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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儿童阅读的现状、问题与发展策略2022-09-19原文原载《科技与出版》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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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要求: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2022-09-19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9月15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在京召开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未成年人立法步伐加快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面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的体系、机制和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预防、教育矫治的体系、措施。刑法涉及未成年人的部分条款作了重要完善,个别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加大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专门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有很多重大修改和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对未成年人免遭家庭暴力侵害提供法律制度保障。这些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织密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之网,确立了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新理念新制度,给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实践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记者从会议中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在六个巡回法庭分别设立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少年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独立建制或加挂牌子方式设立了少年法庭2181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人权法治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审结相关刑事案件4.8万件,惩处罪犯5万人,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切实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双向保护,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权益,又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罪犯,注意区分情况,做到宽容但不纵容。判处未成年人罪犯由2013年的5.6万人减少到2021年的3.5万人。坚持全面保护,推行综合审判改革,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纳入少年审判范围,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积极开展判后回访、跟踪帮教、亲职教育等工作,预防再次犯罪。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视情开展心理干预、司法救助等措施,让未成年被害人早日抚平创伤,彰显司法关怀。 最高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范体系。高度重视社会热点、实践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回应社会关心关切。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拐卖妇女儿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问题,先后出台10余部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及时明确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型热点问题裁判规则。系统修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则。针对性侵、拐卖、校园欺凌、网络犯罪、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文身等问题,发布21批215件涉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向全社会亮明司法立场,彰显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绝不手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毫不松懈的鲜明态度。 会议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要牢固树立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要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同时体现“包容宽容但绝不纵容”的政策精神,立足审判职能明确规则导向。要依法严惩杀害、伤害、性侵、拐卖、虐待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对刺痛社会神经、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坚决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要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家事、侵权等各类民事案件,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开展涉儿童权益纠纷调解工作,善于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和撤销监护权制度,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家庭教育、“双减”政策背景下的教育培训类案件,推动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素质教育理念在社会、学校、家庭得到有效落实。 