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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组织不得借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活动违规开展评选评奖
    2021-04-02
    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特别是不得借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活动违规开展评选评奖。 3月25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就相关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选活动发布通报,通报强调,对借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活动违规开展评选评奖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借建党百年之机违规开展评选评奖活动 通报显示,近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线索,反映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领导科学专业委员会借建党百年之机违规开展评选评奖活动。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核查后发现,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于2018年11月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违规设立分支机构“领导科学专业委员会”。“领导科学专业委员会”于2020年11月违规开展“大美至美 中国好人”慈善公益普陀山峰会活动,并向有关企业和个人颁发“最具爱心团体”、先进个人等荣誉证书;于2021年1月违规在其网站上发布“激荡百年,领航中国,党的优秀儿女功臣谱”征稿活动,并拟对收录人物进行相关表彰。 目前,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已召开常务理事会,撤销了“领导科学专业委员会”,叫停了相关违规评选活动,并对分支机构设立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整顿。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按流程审批 为什么说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开展的“大美至美 中国好人”慈善公益普陀山峰会活动、“激荡百年,领航中国,党的优秀儿女功臣谱”征稿活动是违规开展呢?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审查事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评选数量、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活动周期和经费来源等。 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作为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请示党中央、国务院。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征求民政部意见并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待批准后由民政部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原则上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一次集中审核。 不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中,没有经过审核就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属于违规操作。 违规开展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及社会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具体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呢?《关于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违规开展评选活动的通报》明确,下一步,民政部将结合进一步核查情况及该会整改进展,依法依规在年检、评估、行政执法等工作中对中国国际报告文学研究会的违规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3月24日,民政部对违规开展“2020年中国大件物流风云榜”评选活动的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流通协会进行了通报。 2018年、2019年连续违规举办两届“天工精制”国际时尚珠宝设计大赛的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于近日被民政部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尽管《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一些社会组织仍在分支机构设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上,屡屡犯规、屡教不改,法纪、规矩意识淡漠,以为机构想怎么设就怎么设,活动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认为分支机构的活动与社团无关,对分支机构的情况一问三不知,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在相关通报中强调,各社会组织应当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纪意识,规范设立分支机构行为,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与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切实加强分支机构活动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特别是不得借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活动违规开展评选评奖。 下一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将持续对社会组织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特别是对借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活动违规开展评选评奖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查处;对目无法纪、有禁不止、屡教不改的社会组织,除对其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向社会公开通报,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不断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营造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良好社会环境作贡献。 来源:公益时报,作者:王勇
  • 互联网公益:用技术与能量促进“人的连接”
    2021-04-01
    第三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遴选已进入社会公众评价环节,民政部日前公布了23家平台名单。 顾磊 摄 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数据,2019年,我国20家互联网募捐平台汇集的慈善捐赠超过54亿元,同比增长68%。2020年尚未有相关数据公布,业内人士估计,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等原因,互联网捐赠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 慈善法实施以来,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筹款平台”)对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互联网公益已深入人心。包括既有大型商业平台上搭载的公益慈善平台和专为公益慈善事业垂直领域设立的专业平台在内的互联网公益第三方线上平台,为公众提供了直接捐赠、筹款、购买、传播互动、投资与志愿服务等多种参与方式。 筹款行业培育平台方德瑞信负责人叶盈认为,对公益慈善行业而言,互联网公益平台的价值首先是连接,帮助机构吸引到包括品牌、注意力、捐款、支持者等资源;其次是通过平台技术促进公益行业数字化、专业化发展;再次是对传统公益方式、传统筹款方式和公益生态的革新。她也指出,公益慈善行业应避免在未来陷入“向下发展”的困局。 推动公益行业专业化、数字化趋势 记者:互联网公益平台对于公益慈善机构有哪些重要价值? 叶盈:对于公益慈善机构而言,主要有3个层面的价值:倡导价值、筹款价值和品牌价值。这三者之间是交互关系。 从倡导价值来看,捐款只是公众支持公益事业的一种方式,最核心的价值与意义其实是帮助公益慈善事业吸引更多新的捐赠人和支持者。所以,互联网公益平台对行业的最大意义是提供了“接触点”,使公益慈善机构能够触达到更多的群体,找到更多支持者,连接起来发挥能量。 从筹款价值来看,虽然互联网筹款平台2019年的筹款总量在当年中国社会捐赠总量中的占比仍然不大,但这些平台尤其是腾讯公益平台对于大部分民间机构而言,是门槛最低的筹款通道,具有无可替代的筹款价值。对于大型公募机构而言,互联网筹款平台的出现改变了筹款市场,使得低成本、大范围动员公众成为可能,互联网筹款平台作为重要的捐赠渠道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大型公募机构纳入发展战略。 从品牌价值来看,搭载于大型商业互联网平台之上的互联网公益平台在为公益慈善机构提供倡导与筹款渠道的同时,也为公益慈善机构起到了品牌背书的作用,与此同时,机构的品牌也可以借助这些平台贡献的流量发散出去。 