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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从赠与合同到慈善捐赠2021-02-19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有三个分编29章526条,占据了整个民法典近一半的条文篇幅。合同编内容非常全面、丰富,除了有关合同的一般通行规则,还围绕19种典型合同予以明确规定,其中赠与合同与民政工作有关。本文就赠与合同与捐赠合同加以探讨。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慈善法中的慈善捐赠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赠与和慈善捐赠都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无偿赠送行为,但是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一、赠与合同与慈善捐赠之间的区别其一,两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赠与合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之前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慈善捐赠除了适用民法典之外,还得适用慈善法的规定,若是具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则还应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税法的相应规定。其二,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关系,调整的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而慈善捐赠是三方法律关系,调整的是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三,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在合同履行之后将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获赠的财产;而慈善捐赠中受赠的慈善组织尽管也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其在处分这些财产时,不仅要遵循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还要遵从捐赠人的意愿,同时要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下限和管理费用标准等要求。其四,赠与人所享有的撤销权不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得以在合同成立后,赠与标的物权利转移前,单方终止合同。这一权利被学界称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盖因赠与人单方享有此项权利,不需任何理由,也无需获得受赠人同意就能单方行使该撤销权。赠与人还享有法定撤销权,即在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法定事由,赠与人得以单方终止赠与合同的权利。赠与人通常是在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后,因已经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得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立法旨趣实为避免受赠人实施不利于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行为时,或者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为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赋予赠与人该项权利。与此不同的是,在一般情形下,慈善捐赠的捐赠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一者,民法典规定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而且根据上述合同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者,慈善法也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法规定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方面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不过特殊情形下,慈善捐赠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而慈善法对此予以明确:“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民法典虽未明确捐赠人是否也享有法定撤销权,但是从法定撤销权的规定来看,适用情形有限。因为赠与合同中,只有在发生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形下,赠与人得以行使法定撤销权;但是慈善捐赠中,捐赠人与受赠的慈善组织不会发生第二种情形(慈善组织不会对捐赠人负有抚养义务)。但值得讨论的是,如果受赠的慈善组织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时,能否行使撤销权并得以请求返还其受赠的财产呢?对此,民法典和慈善法均无明确规定。但是,本人认为应该赋予捐赠人在这些情形下的法定撤销权,以确保捐赠人的权利,也有助于捐赠人切实履行监督权。其五,适用的法律不同,所享受的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民事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不得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慈善捐赠人符合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得以在缴纳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二、从“罗尔事件”到个人求助平台的兴起2016年慈善法实施之初,“罗尔事件”引爆舆情。其核心问题在于那些通过社交平台向罗尔支付资金的人究竟是赠与人还是捐赠人?若法律性质认定为后者,罗尔则涉及非法募捐,反之则不然。这一事件最终以罗尔原路返还所募集的资金而告终,但是关于这一核心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直到三年之后,“水滴筹”等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再次引发舆情,这一问题再次浮现。身陷困境的个体通过互联网求助这一行为并不受慈善法调整。因为慈善法调整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意在规范动用社会资源用于慈善目的。当初立法时之所以作出“慈善法不调整个人求助”的选择,不是回避矛盾和问题,而是因为深刻意识到:任何深陷困境之人都有向他人和社会求助的权利。落难者积极求助乃寄希望于他人感同身受并因同情怜悯出手援助,施救者慷慨付出则是出于人性之善与自我提升。所以自古以来,雪中送炭屡见不鲜。社会发展至今,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天灾人祸导致一些群体陷入贫病交加的困境犹存,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日益完善,而且努力织密扎牢兜底保障网,但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共助既是常态,也是必须。个人求助乃天赋权利,体现出人类作为共同体的特质。在个人求助情形中,爱心人士与求助人之间实乃赠与关系,受民法调整,却不受慈善法规制。但是“水滴筹”等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的兴起却让立法者在这一点上产生疑虑。毋庸讳言的是,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服务之所以能够不经政府授权或者许可即可由商业组织作为业务来推广,得益于慈善法留下的空间。由于个人求助领域频繁出现的公共事件,常常引发公众质疑,导致有声音发出欲对于个人求助予以有效规制。在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完善、求助渠道并不充足的情形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允许个人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仍然必要。至于适当的规制则应在个人求助信息平台层面展开。对于个人求助信息平台而言,仅仅负有风险防范提示义务显然是不够的。由于平台为个人发布的求助信息背书,所以不能简单地承担风险防范提示义务就可以免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求助信息平台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外乎以下内容:核实求助人基本信息、进行风险提示、遵循避风港规则、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和披露款项使用情况等,但并未明确规定个人求助信息平台须负有以原告身份向违反法律或者约定的筹款人提起诉讼的义务。