要完善涉诉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方式,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儿童救助协作制度,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指导基层少年法庭创新实践,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 继续推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相互融合、协同发力,促进形成立体化、全方位保护体系。要严格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联动机制,健全家庭教育工作站职能,共同做好家庭教育促进工作。要抓好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这项品牌工作,建好法院系统法治副校长队伍,健全选聘管理、履职保障和表彰奖励等机制,促进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建设。要加强与相关单位协作配合,加强网络治理和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规范直播、短视频、网络游戏等产业发展,督促引导互联网企业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要增强司法大数据分析运用能力,推动大数据技术与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深度融合,助力破解少年审判折射的社会问题,提升治理成效。要深化审判延伸工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加强部门联动等方式,强化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未成年罪犯帮教挽救等工作。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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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未保办主任示范培训班在京举行2022-09-162022年9月6日至9日,全国未保办主任示范培训班在京举行。培训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总结交流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实施以来推进落实情况,研究讨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部署推进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参训学员普遍反映,通过培训进一步深化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理解,进一步认识到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进一步积累了政策法规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提升了工作能力,明确了工作思路,增强了工作信心,激发了工作动力。参训学员普遍表示,下一步工作中,将努力把培训成果吸收好、转化好,勇于担当作为,切实扛起新时代未保工作的政治责任,做一名合格的引路人、守护人、筑梦人,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培训班上,黑龙江省未保办、四川省未保办、河北省保定市未保办、山东省潍坊市未保办、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未保工作领导小组等交流了经验做法。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有关专家,重点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司法保护、舆情应对与处置、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等不同专题进行了授课。全国部分省市级未保办负责同志120余人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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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已成为我国医疗救助的重要力量2022-09-15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类社会公益力量通过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群众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援助,帮助其解决看病就医负担,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年来,公益慈善在医疗救助中的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肯定。从民政部发文要求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到多部门联合要求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衔接机制,再到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文件要求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重视程度不断上升。 十年来,参与到医疗救助事业中的社会公益力量越来越广泛。从具有官方背景的基金会、慈善会到企业、医疗机构、民间发起的基金会、社工机构、患者组织、医护人员发起的慈善组织等各方力量涌入,救助队伍不断壮大。 十年来,涌入医疗救助领域的社会资源越来越多元。从企业捐赠的资金、药品到医疗机构提供的治疗支持,再到政府购买服务的专项资金、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筹集的公众爱心,救助规模不断增长。 十年来,公益力量对医疗事业的捐赠越来越高效。从给病人捐钱、捐药的个案救助,到开展大规模救助行动,从支持医疗机构发展、资助学科研究到关心医护人才、发起创办大学,着眼点日益远大。 十年来,公益力量在医疗救助中从事的工作越来越专业。从单一的资金、药品支持到预防、筛查、手术、康复全方位支持,从关注疾病到提供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服务,救助内容不断扩展。 十年来,公益力量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越来越精准。从默默做项目到积极进行政策倡导,从实施个人救助到推动医保政策调整,从单打独斗到构建网络、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综合保障逐渐成型。 社会公益力量广泛参与慈善医疗救助的氛围已经形成,社会公益力量的专业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慈善医疗救助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力量多元参与 十年来,参与到医疗救助事业中的社会公益力量越来越广泛,成立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成为最重要的参与方式之一。 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慈善法等法律政策的引领下,民间力量成立的慈善组织日益活跃。 首先是患者开始组织起来成立慈善组织,例如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的前身是患者发起的学生社团,后成立了专注医疗救助领域的慈善组织。