记者:对于公益慈善行业来说,互联网公益平台的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 叶盈:对于公益慈善行业来说,互联网公益平台发挥着推动行业数字化与专业化的价值。互联网公益平台为公益慈善行业研发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工具,不论是提升筹款便捷度还是提升项目透明度,都对行业提出了数字化与专业化的要求。 同时,互联网公益平台提供了直面公众筹款市场的通道,公益慈善机构必须要提升在项目包装、图片选择、讲故事等方面的能力,才能够获得市场的认可。 流量驱动放大了各种行业原本就存在的问题,但也促进了行业的自我反思与纠偏,比如对筹款伦理的重视与倡导。这些反思与行动也推动行业整体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革新公益慈善模式 记者:如何理解互联网公益平台对公益慈善模式的革新价值? 叶盈:首先体现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公益方式的革新,有效提升公益项目效率和公信力。 以典型的传统公益项目一对一助学为例,该模式中需要在信息透明上投入大量人力,要保证善款被真正用到受助者身上,而受助者的信息也能同步给捐赠人。区块链技术能够帮助一对一助学模式极大地提升效率,只要前期做好项目资料核实“上链”,捐款、监督都会自动跟进,等于平台系统做了“痕迹留存”,对于项目管理方来说可以极大地节省人力,而且平台还解决了信息对称、提升公信力的问题。当然,区块链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至少在传统的助学项目上已体现出革新的优势。 其次,互联网的平等参与精神体现在了对筹款方式的革新上。例如,原本的“善因营销”模式对于商家和公益慈善机构而言,合作的沟通成本较高,小商业个体户想和公益机构合作也比较难。然而,在淘宝公益平台上,不管是什么样规模的卖家,商家都可以通过店铺后台非常方便地设置公益宝贝(每卖出一件就捐赠1~2分钱),以此来支持公益事业。再如,以“收益捐”为例,就传统筹款模式而言,设立以理财收益捐赠为主的“永续基金”的门槛是很高的,只适用于大额捐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足够可观的收益支持公益机构运作,但支付宝公益的“收益捐”却能让普通人也能享有捐赠理财收益的参与方式——只要每天有超过一两分钱的收益就可以做捐赠。 再次是公益生态层面的革新。在互联网公益平台出现之前,民间机构与公募基金会合作的门槛非常高,大型公募基金会以自筹自用为主,但互联网公益平台的出现,降低了大型公募基金会分享公募权的门槛,同时也促成了中国式联合劝募模式的发展,对规模效应的追求推动公募基金会主动分享公募权并联合大量民间机构,提升了民间机构的数字化能力与筹款能力,革新了公益慈善生态。 公益行业应避免“向下发展” 记者:中国当前的互联网公益发展状况如何?未来又有怎样的发展趋势? 叶盈:从趋势上来看,互联网公益筹款额的总量增速很快,促进小额个人捐赠占比的提升。然而,互联网筹款总量仍然很小,未来互联网公益平台的发展,将有向上与向下的两个可能的趋势。 向上发展趋势即正向发展方向,互联网公益平台将持续扩大连接规模,同时不断提升公益慈善机构的专业性,并通过互联网技术的迭代与公益慈善领域合作不断激发创新;向下发展趋势即有可能出现公益慈善行业的供给能力与发展能力不足,跟不上互联网公益平台的发展与公益群体的成长,走向边缘化。 互联网平台极大可能会开发出更多的工具,不断降低公众参与互联网公益的门槛,尤其是饭圈、校友会、公司团队这类群体,本身就具备高度组织化与执行力特点,可能将成为互联网公益平台未来开展筹款与传播的主角,当这些群体成长速度和平台的成长速度超过了公益慈善行业的专业性的成长,该行业的主体即正式注册的公益慈善机构有可能将丧失在资源筹集端的主动性,走向边缘化,收缩成落地执行方和项目池供应商的角色,被动等待资源方挑选。 要避免出现向下发展的趋势,需要反思互联网公益平台设立的激励机制标准。目前大部分互联网公益平台,尤其是互联网筹款平台指向的目标是筹款额与捐赠人次,这其实是互联网行业常见的商业指标。在激励机制设计环节,互联网公益平台常常将商业营销逻辑套用在公益慈善领域。 我们希望互联网公益平台尤其是互联网筹款平台在制定规则时,要理解捐赠人心理与消费者心理的本质区别,避免交易式心态在公益慈善领域的泛化应用,并以增进社会信任资本为导向设计规则与激励机制,在设立平台发展目标上能跳出单纯的对规模的追逐,追求更具价值的目标:用互联网的技术与能量促进人与人的连接,助力社会问题的解决,甚至革新社会问题解决的方案。 来源:人民政协报,作者:顾磊
  • 全国“社工站”建设大步推进 打通“最后一米”工程加速前行
    2021-04-01
    “再过两月,去年疫情承接项目即将结项,我们正在接触街道‘社工站’,进行项目对接。”湖北省武汉市逸飞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陈兰兰表示。 陈兰兰所称的“社工站”是社会工作者在乡镇(街道)开展社会工作的基层综合性服务平台。 2020年10月17日,民政部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李纪恒部长指出,力争“十四五”末,实现乡镇(街道)都有社工站,村(社区)都有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要用财政预算、社会救助专项经费、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投入等多元方式,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此后,各省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推进社工站的建设。进入2021年,社工站建设正加速前进。 社工行业积极参与 实际上,很多地方很早已经在乡镇(街道)设立社工站,只是名称上并不一定叫社工站。 湖北省实施的“爱满荆楚”项目就是如此。 2019年8月13日上午,由湖北省荆州区民政局、荆州区郢城镇主办,郢城镇凤鸣社区和武汉市逸飞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承办的荆州区“爱满荆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启动仪式暨社区治理创新培训会”在荆州区举行。 该项目旨在打造一个以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本土社工人才和服务机构、促进志愿服务发展和社区创新治理为目标,项目以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村社社会工作室为主体,联系、配置、运转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其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 陈兰兰说,“爱满荆楚”项目是由街道(乡镇)在社区设立社工室,通过财政购买服务的方式,社工服务中心承接业务再派出社工执行,接受街道领导,相当于公建民营。 “之前,没有统一叫‘社工站’,但业务还是由社工执行。现在就是把之前很多工作都整合进来,‘社工室’、‘社工服务中心’等统一成为‘社工站’,并且在街道(乡镇)进行数量上扩展。目前,武汉市中心城区街道级基本都建立起了社工站,实现了全覆盖。”陈兰兰对《公益时报》记者表示。 陈兰兰说,武汉很早就实现了“一社区一社工”。社工站的建立将会激励更多持证社工参与到社工站的服务。 2020年5月份,陈兰兰所在的社工服务中心承接了一批为期一年的项目,今年5月31日即将到期,项目结项后会有10多个社工退出项目,陈兰兰表示将赶紧尝试接触社工站购买项目服务。 多地行动大力推进 据《公益时报》记者统计,目前,黑龙江、甘肃、四川、青海、湖北、河南等省已经积极行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大力推进社工站建设。 2020年11月27日,河南省民政厅发布《河南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明确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提出要用3至5年时间,推进全省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实现“一县(区)一中心,一乡镇(街道)一站点,村(社区)都有社工服务”。 2020年12月22日,云南省民政厅联合19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要求以现有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助理员、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为骨干,组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各地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2021年6月底前,云南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 2021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16部门和单位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力争到2025年,实现全区苏木(内蒙古乡级行政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点基本覆盖,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均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021年2月24日,河北省民政厅印发《推进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到2021年底,河北每个市至少2个县(市、区)开展乡镇(街道)社工站点项目试点,并取得初步成效。到2025年底,河北省乡镇(街道)社工站点实现基本覆盖,区县、镇街、村居的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2021年3月2日,湖北省民政厅出台《关于促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发展的通知》,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力争到2021年底、2022年底、2023年底,全省分别有30%、50%、7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工作服务站,到2024年实现全覆盖。 2021年3月13日,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首次提出在乡镇(街道)设立社工站,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有效解决基层能力不足的问题。 