不久前,北京朝阳法院的一纸判决(被誉为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纠纷的水滴筹诉莫某一案),肯定了包括“水滴筹”在内的个人求助信息平台拥有诉权,这也意味着平台应承担起如下义务:作为所募集款项的受托人,代表众多慷慨解囊的民众,向违反约定或者故意欺诈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三、评慈善法第三十五条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如果允许捐赠人绕过慈善组织直接向受益人交付捐赠的财物,那么又该如何区分赠与与慈善捐赠呢?立法者的初衷无疑是好的,认为从鼓励人们从善的角度而言,所有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向受益人赠与财产的行为被认定为捐赠,无疑是更好的选择。但是法律之所以将慈善捐赠从一般赠与关系中识别出来,其意义就在于:赋予慈善捐赠人特殊的法律地位,让其在享有社会美誉度提升的同时得以获得公法上的特殊优待(例如税收优惠)。而慈善法之所以特别规定慈善捐赠,也为了确立起有别于一般赠与的法律规则(诚如本文第一部分所阐述的那样)。慈善捐赠的基础法律关系与赠与合同无异,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慈善捐赠。但是慈善捐赠是法律在众多赠与合同中将符合特定条件的捐赠识别出来:基于慈善目的和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并因此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则。是否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是捐赠人的选择,当其选择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时,即便互联网的“去中心化”也不能去掉慈善组织这一环节,就是因为:其一,通过慈善组织这一中介,可以确信并确保某一特定捐赠是否真的“基于慈善目的”以及所捐赠的财产是否真的符合“公益目的”;其二,也唯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慈善捐赠,才得以获得社会和法律的特殊礼遇;其三,税务机关无法对于捐赠人所声称的“慈善捐赠”进行一一识别,而慈善组织的存在,将使此成为可能而且执法成本大大降低。好的立法从来不是包罗万象,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慈善法也需如此。从这个视角讲,慈善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其背后的逻辑思考,也体现了立法者的包容心态,但是其适用需遵循合乎逻辑的解释。 注:本文转自《中国民政》2020年第24期,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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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卡、李波:互联网慈善平台运作的多重效应及其对慈善生态的影响2021-02-19内容提要:互联网募捐平台逐步建立并发挥作用,不仅给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动力,也创设了开展慈善活动的新环境。深入研究互联网慈善平台运行的特点和效应就成为理解现时代慈善活动社会环境的基本要求。研究发现:互联网慈善机制的运行受网络平台运作的流量控制、技术门槛、监管与运作规程等特点影响,并呈现流量效应、涨落效应、挤压效应、虚拟效应等多重效应。对于这些特点和效应的分析可以反映互联网慈善的成长对中国慈善生态的影响,揭示中国慈善事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互联网慈善;慈善平台;慈善生态;效应;社会政策 一、互联网慈善的成长及其发展状况 中国互联网慈善的发展可以回溯到2013年。在这一年中,阿里巴巴和腾讯设立的在线公益创新活动项目,催生了互联网慈善(或网络慈善)这一模式。在此模式中,社会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慈善项目的信息,开展线上的慈善行动并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到项目的运作过程中。自2016年以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民政部先后公布20家互联网募捐平台的名录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以及地方政府开展各种政策创新活动,都支持和推进了互联网慈善的发展进程。作为结果,中国互联网慈善平台获得快速发展,公众参与程度不断提升,并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在疫情发生之初,腾讯公益、淘宝公益、水滴公益等20家互联网募捐平台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设立了449个慈善项目,筹款总额达15.68亿元,接近2018年全年互联网慈善筹款总额的一半。互联网慈善的发展不仅为人们进行慈善捐赠行为提供了新的途径,也为研究慈善行为和非盈利组织的活动提供了新的议题。早期的研究主要强调互联网慈善具有的优势和发展的必要性,例如低成本、高效率以及无地域限制等优势。也有学者讨论慈善平台运作机制和运作方式,例如通过对广州公益组织互联网信息的分析,探讨互联网慈善平台的内部治理结构问题,或者是采用腾讯基金会等案例来研究互联网慈善的形式及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些研究进而拓展到对于互联网慈善平台的制度设立、技术特点、募捐过程及其监管问题的政策讨论。尽管如此,在目前有关互联网慈善的研究中,个案研究和分类研究多,对慈善平台运作的整体效应以及业态分析较少;对影响互联网慈善平台发展的因素和驱动力的讨论较多,而对于平台运作的成效和总体特点的讨论较少;政策研究中有关互联网慈善的发展与公信力建设的讨论较多,但对于这一发展引发慈善生态变化的探究较为缺乏。因此,本研究聚焦互联网慈善平台运作的特点和效应,对民政部公布的20家互联网募捐平台的网上资料进行收集和梳理,并从中选取6家平台组织进行实地走访,考察互联网时代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所形成的新的社会生态。这20家互联网募捐平台有的是由互联网公司运作的,也有的由社会组织设立。其中,由互联网公司运作的平台占平台总数的65%,由社会组织设立的占总数的20%,还有15%由银行或媒体发起。这些平台在用户规模、用户流量、参与捐赠人次等指标上都存在显著差异。例如阿里公益平台在2019年获得公益捐赠超过100笔,获得筹款超22亿元,而其他机构运作的平台项目与之相比在能级和体量上都存在明显的差距。在这些平台上设立的慈善项目,有的是由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组织设立的,也有的是非公募组织通过联合劝募的形式合作上线的,其中通过联合劝募的形式上线的项目占平台项目总数的50%。此外,有近1/3的平台(如腾讯公益、易宝公益等)为公民个人发布募捐信息。大多数互联网慈善平台项目聚焦医疗救助、扶贫救灾、教育助学、特殊人群关怀、环境和生物保护等议题领域,但不同的互联网慈善平台具有不同的项目导向,呈现出个性化的特点,比如联劝网会侧重于公益行业支持和社区建设;帮帮公益会重视国际救助、志愿服务、就业创业、社区服务;新华公益会则关注文化传承、文化保护等。分析平台运作的发展状况及特点,可以为我们揭示互联网慈善模式运作的效应奠定经验基础。二、互联网慈善平台运作的四大效应互联网体系所具有的开放性、便利性、公众参与的可及性等特点,为创新慈善活动提供了巨大的可能性,为社会资源的重组和共享提供了机会。互联网慈善平台运作的流量控制、技术门槛、监管与运作过程的特点等因素影响着互联网慈善运行机制,并产生了多重效应。1.流量效应在讨论互联网慈善平台的运作问题时,如何提高平台所具有的客户流量是一个关键问题。互联网平台运作的生命力在于流量的提升。这一指标反映出互联网平台在增加协作、共享产品和服务方面的成效,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互联网平台提供的项目(包括慈善项目)的参与度。互联网慈善平台项目的访客量不仅取决于项目内容的设计与项目运行机制的有效性,还取决于“抓眼球”的技术,使项目能够得到人们的关注并促成他们采取捐助行动。为此,需要运用互联网技术,丰富运作技巧,通过网上项目的宣传活动,为慈善项目运行获取更大的流量效应。在考察网上项目的流量效应中,大型互联网慈善平台通常具有先天的优势,与中小型互联网慈善平台相比可以获得更多的项目资源和更好的捐助效应。由于这些平台受访的人流量大,人们能够在“走过路过”的便利中进行慈善捐助活动。而且,大型互联网慈善平台的功能比较全面,为人们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资源,以及更多的机会资源和连带或派生的项目资源。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大型互联网慈善平台一定具有慈善项目的高访问率,例如新浪微公益平台入驻的项目不少但筹款量并不高,项目资金筹集的完成比例平均仅为17%。基于流量效应,中小型互联网慈善平台在与大型互联网慈善平台的竞争中会具有先天的不足。这些平台需要制定合适的战略,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影响力,明确对象群体来确保社会公众对于项目的参与。事实上,在调查中我们看到一些中小型互联网慈善平台会采取降低技术门槛和管理成本的方式来吸收项目,也通过提高服务质量的方式来扩大流量,包括及时发布项目进展信息、展现项目受益人对项目代理人和捐赠人工作的反馈、对项目的执行状况和执行风险进行合理评估等等。因此,只要抓住流量效应这一关键问题,互联网慈善平台都可以利用其所具有的优势来提高竞争力,提升项目资金筹集的成效。