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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等被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2021-01-22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外发布,《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协调合作,健全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未成年罪犯安置帮教、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等措施有效落实。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意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发布会上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司法和政府联动发力。人民法院将加强与有关方面的配合,积极构建分工明确、体系严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机制,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坚持双向、全面保护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出现新的特点。 一段时期以来,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屡屡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介绍,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4035件,惩处罪犯24386人。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家事纠纷案件120多万件。 与此同时,未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切。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更是将舆论关注推向顶峰。 为回应社会关切,经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情况、违法犯罪情况等因素,经反复研究、审慎论证,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调整。 针对这些新的情况,《意见》强调,对未成年人权益要坚持双向、全面保护。坚持双向保护,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又要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要依法严惩。坚持全面保护,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又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强调,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同时,更要落实好、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加强与有关社会组织等机构的协调合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司法和政府联动发力。 《意见》强调,要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工作合力。 一是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预防、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协调合作,健全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未成年罪犯安置帮教、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等措施有效落实。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校园法治宣传。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通过法治进校园、组织模拟法庭、开设法治网课等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意见》还强调,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的要求,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不能仅以办案数量进行考核。 “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对遭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让未成年被害人感受到司法温度、社会温暖,早日抚平创伤、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 周加海表示。(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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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学院公益慈善学院执行院长谢家琛:开展慈善学历教育,让50%的学生到公益组织就业2021-01-212020年6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宣布不再开设教育学(公益慈善管理方向)辅修专业,由此引起了关于慈善学历教育的争论。 那么,国内公益慈善本科以及专科学历教育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水平呢?谁在读这样的专业,师资力量从哪儿来,究竟学什么,学完了怎么就业呢? 目前,除了已经停招慈善专业的北师大珠海分校,国内开展公益慈善学历教育的高校还有浦江学院公益慈善学院、山东工商学院、北京社会职业管理学院、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等。 《公益时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浦江学院公益慈善学院执行院长谢家琛,为大家展示一个真实的公益慈善学历教育场景。 值得一提的是,公益慈善学院开设了全国第一个公益慈善管理四年制本科专业,且坚持至今。该专业已毕业学生245名,目前在读学生269人。 “我们希望公益慈善管理专业毕业的学生能够有90%以上的就业率,其中50%在公益慈善组织就业。”谢家琛表示。 慈善学历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公益时报》:就您了解目前国内的公益慈善学历教育的发展状况是什么样的? 谢家琛:目前国内开展公益慈善本科以及专科学历教育的高校约有5家。浦江学院于2014年开设公共事业管理(公益慈善管理)四年制本科专业;山东工商学院于2018年开设社会工作(公益慈善管理)四年制本科专业;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于2012年开设公共事业管理(公益慈善管理)辅修专业;北京社会职业管理学院和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分别于2012年和2018年开设公益慈善管理专科(大专)专业。 《公益时报》:为什么到目前为止开展慈善学历教育的高校还是很少呢? 谢家琛:首先,对于公办院校来说,设立一个新的专业是比较谨慎的,不像民办高校这么灵活,它有各种各样的限制,不是想设立就设立的。 其次,要正式设立专业,需要比较大的魄力,在课程体系不成熟,师资、教材匮乏等情况下,是有一定难度的。 第三,目前公益慈善行业从业者工资薪酬不高,社会对公益行业认知度也比较低。高校对行业的情况也不是太了解,会担心开了专业之后的发展问题。 第四,公益慈善行业总体和其他行业比,就业的人数还是有一定的限制,不像其他行业需求量那么大。 第一个公益慈善管理本科专业设立 《公益时报》:既然开展慈善学历教育存在很多障碍,公益慈善学院为什么会在2014年就设立了相关专业呢,学院成立的背景是什么样的呢? 谢家琛: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是1998年成立的。自2014年始,正大集团全面加入到浦江学院的建设发展之中。2014年4月,在民政部门和中国侨联的支持下,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以下简称浦江学院)与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开展战略合作,成立了公益慈善学院。 学院筹建时,相关筹建人员到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征询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当时我任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因为对公益慈善教学和科研感兴趣,所以应邀加入了学院。 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设立的辅修专业不同,2014年9月学院直接招收了首届公共事业管理(公益慈善管理)专业本科生,当年12月学院组织召开了公益慈善管理专业建设研讨会。 与会人员认为,学院开设全国第一个公益慈善管理四年制本科专业,对于推动公益慈善行业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转变,解决公益慈善人才紧缺的问题具有开创性、示范性和引领性的意义。 《公益时报》:您认为高校开展慈善学历教育有必要吗,可行吗? 谢家琛:高校开展共公益慈善学历教育是很有必要的。一是公益慈善行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职业化、专业化的专门人才;二是目前开设公益慈善管理本科专业的高校只有两三家,远远不能满足公益行业对人才的需要;三是高校其他专业培养的人才,如社会工作、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培养的人才在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上不能满足公益行业对管理人才的需要。 同时,开展公益慈善学历教育具有可行性。