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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步走在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上2020-12-24阔步走在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上 ——“十三五”时期社会组织工作综述 “十三五”期间,社会组织工作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在各个维度都取得了显著进展。全国社会组织从2015年66.2万家增加到目前的89.7万家,较“十二五”增长35.5%;社会组织规范性更强、活跃度更高、作用发挥更大,实现了从规模扩张向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性转变;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意识大幅增强;社会组织工作领域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五年来,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 在“十三五”开局之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首次明确“社会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这是在国家层面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组织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专设“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小节;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社会组织作出部署,极大推动了社会组织的整体发展。 各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任务要求,对社会组织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天津、山西、吉林等15个地方建立了党委常委或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社会组织工作普遍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考核事项。 各级民政部门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充分利用登记、年检、评估、执法等工作手段,促进实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截至目前,2294家全国性社会组织全部实现“两个全覆盖”;89.7万家社会组织中,党员人数超过152.6万人,党的群众基础进一步扩大。 对于不具备成立党组织的单位,各地也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党建引领。比如,北京市通过成立52家联合党委覆盖社会组织2973家,并已单独或联合组建党支部791个,将所有社会组织纳入党的组织体系。今年11月底,民政部为了提升社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水平,创新工作机制,成立了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五年来,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供给中的功能得到进一步激发 社会组织始终牢记“四个服务”的使命任务,投身公共服务生产,有效弥补了政府和市场供给中的缺口。 在政府职能转移中,社会组织尤其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充当了承接人的作用。有关部委将“规划师职业资格认定”“化学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等87个事项转移给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中国化学会等69家社会组织承担,服务了政府简政放权改革,增强了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服务功能。 社会组织还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向困难群众提供社会服务。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项目”为例,截至2020年,累计投入中央财政资金15.8亿元,立项3429个,直接受益群众达1300多万人,服务涵盖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社会工作、救助扶贫、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等六个方面。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改善公共服务的预期目标圆满达成。 公益慈善组织充分发挥了公共服务功能。“十三五”期间,我国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截至12月14日,各级民政部门认定和登记的慈善组织已达9703家,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3281家。 五年来,社会组织在群众中进一步受到广泛接纳和认可 随着以微信为载体的“指尖公益”的传播,随着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和社区服务的深入,全社会普遍形成了对社会组织友好、接纳、认可的氛围。 2020年,社会组织主动参与战疫,全国各级慈善组织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约396.2亿元。重庆市有近1.3万家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占当地社会组织总量的72%。 社会组织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贴近百姓生活。民政部始终重视推动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接连出台相关政策文件,2017年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2018年召开社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经验交流暨推进会,今年12月出台《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各地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思路,在工作中形成各自的特色亮点。 社会组织在积极参与国家扶贫战略中有效凝聚了力量、链接了资源。2017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民政部配套出台一揽子文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志愿扶贫等重点领域扶贫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至2020年,全国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消费扶贫累计投入54.06亿元,实施项目90124个,其中,全国性社会组织实施6948个,在挂牌督战县实施2740个;社会组织自身及引入各类资金投入总额达1245.18亿元,其中,全国性社会组织投入518亿元,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投入46.24亿元,在挂牌督战县投入18.51亿元;受益人口达1.1亿人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1282.81万人。 五年来,社会组织在行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贡献进一步增加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成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十三五”前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给出行业协会脱钩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截至2018年年底,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目前,全国7万余家行业协会商会中,67491家已基本完成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 脱钩改革为行业协会商会更好服务行业创造了条件。过去五年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累计参与制定2499项国家标准和364项国际标准,公布2996项团体标准和2066项行业自律制度。全国7万余家行业协会商会已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社会组织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作出突出贡献。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社会组织达86.6万家,形成固定资产约3889.1亿元,年收入约4704.9亿元,支出约4985.3亿元,吸纳人员就业1009.2万人,比上年增长5.8%。 