2020年3月16日,第六届“北京社工宣传周”披露,截至2020年底,北京共有7.5万名社工专业人才、3.6万名持证社工、887家社工机构。到2023年,北京将基本实现全市街道(乡镇)社会工作站全覆盖的建设目标。 2021年3月25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召开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工作动员会。明确各市(地)、县(区)民政部门要全面建立乡镇(街道)社工站,要求从各级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按当年筹集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的2%统筹安排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 2021年3月29日,甘肃省民政厅印发《甘肃省乡镇(街道)设立省级示范社会工作服务站实施方案》,明确省级示范社工站按照每个站点25万元资金标准运行,提出2021年在全省设立50个省级示范社工站。 2020年3月26日,四川省民政厅联合多部门印发《四川省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启动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目前,四川省已确定成都市锦江区等50个县(市、区)作为首批试点县,承担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任务。 创新方式保障社工站建设 根据《公益时报》记者观察,各地社工站建设正以创新方式积极实施推进,资金保障方面财政资金列支、福彩公益金、专项服务资金、社会救助购买服务资金等均在其列。 云南在《实施意见》中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设立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的社会工作服务站;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培育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设立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的社会工作服务站,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内蒙古要求综合利用苏木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站点,通过直接聘用、购买服务或加强现有人员社会工作知识能力培训等方式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湖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农村福利院,将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与乡镇(街道)志愿服务站、慈善服务基地、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统筹推进。 甘肃《方案》指出,服务费用按照省、市(州)、区(县、市)三级配套。社工站社会工作服务购买主体为市(州)民政局或县(市、区)民政局,鼓励乡镇(街道)自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购买主体负责本区域设立社工站实施细则的制定,负责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招标和活动实施。 河南《方案》指出,“社工站”在强化资金保障方面,各级民政部门社工站项目经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中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不高于2%安排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市级对每个社工站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不少于5万元。 来源:公益时报,作者/ 张明敏
  • 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开始试运行,引导各类志愿服务队伍充分试用
    2021-03-30
    3月30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对外发布,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以下简称系统2.0版)从3月开始试运行。 系统2.0版是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通过该系统,社会公众可以进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可以加入志愿服务队伍、报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查看志愿服务记录、打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发布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民政部门等管理用户可以随时掌握本地志愿服务有关数据。 志愿服务记录的重要载体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对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真实反映,是志愿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2020年12月,民政部制定发布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办法》共27条,重点围绕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如何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如何出,以及相应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的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此次试运行的系统2.0版正是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从1.0到2.0版本 实际上,为落实中央关于志愿服务信息化有关部署要求和满足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需要,民政部于2015年底启动了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设。 信息系统面向社会公众、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管理部门提供服务。通过系统,社会公众可以便捷注册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志愿者可以参与自己感兴趣的志愿团体和项目,记录、转移、接续自己的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按照规范的流程发布项目、招募管理志愿者、开展服务,实现供需有效对接;党政管理部门可以全面了解志愿服务情况、开展数据决策分析。 2016年11月,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全部地级市均登录使用了系统。 2017年6月23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上线。 此次试运行的系统2.0版支持PC端(中国志愿服务网,)和移动端(中国志愿APP)运行,进一步加强了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社会组织法人库的数据核验与交换共享,简化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伍注册流程,优化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的方式和内容,提升了志愿服务数据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强化了监督管理能力,为志愿服务管理部门、广大社会公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伍提供更优质的信息化服务。 通过该系统,社会公众可以进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可以加入志愿服务队伍、报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查看志愿服务记录、打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发布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民政部门等管理用户可以随时掌握本地志愿服务有关数据。 引导各类志愿服务队伍充分试用 根据《通知》要求,系统2.0版按照分批试用的方式开展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间,现有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将按省份、分批次切换至2.0版。 第一批试运行开始时间为2021年3月。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东、广西、四川、甘肃等13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系统2.0版第一批试运行。未参加第一批试运行的省份在该阶段继续使用现有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批试运行开始时间为2021年7月。全面开展系统2.0版试运行,未参加第一批试运行的省份全部加入第二批试运行。届时,现有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将对外停止服务。 参加试运行省份的志愿服务数据已完整迁移至系统2.0版,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伍的用户名和密码在系统2.0版中继续有效。 《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带头试用系统,督促系统管理员定期登录系统2.0版开展志愿服务相关工作。要积极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志愿服务团体等各类志愿服务队伍充分试用系统,让系统各项功能在实践中接受检验。 来源:公益时报,作者:王勇