一方面,学科间相互渗透和融合发展是当今社会科学发展的趋势,公共管理、社会学、工商管理等学科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发展为公益慈善管理这一新学科、新专业的产生提供了概念、方法和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公益慈善行业的快速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操作技能,为公益慈善管理专业建设奠定了实践基础。 当然,认为学历教育有必要并不是说公益慈善人才培养只有学历教育一种形式,人才培养应该有多种形式,如通识教育、行业培训等都是公益慈善人才培养的形式。 大部分学生都是调剂过来的 《公益时报》:公益慈善学院从成立到现在已经六年多了,招生情况怎么样? 谢家琛:浦江学院每年为公益慈善学院安排100个新生名额,其中公益慈善管理专业60余个名额。学院现有在校生369人,其中公益慈善管理专业269人。自2014年设立学院以来,已有三届学生共计322人毕业,其中公益慈善管理专业有245名学生毕业。 《公益时报》:这些学生都来自哪儿,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报考的公益慈善学院? 谢家琛:学院的学生都是通过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目前来看,大约50%的学生来自江苏省,50%的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公共事业管理(公益慈善管理)专业2014年(第一届)招了93名学生,现在该专业每年招收60名左右本科生。 大部分的同学都是调剂过来的,对这个专业一开始是不太了解的,确实是一个现实情况。不过经过一年的教育之后,可以去重新选专业,从我们专业离开的同学并不多。例如2018级有60多个学生,只有三个人离开了。 尽管转出去的还不多,但是真正确实非常想在公益慈善行业工作的同学,比例也就在一半左右。 设置四大模块的专业核心课程,在干中学 《公益时报》:作为学历教育,学生在大学四年里都要学什么呢? 谢家琛:我们是按照“工作本位”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理念制定公益慈善管理人才培养目标的。“工作本位”理念要求在人才培养目标上要以行业和职业需求为本位。依据这一理念,我们设置了如下课程: 一是根据素质教育要求,设置通识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公益品格。 二是根据交叉学科特点,设置以公共管理为主、兼顾社会学、工商管理的学科基础课程,为学生奠定专业知识基础。 三是按照行业岗位要求,设置项目管理、资金筹集、公关传播和综合管理等四大模块的专业核心课程,为学生奠定专业理论和专业能力的根基。 四是根据复合型人才要求,设置专业选修课程,让学生通晓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拓展视野。 我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我们会盯住公益慈善行业需要的人才,他们所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哪些能力,进行课程的设置和相应的调整。 《公益时报》:这些课程是如何教学的,有什么样的特色呢? 谢家琛:按照“工作本位”关于“干中学”的理念,我们创建“在工作中学习”和“通过工作学习”的教学方式。1、开展情景模拟教学,把学习现场设计成工作现场;2、开展项目教学,营造“在工作中学习”的环境;3、开展“双师制”教学(即安排行业专家参与学校专职教师的授课),引入“在工作中学习”的氛围;4、安排“实战型”实习,创造“通过工作学习”的条件。 大一、大二的学生在暑期到公益慈善组织进行为期两周和四周的实习,大三学生在学校慈善商店实训,大四学生到公益慈善组织进行为期五个月的毕业实习。 《公益时报》:学生的实习具体是怎么开展的呢,学院有什么样的支持吗? 谢家琛:大一基本上是一种体验式的实习,我们要求学生到公益组织去体验,我们开介绍信,然后同学自己去找。大二基本上也是自己找机构实习,但是我们会提供一定的支持。 大三学生一方面在慈善商店实训,另外一方面暑期学校会组织他们到公益组织去实习。2019年,我们在敦和基金会支持下发起了公益先锋计划,对学生的实习进行资助。 到了大四毕业实习的环节,我们基本上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我们会推出三四十家公益组织,都是学院联系来的实习就业基地,发布后让同学们来投简历,优秀的同学我们还会为他们进行推荐;还有一部分就是同学自己找地方去实习。 《公益时报》:给学生上课的老师都是从哪儿来的呢? 谢家琛:起步阶段学院是缺少师资的。学院通过邀请有关高校的教师、公益组织和企业中的行业专家来校授课来解决这一问题。如邀请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李健讲授公益项目设计和管理、邀请上海卓越公益组织发展中心理事长徐本亮讲授公益组织内部治理和公信力建设、邀请瑞森德咨询公司合伙人刘盛、方德瑞信社会公益创新发展中心负责人叶盈讲授筹资原理和技巧等。 经过六年多的发展,学院现有专职教师16名,兼课教师10余名,另外聘请了20余位行业专家开设讲座。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现在由专职教师讲授,并安排行业专家以开设专题讲座/工作坊的形式参与专业课程教学,以弥补专职教师实践经验不足,实现理论与实际更好的结合。兼课教师主要承担部分学科基础课程的讲授。 学院专职教师通过公开招聘聘任。兼课教师来自南京其他高校。行业专家来自在公益慈善组织担任秘书长、部门主任、资深项目经理等职务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50%在公益慈善组织就业 《公益时报》: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情况怎么样? 谢家琛:学院公益慈善管理专业2018届、2019届毕业生就业率92%以上,其中50%以上被公益慈善组织聘用,不少学生被全国性公益组织和省级知名公益组织录用。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毕业生中除去考公务员的同学外,就业率为89%,其中考上研究生和在公益慈善组织工作的占49%。 《公益时报》:这一就业情况在浦江学院中处于什么样的水平? 谢家琛:与浦江学院的其他二级学院比较,公益慈善管理专业2018届和2019届的就业率全校排名第三(全校共10个学院),受到学校表彰。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加上考公的同学较多,该届就业率全校排名第八。 《公益时报》:公益慈善学院设立的就业方面的指标是什么样的? 谢家琛:学院对于就业情况的评价指标是:90%以上的就业率,其中50%在公益慈善组织就业。 我们觉得能达到这样的目标已经很不容易了,因为整个大环境摆在这,能够提供比较好的工作待遇、报酬,有比较好的职业发展前景的公益组织,毕竟数量有限。另外,每个同学的能力、特长和职业兴趣也不一样,有些同学认为自己更适应在企业工作。 《公益时报》:对口就业并不一定是必须的,学院为什么要设定50%在公益慈善组织就业的指标呢? 谢家琛:如果说我们办公益慈善专业,大家都不去做公益慈善工作,办这个专业的意义在哪里呢? 《公益时报》:学院是如何做到让学生愿意在公益行业就业的呢? 谢家琛:第一个办法,入学第一年我们就会开公益慈善管理概论这门课,给学生打基础,这门课我们会非常用心地上。 第二个办法,我们采用双师制的教学模式,请了很多的行业专家来开讲座、做工作坊,效果非常好。他们讲的是行业最新发生的一些情况,最新的一些探索和经验,同时他们也对公益行业充满了激情,可以增加学生对专业的认同。 第三个办法,我们要求学生去公益组织实习,去实践,四年实习实训不断线。此外,我们实行项目化教学,要求同学们都去做各种公益项目,去参加公益创投,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 通过这样一种组合拳式的教育方法,效果还是比较好的。 当然我们也只能影响一部分人,能做到50%的同学愿意到公益组织去就业,这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事情了。 《公益时报》:学生愿意在公益行业就业,还得有相应的岗位,学院是怎么做的呢? 谢家琛:我们非常注重学校和公益组织合作,我们会走访、联系很多公益组织,目前合作单位的有四十多家。开发实习和就业岗位我们在这方面是下了非常大的气力的。 一方面,大四学生实习的时候就和就业联系起来;一方面,我们会发布招聘岗位,也会邀请一些公益组织的负责人来现场招聘。 对于表现比较突出的比较优秀的学生,我们会有意识的推荐给我们认识的公益组织负责人,增加他被录用的可能性。 公益行业对高校教育的支撑是关键 《公益时报》:公益慈善学院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目前学院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谢家琛:学院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其中学费14000元/生/年,住宿费1500元/生/年。浦江学院是由正大集团和南京工业大学合作办学。目前学校财务情况良好,能够实现自负盈亏。 《公益时报》:作为公益慈善学历教育的举办方,公益慈善行业有没有给予一定的支持? 谢家琛:学院公益慈善管理学历教育工作得到了公益慈善组织的大力支持。无论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活动的开展,还是实习岗位的安排、就业单位的落实,公益慈善组织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和积极合作。 在学院成立初期,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积极参与学院的专业建设,帮助学院邀请讲课教师,理事长乔卫还来学校为同学授课。 2019年,敦和基金会通过设立菡萏行动支持公益慈善学历教育,资助我院20万元用于实施“工作坊计划”、“公益先锋计划”和“青年教师发展计划”,帮助学院提升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深圳市慈善事业联合会、爱德基金会、南京市慈善总会等公益组织积极开发实习就业岗位,招募和接收学院学生到本单位实习就业,这些组织已经成为学院开展公益慈善人才培养的重要合作伙伴。 《公益时报》:这些来自公益慈善行业的支持足够吗? 谢家琛:按照“工作本位”教育理念来开展教学活动和人才培养投入会比较高。需要邀请很多行业专家、其他高校的老师来讲课;要拿出一部分钱来资助学生去到北上广等地实习;青年教师的学习和调研也要得到落实。资金方面的需求还是很高的。 我们尝试通过为社会组织进行培训等方式,通过提供社会服务获取收入,用于教学活动。 除了资金之外,课程研发、教学、实习都需要支持。目前学院和公益组织的合作还刚起步,我们希望开展深度合作,联合公益组织一起设立公益慈善管理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共同讨论、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大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形成产学融合、校社合作、联合办学的模式。 