2.涨落效应网络平台的运作也具有涨落效应。“涨落”这一概念来自于热力学系统论和控制论对于系统运作过程中出现的系统随机波动状态的描述。借用这一概念并把它运用到我们对于互联网慈善特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互联网慈善平台的运作也具有涨落效应,因为互联网慈善平台的募捐容易受到各种网络舆论和公共事件的影响,导致人们采取捐款行为热情的波动以及捐赠数额的起伏。造成这种起伏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方面:一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突发事件;二是人为制造的网络舆情进程;三是媒体宣传活动的推进。从近十五年以来的中国慈善捐赠情况看,重大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的发生对于人们的捐赠热情和捐赠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举例来说,2008年的冰雪灾害、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等重大事件,都直接引发了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的“井喷”式增长,因而这些“突发事件”就成为催发慈善捐款行动的强大推动力。相比传统慈善模式,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媒体和平台快速反应能力使涨落效应表现得更为明显,并对公众的慈善捐赠行为带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慈善捐赠的涨落效应与网上舆论的集群化(Group Polarization)现象密切相关。在问卷调查中,只有9%的受访者具有参与互联网慈善捐赠的习惯,而多数人参与互联网慈善活动是由特殊事件所推进的。当突发事件出现时,网民在围观过程中容易产生带有固化的情感应激反应并可能基于信息误导造成观点“群殴”,对捐赠数额形成由舆情导致的偏离常态的“涨落”现象,而互联网的“广场效应”又进一步放大了涨落效应。3.挤压效应传统的慈善筹款是慈善组织在线下进行的,而互联网慈善则在线上发生。这就要求我们思考线上和线下慈善活动的特点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互联网慈善的推进会对线下筹款活动造成挤压效应,而慈善组织在线下进行善款的筹集活动也会对于线上捐助项目带来挤压效应。由此,如何发挥线上运作和线下筹款各自的优势,以及慈善组织如何善用不同的方式来推进慈善活动,就成为互联网慈善模式出现所带来的挑战。事实上,中小网络慈善平台或组织在竞争中面临着更强的挤压效应。这种挤压效应并非仅仅由大平台的垄断地位造成,更由于其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因此,有必要倡导互联网平台运作的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策略,促使公众的慈善捐款可以通过多平台多中心进行。正视挤压效应并善加应对,有助于慈善组织采用技术手段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筹款效率,扩展慈善资源。正如《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中提到的,互联网使得慈善捐赠去中心化,通过公益项目放大了公益慈善的社会影响力。此外,为减少挤压效应带来的不利影响,需要传统的慈善组织科学定位对象群体,客观落实工作方式。具体而言,不同于线上的慈善组织在竞争中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获得优势,线下的慈善组织往往依赖于社会资本和机构联系。因此,较为妥当的方案是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边界,进行合作和有效的对接,即线上组织为慈善项目的上线运作创造更好的条件;线下组织要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变化与线上组织协同,吸引更多的慈善资源来开展慈善活动。4.虚拟效应从互联网慈善平台的运作状况看,参与互联网慈善的公众大多是不具有群体标签的无名大众。在互联网慈善捐赠的活动中,捐赠者与受赠者以及慈善组织之间的联系是建立在平台的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从而使捐赠者与受赠者建立起“虚拟关系”。这种虚拟关系使捐赠者难以知道受赠者的具体对象,也使捐赠者匿名化,使其基于善良意志的个人慈善行为演化为社会公益行为。这就促使互联网慈善将慈善与公益这两个概念联系起来,对接慈善事务与各种公益项目,促成了慈善动机与公益项目的有机结合。由此可见,人们进行互联网慈善活动未必是基于对受助对象的怜悯同情,而是作为公益活动的内容。人们可以采取在访问商业项目或公益项目时进行慈善活动,或者通过行走捐、虚拟游戏捐、阅读捐、积分捐、企业配捐、消费捐等方式进行慈善活动。这些社会公众的网络捐赠行为并没有特定的帮助对象或确切的目标群体,而是在商业或社交活动中进行的公益活动。基于这些原因,互联网公司也会有意识地把慈善项目嵌套于互联网社交工具或商业项目中去展开。由于处在虚拟关系中的给付和受惠双方都没有对方足够的个体信息,双方建立的慈善救助关系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种状况容易造成双方获得的信息不对称性并催发寻租行为,导致腐败或信任滥用从而造成公众的不信任,影响慈善组织和平台的信誉。因此,虚拟效应要求平台项目的运作强化规范化建设,对慈善项目进行内部监督。同时,捐助双方的虚拟联系也使发展社会组织和提升服务质量显得至关重要。社会组织作为网络项目设立和运作的责任方,在捐赠双方之间建立起联系,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项目执行的质量和人们对于慈善平台的信任程度。三、互联网慈善的多重效应与慈善生态互联网慈善所具有的多重效应,涉及到一系列互联网慈善的基本问题,例如不同平台项目运作的透明性,公募与非公募组织的合作,非盈利原则与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受赠者和捐赠者需求的多样化和关系的虚拟化等问题。这给慈善事业以新的影响,催生了慈善生态的变化:一方面,互联网慈善改变了慈善运作的组织生态,有助于打破官办慈善的格局,为不同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到慈善活动中来提供了新的渠道;另一方面,互联网慈善的发展促进了慈善与公益的融合,并为慈善资源的组织和慈善制度文化环境的改造带来多方面的变化,通过互联网运作机制将资源、组织、制度与政策、文化环境等基本要素有效激活、连接、融通并加以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为构建科学的慈善生态体系提供了可能性。1.流量效应与网络技术在充分评估互联网慈善为中国慈善活动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这一成效的同时,我们也要具体考察这一新的慈善活动形式对于慈善生态造成的影响。自21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目前,中国拥有9亿多的网络用户,互联网普及率达64.5%。这改变了人们进行慈善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使互联网慈善成为基本的活动形式。由此,讨论平台运作的流量效应就成为探讨如何运作互联网慈善平台的核心问题。在互联网慈善平台的运作中,流量效应是测量慈善项目运行质量的重要指标,反映了互联网平台的参与人次和公众信任的程度,影响着上线项目的数量和平台服务质量的口碑。为了提升流量效应,互联网慈善平台会采用各种网络技术的手段来进行项目运作。这些手段包括实现项目的在线化、数据化,运用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使公益捐赠流程最大化透明等,也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慈善项目的精准匹配,例如蚂蚁金服的慈善公益项目利用用户记录的低碳足迹数据来开展减少土地沙漠化的环保公益活动。同时,互联网慈善平台也会对捐赠网站页面的模块进行优化,合理布局功能模块以改善用户体验,增强慈善组织与捐赠者之间的互动性,以便更好的发挥互联网慈善的流量效应,扩大慈善项目参与者的覆盖面。因此,在进行慈善生态的讨论时,考察流量效应有助于我们研究互联网慈善的运作机制和技术特点问题。在传统慈善模式中,人们对于慈善的评估主要关注其利他性、社会网络、资源筹集和支付等社会问题,而对于技术应用以及技术进步带来的问题的关注较少。互联网慈善借助现代通讯技术手段采用大数据来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展示了技术因素在慈善生态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互联网技术促使慈善组织的筹款渠道、沟通渠道、传播渠道变得更加畅通,推动慈善项目的设计获取更为广泛的技术支持和数据资料,还进一步实现了慈善项目的运作与网络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和社会组织的服务的融合。为此,对流量效应的考察可以从特定的角度反映出技术因素的影响,使之成为在互联网时代考察慈善生态状况的新要素。2.涨落效应与大众慈善互联网慈善的便利性和快捷性推动了大众慈善的发展,也容易产生互联网慈善项目运作和募捐状况的涨落效应。涨落效应既衡量大众进行慈善行为的热情程度,也可以反映慈善生态环境发展的状态。特别是在各种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诱发了涨落效应后,人们的慈善捐赠的意愿会发生变化。