  • 民政部召开互联网平台协同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座谈会
    2021-03-29
    3月29日,民政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召开互联网平台协同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座谈会,广泛引导和动员互联网行业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对非法社会组织网上活动持续形成高压态势,加快形成线上线下治理闭环。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詹成付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为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提供温床。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科技手段的发达,越来越多的非法社会组织为逃避监管和打击,不断变换活动方式,从传统线下为主,开始逐渐向网上转移。这些非法社会组织依托互联网开展活动,手段更便捷、扩张更迅速、行为更隐蔽,更有不少打着“中国”、“中华”、“国家”等国字头旗号,发布虚假信息、开设冒牌网站、开通不实新媒体账号,对广大社会公众极具迷惑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损害了合法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下大力气予以坚决惩治。 会议认为,互联网平台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对于搜集非法社会组织活动证据线索,遏制非法社会组织虚假信息网络散布传播,开展网上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等,既有先天优势,还有技术基础,更有主体责任。各互联网平台应充分发挥行业作用、自身优势、专业特长,从四个方面配合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各互联网平台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学习贯彻,深刻认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履行自身义务,积极配合工作开展。二是要开展自查自纠。各互联网平台要对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情况进行梳理排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加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强化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不得向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等一切服务。三是要做好线上处置。各互联网平台要发挥自身信息搜集、数据检索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非法社会组织全网排查,依托数据治理推动非法社会组织行为早发现、早监测、早预警,配合做好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曝光,探索对非法社会组织主体进行标注预警。四是要加强宣传引导。各互联网平台要发挥网络“麦克风”作用,配合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成果、合法社会组织正能量发挥等内容的宣传报道,营造风清气正、健康向上的社会组织发展舆论环境,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与会平台代表一致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决策部署,以及民政部等部门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网上活动的决心和行动,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十分及时、十分必要。与会代表表示,下步将按照民政部等部门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工作要求,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将工作压力转化为行动动力,积极配合做好后续工作。与会代表还结合自身平台特点和行业发展情况,介绍了下步配合开展打击整治工作的初步打算,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腾讯、阿里巴巴、蚂蚁、新浪、京东、百度、公益宝、新华网、轻松筹、美团、滴滴出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水滴筹、苏宁、易宝支付、中国社会扶贫网、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国家电网、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芒果TV、中航信、小米、360、哔哩哔哩等28家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交流。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 关于防范非法社会组织以公益慈善名义行骗敛财的提示
    2021-03-29
     当前,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假借扶贫、济困、救助突发事件等公益慈善名义,通过公开募捐的方式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伤害了人民群众的爱心,损害了慈善事业的声誉和形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非法社会组织是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其中,“以社会组织名义”指的是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从名称上看,有使用“基金会”的,有使用“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委员会”的,也有使用“中心”、“学院”、“研究院”、“俱乐部”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规定,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其他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非法社会组织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还是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所开展的任何形式的公开募捐活动均属违法。 三、社会公众遇到“社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还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ishan.chinanpo.gov.cn)查询该组织或者相关组织是否具备公开募捐资格。 四、社会公众发现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可及时向民政部门举报,也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举报,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政部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 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 慈善法修订需要关注四方面问题
    2021-03-29
    “在2020年慈善法执法检查和日常工作中,我深切体会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使慈善事业发展面临许多慈善法所未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告诉笔者,2016年慈善法出台后,我国慈善事业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但与此同时,慈善工作在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工作基础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慈善事业总体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从根本上改变。 在去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考中,我国慈善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宫蒲光介绍:“疫情发生后,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5289个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了慈善募捐,累计筹集捐赠资金396.27亿元、捐赠物资10.9亿件。在疫情稳定之后,社会组织积极助力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同时,积极参与全球抗疫行动,帮助范围覆盖100余个国家。” 但与此同时,宫蒲光也坦言,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中,全国各级各类慈善组织还是缺少足够的经验和应对能力,暴露出一些明显的短板和不足,如机制不全、能力不够、信息不灵、应对不力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慈善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有欠缺,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职业素养不够,慈善行业发展的良性生态尚未形成。