公益行业对高校教育的支撑问题,我们认为这是公益慈善学历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教育是一项需要较大投入的事业,对于新专业来说更是如此。希望公益慈善组织能对高校的支持力度更大些,通过投入财力、人力(行业专家)和物力(实习基地),帮助高校提高公益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优质公益人才产品。 2025年争取使公益慈善管理专业纳入本科专业目录 《公益时报》:对于下一步的发展,公益慈善学院是如何考虑的? 谢家琛:公益慈善学院的下一步发展目标是响应教育部的号召,争取用两到三年时间把公益慈善管理专业打造成省级一流专业,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其中到公益组织工作的毕业生达到50%,在全国性公益组织或省市4A级以上公益组织工作的毕业生达到25%。到2025年,争取使公益慈善管理专业纳入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 《公益时报》:2025年把公益慈善管理专业纳入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这一目标能够实现吗? 谢家琛:2015年的时候,民政部、教育部的相关部门召集过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宋庆龄公益慈善教育中心、南京大学河仁慈善学院和我院的负责人一起开会研究过这个事。但因为当时开本科专业的高校还不多,这方面的经验积累也不够,所以条件还不太成熟,如果条件成熟了,是可以把公益慈善管理专业纳入本科专业目录的。 所以我们用5年时间,首先把我们自己的公益慈善管理专业打造成省级一流专业,慢慢扩大影响力;同时在行业的支持下,许多高校也开始行动起来。到2025年的话,可能会有更多的高校来开设这样的专业。到时候条件应该会比较成熟,我认为还是有这样的可能性的。 《公益时报》:怎样才能实现这些目标呢? 谢家琛: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深入开展调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2、根据教育部新文科建设要求和公益行业需求,优化课程体系和课程设置,积极编写专业课程教材;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双师制”教学;4、每年打造一到两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翻转课堂模式的“金课”;5、推进教学改革,加大实践教学力度,把项目教学方式贯穿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教学过程之中;6、完善涵盖江苏、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等地的实习基地建设,加强对学生实习实训的安排和指导。 《公益时报》:公益慈善行业可以做什么? 谢家琛:公益慈善学历教育实质上是教育改革和教育创新的实践。推进改革和开展创新要突破传统学科的自我设限和传统的象牙塔自我循环,要将更多的社会资源引入学校,推进“校社合作”和产学融合。 希望有更多的基金会像敦和基金会、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一样支持学院的公益慈善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实现学校与社会组织的深度合作和联合办学,从而使学院能不断获得行业经验资源、行业导师资源、实习基地资源和办学经费资源等资源支持,使学院能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公益慈善行业不断输送优秀的专业人才,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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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组织登记总数已突破90万家2021-01-20中国社会组织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月20日,我国社会组织登记总数已经突破90万家。其中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2292家。 1、自2012年以来持续增长,截至目前超过90万家。 中国社会组织网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社会组织总量只有32万家;2013年达到39万家;2014年超过46万家;2015年超过53万家;2016年达到61万家;2017年达到69万家;2018年超过76万家;2019年超过84万家;2020年超过89万家。 截至1月20日13点,全国社会组织累计登记数量达到900914家,突破90万家。依照目前的速度,预计2022年,我国社会组织数量将正式突破100万家。 2、2020年2月新登记社会组织降到最低,7月回到高点。 2020年受疫情影响,社会组织登记数量与往年每年增长7-8万家相比明显下降,新登记社会组织只有5万多家。 2020年1月新登记的社会组织还有4618家,2月就下降到不足1千家——只有707家;此后3月到7月逐步增长,7月达到顶点,新登记社会组织6031家。此后,8-12月月登记社会组织不超过6千家,其中10月只有3771家。 3、成立10年以上社会组织只有24万家,5-10年的近30万家。 从成立年份来看,90万家社会组织中成立10年以上的超过24万家;5-10年的有29.5139万家;3-5年为15.5881万家;1-3年的15.2661万家;1年以下的5.0774万家。 4、江苏、广东、浙江社会组织数量位列前三甲,尚无省份突破10万家。 中国社会组织网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省社会组织的发展并不均衡。截至目前,社会组织数量超过3万家的只有12个省份,分别是江苏、广东、浙江、山东、四川、河南、湖南、河北、安徽、福建、广西、湖北。 其中排第一的江苏,社会组织总数超过98000家,有望在近期突破10万家;排第二的广东、浙江超过7万家;排第四的山东超过6万家;其余省份的均在5万家以下。 四大直辖市方面,重庆社会组织登记数量最多,1.8万家;其次是上海,1.7万家;再次是北京,1.4万家;天津只有0.65万家。 5 、2020年新增社会组织主要来自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 与社会组织总数的排名不同,2020年新增社会组织最多的是河北,新登记的社会组织共5716家;其次是山东,5235家;再次是江苏,4272家;第四是浙江,4024家;第五是广东,3934家;第六是河南,3049家。 以下是福建、安徽、广西、四川、江西、湖南、辽宁,新登记的社会组织均超过2000家。(来源:公益时报,作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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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将面临更多主体的竞争2021-01-19公益慈善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一般来说以社会组织承接为主,2021年以后,这一局面或将发生改变。 1月18日,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外公布。 《指导意见》虽然只是针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但其中却提到了六类承接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文件中包含了如此多的承接主体,是前所未有的,从中传递出的信号十分值得研究。 从社会组织、企业到更多承接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是: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主要是社会组织、企业这两类,虽然规定中有“等”,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017年,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发布的《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要搭建跨部门合作机制和开放式服务平台,引导和激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家庭和个人参与服务。 但是在提到政府购买服务时只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在关于承接主体的规定则明确包括六类,没有再用“等”来概述。包括:1、依法成立的企业;2、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3、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6、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公开择优,动态调整 承接主体多了,意味着更多的竞争。 《指导意见》强调,要公开择优,动态调整。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为了落实这一点,《指导意见》要求,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地、设施、人员和康复服务的能力,掌握为精神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备资质、创办较早、运行良好、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社会满意度高的承接主体,同时符合政府采购法单一来源使用情形的,购买工作可依法确定。 在实施方式上,可采用发放服务券、购买小时服务等形式,确定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实施方式。服务对象既可以由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认可的服务机构提供定期服务,也可以在托养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康复中心、社会组织等社区设施内接受定点服务,或接受居家康复服务。 