有效地利用涨落效应可以提高互联网慈善平台应对社会舆情风险的能力,减少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由此,有关涨落效应的讨论有利于客观认识社会公众的慈善活动和意愿的变化,弱化或规避因各种事件导致的大众心理的变化而对于慈善捐赠活动带来的消极影响。基于涨落效应,慈善组织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信息沟通的便捷手段来影响公众意识,运用媒体在社会公众中加速信息传播,对热点新闻和媒体事件进行宣传从而形成社会动员的效果。然而,涨落效应给慈善平台运作带来的不只有社会风险。即便没有突发事件的发生,慈善组织也可以利用涨落效应主动扩大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需要的慈善活动规模,激发人们从事慈善活动的热情。例如腾讯公益平台设立“99公益日”活动,在2019年的3天活动中就促成800多万人次进行捐赠。这表明只要慈善组织能够把握机会顺势而为,在引起“涨落”的关键事件上进行有效的处置,这一效应就能够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互联网将社会大众引入慈善领域,通过大众媒体的运作取得网络舆情的放大效果,从而强化了涨落效应。由此,涨落现象一方面体现了互联网慈善的公众性,另一方面也揭示了这一公众性所具有的巨大影响力。在“大众慈善”的社会环境中,互联网舆论热点极易被激化,使舆情走向偏离慈善组织者的最初设计。可见,涨落效应作为当代公益慈善活动中的一个显著特征,对强化媒体和互联网慈善平台的协同作用并提升其对现时代慈善生态的影响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挤压效应与社会组织从机构联系和组织互动的角度进行观察,互联网慈善的发展也受到慈善网络平台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制约。在内部环境方面,不同规模的互联网慈善平台形成的挤压效应使人们思考慈善组织在线上平台活动的环境条件。在这些活动中,大型慈善组织对于中小慈善组织的挤压效应十分明显,反映在募款总额、上线项目数、总参与人次、入驻机构数等各个方面。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既有流量人气和技术鸿沟,也有大平台的吸附作用和平台运作的策略选择。挤压效应不可避免地影响慈善组织对于平台的选择,使慈善组织倾向于选取大平台设立项目,从而导致不同规模平台之间的竞争关系。在外部环境方面,挤压效应影响了从事线上或线下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关系,以及它们对于发展互联网慈善的制约作用。线下慈善组织的活动为互联网慈善的运作构成了外部环境因素,而互联网慈善具有的挤压效应既会压缩线下慈善组织的筹款空间,也可以为线下慈善组织带来新的成长契机。这是因为互联网慈善平台可以为线下慈善组织提供良好的服务,而线下慈善组织也可以借助互联网慈善平台的技术手段来提升经营管理能力。这种互动关系可以创设发展互联网慈善的新环境,并通过合作战略减少挤压效应带来的消极影响。以往,有关慈善组织之间关系的讨论常常涉及官办慈善与民间慈善问题,以及官办慈善组织占据的资源优势对民间慈善组织的挤压作用。互联网慈善平台的运作对线下慈善组织的筹款活动具有的挤压效应,使“线上线下”问题成为讨论慈善组织管理和发展战略的新议题。对于这一议题的探讨涉及互联网慈善平台和线下慈善组织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关系的重构,有利于揭示新的慈善生态的组织环境,为思考中国慈善生态运行提供了新视角。4.虚拟效应与平台监管前述提及,随着慈善行为的精神内涵被世俗化后,互联网慈善的捐赠者和受赠者之间的关系摆脱了传统慈善所具有的交互关系而变得虚拟化了。慈善行为双方可以通过社会公益组织来开展慈善活动,导致捐赠者与受赠者之间并不具有互惠关系(甚至双方并不联系或接触),促使互联网慈善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互联网慈善平台推出的各种“微公益”项目进一步扩展了这种虚拟的救助关系,通过形成广泛的跨界联系推动慈善事业向各个领域延伸,从而放大了互联网慈善的虚拟效应。当然,由于捐赠者和受赠者两者间常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称性(或双方都缺乏充足的信息),虚拟效应容易产生人们对网上慈善活动真实性的怀疑,对慈善组织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质疑,以及对平台监管不力和公众无法监管的现象的不满。虽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以及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许多互联网慈善平台都建立了问题响应机制,接受公众投诉并且提供24小时举报热线的服务,但我们的调研发现仍有一些平台规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平台运作过程存在着合法性缺失,善款使用不规范和投诉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因此,虚拟效应要求慈善组织和平台运作者提高互联网慈善平台运作的法治化与规范化建设水平,以便为社会公众参与互联网慈善创造更好的条件。由此,如果从公众参与的视角讨论慈善生态,虚拟效应提示我们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因而如何确保网上设立的项目和发出的救助信息的真实性是互联网慈善发展需要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互联网慈善平台的运作要确保信息透明化以及对于项目运作的监管的关注,以便有效对接慈善项目的供给和需求双方,强化项目的可信度、透明度,提升平台项目运作的公信力,为改进慈善生态做出积极的贡献。四、结语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慈善在推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进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互联网慈善倡导大众慈善人人慈善,促使慈善行为及其组织方式、慈善生态发生相应的变化。本研究尝试聚焦互联网慈善平台运作的多重效应,回应互联网慈善模式的运作在组织上和技术上形成的客观要求,分析互联网慈善的效应对慈善生态带来的具体影响,揭示通过互联网慈善的发展重塑慈善生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开展有关互联网慈善的社会政策讨论,将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路径的全面革新,推动社会创新进程,增进公共福祉。 注:本文转自《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作者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林卡、博士研究生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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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乡村振兴局”成立 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90万社会组织大有可为2021-02-18《求是》杂志(2021年第4期)封面 2月16日,《求是》杂志(2021年第4期)出版,发表一篇署名为“中共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的文章《人类减贫史上的伟大奇迹》。 这是“中共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首次在中共中央机关刊《求是》杂志上发表署名文章,通过百度检索发现,国内部分媒体以“国家乡村振兴局”作为关键词为题转发了《求是》杂志文章。同时,这篇标题为《人类减贫史上的伟大奇迹》的文章同样被国务院扶贫办官网首页转载。 文章署名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国家乡村振兴局”已经成立。值得一提的是,文章在总结“精准施策,攻克千年难题”经验时明确提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开展民营企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建设社会扶贫网,动员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积极参与。”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社会组织通过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多种方式参与到脱贫攻坚中,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各级民政部门共登记社会组织超过90万个。社会组织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受到国家乡村振兴局署名文章的肯定,预示着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社会组织将大有可为。 中央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刊发《人类减贫史上的伟大奇迹》一文 新机构首次以发文署名方式出现 此次在《求是》杂志署名发文,是“中共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在公开场合的首次亮相。