如一些小微慈善组织,特别是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社区等提供服务的机构,筹款能力较弱,获得的支持不足,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 在宫蒲光看来,当前我国慈善领域仍有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例如互联网慈善法治建设相对滞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机制不健全、慈善领域存在一些法治化盲区、慈善统计制度和慈善信息平台建设相对滞后等。总之,慈善组织发展与公众期待不相适应,距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这些都迫切需要修订慈善法,更好地回应社会呼声。”宫蒲光介绍说,慈善法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慈善事业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在面临立法时未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对慈善法的执法检查后,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报告中建议“适时修改慈善法”,宫蒲光透露,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已经分别对慈善法修订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我们需要通过修订慈善法,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促进新时代慈善事业又好又快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凸显慈善事业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宫蒲光认为启动慈善法修订工作,需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近年来经常引发公众关注的网络慈善。“在慈善法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法律责任,明确互联网募捐平台的法定职责、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规范网络个人求助行为。”宫蒲光说。 其次,在慈善法已规制慈善组织行为的基础上,研究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慈善活动的特点规律,并纳入法律予以规范,特别是要将城乡社区办慈善、宗教场所办慈善、个人求助和个人行善、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等活动纳入法律规范。 同时,宫蒲光认为还要明确公开募捐主体、接收捐赠主体的界定范围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  “还有就是需要进一步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增加对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下开展慈善募捐、进行慈善活动的有关规定,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宫蒲光强调说。 此外,宫蒲光认为在国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慈善组织也应发挥重要作用。他建议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中,建立慈善力量参与应急的机制,明确政府引导慈善力量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机制,明确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参与责任、动员机制、保障激励等规定,充分发挥慈善力量的作用。 来源:人民政协报,作者:舒迪
  • 何文炯等 | 儿童津贴制度:政策反思、制度设计与成本分析
    2021-03-26
    摘要:为适应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快速转型,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亟待从选择型向普惠型转变。本文提出建立普惠型的儿童津贴制度,通过政府财政预算筹集资金,对全体有儿童的家庭提供现金补助,以降低家庭的儿童抚育费用,适度弥补中青年父母为照顾儿童损失的机会成本。建议该制度首先面向0~3岁儿童或者0~3岁的“二孩”儿童,今后积极创造条件逐渐将覆盖对象扩展到全体0~15岁儿童,并适时适度提高给付标准。经过定量的成本测算,即使是按照高标准(200元/月)向所有0~3岁儿童发放津贴,所需要的资金量最多不会超过全国财政收入的0.7%,该制度运行成本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普惠型儿童福利;儿童津贴;0~3岁儿童;制度设计;财务成本 一、引言 儿童福利制度是保护儿童权利、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在社会福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儿童福利制度愈发受到社会公众和研究者的关注。但是,人口老龄化、工业化、城市化、家庭小型化等一系列社会变迁给当前的儿童福利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首先,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中青年群体将会在儿童抚育上承受更大的压力。在我国,家庭承担了儿童抚育的主要责任,中青年父母是儿童照顾的主体。受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观念影响,养老抚幼的责任早已内化为中青年群体的一种传统隐性契约,一方面,中青年群体承担着赡养老人的义务,另一方面,中青年群体也是儿童的主要照顾者。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会进一步加剧当前代际关系不均衡的现状,使中青年群体承受更大的压力。其次,更大范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育儿成本增加,进一步加大中青年群体的儿童抚育压力。近些年来,快速的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使作为社会生产主要劳动力的中青年群体工作压力不断增大;与此同时,城市化带来的人口流动和家庭规模的不断缩小使家庭结构的稳定性不断减弱,家庭照顾功能持续弱化,不断增加的育儿成本成为中青年群体生活中的一道“难关”。儿童抚育压力增大的直接后果是我国生育水平的持续低迷。虽然至今中国的人口学界仍对我国的总和生育率存在争议,但是大部分人口学者都认为我国的生育意愿已经低于2.1的更替水平,我国已经进入低生育率陷阱风险期,而高育儿成本是造成生育率下行的重要原因。儿童抚育不仅是家庭的责任,同时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在传统家庭照顾策略无法解决日益增加的家庭照顾负担的当下,国家应加大在儿童照顾上的政策干预和财政投入,承担更多的儿童照顾责任。因此,本文建议加快构建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尤其是建立普惠型的儿童津贴制度,以降低家庭的照顾成本,缓解中青年群体的抚育压力。 二、政策反思与国际经验 (一)我国儿童福利体系:从选择型走向普惠型我国学界通常将儿童福利政策分为选择型的儿童福利政策和普惠型的儿童福利政策。前者通常面向特定的儿童和家庭,其受益对象和受益方式具有明确的选择性和指定性,如专门针对特殊儿童(孤儿、流浪儿童、留守儿童、患病儿童)的相关福利政策;后者则面向全体儿童,如陆士桢所言,“是一切针对全体儿童的,促进和保障儿童生理、心理以及社会潜能得到最佳发展的各种方式和设计”。这两种类型的儿童福利政策的区别在于国家和家庭在儿童福利供给上的关系不同。福克斯·哈丁的“国家—家庭”二分模型就根据国家为家庭分担儿童抚育责任的程度,将儿童福利体系分为以家庭为本位的儿童福利体系和以国家为本位的儿童福利体系。以家庭为本位的儿童福利体系强调家庭对儿童抚育责任的承担,国家只需要对边缘儿童提供必要的援助,更加关注儿童抚育能力较为欠缺的家庭,充当家庭“支持者”的角色。以国家为本位的儿童福利体系则与之相反,强调国家在儿童抚育过程中的积极责任,国家是儿童福利的主要提供者,为所有儿童提供福利和服务。选择何种类型的福利体系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文化传统、社会主流价值观密切相关。北欧福利国家(如瑞典等),基于其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理念,选择的是普惠型的儿童福利体系。而部分拉美国家(如巴西等),大多为发展中国家,且深受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因此更加偏向于选择型的儿童福利体系。长期以来,除义务教育制度外,我国实行的儿童福利政策基本上是选择型的,这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思路有关,选择型儿童福利政策有利于减轻国家和企业的社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儿童福利政策以保障孤残儿童为主。改革开放后,儿童福利的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从孤残儿童、流浪儿童到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但覆盖全体儿童的福利政策依然不多。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国家整体实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国家有必要也有能力提供更为全面的儿童福利,儿童和家庭也需要更为全面、更具保障性的福利体系,以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缓解家庭抚育压力、抵御社会潜在风险。