五年来,社会组织内外部环境进一步实现系统性优化 “十三五”期间,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务院出台《志愿服务条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并将《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纳入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制定社会组织信用管理、抽查检查、登记评估等配套政策。所有这些法规和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 各级民政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社会组织生态环境得到显著净化。2016年以来,民政部本级作出行政处罚80件,没收违法所得1800余万元,连续6批曝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300多个,持续曝光13批1287家“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在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中,全国共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1.4万多家,有效挤压了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清理整治工作有序推进、成绩斐然。以北京市为例,2020年对698家市级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调整会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2.28亿元。 社会组织登记机关优化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流程,开通线上线下多种举报途径,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建成并启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系统,年均处理投诉举报线索2000余件。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社会组织运行更加公开、透明。民政部先后推动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全国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等上线运行,有关数据和信息每周一次向“信用中国”推送,并与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联动。以全国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平台为例,2019年归集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5945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357条。 在税收优惠方面,积极推进出台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政策。在人才保障方面,《关于加强国际科技组织人才培养与推送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先后出台,成为助力社会组织队伍迈向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措施。 展望“十四五”,社会组织将踏上新征程、肩负新使命,在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继续承担重要角色,发挥更大作用。(来源:中国社会报,特约通讯员 赵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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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募捐只占社会捐赠总量4% 公众自觉参与网络捐赠文化有待进一步培养2020-12-2310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对慈善法实施4年来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为了更好厘清慈善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2月13日,“慈善的法治与治理”高端论坛暨第四届慈善法律与政策研究年会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举办。来自学界、公益慈善界、媒体、政界的近90位嘉宾,主要围绕何为法律中的慈善,以及作为组织法的《慈善法》、作为财产法的《慈善法》、作为行为法的《慈善法》、作为促进法的《慈善法》怎样立法展开探讨,并对《慈善法》未来的执法和修法提出建议。 对于会上提到的公众参与互联网捐赠存在不足且捐赠不稳定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社会公益研究中心主任陶传进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公众参与捐赠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捐赠文化,我们的社会长期以来没有公众参与到公共空间的惯例和环境,这部分主要是由政府和党来主导,而公益又是公共空间的一部分,因此公众就没有自觉参与这个舞台的意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剑银提出,要正确认知社会保障与公益慈善话语制度的关系、在合法性审查的体系里处理《慈善法》和其他政策文件之间的关系、确立法律界限,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慈善组织治理体系。 加快确立《慈善法》公益原则 自2016年《慈善法》颁布以来,慈善组织开始有了自己的登记和认定规则,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慈善组织,但法人证书对“慈善组织”的一纸认定似乎未能给相关组织及当事人带来清晰的认知。 对此,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芳指出,在对慈善组织进行登记时,工作人员只是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对提交上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宗旨和业务范围属于《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后便予以登记,对确认标准的具体含义并不了解。于是会有区一级民政局的官员向我询问:“登记证书上已经加了‘慈善组织’,我们是不是一个慈善组织?” 在李芳看来,这与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标准没有得到确立有关,公益性标准指的是《慈善法》中慈善活动所具有的共性。慈善组织既从事慈善活动也从事收益性活动,由于没有界定公益性的清晰标准,导致了上述的混乱状况。 除此之外,这也导致了慈善组织与公益性社会组织判断之间的混乱。我国税收政策(《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的公告》)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界定是以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标准的,而非慈善组织也可以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此便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个税法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能不是慈善组织;反过来,由于慈善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判断标准不同,一个慈善组织也可能不是税法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资格与免税资格具有统一性才能准确识别慈善组织。”李芳说到。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吕鑫表示,强调慈善具有公益性,一方面可以区分哪些是法律中的慈善、哪些不是法律中的慈善,另一方面可以促成慈善活动能够获得税收等一系列优惠的正当对价。 培养公众自觉参与互联网捐赠的文化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研讨会上,作为中国慈善募捐新事物的互联网募捐也被屡次提及,此次执法检查也对下一步加大互联网募捐的发展进行了鼓励。 互联网募捐在近几年迸发出了新的活力,据统计,仅水滴筹一家个人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从2016年7月到2020年5月的筹款总额就已突破300亿元。但据2020年《中国网络慈善发展报告》显示,2019年网络平台募捐额只占社会捐赠总量的4.1%,在总量上仍不占优势。 对此,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理事长王志云认为:“互联网捐赠看起来已蔚然成风,但实际上仍是一个小比例的构成,未来还是要将重点放在如何让更多人参与进来上。” 据王志云在公益界近几年的观察发现,公众参与互联网募捐还存在着退捐的情况,而个中理由让人啼笑皆非。“这折射出来的是目前公众参与募捐还停留在一个比较感性和冲动的阶段,这样的募捐常常会带来后悔的举动。” 为了研究公众参与募捐的路径和过程,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制作了公益参与模型的螺旋金字塔,发现公众的参与是一个慢慢进入公益场景的过程。公众需要通过进一步持续参与、进而能够影响他人,最后表达出自主参与的意愿,甚至跟他人、其他的社群或组织来完成共创。 