2019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对于党组的解释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由此可知,“中共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的出现意味着“国家乡村振兴局”已经成立。 这个新机构的出现,与当前党的中心工作密不可分。 2020年12月28—29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历史关口,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需要全党高度重视的一个关系大局的重大问题。全党务必充分认识新发展阶段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2020年12月30日, 全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移的新形势新要求,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接续支持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 国家领导人讲话及几次会议的召开均显示出一个重要的信息,即要推动脱贫攻坚工作体系全面转向乡村振兴。 “国家乡村振兴局”应运而生,无疑是实现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 在一些地方,也有乡村振兴局成立的信息透露出来。 2021年1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委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第十一届焦作市委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相关情况。焦作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党组书记王国建就焦作市“十三五”“十四五”时期三农和乡村振兴相关工作进行了发布。 王国建透露,焦作市将根据上级相关工作安排,推动焦作市扶贫办的整建制改革,组建焦作市乡村振兴局。 国务院扶贫办网站暂无变更 扶贫办与乡村振兴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成立了,与国务院扶贫办将是什么关系?这是社会各界十分关切的焦点问题。 国务院扶贫办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官方网站显示,该机构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于1986年5月16日,当时称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1993年12月28日改用现名。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1.拟定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划;2.审定中央扶贫资金分配计划;3.组织调查研究和工作考核;4.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要问题;5.调查、指导全国的扶贫开发工作;6.做好扶贫开发重大战略政策措施的顶层设计。 2020年11月23日,贵州省宣布最后9个贫困县退出贫困县序列。至此,国务院扶贫办确定的全国832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 脱贫攻坚的任务完成后,国务院扶贫办是否会发生变化? 2021年1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到国务院扶贫办调研强调,统筹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平稳过渡、有序衔接。 目前,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还担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 要求国务院扶贫办“统筹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平稳过渡、有序衔接”是否意味着国务院扶贫办将转为“国家乡村振兴局”? 截止发稿时,《公益时报》记者查询国务院扶贫办官网,并没有在这方面进行变化的痕迹。新的机构如何产生,其职能是什么还有待观察。 社会组织乡村振兴中大有可为 90万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大有可为 在《人类减贫史上的伟大奇迹》一文中,“中共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从8个方面总结了脱贫攻坚的辉煌成就:一是贫困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二是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显著改善;三贫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四是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五是贫困群众精神面貌明显变化;六是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更加巩固;七是为做好“三农”工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累了宝贵经验;八是为全球减贫事业作出重大贡献。 文章指出,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消除了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 文章同时强调,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三农”工作重心将实现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历史性转移。 “三农”工作重心从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转移后,作为脱贫攻坚重要力量的社会组织将何去何从?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组织的作用已经受到了“中共国家乡村振兴局党组”的肯定。 《人类减贫史上的伟大奇迹》一文在精准扶贫“攻克千年难题”的中国经验部分中“第七点”写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东部省市与中西部省份开展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中央单位开展定点扶贫,军队与贫困村结对帮扶,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持续加大帮扶力度。开展民营企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建设社会扶贫网,动员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积极参与。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既是社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又是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体现,更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舞台和现实途径。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各级民政部门共登记社会组织超过90万个。 社会组织已经被纳入“国家乡村振兴局”的视野,在接下来的乡村振兴工作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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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看、我要查、我要办” ,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新上线2021-02-10日前,民政部启用新版“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平台以“我要看、我要查、我要办”为建设主线,融合业务咨询、组织查询、登记办事于一体,优化了在线政务服务事项。平台集成了全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库,方便公众办事查询。 平台底层通过接口方式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了系统衔接、数据共享,实现了政务服务一体化。公众通过该平台可查询社会组织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检(年报)信息、评估信息、表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信息以及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并可进行在线投诉举报。据平台显示,截至目前,各级民政部门共登记社会组织超过90万个,其中全国性社会组织229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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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公益日”推全年实践 将在多个重要时间节点形成公益日2021-02-091月20日,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2021年新春沟通会披露,2020年腾讯“99公益日”期间,腾讯公益平台共完成筹款23.2亿元,捐款人次达5780万余次。