据北京新阳光基金会秘书长刘正琛介绍,十年来,新阳光已经从直接接受捐赠过渡到了赋能医生患者或机构做项目。资金来源从特定捐赠个人到企业、互联网公募,捐赠收入由2010年的297万元发展到2021年的1.66亿元。 第二,医护人员发起成立慈善组织。例如北京大医公益基金会,致力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城乡医疗服务均等化和优势医疗资源的下沉,完善和共建共享多层次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捐赠收入由2017年的200万元发展到2021年的1.1亿元,其中2021年收到单笔捐赠最大额度近3000万元。 第三,企业通过企业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实施医疗救助项目。例如,2011年,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与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合作开展国家能源集团爱心行动“两病救助”项目,救助0-18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的困境家庭儿童。截至2021年8月,项目实施范围已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218个县,救助“两病”儿童3万名,投入救助资金超过6亿元。 公众也通过捐赠加入到慈善医疗救助的行列。 据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秘书长姜莹介绍,中华儿慈会9958儿童紧急救助项目2013年筹款额为1075万元,2016年筹款增长至8600万元,2021年公开募捐的资金高达2.62亿元。 慈善组织还可以通过争取政府购买服务来开展医疗救助项目。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理事长贝晓超告诉记者,中国红基会设立的救助白血病和先心病患儿的专项基金,争取到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资金支持,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获救助的贫困患儿数量大幅增长,社会效益逐步增强,有效减轻了贫困家庭负担,解决因病返贫难题。“2009年起至2021年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累计获得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18.89亿元,救助白血病和先心病患儿超过6.6万名,直接受益人口超过33万人(按照一家五口人计算)。”在贝晓超看来,救助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发展至今,已经挽救了数万名大病患儿的生命,帮助了数万个贫困家庭走出困境。 根据中国慈善信息平台显示,2021年全国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共有10098家,具有公开募捐资助的慈善组织有2482家,其中开展医疗救助、医疗服务、药品器械捐赠已成为医疗类慈善组织的活动重点。 提供专业医疗救助服务 十年来,慈善组织提供的医疗救助服务越来越专业、越来越多元化。慈善组织加大了对医疗费用高昂的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救助,例如先心病、白血病、唇腭裂、脑瘫、血友病、烧烫伤等。同时,慈善组织开展的大病救助弥补了部分疾病尚未被国家政策覆盖的不足。像脑瘫患儿、残疾儿童等需要进行康复的治疗,在很多地方,这些康复费用并不被医疗保险所覆盖,所发生的费用需由家庭承担。一些慈善组织针对这种情况对患儿进行了救助,如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对进行人工植入耳蜗手术的听力残疾儿童进行15万元左右的资助;深圳壹基金对多个罕见病救助机构予以资助,这些救助无疑填补了政策空白。 此外,慈善组织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可以在患儿治疗的不同时期提供救助,这是区别于政府医疗保障体系事后救助的一大特点,事前救助和事中救助对于急于用钱的患儿家庭来说,如同雪中送炭。 慈善组织对大病儿童的救助方式正日益多元化,救助内容开始涉及药品、疾病筛查、康复器械、康复培训、心理疏导和社工帮扶等领域。针对目前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部分慈善组织针对基层医院开展了提高医护能力的培训,以提高这些地区对大病患儿的救治能力。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乡村医生培训项目,已免费培训了全国26个省份、25个民族的乡村医生5109名。从单打独斗到联合救助 根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针对1229个白血病患儿的调研结果,受访家庭的医疗费用开支大部分集中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国内慈善组织对于白血病的救助额度普遍在5万元左右,与高昂的自付医疗费用相比,缺口仍然很大,慈善组织单打独斗进行患者资助的模式已不再受用。慈善组织虽然发挥了专业性强的补充作用,但由于单个救助存在一定的限制,慈善组织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方式和统筹,因此会导致救治资源不足和部分救治资源过剩。儿童大病联合救助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联合救助已经形成趋势。2015年9月,儿童大病救助联盟成立,行业平台格局逐渐显雏形。联盟先后完成民政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数据测算和研究报告,并提出政策建议;开展地中海贫血防治研究倡导,发布《中国地中海贫血防治蓝皮书》,在两会期间提出将地中海贫血纳入医疗政策保障范围的提案;建立儿童大病救助联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救助信息和向全国各地通报社会组织救助大病患儿情况的渠道,促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开展联合救助。 在刘正琛看来,联合公益和联合救助的机制是发展趋势。 据他介绍,2017年,新阳光联合陈行甲发起了联爱工程,其形式是通过大型公募基金会帮助小型慈善组织形式来筹款,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联合救助”已经形成了四种模式:第一,政府+社会组织的联合模式,包括政府资金支持慈善组织、政府政策扶持慈善组织以及双方共同出资三种方式,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微笑行动项目基金、中华儿慈会中国乡村儿童大病医保公益基金等;第二,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联合模式,推进慈善组织间的对话与合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如中国儿童大病救助联盟等;第三,慈善组织+互联网公益平台联合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公益平台具备的灵活性强、成本低、积少成多和筹款速度快的优势,如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919大病救助工程等;第四,慈善组织+大病救助专业机构联合模式,铸就大病救助事业的专业性,如爱佑慈善基金会爱佑童心项目专家委员会等。