对于公众参与互联网捐赠不足且捐赠不稳定的问题,王志云表示:“现在很多慈善组织解决社会问题的专业能力仍然不足,尚没有办法有效告知公众参与募捐的原因、参与之后对公益本身的价值以及怎样获得正向鼓励。” 此外,过多的表彰先进人物、树立典型等举动也会让公众产生“公共事务与自己无关”的观念。“表彰先进人物会有一个标志性的东西对人进行区分,让公众对做好事有一个要么高尚要么不高尚、要么是英雄要么是普通人的截然对立的概念,因而公众会认为高尚的事应该由高尚的人做,跟自己是没关系的。”陶传进说。 因此,要让公众具有公民意识、公共精神,则需让公众逐渐参与到公益事务中来,陶传进在采访中指出,在淡化英雄典型的树立及让政府减少过度干预的同时,促成民众有更多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机会,并形成相互认可,最终会让社会编织起一个大舞台发挥力量。(来源:华夏时报,记者 文梅 见习记者 陈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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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产品化?“坑”你没商量!“避坑”指南来了2020-12-21最近几年,“产品化”“产品思维”“规模化”“效率”等商业名词开始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益人的眼前。公益产品化似乎成为一种潮流,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争论与困惑: 公益项目真的需要产品化吗,公益产品又该如何打造?公益产品和项目之间是什么关系?团队架构需要调整,规模需要扩充吗?如何避免失败,失败了如何应对…… 12月11日至12日,在“看见不完美”公益项目产品化行业研讨会上,来自佰特公益、一公斤盒子公益创新机构、西安市光源助学公益慈善中心、成都童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慢学校、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等教育类公益机构,以及中国扶贫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恩派(NPI)公益组织发展中心、悦享新知等支持性机构的实践者,分享了各自试错的过程,展现了探索路上的那些不完美,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 一起来看看产品化的路上都有哪些“坑”在等着,如何跳出这些“坑”吧! 趋势初现 2013年以来,随着社会组织支持政策的不断出台,公益行业迎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募集的资金在增多,项目规模在增大,越来越多的公益组织期望扩大项目覆盖范围与人群,大规模地解决解决社会问题。 以教育公益为例,“由最初传统的资金和物资的援助,慢慢地发展到以助学扶智为主要目标,并且呈现出一个多元化的教育公益项目的态势。”佰特公益执行总干事陈潇斐表示。为了实现扶智的目标,很多教育公益项目开始研发课程、教材、工具并推广到学校中。 “一开始我们其实没有想过规模化。因为规模化其实跟我们当初创立歌路营的初衷是不太吻合的,规模化所需要组织能力和资源其实在当时是我们远远的不能承担的,但是为什么后来又做了呢?当我们看到三千万乡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需求的时候,我们还是想放手一搏勇敢去做。”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产品经理李进表示。 “从解决社会问题的角度来看产品化是有必要的,在公益行业里面其实是一个趋势,它可以让一些好的项目迅速的规模化,有效的解决社会问题。”中国扶贫基金会项目合作部主任汤后虎表示,“但并不是说每一个机构都是要去尝试”。 2016年,南都公益基金会更是推出了中国好公益平台,通过资源链接、能力建设、品牌推广、经验分享和落地对接的形式助力公益产品进行规模化。 “我们对公益产品的界定,主要是针对特定的深度问题和人群需求提供具有较高标准化程度、可复制并且有可持续资源模式的解决方案。”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助理杨丹表示。 “佰特公益、歌路营、童萌等都是从各自服务的对象出发,运用产品化思维不断打磨和迭代各自的项目,同时不断吸引更多的资源共同关注并致力于其服务对象所面临问题的解决。”杨丹强调。 遍地是坑 虽然趋势已经显现,但要实现从项目到产品的转变,对公益组织来说并不容易。实际上,掉进“大坑”里的机构不在少数。 佰特公益成立于2009年,一直致力于推动青少年财经素养教育。他们研发了阿福童财商课程,并一步步从城市推广到乡村。 “走过的路径和一般的教育公益项目是一样的,开始要做教师培训,然后学校去开课。培训了大量的老师,但转化率不到10%。”佰特公益儿童事业部总监唐薇回忆道。 随着人们对财商教育的认识慢慢改变,愿意接受阿福童课程的人越来越多。为了普及财商教育,让更多合作伙伴参与进来,佰特公益开始了公益产品化的探索。 为了让孩子们能够通过自主游戏体验财商知识和技能、提升财商意识,同时不增添老师的负担,2017年,一款名为阿福童奇乐小鸡的桌面游戏被开发出来,原本想着能够大规模快速推广,结果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筹款部门认为需要增加培训、课程等配套内容,以便筹款;项目执行人员需要安排相关课程的教师培训;而项目学校老师把这个课程当成负担,并没有足够的需求;第三方评估水土不服…… 结果为了推进各自的目标,部门之间常常会产生争议,“吵架的记录历历在目。”唐薇表示,这个产品研发的初衷是符合产品思维的,但在筹款、执行等步骤时又变成了项目思维,也就是当小鸡桌游这个产品变成小鸡桌游项目去时,大家更多去关注资方需求、项目指标,而用户——老师学生真实的需求就被忽略了。 须转变思维 问题出在哪儿呢?中国扶贫基金会项目合作部主任汤后虎认为,公益组织在进行产品化的过程中面临着三个方面的挑战: 一是产品是商业概念,迁移到公益领域,要有一个知识体系转化和能力建设的过程;二是机构需要明确是把产品化作为工具还是理念,以作出相应的调整;三是产品的作用是有限的,要设定阶段目标,不能把终极目标作为当前目标。 那么,如何去打造优质公益产品呢?悦享新知创始人高瑞表示,要有产品思维,一是要识别用户真问题正需求,是在什么场景下的什么问题;二是匹配用户需求的产品价值主张,用什么方案为用户创造什么价值;三是假设验证,进行效果衡量,了解用户用没用,用了有没有效果;四是数据指引下的优化和迭代,持续更新用户认知,进行优化改进。 有了产品并不意味着就能够大规模推广,“一个好的产品不是投放市场就天然可以获得成功,还需要有一套运营支持的体系。”一公斤盒子公益创新机构联合创始人、CEO陈丹强调。 “我们把公益产品送到服务对象的时候,不应该是一个结束,而应该是一个开始。什么是好的公益产品?我们应该把公益产品作为一个窗口,用户使用这些产品不仅能解决问题,还等于接受新的方法,并感受新方法背后新的思想,最后他可以去运用这些新的方法、新的思想尝试解决自己更多的新的问题。”慢学校创始人安猪强调。 对于公益机构来说,在这一过程还不断面临着取舍的问题。西安市光源助学公益慈善中心(你我伙伴)董事长兼中心主任张耀华表示: 第一,对于目标要有取舍。是为了机构筹到更多的钱还是让更多人受益,是要机构规模不断扩张还是让合作伙伴影响力更大?选择了其中一个目标之后,就要让度一些非核心目标利益。 第二,是产品方面的挑战,要平衡标准化和专业质量之间的矛盾。规模化要求产品简单、便捷、易上手,但合作方会不断提出专业质量方面的要求,而且需求在不断变化,产品需要不断迭代。 “产品不仅指产品本身还要包含用户使用流程中的一整套服务方案,包括产品利益相关方的倡导和说服话术,教辅和周边材料,培训服务数据服务,监测评估服务,客服……”张耀华强调。 新生与未来 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让很多线下公益项目无法实施,引起了行业的反思,也重启了佰特公益等机构的产品化之路。 “疫情开始以后,孩子都回家了,我们的课程是通过老师给孩子的,当我们够不着用户时怎么办?”唐薇反问道。 在这种背景下,二月份,佰特公益的运营部开始牵头,“因为他们能抓住老师,开展了需求调研,询问可以给到什么样的课程,能够支持孩子在家探索。”唐薇表示。 三月份,佰特公益的产品部成立了,“我们做了整个部门架构的调整,开始慢慢形成产品部规划整个产品节奏,分析产品走势,运营部提供数据,根据这些来协同整个部门的发展。”唐薇强调。 部门架构的调整改变了以项目为中心的业务流程,开始以产品为中心。产品部负责市场研究、产品定位,定出一系列的市场策略。根据市场策略决定运营、渠道、研发、项目、筹款部门的工作。 在看到公益机构纷纷推出针对儿童的抗病毒课程后,佰特公益迅速分析各家课程的优劣势、明确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找准产品定位,随即研发推出了“阿福童大战病毒”的三期课程,并在第二期把财商元素融进去了,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这个课程在第三期推出前,用户数量开始减少,产品部判断该产品生命周期有限,就及时终止了这一产品。但这个产品为后续的长线产品探索出了一条可行之路。 在终结“大战病毒”产品时,紧接着于三月份又推出了新的产品——阿福童农场保卫战。这是一款以故事、游戏、实践等多元形式帮助学生改正不好的行为习惯,引导学生习得自我管理能力的产品。 这个产品推出时反复研究了孩子停课在家的状态,分析家长、老师的心态,同时与教育系统铺天盖地的网课打了时间差,再经过运营部精心策划的线上发布会,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孩子们甚至家长的喜爱,相关课程视频发布后,“我们的公众号从之前一二百的点击量一下突破上万。当时疫情期间整个部门全部在家办公,但是大家像打鸡血一样天天加班。这个产品让整个团队都很有成就感,那种市场的突破让我们感到意外,产品准确的击中了一些老师和家长的痛点,这个产品的市场定位是非常准的。”唐薇回忆起当时的情形仍然十分激动。 与之相伴的是各种运营活动,组织线上Party、线上交流会、进行线上答疑、六一快闪等,促使老师去督促学生继续这个课程。 每周一期课程结束后,后台的大量数据就产生了,有多少人参课,多少人打卡,哪个区域的打卡率高,哪个区域的打卡率低都会进行统计分析。 “根据用户数据,我们再调整市场策略,设计新的运营活动。”唐薇表示。例如,在5月份,根据一些地区学校恢复开课而一些学校没有开课的情况,就研发了从家庭版到学校版的衔接版本。 目前,佰特公益的阿福童课程已经形成了从桌游、挑战包,网课、线下课程,到行为银行、概念学校逐层进阶的产品矩阵。