在“99公益日”非配捐时段2020年筹款额较2019年增长46.8%,捐款人次增加88.9%,表示将把“99公益日”分布于全年每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形成公益日历。 从2015年9月9日首个“99公益日”开始,该公益行动日已经走过6个年头,每年这3天成为中国参与人数最多的全民公益节日。 2020年,疫情捐助热情后会否带来资金收口,2021年对公众募款带来更大挑战。疫情反复给公益机构发展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通过突发应激性事件,在爆发性节点的捐赠能否持续,会否哑火又或是成为常态? 用数字科技与社会公益更快融合,“99公益日”的全年实践将成为一种探索。 从3天至全年 根据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规划,要把每年“99公益日”从目前的3天发展至全年,特点在全年中重大节日进行体现。“春节”、“三八妇女节”、“5月20日”、“6.1儿童节”、“母亲节”等重要节日都将有“99公益日”的参与。同时,还会带入更多腾讯及合作伙伴的线上、线下资源,与公益伙伴们共创公益日历。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介绍,今年“99公益日”为让公益伙伴们提前对“99公益日”工具与玩法有更好的体验,腾讯将在5月20日当天开展一场配捐活动,让公益伙伴提前感受“99公益日”。 “全年所有时间点都会向公益伙伴开放,只要有需要我们将随时投入,任何策划活动都会有专门团队服务。”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秘书长葛燄说。 每年“99公益日”三天对于公益伙伴机构的参与来说,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有的公益伙伴会为这三天有更好的筹款成绩,项目组用上全年时间进行准备,这对于公益伙伴来说资源和精力的投入以及产生筹款效果是否成正比,有待商榷。与此同时,腾讯方面在“99公益日”在三天也会投入大量人员、技术、资源等,完成三天的项目需求,三天过后,人员、技术、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需要重新评估。 葛燄也坦言到,“99公益日”多方都投入大量资源集中于这3天,项目结束后很多资源遭遇搁置,这其实形成了浪费。应该让资源不再集中于“99公益日”2天,要常态化运行。 葛燄表示,“‘99公益日’虽只有3天,但腾讯会为此准备大量服务器、云资源、技术人员配备服务于项目,这背后有着大量的数字化成本。在非项目时段并没有配备这些数字化资源,仅有3天项目结束,这些数字化资源无疑产生浪费。” “应该将数字化能力运用常态化,公益产品也应该适应于常态化,这对于公益伙伴机构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也是一种常态化需要。”葛燄说。 从月捐向配捐 公益项目募款有着一定的突发性和应激性,在一些突发事件中,比如天灾募款效果尤为凸显。通过爆发性的节点能触达更多人,在低门槛中公众相对容易,募款额也相对可观。公益项目的爆发性节点越多、知名度越高,参与人数和频次就会越来越多,募款规模也会越来越大,聚集效应也越来越明显。 但聚集效应不一定适合每家机构发挥出自己最大的优势,在没有“99公益日”前,公益机构的募款较为突出的时间节点大多需要结合机构和项目本身在天时、地利、人和等方面的综合因素来确定,一年中,可能就一个节点,也可能一个节点也没有,也可能每天都是节点,这种无规则的募款节点日,通过科技赋能变成常态化是否更能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表示,基于此,“99公益日”可以加上多个日常适合自己的节日,比如将“99公益日”的配捐功能与月捐结合,开辟“99公益日”在月捐中的专属配捐活动,日常优化产品,把“99公益日”中使用的产品和内容,比如“小红花”在日常就供公益伙伴及公众线上使用,这些都能增强“99公益日”在平常的配捐因子,让“99公益日”更加稳定健康,持续得到用户关注支持。 6年间,“99公益日”推出了许多新玩法,期望找到“互联网+筹款”的更好模式,效果明显,但一些问题也显现。一家公益伙伴机构不能分配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维护捐赠人,一些已经取得捐赠业绩就会出现后劲不足,进退两难。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表示,平台每年有超4亿人次的捐赠行为,体量虽大,但持续捐赠占比较小,用户一次性冲动捐赠行为多,而国际上优秀机构持续性捐赠占比可达5成或更高。 事实上,持续性捐赠的整体回馈要比次捐用户大很多。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统计,2020年,全年月捐用户的整体回馈率比次捐用户大4倍,移动端开通月捐用户最长有72月(6年)。2021年,腾讯公益方面将从月捐产品突破,优化捐款人体验闭环和机构劝募闭环。一是引导用户持续关注并支持公益;二是让项目获得稳定、持续、健康的筹款来源。 从单次到月捐 单次捐到月捐,疫情给公益伙伴运营带来挑战,不少公益伙伴也认为在突发状态下,只有不断的打磨项目,培育长期的捐赠人,才是支持机构长期发展的关键。 据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止目前,入驻腾讯公益平台机构超过万家,平台项目数突破9万。2020年平均每家机构管理的用户数已经超万人,部分机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400万,项目人数也是过万。面对如此海量的用户,如何更好的服务捐赠人成为了机构的一大难点,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AI等技术的发展,如何让用户更便捷的参与项目,了解机构,促进互信,使得整个生态更加理性、透明、健康。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表示,将在月捐各个因子上发力。将独立的月捐页面,新增用户量、金额、到期取消数据、月捐人权益、捐赠人联系方式、标签、分类、短信、邮件等展现给公益伙伴,让公益伙伴能够更好的稳定月捐人的服务触点。 据介绍,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在未来还将更加开放地与机构合作,开放数字化能力,开放平台产品能力和运营能力,在理解机构需求的基础上,提供机构数字化解决方案,拟计划成立技术发展基金,用于机构数字化的扶持。 99到全年,我们希望把99公益日热度从三天延伸到全年,引入更多集团内外部线上线下的资源,与伙伴们共创公益日历,伙伴有需求我们随时投入、随时响应。 “接下来,我们将突破性的升级月捐产品,加大对月捐项目的支持力度,去实现可持续的良性发展,培育更多中层捐款者,把捐款者发展成为志愿者,让其成为项目长久发展源源动力。”葛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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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党组书记、部长李纪恒:扎实做好基本民生保障 不断满足困难群众美好生活需要2021-02-08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科学研判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历史方位,统筹考虑“十四五”规划与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明确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指导原则,作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部署,集中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如何实现发展这个重大问题。全会擘画了“十四五”时期及未来一个时期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升人民福祉水平的蓝图,立足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基本民生保障谋篇布局,为新发展阶段做好基本民生保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充分认识“十四五”时期做好基本民生保障的重大意义 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加强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工作,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全国每年约5000万困难群体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实施临时救助1000万左右人次。“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做好基本民生保障意义重大而深远。 做好基本民生保障是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应有之义。新发展阶段是我们党带领人民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历史性跨越的新阶段。