医疗捐赠项目周期长、数额大、受益广 在医疗救助领域的捐赠方面,中国癌症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等头部基金会十年来共接收捐赠超过1500亿元,其中实物捐赠占比超九成。 跨国医药企业是这些基金会非现金捐赠的主要来源,而跨国医药企业的非现金捐赠主要是药品捐赠,并且这些捐赠企业来源有不同程度的重合,是大额捐赠的主要来源。综合分析这些大额捐赠,可以发现基金会与跨国医药企业的合作具有项目周期长,捐赠数额巨大、受益人广泛的特点。(来源:公益时报,作者:李庆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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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民政工作这十年2022-09-14来源:中国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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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深化拓展儿童福利 目前全国养育孤儿16.9万人2022-09-09中共中央宣传部于2022年9月8日上午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李保俊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部深化拓展儿童福利。 民政部逐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截至目前,全国养育孤儿16.9万人,集中和分散养育孤儿平均保障标准分别达每人每月1728元和1288元,比2012年分别增长了77.9%和83.1%。开展“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惠及残疾孤儿近22.3万人次。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力8.04万人次圆了大学梦。着力提升孤儿养育质量,制定实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积极探索拓展保障范围,将34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制度保障,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纳入关爱服务体系,截至目前,全国共配备5.5万名儿童督导员、66.7万名儿童主任,常态化为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总台央视记者:高磊 刘婷玉 张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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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社会救助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规 民政部发布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2-08-29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发布《民政部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结合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中央巡视整改要求,民政部2022年立法工作具体安排包括四件法律、三件行政法规和三件部门规章。 其中,涉及的具体法律包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涉及的行政法规包括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涉及的部门规章包括制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制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制定《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立法工作计划还对制定修订养老服务法、儿童福利法、《婚姻登记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开展研究论证。其中也明确,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民政部要求,各相关业务司局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严守立法权限,遵循立法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注重立法效率;政策法规司要做好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强与全国人大和司法部等有关单位沟通协调,主动担当作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立法任务。来源:民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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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性侵害的社会工作介入:理论与实践方略2022-08-29纲目一、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性侵害的理论视角二、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性侵预防服务的角色及内容三、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性侵害的实践方略结语性侵害对我国留守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造成的严重伤害应受到高度关注。学者邬志辉等人通过对微博、网站等媒介报道的有关留守儿童舆情事件的分析发现,2006—2015年发生的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的舆情事件62起[1],多年来,其数量和比例均占据相关案件中的较高比例[2][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公益研究中心发布的《儿童保护研究报告》显示,留守儿童性侵害发生率在6.70%~21.8%之间,其中大量性侵害案件发生在家族之内,还有邻居、朋友、同事之间[4]。已有调查数据显示,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成为性侵害的主要受害者。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本地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更多;在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女童(外来务工人员或其女儿)受害者居多。除了以上被公开报道的案件外,还有大量留守儿童性侵案件未被发现。曝光儿童性侵案件与实际发生的性侵案件的比例为1:7[5]。2016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社会力量应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络的建立。