社会组织除了要面对企业的竞争,还要面对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备条件的个人的竞争。 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社会组织有必要加强自身竞争力。《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引导社会力量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形成一批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专业机构和组织。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建立以精神科医师、社会工作者为核心,以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康复师、社区康复协调员及其他社区康复服务人员为重要专业力量的综合服务团队。 更多购买服务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是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购买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购买内容方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或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逐步由社会力量承担: 1.精神康复专业训练和支持性服务。包括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疾病与健康管理训练、社交技能训练、外展服务、辅助教育、就业支持、社会融合活动和相关第三方服务等。 2.机构疗养服务。主要包括利用不同类型的服务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康复服务等。 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数量等要素,由购买主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但从已经列出来的项目来看,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被进一步细化,意味着跟更多的服务内容被纳入到购买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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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实施四年,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发展的怎么样?数据和趋势来了2021-01-182017年1月1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实施。到2021年1月,四年过去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的发展状况如何? 1月16日,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官方账号发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年度报告。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12月31日,已有554个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登记,临时活动备案3239项。 那么,这些境外非政府组织都来自哪里,其代表机构的注册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领域、活动地域都是什么样的呢?又是哪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进行临时备案呢? 与此同时,作为登记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有着怎样的变化? 登记管理机构逐级建立 《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作为登记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专门设立的相应的机构。公安部设立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 2017年1月1日,各省级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窗口全面开放,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网上平台上线运行。 1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举行仪式,为上海首批依法登记的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等6家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颁发登记证书。 此后,省级以下公安部门逐步开始成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机构。 2019年初,北京市公安局召开分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揭牌启动会议,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11家公安分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正式挂牌成立。 2019年中,天津市公安局举行分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揭牌仪式,16个公安分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正式挂牌成立。 报告显示,554个代表机构中,以省级业务主管单位为主,有449个,部级业务主管单位105个。 代表机构登记在下降,临时活动备案稳定上涨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代表机构登记方面,年度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12月31日,已有554个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登记。 从年份来看,2017年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是最多的,达到305个。仅2017年5月一个月新登记代表机构就达到47个。 这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首年实施有关。 这一年,各地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部门开展普法宣传260次,共有近万人参与了相关活动;与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0余家组织召开座谈会、通气会50余次,参会人员1000余人次;与工商、民政、卫生等相关单位、部门进行了70余次座谈交流。 2018年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下降到136个;2019年登记了60个;2020年登记了43个。 2020年受疫情影响,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在5月下降到最低点,为0,此后逐步恢复。2020年10月,亚洲人居环境协会(香港)湖北代表处获颁登记证书,成为疫情结束后首家在鄂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临时活动备案方面则不同,2017年至2019年一直处于增长态势。2017年的临时活动备案只有487项,2018年则达到894项,2019年继续保持这一态势,全年备案1061项。 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最低的一个月,临时活动备案只有20项,但下半年就已经回升到较高水平,有两个月的临时活动备案超过100项。 这些临时活动备案主要来自中国香港、美国、中国澳门、日本、德国等地区。 代表机构都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明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业务主管单位等内容。 在注册地方面,报告显示,在北京注册的最多,达到163家;在上海注册的则有121家。广东、云南、四川分别为39家、27家、26家。 这些登记了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都来自哪里呢?其中来自美国的最多,共136家,其余均不足100家。排名第二的中国香港98家,往后是日本的54家,韩国的41家,英国的28家。 业务主管单位方面,这些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最多的是商务部门,有226家;其次是教育部门49家,人民团体48家;以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只有43家。 以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有14家;其次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11家;再次是民政部10家;第四是生态环境部9家;第五是教育部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并列),各8家。 业务领域方面,经济领域的270家,教育领域的63家,济困救灾领域的50家,卫生领域的38家,环保领域的30家。再往后是科技、文化、体育及其他领域。 从活动地域来看,195个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是全国;活动地域为2到31个省级行政区的代表机构176个;还有183个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仅为1个省级行政区。 疫情期间捐赠医疗物资价值超5亿元 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疫情期间, 有来自72个国家和地区的861家境外非政府组织捐赠了各类医疗物资,价值超过5亿元。 