基本民生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既是新发展阶段托底社会弱势群体、满足困难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兜底性制度安排,也是坚持底线思维、更好应对复杂困难局面、善于化危为机的基础性支撑条件。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新发展理念的“根”和“魂”。做好基本民生保障体现了新发展理念的根本宗旨,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手段,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通过实施基本民生保障政策,完善收入再次分配机制,让困难群众有能力消费、让更多群众消除后顾之忧,既有利于拉动消费、促进投资,又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内需,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创造条件。 做好基本民生保障是促进共同富裕、展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牢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抓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打赢脱贫攻坚战过程中,部分贫困人口由于不具备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能力,无法通过开发式扶贫实现脱贫,需要将其纳入政策性兜底保障范围,全国共有193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现脱贫。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过程中,这部分人群仍然需要通过基本生活救助改善生活品质、满足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此外,一老一小、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需要通过救助保障给予关爱帮扶,临时遇困群众需要通过急难救助渡过难关。通过救助帮扶,筑牢民生底线,使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兜底性、基础性保证,更好展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做好基本民生保障是破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实现社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都要体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基本民生保障在社会建设中处于兜底性、基础性地位,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新时代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比,基本民生保障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锚定“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有利于进一步统筹保障资源、强化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困难群众,推进实现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准确把握“十四五”时期基本民生保障重点任务和措施 全会围绕“十四五”时期“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的目标任务和二○三五年“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等方面对基本民生保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我们要准确把握核心要义,结合实际深化落实。 强化兜底保障,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拓展兜底脱贫成果,保持兜底救助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脱贫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继续实施低保渐退、收入扣减等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不断提升救助供养水平;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基本生活陷入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农村困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建立完善困难群众监测预警和主动发现机制,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动态监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核实机制,主动查找、智慧发现群众致贫风险,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深化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围绕实现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守住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积极稳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创新。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对不同类型的困难群众分类给予救助帮扶。加快构建资源统筹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建立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无缝衔接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和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立足困难群众实际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层次,破解瓶颈制约,为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实现社会救助事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完善福利制度,强化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健全完善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进一步提升关爱帮扶服务质量。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完善残疾人福利服务体系,制定落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政策意见。完善孤儿保障工作相关政策措施,提升生活保障、助医助学和成年安置等工作水平。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水平,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全面推进实施儿童收养评估制度,规范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健全基础设施,推进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设施建设。针对基础设施不足导致的服务能力偏弱问题,更加注重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推进硬件条件优化升级。推进村级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健全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持续解决大城市养老难问题。联合推动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制定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老年用品配置目录。积极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合理增加公共消费,提高养老公共服务支出效率。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做好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工作。 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十四五”时期基本民生保障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坚定的决心、坚强的领导、务实的举措推动党中央关于“十四五”时期基本民生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全面加强党对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的领导。