同时,用户运营的步骤被进一步明确,首先是在用户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用户分层,再通过活动设计增加粘性,对用户进行激励以增加其成就感,更进一步是推动自主机制的形成,帮助用户持续成长,同时降低运营部门的成本。 产品化的路径已经被佰特公益初步摸索出来,但要继续深化并不容易。唐薇表示,两大难点需要克服,一个组织架构的调整,对每个机构来说都是大动干戈。“佰特公益建立了产品部、运营部,研发、培训等融入了产品思维,但尚未实现品牌、筹款部的打通。”另一个是人才缺乏,需要懂教育、公益、商业……“把产品思维融入到我们的大脑去做事情,可能我们离产品化就更近一点了。”唐薇强调。 尽管公益项目产品化的推进还面临着种种挑战,但已经看到一定成效的公益机构不会止步。在佰特公益等机构的推动下,一个开放、平等的交流共创平台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分享推进产品化工作的经验,取长补短,共创更好的产品化模式。只要不断跳过那些“坑”,公益项目产品化的进程将不断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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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时报】公益筹款人能否拿提成?究竟应该如何设置筹款人薪酬体系与激励机制?2020-12-18对于主要依靠捐赠来开展活动的公益慈善组织来说,筹款是机构的生命线之一,由此带来了机构对负责筹款的人的重视。 如何才能让具有筹款能力的人加入团队、留在团队,并积极开展工作?不可避免地要提到薪酬,要提到筹款额与绩效之间的关系。 公益筹款人是否可以按照筹款额拿提成呢?如果不能,应该如何设置筹款人薪酬体系与激励机制呢? 12月4日,在由上海静安区方德瑞信社会公益创新发展中心承办的2020年第六届公益筹款人大会上,围绕“如何合理设计筹款人薪酬体系与激励机制”这一主题,与会的人力资源、财务与法务专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谁是公益筹款人? 筹款人,从字面来理解,是指负责筹集资金的人。不论是商业公司,还是社会组织,都需要筹集资金,也就都会有筹集资金的人。 在公益慈善领域,这样的筹款人有哪些呢?《中国公益慈善筹款伦理行为准则》(2019年修订版)对此进行了梳理。 该准则将筹款方主要分为四类:负有筹款职责的组织或项目负责人、筹款团队的全职工作人员、筹款志愿者,以及为公益慈善筹款提供服务支持的筹款公司、咨询公司和互联网筹款平台从业人员等。 对于公益机构内部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机构都设置了负责筹款的专职人员。 “判断一个机构需不需要增加筹款人,首先要确定的是增加什么样的筹款人,因为每种类型的筹款人是不一样的,初期阶段通常都是由机构负责人做筹款,主要是筹大钱;但是如果机构有了一定的品牌知名度之后,可以开始做一些公众筹款的布局的话,就需要有公众筹款部门。”方德瑞信负责人叶盈表示。 “我估计每年至少筹款额要在差不多1000万元左右才有必要设立专职的筹款。”君合信服务机构创始人、资深会计师胡绵鹏表示。 “筹款应该是每一个做公益的人应该有的观念,不是说筹款人要做筹款,是每一个人都要做的。”国际注册筹款人职业认证委员会CFRE国际理事成员Vincent Law强调。 为什么不能拿提成? 不管是全职还是兼职的公益筹款人,为公益组织筹集资金都是其重要任务。那么,他们可以像商业筹款人一样,按照筹款额的百分比提出经济报酬——也就是拿提成吗?在当下的中国是不可以的。 首先,我国的法律、政策是不允许公益筹款人拿提成的。 2009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 2016年,《慈善法》通过实施。《慈善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如果你是以捐赠款为基础,按一定比例给员工提成,给捐赠人返还,给帮助筹资的人佣金或回扣,都可能构成私分、侵占、挪用。”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理事林文漪强调。 “我们是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科学地设计绩效工资薪酬结构,而不是简单粗暴地说你筹一百万我给你一万块,这是违反法律,更是违反筹款伦理的行为。”林文漪表示。 其次,公益筹款人拿提成有损害机构的长期利益风险。 林文漪认为,这事实上是在鼓励把个人利益和短期目标放在长期慈善目标之前,会损毁机构在捐款人当中的信誉。 “我们不赞成提成是因为我们认为提成会影响到捐赠人和机构之间的关系。”Vincent Law强调。 他表示,商业筹款自己就是受益人,但是做公益受益人是其他人——有需要的人。商业筹款主要是交易性,公益筹款重要的是“改革性”,改善社会的现状。拿提成则会改变这种关系。 再次,公益筹款人在筹款中的贡献并不能简单的按比例衡量,拿提成在现实中难以操作。 例如,某基金会接到企业打电话有意向捐赠100万元,接到电话后,秘书长和企业谈了三轮,捐赠确定用于基金会的品牌项目。 墨德瑞特联合创始人刘晓雪表示,在这一过程中,有好几个产生筹款业绩的要素:第一个是长期积累的品牌和口碑,因为这家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是慕名而来的。第二个是秘书长在其中起到的作用。第三个是筹资团队及项目团队,因为这100万善款后续将由项目团队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这100万的善款要论贡献的话怎么论?如果单纯以提成的方式做薪酬或绩效的分配,就很难有相对比较公正、公允的说法。”刘晓雪强调,“这种提成方式忽视了其他部门、团队、人员的价值,使机构发展畸形和不可持续。” 要跳出提成看筹款和薪酬 薪酬是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公益组织不能给机构里负责筹资的人提成,那么他们的薪酬体系应该如何设置呢? 刘晓雪强调,要跳出提成看薪酬和激励。薪酬和激励的目的是使雇员采取与组织目标一致的行为。每一个组织的目标是多维度的,筹款只是其中一个目标,除非一个组织目标就是筹款,而且就是为了挣钱快钱式的筹款,不考虑明天的筹款,否则单纯的提成制一定会对组织造成非常大的伤害。 那么,应该如何进行薪酬设计呢?刘晓雪表示,先要了解薪酬起到什么样的功能,薪酬不仅仅是激励的作用,实则它有四大功能: 第一是吸引功能,使人愿意进入到机构中,决定了社会组织能够招募到什么样的人。 第二是激励功能,使人愿意进一步地工作,把任务完成,做得更好、更多。 第三是导向功能,使人按照机构希望的方向发展,除了业绩,还有很重要的价值观、能力发展、责任承担、行为规范等。 第四是保留及效率功能,薪酬也不是越高越好,合理设计薪酬结构,使得整个组织的效能更大,才是主要目的。 “给我们的启示是,当我们在考虑薪酬激励及绩效时,一定不是个短期视角,提成就是个非常短期的视角,对于公益组织而言,我们是要基于更加长远和系统的视角看怎么能够建立起一个更加能够吸引、保留人员的薪酬体系。”刘晓雪表示,“对于筹款人的激励,长远的薪酬体系的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大家要警钟长鸣。” 整体来说,可以关注两个视角。第一个视角是这个岗位对于机构的重要性,究竟承担多大的责任,需要什么样的技能要求。第二个视角是市场平均薪酬水平,市场上对于这个岗位的价值认定。 “目前市场上筹款人员相对来说比较稀缺抢手,所以有的时候会为了更好地吸引市场上的人员,筹资人员的薪酬变得相对来说更加高一些,这也不能说不公平,因为有个市场比较的维度。”刘晓雪表示。 此外,还要看机构能够给出多少钱。“激励不只是通过薪酬来实现的,实际上要想实现更高的激励,还是看我们做了什么事,做的事跟机构的人是否有共鸣,有时候做的事情本身就是个更好的激励,当然也不能少了薪酬这个部分。”刘晓雪强调。 如何设置绩效工资? 2016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社会组织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其从业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绩效工资应与个人业绩紧密挂钩,科学评价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 对于公益筹款人来说,绩效工资如何与个人业绩紧密挂钩,又能规避与提成有关的弊端呢? 林文漪认为,可以鼓励非营利机构将绩效工作跟募资计划整体执行联系起来,加入筹资额以外的考量,比如说,开发了多少捐赠人,维护了多少捐赠人,捐赠人的流失度是什么样的,在整个机构里的捐赠管理的水平是什么样的,筹款的内容和工作是不是符合机构的整体目标实现,“这些是既合法也是监管机关、行业喜闻乐见的一种薪酬激励方式”。 刘晓雪则表示,可以通过目标设定及目标实现程度来进行绩效奖金的关联。她还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指标:绩效指标可以分为结果性指标、过程性指标、效果性指标和关联性指标。 结果性指标是非常显而易见的,比如筹款金额、笔数、新增量、活跃度、留存率等。 过程指标就是拜访次数、联络沟通次数,这些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做过程当中的绩效管理。 效果性的指标包括重复捐款次数,筹款人推荐捐款的数量及金额,筹款人的主动传播量。效果层面上的指标,指向的是机构是否把捐赠人发展成了更加持续的筹款队伍,也可以判断出是否形成了有黏度的筹款人体系。 关联指标是有的机构会在设定项目指标的同时还设定筹款指标,目的是让项目人员重视筹款。有的机构还会给筹款人员设定项目完成度指标,这么做起到的相互关联作用可以协调筹款和项目。 个人筹款贡献和部门团队、机构间的关系问题,则可以通过个人、部门及机构之间的绩效等级及奖金系数的方式实现。根据机构目标达成度确定整体奖金,再根据团队和个人的业绩表现核定相应系数,最终可以得出个人的绩效奖金值。既平衡的个人贡献,同时也关联到机构目标。 “要根据绩效水平和能力表现决定绩效奖金,为公益机构建立更加可持续的筹款队伍,并且生成更加可持续的筹款能力。”刘晓雪强调。(来源:公益时报,作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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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困境与出路在哪?2020-12-17编者按 :2013年,轰动一时的“素媛案”推动韩国国会通过“赵斗淳法案”,强化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管措施。