这些捐赠分为两类,一类是代表机构变更了原有的年度计划进行的捐赠,捐赠物资价值2.1981亿元,涉及77家代表机构;一类是通过临时活动备案进行的捐赠,捐赠物资价值3.6537亿元,涉及784家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比较典型的捐赠包括,2020年1月,盖茨基金会宣布提供500万美元紧急赠款,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专家支持,用于帮助中国相关合作伙伴加速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学、应急干预实施和医药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工作。(因属紧急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本次紧急捐赠在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续相关材料按照程序办理。) 2020年2月,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决定提供200万美元专项资金,用于提供疫情防控技术设备,并支持中方合作伙伴开展新发传染病应对相关的学术研究、能力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北京代表处将本项紧急援助项目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申报并获得批准,同时向北京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提交备案,后续相关材料按照程序办理。) 香港丝绸之路国际总商会主动联系其分布在全球82个国家的280多个会员单位,通报中国为抗击疫情采取的有力举措和取得的良好成效,并积极协调各方资源抗击疫情。菲律宾丝绸之路国际商会、蒙古国工商会、乌克兰工商会等会员单位纷纷捐赠各类医疗物资予以支持。截至2020年2月23日,总商会会员单位累计捐赠各类医疗物资折合人民币5000余万元。(来源:公益时报,作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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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责任?2021-01-18一套完整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慈善组织的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 (2)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3)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 (4)投资负面清单; (5)重大投资的标准; (6)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和止损机制; (7)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8)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上述内容为基本的核心内容,慈善组织可以据此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自身制度体系。 慈善组织在制定投资制度时应考虑哪些内部因素? 慈善组织的内部投资管理制度涉及到决策、执行、监督、评估各环节,以及慈善组织的目标实现和业务开展,是一个系统工程。为制定一个有效的投资管理制度,应尽量充分征求慈善组织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寻求外部专业顾问机构的支持。 慈善组织制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时,应确保制度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此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包括可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可投资期限、风险偏好、专业人才储备等),对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建议考虑增加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投资集中度、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并作出更细致可操作的规定。 如果慈善组织自身可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比较小,风险偏好比较低,投资目标主要为保值,投资产品选择偏向于流动性强、风险低、结构简单的标准化金融产品,那么慈善组织在制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时,在确保制度内容完整性合规性的前提下,可以对投资管理流程进行适当简化。 投资管理制度与慈善组织章程、其他内部制度等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 慈善组织章程是其最高统领性文件,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遵守章程,与章程的相关条款保持一致。例如,投资管理制度中规定必须由理事会决议的重大投资标准应当和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做好衔接。有必要变更章程的应当及时变更。章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投资管理制度可以制定更细致的内容。 投资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可能会涉及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不同制度之间有交叉性的条款,应当保持各制度之间内容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例如投资管理制度中包括授权审批权限,财务管理制度中也会包括相应的授权审批,两者都是对不同部门权限的设定,应保持标准、定义一致,避免出现不同制度之间对同一个行为或情况作出不同规定的情形。必要时可以根据各自的关注重点或是制度主要内容修改其他制度中的次要内容。 投资活动中如何确定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职责以及相关流程? 慈善组织投资原则上应遵守慈善组织章程规定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如果章程规定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执行机构为秘书处及其财务部,监督机构为监事会,那么投资管理制度、具体投资计划(投资方案)的制定流程为: 执行机构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参照财务授权权限)——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投资计划、投资方案的制定、审批、执行是否符合投资制度的规定和授权审批权限,有无越权行为。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投资行为的专业性,慈善组织还可在原有框架下增设专业的投资委员会(投委会)和投资活动执行部门,投委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履行部分决策职责,投资活动执行部门负责具体投资方案的执行和后续跟踪管理等业务。 慈善组织内部必须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建议委员会吗? 理事会是慈善组织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暂行办法》仅对“重大投资方案”的决策机构、决策机制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对于其他非重大投资方案的决策机制,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慈善组织是否设立一个专职的委员会负责非重大投资事项,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并未做强制性要求,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取决于慈善组织自身的需要。 如果慈善组织理事会决策流程较长、事务庞杂,或者缺少熟悉投资活动的专业人士,为了提高投资行为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可以考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投资建议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这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委员会的权限范围,如果仅限于专业建议,可以设立投资建议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如果理事会将全部或部分非重大投资方案的决策权授予下设委员会,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如何设立? 如果慈善组织决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是理事会的下设机构,接受理事会的监督领导,其成员由理事会审议决定,其决策机制、议事规则、决策权限由理事会审定。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必须经理事会审议,不能授权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已经授权给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事项,原则上理事会不再审议。秘书处及其下设的专职负责投资的部门,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的决策,并向其汇报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具体成员应当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为了提高决策效率,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规模不宜过大。