因此,我国的儿童福利体系从选择型走向普惠型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二)我国儿童津贴制度的发展与现状儿童津贴制度,是指由政府直接向有儿童的家庭提供定期性现金给付的福利制度安排。儿童津贴作为一种最直接、最主要的儿童福利,在儿童福利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儿童津贴制度是国家对儿童抚育成本的制度性回应,既包括家庭为育儿所付出的各种费用,也包括由照顾儿童造成的机会成本流失。中国儿童福利津贴的雏形可以追溯到1982年,当时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到“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并指出应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实行必要的奖励”。独生子女费给付,是以全国独生子女及其家庭为发放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广义的、普惠性质的儿童津贴色彩,客观上促进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实施。然而,独生子女费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特殊产物,设置它的目标是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控制我国过高的生育率,本质上它并非国家承担儿童抚育责任的政策表现。因此,将独生子女费称之为儿童津贴稍显勉强。并且,伴随着我国“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的逐步推行,独生子女费的给付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已逐步失去普惠意义,而成为针对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的福利政策的体现。我国目前关于儿童津贴的项目大多集中在对孤儿和困境儿童等群体的救助方面。2010 年被部分学者称之为“儿童福利元年”,其标志为2009 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指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及2010 年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后者提出建立针对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津贴制度,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各地孤儿提供基本生活费补助。自此,儿童津贴的概念才真正在政策层面建立起来。随后,2013 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将全体儿童划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和普通儿童四个层次,并据此分类标准逐渐拓宽我国儿童津贴的覆盖范围,将残疾儿童、贫困儿童、艾滋病患病儿童等儿童群体纳入儿童津贴供给之列。2019 年,国家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拓宽了儿童津贴制度的覆盖范围,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也纳入保障之列。尽管我国儿童津贴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覆盖范围也在逐渐扩展,但现行儿童津贴主要发放给弱势儿童,覆盖范围仍比较狭窄,难以满足家庭抚育儿童的实际需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应当从选择型转向普惠型。这就必然要求建立普惠型的儿童津贴制度,使之发挥收入再分配和减轻中青年育儿负担的作用,进而促进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三)普惠型儿童津贴的国际经验对国外普惠型儿童津贴的经验进行比较和学习有利于我国儿童津贴制度的设计和建立。儿童津贴制度在中国的存续不过寥寥数十载,其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较部分西方福利国家而言,尚存在较大的差距,即便是起步较晚的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其偏重于普惠型的儿童津贴在制度安排上也有许多可取之处。因此,探讨和研究国外先进国家的儿童津贴制度对我国儿童津贴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瑞典和英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起步较早,儿童津贴制度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20世纪中期,瑞典建立普遍性质的儿童津贴制度,凡是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或20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无需任何条件,均可领取由政府拨付的儿童津贴。同样的,英国政府规定,凡年龄未满16 岁的儿童或20岁以下的学生,每周均可获得一定的儿童津贴。另外,家中有两位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者,还可以获得额外的政府补贴。另外,德国、法国和比利时等国家的儿童津贴额度会随着家庭孩子的数量增加而增加。不同于以上儿童津贴分类标准,荷兰的儿童津贴额度是根据儿童年龄进行调整的,发放金额分三个年龄段递增,津贴按季度发放,直到儿童年至18岁为止。日本与荷兰有相同的儿童津贴制度发放标准。在日本,家庭每生育一个孩子,便可获得一次性生育补助,在孩子出生后,儿童津贴分两个年龄段进行发放,一直持续到孩子中学毕业。此外,根据NHK 新闻网报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于领取儿童津贴的家庭,日本政府给每位儿童增加1万日元的补助,以支持因疫情受到冲击的家庭,更好地保障儿童权益。上述国家的儿童津贴制度在津贴类型、领取年限、发放标准及金额方面各具特色(详见表1)。涉猎各国在儿童津贴制度方面的具体实践,对我国儿童津贴制度的设计和构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儿童津贴制度设计 (一)制度框架当前我国现行的儿童津贴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针对困境儿童建立的儿童津贴和包含于诸多社会救助政策之内的儿童现金救助。这两种儿童津贴共同的特点是只针对于特定儿童群体,并非全体儿童,因而属于选择型的福利政策。针对困境儿童建立的儿童津贴制度包括孤儿津贴制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津贴制度等,仅仅覆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以及艾滋病患儿等少数群体。儿童现金救助则只覆盖了贫困儿童和残疾儿童,例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贫困儿童进行的现金助、残疾人津贴制度中对残疾儿童进行的现金救助等,保障水平较低。已有的儿童津贴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和政策体系的需要。一方面,现行的儿童津贴制度无法对普通家庭儿童抚育和照顾需求进行系统性的政策回应,无法缓解广大普通家庭养育儿童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选择型政策的定位也不符合当前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从选择型到普惠型的转型进程。因而需要建立一项普惠型的儿童津贴制度,通过政府财政预算筹集资金,对全体有儿童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现金补助,以缓解家庭的儿童抚育压力,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这一制度框架不仅适用于全国建立统一的儿童津贴制度,也适合各地方进行儿童津贴制度的探索。下文中谈到的儿童津贴制度的功能定位、发放对象和方案设计等制度要件均适用于各地。(二)功能定位本文提出的儿童津贴是一项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旨在通过财政资金安排,以现金给付的方式,降低家庭的儿童抚育费用,适度弥补父母为照顾儿童而损失的机会成本,进而缓解中青年群体的儿童抚育压力,改变国家在儿童抚育中角色缺失和责任缺位的局面。很多研究表明,造成儿童抚育和照顾压力提升的主要原因,是儿童抚育成本的不断提高。关于儿童抚育成本的研究,最早见于莱宾斯坦的孩子“效用—成本”理论。他在《经济发展与生育率的关系》一书中将儿童抚育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儿童抚育的直接成本是指自母亲怀孕开始至儿童成长到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花费的所有直接经济支出,包括日常基本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医疗支出及其他支出。如果仅计算抚育儿童的直接成本,很多家庭已经不堪重负。有媒体在2018年对某中等城市的中等收入家庭进行调查,计算了抚育孩子的成本。该调查将抚育儿童分为四个阶段:婴幼儿阶段(0~3岁)、幼儿阶段(3~6岁)、童年阶段(6~12岁)、青少年阶段(12~18岁)。在这四个阶段中,养育孩子的直接经济支出包括婴幼儿产品支出、早教费用、幼儿园费用、学费、课外辅导费、兴趣爱好辅导费、旅行费等ꎬ各项支出总计达60万元~70万元,如果投入更高则会超过130万元。儿童抚育的间接成本是指父母为抚育儿童所损失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间接成本往往被政策制定者和大众忽视,但实际上它给家庭尤其是给母亲带来的负担更为沉重。儿童养育不仅需要直接的经济费用支出,还需要家庭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给予的必要的关怀和陪伴,这就要求父母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劳动力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局面下,儿童抚育的间接成本将会不可避免地会打破“家庭—工作”平衡,给以中青年群体为主的父母带来一定的职业发展矛盾。