最近,该案罪犯赵斗淳出狱一事再度引发关于“如何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热议。 而在中国,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扩大了“强制报告制度”制度主体、报告情形与接报部门的范围,同时逐步开始落实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系统,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在南都观察“谁来保护孩子们不受伤害”沙龙上,童小军、张雪梅、佟贞贞三位嘉宾就未保法的新举措展开讨论。 南都观察 :大家提到比较多的强制报告制度,它是一种责任倒逼机制,现实中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之后有很多恐惧或担心,往往会隐瞒,老师和家长有时候也不能很好地应对,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家长、学校各种机构甚至互联网公司等等这样的主体都有报告义务。 对此我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保障这些报告责任主体能够落实这项规定?我们知道反家暴法也有相关规定,反家暴法已经实施四年了,其中有涉及到侵害儿童的规定,它普及、实施的效果怎么样,有没有什么能借鉴到新未保法上来的,从而确保制度落地生根。 此外,我们的文化观念是家丑不可外扬,强制报告就意味着公开,会不会对受害人造成压力或伤害?如果出现了这样的事情,体系怎么做,这方面有没有更好的操作上面的回应? 张雪梅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我曾跟踪了六年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其中一个重点研究的指标就是谁去报案。在六年将近700个案件中,我们发现报案人中有教师、医生、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新闻记者等,还有民警在日常走访中发现情况的,这些所占的比例大概是10.03%,这是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得调研。未保法修将强制报告制度写入后这个比例应当会得到提高。 从国家法律层面看,反家庭暴力法是第一个确定强制报告制度的,但报告的情形只限于遭受和疑似遭受家暴的情况,而这次未保法把报告的主体、报告的情形还有接报的部门都扩大了。 如何鼓励报告责任主体去报告,我觉得这是今后我们推行这个法的实施中要考虑的,不仅要落实法律规定,还要采取其他的保障措施。在实践中我们多次接到过咨询,无论是在未保法修订以后还是此前,其中有教师、心理咨询师,也有社区工作人员。 在这些我接触到的案例中,无非有这么几种困扰他去报告的因素:一是观念,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二是担心报告以后会导致孩子的隐私被披露出来,孩子的绝对隐私可能被社会公开化,毕竟社会大众,包括现在的司法程序都还不能确保孩子能够完全免受二次伤害;此外还有一部分人担心报告以后引发一些纠纷矛盾波及自己,或者说怕被打击报复。 实际上针对这三种情况,未保法可能没有规定得这么清楚,最高检等9部门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规定了以下几种措施来鼓励具有报告义务的人去报告:第一种是保护措施,报告的时候对报案人的信息给予保密,这是对报告人的一种保护措施;第二,如果你报错了引发纠纷或诉讼,报告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陷害是另当别论,一般情况下为了鼓励报告人积极报告,规定了保护措施,也规定了如果引发纠纷不承担责任;同时还规定了工作单位的责任,比如老师或者家政服务员要去报告,他所在的家政公司或所在的学校不让报,这种情况下要追究学校或者家政公司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强制报告的主体一方面落实到工作单位,另一方面落实到工作人员。 总之,有报告义务的主体要知道,我们去报告是落实法律规定,当然我们在落实法律规定的过程中会有一些纠结,比如孩子可能会遭受二次伤害,隐私可能会被披露,但是一定要知道这是两码事。我们履行法律规定去报告,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有关的违法犯罪,另一方面还有更深远的意义,就是遏制犯罪的继续发生,保护更多的孩子,尤其像虐待、暴力、性侵这些伤害不仅持续时间长,而且会不断升级。如果你发现了不去报告,不利于遏制后续的犯罪,所以为了保护更多的孩子,该报告一定要报告。 另外是如何保护孩子隐私的问题,当然现在国家法律,包括司法实务部门也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手段避免被害人二次伤害的问题,像这次未保法就规定了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或暴力伤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询问时要遵守一些规则,比如要一次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尽量减少反复询问,以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同时未保法还规定了隐私的保护,相关意见里也规定了,禁止强制报告的主体、接报的部门等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传播案件的信息资料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在司法程序之外,还要给孩子提供多种多样的多专业服务,这点特别重要。除了法律上的需求,孩子还需要心理的帮助、教育的帮助、情感的恢复等等,这些在实践中都已经开始做了。对于有报告义务的人,不要在法律规定和孩子隐私被披露、二次伤害的问题之间纠结不下,一定要履行法律规定去报告,同时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做好后续的多专业服务和司法程序的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佟贞贞 (国际救助儿童会(英国)北京代表处儿童保护项目主任):确实根据我们的调研,虽然反家暴法实施了,也有强制报告的规定,但知晓度相对比较低。在实践中,法律是有规定,但可能因为各个部门的内部流程并没有依据法律去做调整,所以在报告的时候面临很多挑战。 比如有的医生并不知道什么情况要报,应该报给谁,这些都不是特别清晰。往往是到了非常严重的时候,医生觉得孩子的状况没有办法不报了,他们才采取了看上去有点超常规的手段报给公安。我看过一个医生报告的案例,孩子被虐待导致的伤非常严重,我觉得伤到那个程度都不用强制报告了,任何人都会报了,但孩子在这之前肯定有过多次就医,医生早就应该报了,但可能因为医疗系统内部的规定没有那么清晰,还有跟他作为医生要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有点冲突,所以就没有早点报。 当然,最高检联合9部门发的意见给出了更多的关于隐私、对于报告人保护方面的条款,之前没有更明确的支撑政策和意见,导致医生、社工等相关群体有一定的顾虑。 谈到隐私和舆论氛围的问题,我们也号召媒体有一个行业自律或者规范,比如在报道青少年遭受侵害的案件时,我们首先是要保护隐私,能够导致识别出具体儿童的信息不能报;此外没有必要对受侵害的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还是应该把重点放在怎么预防和支持上。 童小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我觉得对于这样的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进行报告责任主体的能力建设,能力建设包括意识提升、责任感增强以及他对要报告现象的识别和辨识的能力,然后是报告的程序,要完善报告制度,前面两位老师都提到了报告人的担心、犹豫,我们整个制度也有责任和义务去解除这样的担忧。 南都观察 :我们在教育和普及这方面确实有很多工作要做,目前在现实中能感觉到远远不够,专业人员也是不足的,比如要求女性的警察来问询,但要是没有足够的人员怎么办;或者需要心理咨询支持服务,但心理服务本身在我们国家就比较欠缺。对于这些不够的部分,即使有了法律,也还需要做很多软性工作来改善社会环境,教育能起到一些作用,但是需要怎样的更持续的教育? 童小军 :新未保法的修订通过,未来的实施以及整个保护制度的建设,其实要求这个制度里面的所有人都参与进来,这是全社会的事情,我通常有一个词叫“打人民战争”,即保护未成年人,一定要人人都动员起来。 首先是广泛的宣传,即通过各种各样的媒体形式来宣传未保法,且这个宣传除了一般倡导性的内容外,更应该注重可操作性,比如佟贞贞讲到整个儿童保护的工作聚焦在保护儿童免遭忽视、虐待、剥削、暴力等等伤害,这样的内容需要跟各行各业的所有普通人联系起来,也要和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这些人的工作联系起来,要让这些人了解,在他的工作中看到了什么样的情形就应该来报告,还有这种情形属于哪一种伤害。 我们今天讲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讲了国家监护、家庭监护,最后又落到了保护儿童免遭伤害,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搞清楚,这些概念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国家监护和家庭监护以及保护儿童免遭伤害这三者是不是一回事?我觉得这个是特别需要弄清楚的,我直接说结果:它们就是一回事。国家监护实际上就是为了保证孩子们免遭在家庭以及任何场合下的人为伤害,各个部门都有应该履行的职责。 首先明确这一点,其次社会需要去宣传这些伤害的日常化现象,深入到每个人的心里面,让大家都知道首先自己不要这么做,从我做起,我绝对不能有这些伤害孩子的行为,再者是让大家了解旁边的人如果有这种行为,我应该怎么反应。对此,要有大量的持续的宣传。 ▲ 2017年11月,携程幼儿园虐童事件引发网友关注,“儿童保护”这一话题被人们再次热议。 还有专业人员的专业素养的培养。