为了提高决策专业性,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拥有较为丰富的投资经验或者在经济、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为了确保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运作不脱离慈善组织,其成员主体宜来自于理事会为妥。投委会成员的投资理念、宗旨目标应与慈善组织保持一致。 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尽量保障其可以实际发挥作用而非沦为虚设机构。建议不要一味地找“大咖”,也不应当完全依赖于投委会来处理机构的投资事宜,还要加强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有效性的评估。 哪些事项构成重大投资? 根据《暂行办法》,重大投资标准由慈善组织自行确定,在内部投资管理制度中作出规定,并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慈善组织在制定“重大投资”确认标准时,可根据自身的风险评估情况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投资金额比较大或者投资比例比较高的,会导致单笔投资或对单个标的累计投资的风险集中; (2)投资期限比较长的; (3)投资标的风险属性比较大的,例如权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4)投资产品的交易结构复杂的,例如设置优先劣后不同风险类型投资人的结构化产品; (5)具有其他重大风险因素的。 慈善组织如何确定投资负面清单? 慈善组织在确定投资负面清单时可以从外部强制性要求和内部因素两方面来考虑: 建议一是严格执行《暂行办法》中第七条明确给出的投资负面清单; 二是负面清单应结合具体的投资行动。执行机构在制定投资计划或投资方案时,首先提出准入条款,制定本计划(方案)的负面清单,提请决策机构审批; 三是根据慈善组织的实际管理能力和经验提出负面清单。比如,有的将风险评级在 R3(三级) 以上的资管产品列为投资负面清单。 慈善组织如何建立风险管控制度? 风险管控的重点在于识别风险,防范风险,在风险出现时能够化解或转移,甚至能够承担一定的风险,它贯穿于组织活动的各个环节,不是作为单一制度的方式存在,而是与其他制度一起共同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比如,投资活动涉及到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制衡也相互支持,这就是风险管控的体现。 对投资活动中的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建议通过建立投资管理制度来明确投资分级授权、投资操作流程、投后管理、以及各岗位职责;对于市场风险、流程性风险,建议在选择投资品种时甄别所投产品的风险等级和产品流动性安排;对于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建议提前制定慈善组织遇到最不利情形的风险预案。 投资止损机制怎么设置?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慈善组织在考量止损机制时,建议要结合投资活动的方式、标的、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既可以从单笔或单类投资的角度设置止损,也可以从总体投资资产的角度设置止损。为了确保止损的落实,还可以做一些技术性安排,比如在止损线之上设置预警线,当净值临近或触及预警线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有责任了解具体情况并向上级汇报,决策部门按照既定规则结合具体情势,决定是赎回/退出投资,还是继续持有。 止损机制不单单是设一个止损线,而是止损工作流程和决策以及执行的一系列工作机制的安排,其宗旨是当发生可能损失的时候,各个相关部门和人员保持谨慎勤勉的状态,积极应对,不任由损失扩大,把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如何制定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 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过程中,出现特定情形的,应当中止、终止或退出相关投资活动。对于哪些情形下慈善组织应当中止、终止或退出投资活动,《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慈善组织公益属性以及投资活动保值增值目标来考虑,我们建议考虑如下情形: (1)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2)投资项目亏损达到预定的标准,并且投资项目性质属于可提前赎回/退出或终止的; (3)投资项目自身或外部市场、政策环境发生变化,继续持有投资项目可能会给慈善组织宗旨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 (4)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机构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5)出现其他理事会认为应当中止、终止或退出的情形。 投资活动出现上述情形的,投资活动执行部门应提出中止、终止或退出的建议方案,提交至该投资行为初始决策机构审议决策。经决策机构批准后,投资活动执行部门负责执行。 慈善组织终止、退出投资项目的具体方式,要结合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于那些有二级市场、流动性好,或者产品本身设置赎回/退出机制的,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转让或向管理人申请赎回/退出的方式。对于尚在封闭期内或者流动性较差的投资项目,可以通过解除协议或者管理人协调第三方受让投资份额等方式退出。 慈善组织必须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吗?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并没有强制要求。 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投资损失。即便是合法合规的投资行为也会因各类风险的存在面临亏损。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目的应是能更好促进其社会使命的实现,首先是保值,然后才是增值。慈善组织根据年度投资收益建立风险准备金,既是建立了风险缓冲垫,同时也体现投资活动中的审慎态度;在一定程度可以强制留存投资收益,帮助保持健康的投资心态,不因投资失败造成较大的心理负担。 在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时,慈善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实际情况,从如下几个方面设计具体制度:计提风险准备金的基数(投资本金或已实现的投资收益等)、计提比例、是否有最高限额;允许使用风险准备金抵补亏损的情形、使用风险准备金的内部决策流程;计提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财务记账方法等。 慈善组织在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中应考虑什么因素? 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暂行办法》,关联方指的是: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监事、理事监事的近亲属、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慈善组织要对关联交易背后可能产生的利益输送保持警觉。 建议慈善组织的投资管理制度应开辟专章对关联交易作出规定,或制定专项的关联交易制度,内容至少覆盖以下几点:关联方界定标准、关联方关系申报(更新)留档流程、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询价、关联交易中表决权回避、逐级授权审批、年度报告中的关联交易披露。经济活动中,应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申报关联关系,履行正当的交易程序,如实披露。 投资集中度管理需要关注哪些维度? 投资集中度管理是分散投资风险的重要控制手段,也就是说多元化的投资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即俗话说的“不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投资集中度管理: (1)购买金融产品投资方向的分散度,比如投资股票、债券、股权的资产占可投资资产总额的比例; (2)同一类金融产品管理机构的分散度,比如同样是买基金,可以分散买几家管理人发行的产品,而不是仅仅买一家的; (3)购买金融产品数量的分散度,比如按初始投资成本计算,投资于单只资管产品的金额占可投资资产总额的比例不超过某一百分比(低风险产品除外)。 慈善组织投资如何规定利益冲突条款? 利益冲突指的是在一定的情形下,慈善组织内部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面临慈善组织的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交叉、混同的状态。常见情形可能包括: (1)内部人员利用职权与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相对方索要、收受礼品、好处费或其他利益(如安置人员、提供优惠的投资机会、推荐配套服务机构等); (2)内部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已投资或间接拥有利益的资产作为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交易标的; (3)内部人员与慈善组织共同投资同一个产品; (4)内部人员推荐其利益相关方为慈善组织投资活动或者被投资方提供有偿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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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慈善法中的慈善、公益究竟应该如何界定?2021-01-15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实施了慈善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提出,要适时修改慈善法。