在传统由女性主导的儿童抚育模式下,这一矛盾尤其会给家庭中的职业女性带来更大的职业发展和再就业压力。有学者对全国13 个城市进行调查发现,母亲在育儿和工作上难以平衡,超过1/3的母亲因抚育儿童而面临职业中断、再就业困难等职业困境。儿童抚育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使中青年父母抚育儿童的压力不断攀升,随之而来的生育意愿低迷,折射出国家在儿童抚养中的角色缺失和责任缺位。在生育率逐渐走低的当下,国家有责任承担起缓解儿童抚育压力、提振生育意愿的责任,因此建立专门的面向全体儿童群体的儿童津贴制度亟须提上日程。通过儿童津贴制度提供一定的收入补助,对养育儿童的家庭进行补贴,弥补父母由照顾儿童造成的收入损失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诉求。(三)发放对象现行的儿童津贴制度只是选择性地补助部分困境儿童,而本文提出应建立立足于“普惠”的儿童津贴制度,其目标是补助全体儿童,或者说是全体养育儿童的家庭。这种普惠型的儿童津贴制度不进行家计调查,不设置严格的资格审查环节,但是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财政能力和社会问题的紧迫程度对“儿童”的范畴进行调整。据此,儿童津贴制度短期内优先保障0~3岁儿童或者0~3岁的“二孩”儿童,条件适宜时其覆盖范围可以从0~3岁儿童逐渐扩展到0~15岁儿童。第一,在普惠型儿童津贴制度建立的初期,将儿童津贴的发放对象设定为0~3岁儿童的家庭,如果政府财政仍然无力承担,可以优先保障0~3岁儿童的“二孩”家庭。对这部分儿童优先进行保障的原因是我国0~3 岁儿童市场化托育服务极为匮乏,家庭和青年父母的儿童照顾负担尤为沉重。相对于其他年龄的儿童而言,0~3岁儿童的照顾与抚育责任主要由家庭承担,他们几乎得不到任何国家支持,这一情况对于0~3岁“二孩”儿童来说更为严重。因此,儿童津贴制度有必要对有0~3岁儿童的“二孩”家庭或者有0~3岁儿童的普通家庭进行优先保障,这样做可以在政策成本限制的情况下使突出问题得到优先解决。很多研究表明,相较于其他年龄阶段的儿童群体,0~3岁儿童具有更强的依赖性和易受伤害性,因此抚育这一阶段儿童的家庭在育儿方面会承受更大的压力。由于我国的市场化托育服务供给不足,这部分儿童的抚育压力主要由家庭和中青年父母承担。原国家卫计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0~3岁婴幼儿在我国各类托幼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在城市的入托率也不到10%。遗憾的是。在0~3岁儿童家庭抚育压力如此巨大的情况下,我国针对3岁及以下儿童的福利政策却进展缓慢。有学者认为,我国对3岁及以下儿童的照顾政策“几乎没有任何变化”。基于这一情况,中央政府多次呼吁加强对0~3岁婴幼儿群体的政策支持。2019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同一时期,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同时,通过分析境外部分国家儿童家庭津贴的制度设计,不难发现,婴幼儿阶段的福利是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点。除了面向全体儿童的儿童津贴之外,照顾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能够获得政府给付的额外家庭津贴和生育补贴。譬如在瑞典,父母总共可以享有480天的带薪产假。同样地,德国父母在抚育年龄不超过14个月的婴幼儿时,也能获得政府拨付的联邦父母津贴。发达国家在设计儿童津贴制度时通常也将儿童津贴与家庭育儿数量挂钩,即家庭抚育儿童数量发生变化,其领取的儿童津贴额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详见表1)。这一设计在减轻家庭照顾负担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家庭的生育意愿,提升了生育水平。因此,基于0~3岁儿童群体的特性及其家庭的现实照顾需要,以及国内政策趋势和国际先进经验,本文建议在构建面向全体儿童和家庭的儿童津贴制度之际,首先应重点关注0~3岁婴幼儿儿童群体,尤其在“全面二孩”政策持续推进的当下,更要关注和保障0~3岁“二孩”儿童的照顾需要。同时,综合考虑当前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儿童福利发展现状,在儿童津贴制度实施初期优先保障0~3岁儿童福利的举措同我国当前适度普惠型福利模式相适应,可以为今后向覆盖全体儿童及其家庭的普惠型儿童福利模式转型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与发展空间。第二,在政府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普惠型儿童津贴制度在建立并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逐渐将其覆盖范围从0~3岁儿童逐渐扩展到0~15 岁儿童,即实现全体儿童的全年龄覆盖。由于本文提出的儿童津贴制度是一项针对儿童的“普惠型”福利政策,因此其最终应覆盖到全体儿童,即0~15 岁儿童。将全体儿童界定为0~15岁年龄段,符合国际主流认识,且有利于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自然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儿童”的定义也顺应了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变化而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国际上公认的对儿童的定义来自联合国基金会的界定。《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儿童系指18 岁以下的任何人。为更好地同国际接轨、保障儿童权益,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首次将儿童理解为18岁以下的自然人。该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从选择型儿童福利向普惠型儿童福利转型的理念需要。放眼全球,通过分析和归纳部分西方福利国家对儿童津贴受益主体的年龄规定可以发现:欧洲部分国家(诸如瑞典和英国),将领取儿童津贴的覆盖群体年龄规定为16岁以下儿童或20岁以下依然在读的学生;德国将儿童津贴的覆盖群体年龄规定为18岁以下,若孩子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儿童津贴的发放年龄标准则可延至25岁;斯洛文尼亚将儿童津贴的覆盖群体年龄规定为15岁以下儿童或26岁以下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因此,将儿童的年龄范围设定为16岁及以下儿童符合国际上对于儿童定义的主流趋势。同时,将儿童津贴的发放年龄设定为0~15岁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受教育权。我国当前的义务教育制度规定,儿童应从6 岁开始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儿童津贴制度可以保障全体符合义务教育年龄段及以下(即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获得儿童津贴,进而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四)方案设计按照上述对儿童津贴发放对象的提议,在短期内,儿童津贴制度的覆盖范围是0~3岁儿童的“二孩”家庭和0~3岁儿童的普通家庭。考虑到政策的可实施性,本文基于这一设想初步提出了儿童津贴制度的两套方案(见表2)。 在这两套方案中,只要申请儿童津贴的家庭在事实上符合发放对象的要求,即可无差别地获得儿童津贴待遇给付。生育津贴制度的资金来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发放周期均在儿童0~3岁的成长期间,发放方式和其他收入保障制度类似,都为按月发放。本文提出的儿童津贴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国外已经实行儿童津贴制度的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国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通过对部分发达国家经验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这些国家的儿童津贴支付标准通常在600元/月~1500元/月(按人民币折算)不等。由于目前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仍有着不小的发展差距,因此儿童津贴支付标准必须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民财富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官方网站公布的2020年世界各国人均GDP数据,我国的人均GDP为10582.1美元,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10593.63美元)。相比之下,瑞典的人均GDP(50339.2 美元)是我国4.75 倍,德国的人均GDP(45466.12美元)是我国的4.3倍,英国的人均GDP(9228.52美元)是我国的3.7倍,法国的人均GDP(39257.43美元)是我国的3.71倍。因此,很有必要将这些发达国家设定的儿童津贴标准按照人均GDP水平的差距进行折算。笔者重新计算后发现,在对人均GDP水平进行折算后,这些发达国家的儿童津贴标准大致在150元~200元之间,因此,我国设定的儿童津贴标准也应以200元以下为宜。另外,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20年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全国各省份的每月最低工资在1180元~2200元之间不等,由于成人和儿童所需生活资料的成本有很大差距,因此本文认为将儿童津贴设定为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较为合适。基于以上两方面的依据,本文建议根据低、中、高三个档次分别设置100元、150元和200元的儿童津贴支付标准。诚然,在这一支付标准中,即使是“高标准”也并非很高,无法完全替代0~3岁儿童每月的抚育成本,但是这种标准设置在制度讨论阶段和制度运行初期是较为合适的,原因有三点。第一,较低的支付标准即意味着较低的财务成本,可以降低制度的启动门槛,更容易获得政策决策者的支持。第二,支付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可以根据制度运行的状态和阶段对其进行适时的调整,逐渐提高儿童津贴对抚育成本的替代水平。