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应在留守儿童性侵害预防和救助方面发挥优势,扮演好教育者、资源链接者等角色,利用农村已存在的救助和帮扶力量,保持文化敏感性,将专业知识和地方性知识结合,为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适合的社会工作服务。一、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性侵害的理论视角1. 文化敏感性视角文化敏感性是社会工作本土化和实践过程中的重要视角[6][7],它要求社工熟悉并理解救助对象的文化背景和行为方式,在干预措施和介入方案中考虑其已形成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反思自身的理论负载(Theoretical Laden)和文化负载(Culture Laden)(理论负载和文化负载分别指的是研究者在学科训练过程中形成的知识和理论框架,这成为研究者观察问题的视框。文化负载指的是研究者自身所背负的文化传统和了解系统,它们是研究者对于被研究者不同的生活世界进行区辨和转译的凭借。参见:潘英海.文化识盲与文化纠结:本土田野工作者的“文化”问[J].本土心理学研究,1997(8):37-71.约翰逊.见树又见林:社会学作为一种生活,实践与承诺[M].台北:群学出版有限公司,2006.)是否能提供合适的救助框架。在与救助对象互为主体的过程中,社工需反思自己的社会工作价值、理论和方法能否提供适合的、在地的社会服务工具,以观照救助对象的问题和需求,而不是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救助对象,形成文化压迫,导致服务难以契合救助者的需要,造成关系紧张和隔膜。因此,社工在了解农村社区的文化习俗、生活方式、救助体系后,应调整自身的理论视框,正确契合、解读服务对象需求[8],特别是当社工面对遭遇潜在性侵风险,或已遭受性侵害并寻求支持的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时,需要遵守“永久性质疑”[9]的原则,对留守儿童性侵害产生的背景因素(父权制文化、受害者有罪文化、面子文化、孝道文化等)保持文化敏感性。这些因素是权力、权力再生产之间的反映,隐含当地的性文化模式,构成了某种落后的文化无意识、心理习惯或内化的主人气质,可能导致当地人对性权利、性侵害的认知错位,加剧性文化暴力的产生,使救助对象陷入风险处境,形成对留守儿童(特别是女童)的压迫状态,影响留守儿童性侵害事件的披露,阻碍求助模式的完成以及监护人或工作人员实施性安全保护措施等。2. 地方性知识视角地方性不仅指不同的时间、地域位置、阶层和具体问题,还涉及事件发生的地域特性和当地人对相关事件和事物的看法及想象力[10],同时还与知识生产过程中亚文化群体的文化与价值观,以及特定情境存在紧密联系。地方性知识形成的情境性特征以及与不同社会群体和文化背景之间的逻辑连接,使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既要关注知识本身的普遍适用性,也应注意知识适用的具体情境条件[11],认识到社会工作的基础在于实践[12],构建具有地方特色和适应性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避免陷入“专业帝国主义”和西方殖民主义话语的陷阱[13]。根据系统理论,在农村社会工作实务开展过程中,留守儿童保护系统主要包括由社工及其组织构成的改变主体系统,由留守儿童、留守家庭、监护人等组成的救助对象系统,由社工试图改变、影响的对象组成的目标系统,以及与社工一起工作的乡镇基层政府、村级两委、社区公益组织、教师、代理家长等组成的行动系统[14][15]。在留守儿童性侵害防范及支持介入服务过程中,社工应注意与行动系统的成员合作,借助其深谙地方习俗及地方资源链接渠道的优势[16],与他们形成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的共识,推进工作的开展。社工需要在服务过程中不断观察和了解村落中已形成的内部交往方式、人际关系结构,分析留守儿童生活环境中的亲属关系网络、监护人维护儿童安全的基本方式及其对儿童性权利和性侵害的看法[17]、对预防及支持服务的观点等。此外,社工还应注意观察村落社区中的人文环境及基于此建构的留守儿童保护体系,分析这些因素与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方法的相似性和差异性,通过厘清已有保护网络的运作模式,分析社会工作嵌入当地服务环境和条件的适应性及困难。二、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性侵预防服务的角色及内容当社工基于文化敏感性和地方性知识视角,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需进一步提高留守儿童和监护人对性侵害问题的认识及维护留守儿童性安全的能力。社工担任多重角色,联结各方力量留守儿童性侵问题复杂,对社会工作服务类型存在多样化要求,社工在留守儿童性侵预防教育中需承担多重角色。第一,教育者角色。社工在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服务过程中,承担性知识普及者、儿童性权力倡导者、儿童性观念革新者等角色。同时,社工还应围绕行动系统成员开展相应的性教育服务,即以“指导培训者(Trainthe Trainer)”的形式,为学校、村委会、妇联、当地共青团组织等提供性教育培训指导,再由他们直接培训需要服务的留守儿童。第二,资源链接者角色。社工需要提供适合当地性教育的书籍、影像、道具等,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性教育资料,引导受众合理运用相关资料,提高他们的性教育资源利用率和利用水平,帮助当地行动系统完成性教育工作。第三,倡导者角色。社工扮演的倡导者角色属于在农村留守儿童性教育服务中宏观工作领域的角色,指社工在农村社区进行性教育过程中,围绕为留守儿童营造安全的社区环境,创造保护儿童性安全的社会氛围承担的角色。社工应利用村落社区宣传栏、宣传单张、专题报道、新闻绘画、宣传标语等形式,在学校、社区、医院、公共交通工具等民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开展留守儿童性侵预防倡导工作。这些场所内的人员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留守儿童的性安全,这关乎留守儿童安全生活环境的营造,他们能否为儿童提供性安全协助能够体现社会支持力量的强弱[18]。倡导者角色的任务不仅在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留守儿童性侵害、性安全的认识[19],还在于发现风险情境,提高留守儿童的防范能力,以及对潜在性侵者的警示、感化作用,间接抑制其犯罪冲动。2. 提高帮扶对象的性侵害预防识别能力,构建留守儿童保护网络第一,提高帮扶对象及其生存系统内其他成员的性侵害预防意识和识别能力。性侵识别及预防能力的提高与性教育关系密切,在学校性教育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社工应将此作为工作重点。社工应根据村落社区的基本状况、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留守儿童及家庭的基本情况、学校开展留守儿童性侵害预防教育状况等,采取适宜的介入形式。同时,还要确保社会工作能有效嵌入当地社会权力结构和现有帮扶模式,并督促基层政府建立配套制度[20],开展以家庭、社区、学校为依托的性侵预防教育服务[21]。社工应引导社区村主任、书记等开展留守儿童社会工作服务,这些“乡村能人”既是社工进入村落社区最先接触的对象,也是社会工作协作系统中的重要成员。此外,村落社区中的家族长辈以及活跃的社区成员等也是合作的对象,他们能减轻社工进入社区时的阻力。第二,促进留守儿童保护网络的构建是社工介入留守儿童性侵预防的主要工作内容。