由此,慈善法修改成为公益行业、法律行业关注的焦点。 在慈善法实施的四年多里,常常会出现人们口中的慈善和慈善法的慈善并不一致的情况,由此产生一系列争议。 那么法律中的慈善究竟应该如何界定?2020年12月,在“慈善的法治与治理”高端论坛暨第四届慈善法律与政策研究年会上,来自法学界、慈善行业的专家学者进行了讨论。 慈善法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而制定的,其规范对象是慈善,“所以什么是慈善,尤其什么是法律中的慈善,是我们需要考虑的第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主任吕鑫强调,慈善法修改的首要问题就在于重新界定法律中的慈善。 据《公益时报》记者了解,慈善法的修改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日程。在这一背景下,关注并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我国慈善事业的下一步发展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以列举方式界定慈善引起的困惑 慈善法第三条用列举的方式界定了什么是慈善活动。 第三条共列举了6类慈善活动,前五类分别是:(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认真分析这五类慈善活动,可以看到,一方面,这五类慈善活动的差异性极大。“济贫和教育显然是两回事。但凭什么都能被称之为慈善呢?”吕鑫表示。 他们之间的共性是什么呢? 一方面,这五类慈善活动的界限并不分明,存在大量交叉的地方。 扶贫济困的对象中包括老人、孤儿、残疾人、病患家庭等。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还提到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在对脱贫攻坚项目、成绩进行总结时,很多社会组织将灾后重建、助学、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投入都计入了扶贫投入中。 那么,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和章程该如何写呢?如果写其中某一方面,似乎也可以开展其他方面的工作,但又可能会面临超范围开展工作的处罚。 这种分类能否更加准确一点呢? 在五类慈善活动之外,有没有其他的慈善活动呢?考虑到列举法存在难以穷尽的可能,以及未来会出现的新情况,第三条还写入了例外条款——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但什么是“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呢?例如动物保护是不是呢?疫情下基金会资助中小企业是不是呢?为慈善事业提供第三方服务是不是呢…… 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由谁经过什么的程序进行判断呢?民政部门如何进行登记管理,财税部门如何认定其慈善属性给予税收优惠呢? 如果要修订慈善法,是否需要加入更多新的分类呢? 需进一步厘清的“公益” 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界定,除了列举出六类活动之外,还强调“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这一条款意味着,在界定什么是慈善的时候,除了按照六类慈善活动去讨论之外,可以通过对公益的界定去理解慈善。 “如果说《慈善法》的首要问题是什么是法律中的慈善,那么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界定公益的概念。” 吕鑫表示。 但是什么是公益,也没有统一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也是用的列举的方法,而且和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规定并不一致。 因此,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本公告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慈善法实施以来,已经出现了不少由此带来的争议。 例如,互联网个人求助属不属于公益的范畴,需不需要慈善法及慈善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进行规范、管理? 慈善组织为大病患者进行个案筹款是不是为了公益目的?尽管目前慈善组织在操作中是合法的,而且已经成为互联网筹款中最主要的部分,但争议一直在。 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法律责任,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 如果修法是要增加这一部分,如何增加,哪些是该管的,哪些是不该管的? 如果对公益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当新的情况出现之后,还会面临这种难以判断的情形。 例如,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而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也就是说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一定都是公益性社会组织,而没有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公益性社会组织。 “你是一个税法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但你却不是一个慈善组织;反过来也一样,你是一个慈善组织,但是你却不是一个税法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这样一个现状是非常混乱的。根源在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标准和慈善组织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芳表示。 区分日常话语中的慈善与法律中的慈善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进一步对法律中的“公益”“慈善”进行界定呢? 吕鑫表示,可以从慈善目的分类是否合理、公益原则是否得以确立、禁止规则是否予以规定三方面反思《慈善法》对“慈善”的界定。 如果从正面难以说明什么是慈善、什么是公益,那么是够可以以否定的方式,从反面来界定哪些活动不应该纳入到法律中的慈善去调整。 吕鑫从学理角度梳理了四类禁止性规则,一是非政策性规则,不能和政策相违背;二是非营利性规则;三是非政治性规则;四是非政府性规则。 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的《慈善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修法建议》则提出,慈善法以慈善活动来定义慈善和界定慈善组织。相关规定中均强调“公益活动”和“面向社会公众”的特征。但因认知与理解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偏差。建议修法严格区分日常话语中的慈善与法律中的慈善;在法律层面,明确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慈善(公益)目标范围须经公益性审查这一必备要件,即除了特殊的慈善活动外,原则上慈善活动受益人须为不特定社会公众。 最终将在慈善法修订时是否会对这一问题进行回应,如果修改会如何修改?期待更多人加入讨论,提出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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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制定与实施中的政府监管边界2021-01-15-编者按- 新冠疫情把《慈善法》颁布实施带来的问题集中成倍地暴露出来,《慈善法》以及相关法律的配套与实施也遭遇多重困境。若不能深度剖析这些困境并及时找到切实可行的出路,那么既有的相关立法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即将制定出的相关立法也将重复同样的问题。在诸多问题及其根源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尤其是政府监管边界是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引起理论与实践界长期关注的话题。在《慈善法》实施四周年、《慈善法》执法大检查尤其是反思疫情防控中的慈善组织相关问题,对政府监管边界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对话和探讨尤为重要。 马金芳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 教授 各位老师晚上好,欢迎各位老师来到慈善大家谈第八讲。我叫马金芳,来自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非常高兴能在这里跟老师们分享我最近的一点思考。今天慈善大家谈的主题是《慈善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国家和政府监管的边界。我先侧重从理论视角谈一谈。 从这个《慈善法》制定和实施中的国家和政府监管边界这个问题上,我侧重的是我国社会组织立法中的国家和社会边界及其修正。因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应该说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研究也是相对成熟的,在不同的阶段都有各种代表性的研究,但是《慈善法》出台这样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实际上就把一个多维度的国家社会关系,撕裂了展现给理论界和实践界的人士。所以我从《慈善法》立法,更广义上说的从社会组织立法这个侧面切入进去,看看近年间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边界何在? 社会组织领域的立法之所以纷繁杂糅、困境丛生,固然受制于法治发展初级阶段的客观现实,更来自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的限制甚至是压制。政府与社会均意图掌握更多的主动权,但又必须考虑对方的存在、力量与作用。双方各自设定的路径与方式在碰撞和交锋之后形成总体上的发展道路。此一发展道路显现出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未能良性互动的既有现状。