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必须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牢牢把握政治属性,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在职能配置上更加科学合理、在体制机制上更加完备完善、在运行管理上更加高效,为保基本兜底线、织密扎牢民生保障“安全网”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加强基本民生保障领域干部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好干部标准,深化教育培训,提高党员干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 持续推进基本民生保障领域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通过基本民生保障领域改革创新,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性深层次障碍和机制性梗阻问题。坚持基本民生保障领域试点先行、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清淤点、通堵点、解难点,打通服务困难群众“最后一公里”。 坚持用系统观念谋划和推动基本民生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全会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福利制度、加强设施建设等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基本民生保障作出统筹谋划和战略部署,要求我们必须从系统观念出发,妥善处理好基本民生保障整体与局部、当前和长远、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等的关系,扎实推进“十四五”时期各项工作,从整体上提升基本民生保障资源有效供给和服务效能。 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工作基层基础。基本民生保障服务对象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政策落实在基层,成效体现也在基层。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加快构建智慧高效的经办服务体系,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动乡镇建立社会工作站,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注重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关爱基层工作人员。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更好落实党的基本民生保障政策。(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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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02-0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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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多少非营利法人?数据来了,496万个!他们有可能成为慈善组织吗?2021-02-07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系统确立了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地位,为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法人的发展规划了一个全新的时代。那么,目前我国究竟有多少非营利法人呢? 1月22日,《2020年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年报动态》(以下简称“年报”)发布。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中共有法人机构4633万个。其中营利法人3958万个,非营利法人496万个,特别法人179万个。 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组织刚刚超过90万家,慈善组织不到1万家。496万个非营利法人,去除90万家社会组织,还有400万家——同样是非营利的,他们有可能成为慈善组织,为公益慈善事业做出更多贡献吗?这无疑具有巨大的想象空间。 什么是非营利法人? 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则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由以上规定可知,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都是非营利法人,但非营利法人并不仅仅指社会组织,符合非营利要求的法人都是非营利法人。 如何成为非营利法人? 民法典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那么非营利法人如何依法成立呢?民法典将非营利法人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三类予以规定。 事业单位法人方面,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方面,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则包含两类不同的机构,一类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第二类是,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需要登记,不同的非营利法人去哪儿登记呢?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编办管理其他机构的登记审批; 民政部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单位、基金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管理其他机构的登记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部门管理其他机构的登记审批…… 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将获得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截至2020年12月,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范围已经覆盖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30多种机构类型,涉及登记管理部门18家。 我国有多少非营利法人? 目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及其基本信息已广泛应用到银行、保险、税务、社会保障、统计、人事、质量技术监督和检验检疫、海关、外汇、公安、公积金管理、高检、高法,征信、电信、互联网等领域,在组织机构实名标识和验证、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奠定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发布了《2020年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年报动态》。 年报显示,截至2020年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中共有法人机构4633万个。其中营利法人3958万个,占85.42%;非营利法人496万个,只占10.72%;特别法人179万个,占3.86%。营利法人是非营利法人的近8倍。 按照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中国社会组织网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总数超过90万家。也就是说除去这90万家社会组织之外,还有超过400万个非营利法人。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截至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不到1万家,采用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是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那么,社会组织之外的400万个非营利法人是否有可能认定为慈善组织呢?这其中无疑具有极大的想象空间。 同2019年相比,法人机构数据量增长16.29%,非法人组织数据量增长11.13%。其中,特别法人数据量增长39.84%,营利法人数据量增长16.45%,非营利法人数据量增长最慢,只有8.53%。 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非营利法人的发展还需要更多力量的加入!(来源:公益时报,作者: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