比如受到了侵害,不管轻度的还是重度的,对孩子都有创伤影响,所以接触到儿童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懂对创伤的疗愈才行,这个部分我们真的是很弱,对此我建议在现有的社会工作服务的高等教育项目里,应该专门培养能够完成儿童保护服务的社会工作人员,或者加入此专业方向的课程设计以及实务训练的方向,应该把这个做起来。 另外还有许多人,虽然他不是做专门的儿童保护工作,但是他跟这个工作特别相关,那他也要得到儿童保护相关的训练,比如我一直认为幼师和师范院校的课程里都应该加一门儿童保护的课程,至少让这些老师们在他的训练里就知道自己哪些事情不能做,之前有很多案例都是老师直接伤害孩子,且自己还不自知,还分享到网络上等等。所以首先要让他们知道自己作为老师哪些事情是不可以做的,然后还要明白自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报告以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所以我觉得宣传教育应该分三类,一是对普通公众的持续大量的可操作性的宣传;二是对专业人员的专业训练、专业课程的设置和专业体系的建设;最后,对于跟儿童保护有关的主要责任主体,也要在他们的专业和日常工作的培训里,把儿童保护内容作为必需元素加入进去。 张雪梅 :我觉得现阶段最主要的还是要解决观念意识的问题,看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基本上所有能密切接触到孩子的人员都是主体,不只是司法人员,我个人观点是凡是有报告义务的人不用考虑那么多,只要发现或怀疑有伤害孩子的情况,就要积极勇敢地拿起电话报警,应该让大众有这样的观念意识的突破。 当然专业的培训非常有必要,随着未保法的实施,还要有相应配套制度的跟上,帮助报告的主体了解如何从孩子身体的指标、行为的指标上去识别侵害、识别暴力,也是提高其报告能力的一个途径,所以我们要从报告意识、报告能力、报告人的保护保障三方面多措并举来落实这个报告制度。 童小军 :有时候我们也说在报告这个事情上,宁愿错报也不要漏报,确实需要大家广泛动员起来,对于儿童伤害尤其是性侵这样的事情,如果没有很好的教育、宣传,很多人并不了解遭受性侵的孩子可能会有一些什么样的表现,有的孩子回去有各种各样的抱怨,从来引不起家长的注意,意识的改善和能力的建设真的很重要,为此我们需要去开发和使用各种各样的有效手段。 南都观察 :我们知道欧美一些国家的强制报告制度也非常重视施害人出事之后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教育和心理治疗,新未保法里也提到了对施害人的惩戒,但是没有特别重视怎么样把施害人矫正过来,张雪梅老师分享的时候提到了一项很创新的措施,就是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系统,这个是针对施害人的。 但我有一个疑问,这个系统向一些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那它怎么样去界定针对儿童的犯罪和其他各种各样的犯罪?怎么样界定轻重?是否有过相关犯罪经历的人就没有任何机会了?请问大家是怎么看违法犯罪人员查询系统的? 张雪梅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我认为现在体现了这样一个态度,即对于性侵、暴力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国内最早是浙江慈溪探索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当年我和童小军老师都参与了相关讨论,我们大家都认为犯罪人员权利也需要保障,但当被告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安全尤其是儿童的权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在平衡的过程中要有一个理念,就是特殊优先保护儿童。 因为儿童自身身体的能力、表达的能力、法律行为的能力跟成年人都不同,尤其是这些暴力的犯罪,再犯风险比较高,根据未保法的规定,一旦有这个违法犯罪的经历就是一票否决,不能进入到能够密切接触孩子的体系中来。 至于怎么认定,这个不需要工作单位来认定,它由严格的司法程序来认定,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查询系统,这个系统里可能也会区分是什么类型的犯罪或违法行为,只要有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情况就要零容忍,所以在落实过程中,工作单位要积极去落实法律的规定。 到明年6月1日,还有半年多一点的时间,新未保法就要实施了,我们做好准备了吗?学校等密切解除未成年人的单位新招聘员工的时候可能会按照程序查询,但我们有没有做好准备,对现有的从业人员也要每年查询一次,制度是从保护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的,我们要积极地落实、推动,而且要进行大众化的普及,让其在社会上广为人知。 南都观察 :司法系统建设到什么程度了,明年6月1号实施之后所有单位都可以查到信息吗? 张雪梅 :今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以及最高检察院也发布了一个意见,这个意见主要是针对性侵人员有一个查询意见,里面提到了系统怎么建、如何查询、查询的时候需要有什么样的申请,还是一个比较细致的流程。但根据今年5月份最高检的意见和未保法,我们要查询的内容不仅是性侵,还有虐待、拐卖和其他暴力伤害,而且不仅是犯罪,还有违法行为,所以在未保法实施之前,系统要建立好,要供社会免费查询。 佟贞贞 :我觉得制度落实过程中有很多问题要解决,比如它申请的流程要足够方便、实用;还有这些应该查询的机构是不是知晓了,当然学校会知晓,还有很多社会组织也跟儿童直接接触,他们有志愿者,志愿者知道参加活动会被查询吗?最后还有保密问题,施害人已经受到了惩罚,虽然不能从事儿童相关的工作,但他有权利从事其他工作,这个过程中保密工作该怎么进行,对此我也有挺多疑问的。 童小军 :我觉得这个问题特别复杂,实际上从最大的层面来讲,未保法的落实才刚刚起步,前期我们的确有一些经验、探索,但如果要让未保法真正很好落地的话,还有很多细节需要完善。 最初的几年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想得到的或想不到的问题,如施害人的处置问题,我记得南京的虐童案,那个养母虐待孩子的案例,从我的角度看,一直觉得那个判决不是最好的判决,后续这个妈妈和孩子有没有得到一些支持,以及这个养母和养子的关系到最后是什么样的状态,我没有办法跟进,但是我一直觉得整个处置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很伤害的过程,对于这个妈妈,比起判她入狱服刑六个月再出来,应该有更积极的且可持续的处置办法。 但这个案例和我们讲的性侵案又不太一样,所以这实际上涉及到不同类型的犯罪,需要专业的评估,要看伤害行为的再发生率有多高,以及发生以后罪行的认定等等。佟贞贞说到的疑问都是我们未来要考虑的,做好儿童保护,制度的落实、完善以及能力的建设都需要摸索,这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来源:南都观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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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茨基金会再为抗击疫情投入2.5亿美元 呼吁各界加强合作、持续创新2020-12-1512月10日,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以下简称“盖茨基金会”)宣布将再提供2.5亿美元资金,支持全球研究、开发和公平分配抗击新冠肺炎和挽救生命所需的各类工具。2020年是科学创新备受关注的一年,为了终结疫情,盖茨基金会呼吁全球做出承诺,让每个有需求的人都能在2021年受益于这些科学创新。 盖茨基金会联席主席梅琳达·盖茨说:“每个人都应该从2020年的科学发展中获益。我们相信,2021年世界会好起来。但具体到每个人的生活是否都能好起来,还要取决于全球领导人的行动,以及他们致力于让所有有需求的人都能获得检测工具、药物和疫苗的决心,无论这些人身处何地、贫穷还是富有。” 据了解,这是盖茨基金会目前为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提供的最大单笔资金。这笔资金将用于支持继续推动创新,开发出更易于规模化生产和分配的检测工具、药物和疫苗,提供更可负担并适用于不同场景的多样化选择。基金会的承诺也包括支持向中低收入国家交付这些创新的检测工具、药物和疫苗。 将这些创新成果分配给所有有需要的地区,不仅要大力投入研发,还须付出同样的努力以实现周密规划、紧迫落实和团结协作。这意味着检测工具、药物和疫苗的安全、快速生产;购买及分配上述工具的资金充足;物流基础设施和供应链的有效组织;帮助管理和使用这些工具的诊所和医务人员做充分的准备;以及与各个社群共享准确的信息,确保人们的理解和信任。今天提供的资金中将有一部分用于帮助各国利用尖端科技和交付系统,来规划并最终实现疫苗的生产和递送。这笔资金还将用于鼓励社群积极采取行动,提高人们对新冠肺炎创新干预措施的信任并加强相关沟通。 盖茨基金会联席主席比尔·盖茨表示:“全球科学界的强大创新能力,一定可以帮助我们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并最终终结这场疫情。我们有了新的药物,候选疫苗的数量也远超年初的预期,但只有将这些创新推广到全世界才能挽救更多生命。” 现在,世界面临前所未有的全球物流挑战,这个庞大而复杂的挑战需要全球疫苗免疫联盟(Gavi)和抗击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全球基金(GFATM)这些国际组织的专业能力予以应对。这些组织具备在过去20年间与各国政府合作为低收入国家人民提供传染病疫苗、检测工具和药物的经验。梅琳达·盖茨表示:“幸运的是,这个世界知道如何才能让所有人获得挽救生命的工具。” 盖茨基金会首席执行官马克·苏斯曼说:“抗击这场疫情的下一步,会比开发安全有效疫苗的最初阶段成本更高。我们今天做出的承诺还远远不够,只是所需资源的一部分。我们会将其集中用于慈善事业可以发挥最大价值的地方。每个能发挥作用的机构现在都需要慷慨解囊。无论是多边组织、政府、企业,还是慈善机构,都应该大力投入,以保证相关的检测工具、药物和疫苗能尽量提供给更多的人。” 在宣布这笔捐款承诺之后,盖茨基金会为应对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所提供的资金总额达到17.5亿美元。