这是当前社会组织立法困境的终极性根源。 1. “大”与“小”的误区:“大国家”与“强国家”之间的选择失当 在历史上,国家与社会关系在东西方历经复合、监护、吞噬、同一以及同化等多种类型的演变。[1]而在现代社会中,伴随着民族国家的演进和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二者关系呈现出新的类型与构造。在国家与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它们改变各自的结构、目标、规则以及社会控制,持续地相互影响。[2]在二者不断的磨合和相互改造之中,既有的“大国家—小社会”模式的弊端渐趋成为共识。但是,“大国家”的衰微未必带来社会领域的真正勃兴。更为吊诡之处在于,所谓的“大国家”不等于真正的“强国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需完成从“大国家”到“强国家”的转变,其核心要义在于提升必要的国家能力并消解不必要的国家管控。在当前我国特有国情中,在“强国家”维度上,国家总体能力不足;在“强社会”维度上,国家对社会的管制过多。这就意味着,既存在国家对社会放权的不彻底,还存在国家对社会扶植的不充分。 具言之,一方面,就国家向社会的放权而言,其不彻底性体现在前进与倒退交替进行、妥协与斗争同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放权和“松绑”也不是以高歌猛进、一帆风顺的方式进行,而常常伴随着纠结和反复。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放权让利有时是退一步、进两步,有时甚至是进一步、退两步。放权让利面临着来自既有体制运行惯性的压力和羁绊,在缓慢前行中出现预期之内或预期之外的困境与障碍。无论是“四类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组织领域审批登记的放开,还是社会组织尤其是“草根组织”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方面的放开;无论是限定社会组织可作为的法律空间,还是制定社会组织领域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均明显体现出这种放权的不彻底性。 另一方面,就国家对社会的扶植而言,其不充分体现在法律与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消极不作为。在需要放手的地方仍“留一手”,在需要扶一把的地方却常常“袖手旁观”。社会组织的独立属性和责任承担需以相应的综合能力作为保障。在实践中,有时是社会组织责任有余但资格不足,有时是社会组织资格有余但能力不足,有时是社会组织热情有余而能力不足,有时是社会组织能力有余但资格不足。[3]社会组织的能力不足与资格不足,部分来自于社会组织自身,更多的则来自于体制限制和制度设计、来自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扶植不力。 2.“上”与“下”的障碍: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转化失灵 实际上,包括国家在内的社会组织混合体是共生共存的。国家是被社会改变着,但社会也同时被国家改变着。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成,在整体上被国家带来的机遇和阻碍改变着,同时也被其他社会组织和世界经济的开放和限制所影响。[4]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标志之一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有机转化。权力也和能一样,具有许多形态,而且不断地从一个形态向另一个形态转变。[5]在社会转型时期,权力的流动与转移就会更加频繁与多样化。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转化路径,既有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流动,也有社会权力自下而上的流动。 国家权力的向下流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权力的生成。下放是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转移的最直接反映,也是国家还权于社会的最直观表现。社会权力的向上流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权力的改变,也是社会重构国家形态的重要方式。政府将部分国家公权力下放给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就是国家公权力社会化进程的重要表现。[6]当前,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的紧张体现在权力层面的流动不畅。在国家层面,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的下放方式之一是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环节的放开,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自治权。而当前的部分下放仍有所选择、有所克制、有所顾虑甚至是有所退步。同时,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反向作用力也依然有限,更容易被国家所吸纳。这些有限性深刻地影响了当前社会组织立法。 3.“一”与“多”的难题:国家主导与社会自治之间的博弈失衡 国家向社会的回归意味着治理方式的变革,即:从国家主导向社会自治、国家与社会多元共治的方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讲,这是社会治理从一元模式向多元模式的发展。国家向社会的回归还内含着社会自主性和开放性程度的进一步扩大。[7]在多元社会治理形态中,社会组织成长与发展的核心要义是其自治性的发展。社会组织的自治是一种逐渐“生成中的社会自治”,[8]也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是,在当前我国社会领域之中,无论是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还是社会组织立法,国家主导的倾向依然明显。在国家主导与社会共治的博弈之中,前者常常占据上风。故而,社会组织领域尚存在很多互动中的“短板”。在寻求社会组织放权路径的同时,也应该在放权与监管、监管与扶持、放权与扶持之间寻求平衡之道。在这些监管中,既有监而不管、管而不监的模式,也有不当监管、明监实管的弊端,还有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力的失职。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后期监管、对社会组织集体行动的不当监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过度监管都是监管不健全在不同领域的体现。 而且,在判断一个国家是强国家还是弱国家时,“谁制定规则”这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9]一方面,官方立法活动积极,另一方面,民间的奋争形态较为多样。民间立法版本在优劣比较、差异互补和冲突碰撞中也为官方立法版本拓宽思路与选择。由此,官民双向立法努力呈现一定的互动。这是相当可喜的进步。但是,部分立法的管制特点、甚至倒退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来,引发多方关注、争论甚至抗议。尤其是政府在宗教类、政治类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方面所持的“管制”态度,使得大量组织以“非法”形态存在、运营和发展,依然无法登记注册、无法可依、无法进入社会组织整体框架之内。 林风 北京联益基金会 理事长 慈善法的出台,一方面明确可以做的边界,一方面法无禁止即可行,留出探索的空间。联益基金会自身,从最初的定位,为领域中带来增量的资源,才是机构创设对领域的贡献。大家都应该用更积极的做法来给领域带来增量资源,这不仅是机构战略,更成为行业发展的新动力。 我在这里只举一个小例子说明,在慈善法出台后,其他部门也在积极变化之中,慈善领域和机构更要拥抱这种变化。最近银保监会披露对全国政协的十三届三次会议的提案回复中,银保监会争取尽快出台养老信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养老信托规范健康发展。看到这条信息时,我既惊讶又兴奋。我觉得在慈善法里面在慈善信托,养老信托已是被涵盖的内容。兴奋的看到银保监会能够在这个涉及国家战略中又站出来,把慈善信托中的养老信托单独列出。 所以,我的观点是,无论任何慈善机构,都应该在慈善法的框架下给行业内带来增量资源作为机构战略之一。同样也希望看到监管部门,鼓励整个领域拥抱创新,在国家把公益行业定位提升到社会体系完善的重要力量的契机下,用创新的方式,为慈善法中留出的发展空间定位。一家之言,仅供参考,谢谢大家。 郭然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律师 首先,我觉得有老师提到的“体感”这词很好。我也觉得《慈善法》用起来确实没那么好用。《慈善法》中的很多条款与具体实践之间有很大差距,公益慈善行业的从业人员常常不知道该怎么把握,想守法但不知道怎么守;民政部门的同志也常有同样的困惑,执法边界在哪里?法院的相当多判决,是不适用《慈善法》、仅适用《合同法》裁判的,对于社会组织能不能破产、如何清算也拿不准。如果这个局面不改,是不利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很多的机构是在设立完成之后,才发现在《慈善法》之外还有这样、那样的一些监管规定(比如基金会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原始资金)。从它登记设立开始,如何生存、如何发展以及如何退出,不确定性都太高了。 第二,刚才有老师提到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我也有同感。比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企业如果开展了公开募捐活动,那么民政部门依法也必须处罚。 第三,我是觉得2016年至今,其实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对《慈善法》及相关规定已经真的是学的很多很多了,而我们的民政干部中深入理解的并不多。 我觉得政府仍然、必须依法行政,同时必须提高专业性,不应该对社会组织进行道德绑架,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不能对社会组织进行过度监管。(来源:公益慈善学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