第三,这种初期标准较低,中后期逐渐升高的津贴标准设置做法也符合我国福利政策“低水平起步”和“摸着石头过河”的一贯策略。在下文中,本文将会根据两套方案的不同支付标准进行财务成本的精算和预测,并对儿童津贴的财务可行性进行分析。 四、成本分析 任何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和政策的建立,不但需要学理基础和法律依据,还需要具备财务可行性。对于普惠型儿童津贴这样一项从未在我国实行过的新制度而言ꎬ制度运行成本是政策制定者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因而很有必要在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对于其运行成本进行测算和比较分析。本文在人口预测的基础上建立成本测算模型,从定量角度重点研究该项普惠型儿童津贴制度所需要的财政资金规模,以分析其财务可行性。本文对儿童津贴进行成本分析的思路参考了何文炯针对老年照护服务补贴制度提出的成本测算策略,基本思路如下:第一步,分析补助对象(即规定年龄内的儿童)的人数和变化趋势,对领取人数进行估计和预测;第二步,根据制度框架设计津贴方案、支付标准和调整机制,并对所需的资金总额进行测算;第三步,将津贴发放所需的资金总额和财政相关支出进行对比,估计其政策成本和可行性。(一)儿童津贴领取人数测算首先,需要确定儿童津贴的发放范围。根据上文对儿童津贴发放对象的界定,该制度在短期内将优先保障0~3岁的儿童或0~3岁的“二孩”儿童,因此本文将分别计算年龄在0~3岁的人口数,以及年龄在0~3岁且属于家庭内第二个孩子的人口数,即0~3岁的“二孩”人口数。其次,基于2010年分年龄性别的人口普查数据,通过人口队列要素预测法对2021-2040 年的0~3岁人口数和0~3岁“二孩”人口数进行预测。人口队列要素预测法以年龄移算法(式1)为核心,综合考虑人口的出生、死亡和迁移变化后进行预测,是现代人口学中最广泛使用的预测方法。 通过人口队列要素预测法,本文可以得到0~3岁人口中每一单岁组的预测人口数,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其中“二孩”所占比重进行假设,即可获得0~3岁人口中“二孩”人口的数量。根据宋健和唐诗萌的研究结论,在2010年之后我国的“二孩”比例不断升高,到目前为止仍有继续增加的趋势。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组织实施的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出生人口中的“二孩”占比从2010年的35.0%快速上升至2016年的53.9%。由于本文所做的人口预测年份起点为2021年,因此所分析的0~3岁人口中“二孩”比例将至少高于50%。考虑到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出生人口的“二孩”占比仍在增加,而且生育政策通常对人口变动有着长期持续的影响,因此本文将2021年0~3岁人口的“二孩”比率设定为55%,且在预测期间内以每年0.2%的增长速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对2021-2040年0~3岁人口数和0~3岁“二孩”人口数进行了预测,预测结果见图1。可以看出,在未来20年里,0~3岁的儿童数量和0~3岁的“二孩”儿童数量均呈现缓慢下降的趋势,但是总量依然很大。其中,前者的下降速度略快于后者。0~3岁的儿童数量将从2021 年的6300万人左右逐渐下降至2040年的5200万人左右;而0~3岁的“二孩”儿童数量将从2021 年的3500万人左右,下降至2030年的3000万人左右,并在之后的10年中围绕后一水平缓慢波动。 (二)儿童津贴财务成本测算1.测算模型为了更精确地测算儿童津贴制度的财务运行成本,本文构建了测算模型(式2): 2.数据来源与参数假设津贴待遇的调整系数主要参考了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10-2019年),根据过去10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年均增长率,将儿童津贴的年增长率参数设定为2.59%。根据上文方案设计部分对津贴标准的设定,对0~3岁儿童(方案一)和0~3岁“二孩”儿童(方案二)按照低、中、高三个档次分别设置100元/人·月、150元/人·月和200元/人·月的支付标准。3.预测结果根据测算模型和假设参数,本文得到2021—2040年我国实施普惠型儿童津贴制度所需要的资金总量(见图2和图3)。图2展示了方案一(0~3岁儿童)所需的资金量,如果对所有0~3岁儿童发放儿童津贴,2021 年低、中、高标准生育津贴所需的资金量分别为763.50亿元、1145.25亿元和1527亿元。2021-2040年,方案一所需的财政支出呈增长趋势,但即使按照高标准最高也不会超过2100亿元。图3展示了方案二(0-3岁“二孩”儿童)所需的资金量,如果对0-3岁的“二孩”儿童发放儿童津贴,2021年低、中、高标准儿童津贴所需的资金量分别为419.92亿元、629.89 亿元和839.85亿元。方案二所需要的资金量将大幅低于方案一。2021-2040年,方案二所需的财政支出也呈增长趋势,但即使按照高标准,到2040年也不会超过1300亿元。 (三)儿童津贴财务可行性分析为方便政府部门决策,本文将儿童津贴制度实施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分别与国家财政支出规模、国家财政在儿童教育上的支出规模、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规模进行了比较,发现儿童津贴支出的资金规模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1.与国家财政支出规模之比较国家财政支出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为了履行自身职能所支配的公共资源,其往往由货币形式体现。根据财政部发布的2019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可以发现,2019年全国财政支出总额为238858.37亿元。将2021年儿童津贴资金需求量与2019年全国财政支出规模进行比较可以清晰地知道儿童津贴占财政支出的份额大小。由表3可知:如果按照低标准发放儿童津贴,方案一和方案二所需要的资金量仅占财政支出的0.32%和0.18%;即使是按照高标准发放儿童津贴,方案一和方案二所需的资金量也仅为0.64%和0.35%。各个标准所需的资金量均不会超过财政支出的0.7%。 2.与国家财政在儿童教育上的支出规模之比较儿童教育是当前我国在儿童福利上重点投入的领域。根据2019 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2019年国家针对0~15岁儿童教育的支出共有3项,分别为学前教育(0~5岁)支出、小学教育(6~12岁)支出和初中教育(13~15岁)支出,资金支出规模分别为1522.37 亿元、9256.77亿元和5904.54亿元,合计为16683.68亿元。将2021年儿童津贴资金需求量与2019年国家财政在儿童教育上的支出规模相比较,可以清晰地知道儿童津贴投入与儿童教育投入的相对情况。由表4可知:按照低、中、高标准实施方案一所需的资金量分别占儿童教育支出规模的4.58%、6.86%和9.15%,均不会超过10%;而方案二所需的资金量更少,分别占儿童教育支出规模的2.52%、3.78%和5.03%,占比均在6%以内。 3.与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规模之比较国家财政每年都会对职工养老保险进行补助,这部分支出体现了国家对老年群体收入的补助,而儿童津贴是国家对儿童群体的收入补助,将这两部分资金规模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国家对这两个被抚养群体的支持力度。并且,我国近年来存在“逆反哺”现象,老年父母会对成年子女提供经济和孙子女照料上的帮助,国家对老年人的补助其实部分又转移给了成年子女和儿童。从这一层面看,国家在两种政策中的资金投入其实发挥了相同的作用,因此也有必要对这两种资金的规模进行比较。表5 的结果显示,按照高标准实施的方案一所需要的资金规模最高不会超过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30%,而方案二的最高资金规模也在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15%左右。 五、结语 当前我国社会发生的一系列急剧变迁给儿童福利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国家应加大在儿童照顾上的政策干预和财政投入,承担更多的儿童照顾责任。我国当前的儿童津贴制度只针对于特定儿童群体,是一项选择型的福利政策,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和政策体系需要。本文提出单独建立一项普惠型的儿童津贴制度,通过政府财政预算筹集资金,对全体有儿童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现金补助,其政策目标在于通过现金转移的方式降低家庭的儿童抚育费用,弥补父母为照顾儿童损失的机会成本。在发放对象上,该制度立足于补助全体儿童,不进行家计调查和资格审查,但是根据当下的国家财政能力和社会问题紧迫程度,这项儿童津贴制度短期内应优先保障0~3岁儿童,中长期内将覆盖范围逐步扩展到0~15 岁儿童。在方案设计上,本文分别提出了针对0~3岁儿童和0~3岁“二孩”儿童的两套方案,按照低、中、高三个档次将津贴标准设置为100元/月、150元/月和200元/月。财务成本测算结果显示,儿童津贴的成本并不算高,即使按照高标准对所有0~3岁的儿童发放津贴,制度所需的资金量也不会超过财政支出的0.7%、儿童教育支出的10%和财政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30%ꎮ 如果只针对0~3岁的“二孩”儿童发放津贴,所需的资金量还将更低。 鉴于建立普惠型儿童津贴制度的现实意义和政策作用,以及政策运行成本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的测算结果,本文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加快推出针对0~3岁儿童的普惠型儿童津贴制度,如果短期内受限于财务成本,可以优先保障0~3岁的“二孩”儿童。在制度实行后的中长期内,可以考虑逐步将发放对象扩展到0~15岁全体儿童,并且逐步提高儿童津贴的发放标准。 注:本文转自《社会保障研究》网络首发,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何文炯、博士生王中汉、硕士生施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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