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基金会年度计划预算以外的新资金承诺;基金会战略投资基金的风险融资;以及基金会一些项目受赠方为应对紧急需求或因其在减缓疫情影响方面的独特专长,转变原有用途的部分资金。 其中,新资金承诺超过6.8亿美元,是盖茨基金会在其2020年预算之外新批准的资金,用于应对该紧急公共卫生状况。风险融资是盖茨基金会通过其战略投资基金提供最高7.5亿美元的资金,以采购量担保、可免除贷款和其他风险融资等形式,支持快速采购必要的医疗用品,并帮助企业筹集资金,为中低收入国家生产应对新冠肺炎的产品。转移用途资金则是盖茨基金会将原有项目中超过3.15亿美元的资金转为支持与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工作,同时为现有的重点工作继续提供支持。(来源:公益时报,作者:高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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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产阶层渐成公益主体,其中有你吗?2020-12-152020年新冠肆虐,以公益组织为代表的“第三部门”在抗疫中经受考验。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是一个舶来品,主要是指区别于政府、企业的非政府或非营利组织的集合。其特征是民间性、志愿性和公益性。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康晓光推出的首部《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显示,中国第三部门不仅数量和种类与西方国家差距巨大,而且受到政府、企业和海外力量等方面影响,处于“傍大款”“跑龙套”的依附式地位。 十年过去,中国第三部门发展如何? 近日,康晓光主撰的《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发布,回顾了过去十年来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变化,而且重新审视何谓慈善、塑造中国慈善的力量是什么等问题。 冷热不均,需求多元 《报告》指出,近十年中国慈善发展中,一些领域增长迅速、初具规模,另一些领域则相对冷清。从获得的社会捐赠看,慈善资源分布冷热不均。 2013~2017年,中国社会捐赠集中流向医疗健康、教育救助、扶贫开发、减灾救灾、文化生态等少数几个领域。其中,教育领域获得捐赠最多,占比27.44%;其次是医疗健康领域,占比24.10%;扶贫开发领域位居第三,占比21.21%。 民政部统计的社会组织数量分布,也证明慈善资源分配不平衡。2009~2017年,教育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数量占比从24.61%上升到30.25%。体育、文化、法律、生态环境、职业及从业组织数量则一直位列后五位。 公益慈善是对社会需要结构的回应。从慈善受益对象来看,首先是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主要是老、弱、病、残、幼,慈善侧重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报告》显示,2013~2015年,基金会以弱势群体为主要受益对象的投入占其总投入的比例,分别为46.7%、38.9%、40.6%。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慈善面对的需求也在变化。《报告》指出,近年来,慈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既有以治病救人为目的发起的募捐,也有以实现梦想、环游世界为目标发起的募捐。慈善需求异质、复杂、多边的特点,带来了多元、丰富的的慈善实践。 精英引领,中产崛起 从慈善行动的主体来说,包括个人、慈善组织和企业,不同的参与者影响力差异巨大。 近年来,以企业家、明星、意见领袖、科学家为代表的社会精英,参与公益日渐普遍,而且向组织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他们占有资源丰富、曝光度高、影响力大,有利于传播慈善理念,推动议题设置,激发社会参与慈善热情。 以企业家捐赠为例,《2019年中国慈善企业家榜》数据显示,许家印捐款金额高达40.7亿元,排名第一。马化腾以10.8亿元位居第二。榜单中42位企业家捐款过亿元,房地产、互联网行业的企业家是近年来主要捐赠者,企业家们的捐赠主要用于扶贫、教育等传统慈善领域。 相比耀眼的社会精英,近十年间中产阶层的壮大也引人注目,他们是公益志愿者的主体。 《报告》援引和众泽益志愿服务中心案例,倡议企业员工参与“爱在后备箱”志愿服务活动,每年有30万名志愿者,开展千余次志愿服务活动,直接受益人均100万人次,间接受益达100万人次,志愿市场200万个小时,创造年度社会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 在志愿者中,青年人群尤其是大学生群体热情高,从项目发起、设计到实施,在志愿活动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 近十年间中产阶层的壮大引人注目,他们是公益志愿者的主体。 慈善文化“中体西用” 什么是当下中国的慈善文化,它是怎么形成的,又将向何处去? 《报告》针对中国扶贫基金会发起的“爱心包裹”慈善项目,做了646份有效问卷调查,建立了捐赠者的慈善文化模型。关于慈善基础理念,作为最高价值,对“社会和谐”(3.69分)的认可超过了“个人自由”(3.14分)。关于慈善基本策略,认为政府有责任推广好的道德和价值观(4.65分),超过道德是个人的私事,个人无权干涉(2.13分)。 可见,中国当代慈善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比如,慈善行被赋予强烈的道德属性,认同由近及远、推己及人的行善顺序,强调政府、行善者、受助人之间的平等,支持“大政府”主义。 慈善行为准则调查显示,获得救济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3.37分),参与公益是为了履行公民责任(3.43分),得分均比较低。这与基于权利与义务、公平交易的西方自由主义慈善文化非常不同。总的来说,中国人的慈善行为,权利意识尚未发育成熟。 《报告》认为,当下的中国慈善文化以“中体西用”为特点。面向未来,中国慈善文化繁荣,需要赓续中华之体,创造现代之用,博采众长,兼容并蓄,重建体用合一的新慈善文化。 2020年12月3日,康晓光出席《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2020)》发布暨十周年座谈会。 专访康晓光:中国慈善文化初具雏形 中国慈善家:就慈善捐赠而言,你如何评价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水平? 康晓光:民政部以及一些机构由于统计口径的问题,慈善捐赠数据严重不准确。按照民政部的统计,中国每年的慈善捐赠才一千多亿元,但事实上在熟人或陌生人之间,依托血缘、地缘、业缘展开的互助行为非常普遍,仅以水滴筹、轻松筹两家的筹款规模,每年就超过500亿元规模。 我们现在很多地方刚刚摆脱贫困,整体上来看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绝大多数人关注的还是一些基本生存性需求,而且这些需求还是特别大的。比如,在扶贫济困方面,官办基金会扎扎实实地做了很多社会服务。 中国慈善家:您对中国的中产阶层有何观察? 康晓光:这些年,中产阶层越来越强大,他们关注社会问题,也愿意投入时间和金钱来支持公益事业,感觉自己在这些方面还是有些影响。 但是中产阶级本身是一个改良的力量,对现实有批判也不完全满意,但他们也是一个个大大小小的既得利益者,总体上来说中产阶级是认可和维护现状的。慈善就是一个改良的力量,你不能指望它改变社会秩序。 中国慈善家:您如何看待中国慈善的生态? 康晓光:总体来看,自然、民间和政府建构的三种秩序并存,但是发育不平衡。政府塑造的统合结构初步形成,民间建构的组织结构“无影无踪”。 微观层面,政府奉行“掌舵而不划桨”的原则,将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转移给各类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和社工机构。宏观层面,数量多、实力强、影响大的组织是政府塑造的,而民间建构的组织数量少、实力弱,影响也乏善可陈。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兴起,重塑了慈善行业生态。吊诡的是,互联网作为一种现代技术,激活了传统慈善的活力。相比而言,现代慈善利用得并不是很好。这种现象令人深思。 以“99公益日”为例,虽然每年的募款金额都在增加,2019年募款规模为24.9亿元,整个互联网公益募款约54亿元。但传统慈善利用互联网,仅水滴筹和轻松筹年度筹款就超过500亿元。 中国慈善家:如何评价以“中体西用”为特点的慈善文化? 康晓光:中国的慈善文化大体上已经有一个雏形了,它以中国传统的、本土的文化为主体,吸收了自由主义的慈善文化,也保留了一些毛泽东时代的社会主义慈善文化。这三者是一个混合体,但是占主导地位的、发挥基础性作用的,还是中国传统的慈善文化。 “中体西用”概念,也就是说在核心的文化层面,它还是传统文化为主导地位。但是,西方慈善文化中大量的工具性、技术性层面,也就是“术”的层面上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广泛地被中国人所信奉。当下存在的慈善文化并不是一个“冷拼盘”,三种慈善文化原型要素通过取舍、磨合,总体上形成了“中体西用”的格局。 当下,慈善文化面临的最大问题,一是“体”含混,二是“用”的水土不服。特别是,专业慈善组织主导的慈善行业文化,长期有意无意地拒斥传统慈善文化,而源自西方的现代慈善文化又难以在中国大地上扎根开花。这是制约中国慈善健康发展的“瓶颈”。 中国慈善家:什么是新公共管理,如何用于“行政吸纳社会”? 康晓光:新公共管理是近40年来盛行于欧美的公共管理新范式,不同于传统官僚制关注“政府内部”,而是拓展到“政府外部”。比如,政府购买服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竞争性招标等等,通过激发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志愿部门积极性,使之协同起来,共同解决社会问题。 