,表明国家的政策支持力度还不大,其中既包括现行支持政策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也包括还需要更有力度的政策支持。在这方面,一是要全面落实现行的慈善税收减免政策,切实保障面向慈善组织、捐赠方的优惠政策全面落地,并通过更加便捷的税收减免服务支持其发展;二是对慈善事业要有相应的财政投入,通过有规模、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购买机制,真正促使其与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公共服务事业有机融合,以此激励慈善组织获得更好的发展;三是适时推出更有力度的遗产税、赠与税等政策,促使先富群体率先树立现代财富观,让爱心善意得到充分释放。此外,还要不断完善法制,规范慈善行为,改进管理服务,平衡好依法监管和强化慈善组织自治能力的关系,避免因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而影响其健康发展。 立足国情,以社区慈善为突破口,实行款物募集与服务供给并重。一方面,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发展社区慈善不仅符合中华传统文化的取向,也是完善社会治理、促进社区团结的需要。因此,新时代的慈善事业发展可以社区慈善为重点。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募集善款善物的同时,应当快速增加服务型慈善组织,持续扩大慈善组织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围与规模。如果社区慈善能够遍地开花,慈善服务对象能够扩展到为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幼、妇、残等特定群体,我国的慈善事业就具有了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此,应当鼓励设立慈善组织,尊重慈善组织的自治性。我国需要有数以十万计的慈善组织,它们可以且应当成为国家现代化的积极力量。 加强理论研究,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慈善无国界,慈善事业有国界,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有成熟的理论支撑和优良的社会氛围。为此,理论学术界有责任在把握国家制度和发展全局的条件下,深入探究既符合国情又广泛吸取欧美营养的中国特色慈善理论,形成能够指导我国慈善实践的主流话语体系。主管部门与慈善业界需要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的影响,共同打造努力向善、理性行善、客观评价的社会氛围。 总之,慈善事业是有益于国、有助于民的社会事业,应当成为共享发展的长久稳定机制。我国已经具备发展慈善事业的日益丰厚的物质基础和群众基础,相关法制不断健全,政策取向日益明朗,只要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寻找到适合国情的发展路径,慈善事业就一定能够快速发展并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与使命。 注:本文转自《中国社会报》2021年2月26日第4版,作者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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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的函2021-03-01民函〔2021〕16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 2020年度检查的函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民政部将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作出初审结论。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我部(脱钩后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请直接将年检材料报送我部)。 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为提高年检实效,我部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结论。对虚假填报及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团体,我部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全国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民政部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全国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社会团体应于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2021年3月15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社会组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填写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社会团体应当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可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已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在提交年检材料前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并在网上填报。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后,应将年度资产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送。有关资产报告将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坚决制止“乱收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请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结合年检工作开展,同步组织实施一次“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将专项行动作为2021年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落实。要围绕“减免一批收费、降低一批收费、规范一批收费”的主要任务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形成具体落实方案,并如实填写“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表,之后打印一式两份与年检材料一并报送。如报送年检材料时未完成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的,可另行打印该表格于6月30日前单独报送。民政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加大对先进典型通报表扬和负面典型公开曝光力度。 (五)材料报送。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上年度年检问题整改报告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721)。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疫情期间,社会团体可通过邮寄方式向我部递交材料,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社会团体年检材料”。 三、年检方式和结论 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0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0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0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团体年检拟定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目分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公开—年检结论公告”栏目公布,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 社会团体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加盖年检印鉴。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四、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一)年检工作报告书填报咨询:(010)58124122。 (二)脱贫攻坚、对外交流材料填报咨询:(010)58124057。 (三)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填报咨询:400-1199797转8。 (四)年检网上系统填报咨询:(010)81909056。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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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21-02-25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2.泛海公益基金会 3.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4.华润慈善基金会 5.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6.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7.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8.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9.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10.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11.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12.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1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4.中华文学基金会 15.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 16.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17.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18.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19.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21.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22.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23.济仁慈善基金会 24.凯风公益基金会 25.实事助学基金会 2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7.致福慈善基金会 28.中华艺文基金会 29.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 30.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31.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32.健坤慈善基金会 33.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 34.润慈公益基金会 35.善小公益基金会 36.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37.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38.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39.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40.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4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42.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43.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4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45.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46.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47.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48.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49.中山博爱基金会 50.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 51.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52.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5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54.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55.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56.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57.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58.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59.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60.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 61.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 62.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63.中华志愿者协会 64.国际儒学联合会 65.智惠乡村志愿服务中心 66.德源希望教育救助中心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民 政 部 2021年2月20日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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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成就2021-02-25来源:中国社会保障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