近年来,政府选择性地运用新公共管理策略,“嵌入”行政吸纳社会,以此左右第三部门发展。 政府采纳新公共管理,不是照单全收,而是选择性地吸收,其结果是完善和加强了行政吸纳社会,一方面强化了掌控民间的能力,而且降低了压制的成本。因此,当代中国慈善最突出的特色来自政治变量,慈善生态系统无不留下政治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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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发布,20条内容涉及社会组织、社工、志愿服务、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2020-12-0912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外公布。 《实施纲要》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强化道德规范建设,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以良法促进社会建设、保障社会善治。 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效维护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社会主体要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其中多处涉及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纲要》从法治的角度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其中,值得企业和社会组织深思。 社会组织(慈善)12条 《实施纲要》中涉及社会组织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要完善……扶贫、慈善、社会救助等领域和退役军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正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 2、健全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3、加强……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深化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4、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 5、健全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涉企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6、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倾斜。 7、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8、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9、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10、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11、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12、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法治社会建设最大合力。 以上大部分内容此前相关文件中都已经提及,但很多是文件精神,并没有落实到法律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保障。《实施纲要》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将这些纳入其中,无疑是十分值得期待的。 此外,其中有些提法,值得重点关注。 例如,在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方面,慈善和社会组织是分列的,要完善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社会组织方面的法律制度。 《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已经大大提升了我国慈善事业的法治水平,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否可以替代社会组织方面的法律制度呢?从这里来看,是不可以的,要继续健全社会组织方面的法律制度——三大条例的修订或者《社会组织法》的制定是否会迎来转机呢? 例如,社会组织章程被列入促进社会规范建设的范畴,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一方面要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 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由谁来制定,其法律地位如何?与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之间什么关系?示范文本多大程度上是可以调整的? 社会工作4条 《实施纲要》中涉及社会工作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要健全……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2、加强对欠发达地区专业法律服务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政策扶持,大力推广运用远程网络等法律服务模式,促进城市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辐射,有效缓解法律服务专业力量不足问题。 3、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建立健全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站,发展心理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加强对贫困人口、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 4、健全执法司法机关与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执法司法所涉人群的心理疏导。 以上内容既涉及社会工作领域的立法工作,也涉及社会工作的具体应用。如果能够在未来五年能够全部实现,将极大促进社会工作的发展。 例如,目前虽然地方已经出台了一些社会工作方面的条例,但国家层面社会工作条例尚未出台,更进一步,社会工作法是否有可能提上议事日程? 例如,社会工作者已经成为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主题,心理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的融合是否会跟进一步? 志愿服务2条 《实施纲要》中涉及志愿服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加强见义勇为、尊崇英烈、志愿服务、孝老爱亲等方面立法。 2、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开展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 以上内容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推进志愿服务发展。 一方面,加强志愿服务方面的立法。目前《志愿服务条例》已经通过实施三年多,加强是否意味着志愿服务法的立法工作有机会开展? 2018年,民政部在《关于尽快立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的提案答复的函》中曾表示,民政部将在中央文明委的领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志愿服务条例》,结合《志愿服务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尽早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一方面,要推进志愿服务的标准化。中国志愿服务网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实名志愿者达到1.92亿人,志愿团体78万个,志愿项目471.2万个,服务时间总数26.45亿小时。志愿服务可以说已经是遍地开花,在这一背景下,让志愿服务规范起来无疑是必要的。 企业社会责任2条 《实施纲要》中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2、引导和推动企业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健康有序运行。强化政策引领作用,为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环境,推动企业与社会建立良好的互助互信关系。 以上内容是从法治的角度谈企业社会责任,十分值得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一般来说是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并没有强制性,怎样去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强化政策引领作用呢?这无疑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都是一个考验。(来源:公益时报,作者: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