社工应通过社区组织力量,逐步号召、吸引留守儿童家长加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同时,社工还应与留守儿童父母等建立直接联系,由他们与留守儿童的祖辈等替代监护人沟通,提高监护人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社工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如通过小组工作、个案工作等形式为监护人提供关于留守儿童性侵预防等方面的服务。农村中小学是留守儿童比较集中的地方,也是儿童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社工可在留守儿童同辈群体的协助下,开展儿童性侵预防教育,并通过学校进一步将监护人整合到性侵预防教育工作中。同时,社工仍然需要利用已有的留守儿童关爱组织网络,通过与其中正式、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力量合作,借助协作系统中的村委、乡镇政府、共青团、妇联、留守儿童代理家长等机构和人员,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体系。3. 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性侵预防服务的内容家庭是教育留守儿童保护自己免于侵害的基本环境。在“谈性色变”和儿童性权利、性话语被忽视的背景下,留守儿童监护人明显缺乏与儿童谈论性侵害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等实施预防性侵的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工作支持采取以家庭为中心、以关系为取向的介入理念,监护人参与儿童性侵教育预防项目能提高他们对儿童性权利以及儿童性侵预防的意识[22],还能对儿童性权利和性话语祛魅,降低性话题的敏感性,及时发现可能遭受性侵的儿童,对儿童的个人需求也更为敏感[23][24]。研究发现,儿童年龄越小对预防性侵技能的掌握和知识的理解效果越差[25],而年龄较大的儿童更能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26]。社工需帮助监护人营造支持性的家庭氛围,让留守儿童感到安全和自信,只有这样他们才可能下定决心告知家人自己遭遇侵犯的事实。首先,要教育留守儿童监护人认识性侵害。社工应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充分利用农村社区现有的公共设施和组织网络,如利用乡村公共空间或者村委会办公室、礼堂等开展讲座或者座谈会,根据参加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向其传授儿童预防性侵的相关知识。其次,为留守儿童及家庭提供专业支持。社会组织的形成和社会秩序的出现有赖于社会内部的凝聚力,这种凝聚力将社会成员与制度密切结合,促进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组织的出现。由于社区空心化以及村落文化凋敝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社区凝聚力降低,家庭获得的社区支持减少,主要仰赖亲友支持系统。社工应不断扩大家庭能够获得的支持资源,协助家庭增进复原力的社区保护因子,如稳固留守家庭的社会网络,提高留守儿童同辈群体对儿童的支持,等等。最后,建立以留守儿童为本、家庭为中心、社区为基础的关爱保护体系。一方面,社工应协助留守儿童和留守家庭脱离性侵风险情境,防止留守儿童性侵的持续和再次发生;另一方面,社工应为留守家庭提供个别化服务,如深化监护人对留守儿童性侵的认识、修复留守儿童与监护人的关系、重建家庭支持功能等。同时,社工还应帮助留守儿童重建和强化初级关系网络,如朋友群体等。初级关系是留守儿童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关系,能够为他们提供心理抚慰、情感支持,缓解他们的情绪压力和精神紧张。此外,社会工作还可以采用学校社会工作的形式,结合性教育课程进行,提高留守儿童对性安全的认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三、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性侵害的实践方略社会工作介入留守儿童性侵害支援服务应采取综合治疗模式和手段,加强与民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扩展社会工作的专业角色和界限,为遭受性侵害的留守儿童及家庭提供适宜的支援服务。1. 整合式危机处遇模式及实践原则由于遭受性侵的留守儿童自身面临危机的程度不同,社工介入服务的重点和内容也不同。对于受危害影响较轻的留守儿童,社工应重点采取帮助儿童脱离危险情境,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减轻再次遭受性侵的风险等举措。对于受影响程度较深的留守儿童应采用认知行为疗法和家庭治疗模式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点干预。同时,社工还应根据家庭和留守儿童的个别化需求,提供适宜的治疗方案。在受侵害留守儿童服务的不同阶段,应采用不同的介入模式,见表1。结合相关危机处理模式,社工应遵循以下实践原则:首先,应确保留守儿童的安全。一方面,社工和其他留守儿童保护部门应确保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由于留守儿童性侵害者来源不明,因此社工应保证消除留守儿童继续遭受性侵害的危险环境,保证留守儿童面临的性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性侵害犯罪者不会再出现在留守儿童生活环境中,留守儿童能够获得足够、及时的外部支持,确保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不再遇到侵犯者等。保证留守儿童人身安全需要跨部门、多专业协作,基层社区组织、政府部门、公检法等司法机构、民政、妇联、共青团、公益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等应该联合行动,共同维护留守儿童的安全,特别是已经遭受性侵害的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心理安全感也是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后需要介入的重点问题。心理安全感是留守儿童能感知到的依附关系、周围环境的安全感及其对情绪的掌控感。在遭受性侵害后,留守儿童面临严重的心理创伤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社工及其他服务提供者应教导他们学会表达和处理恐惧情绪,提升自我觉察和反思能力,以此重建其心理安全感。同时,社工需要改善留守儿童和其父母的关系,改善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改变其监护、照料的方式,以增加其对周围环境的掌控感,提高自我效能感。其次,要维护留守儿童利益最大化。在留守儿童性侵害事件中,家内性侵害是主要的侵害类型之一,其亲属是主要作案者,社工在维护留守儿童利益的过程中也可能造成其亲属关系网络和家庭结构的破坏。社工应注意维护救助对象的利益最大化,优先维护留守儿童的福祉。当留守儿童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发生冲突时,应注意平衡两者关系,确保儿童利益不受损害。同时,社工应确保针对留守儿童的性侵犯已经终止,向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监护人等表明性侵害事件的发生不是儿童的责任,是性侵害者的责任。再次,与留守儿童和其他家庭成员建立平等、合作的专业关系。在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后,社工应在案主自决(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的重要价值规范,确保案主在社工服务过程中(本文中指的是留守儿童、监护人等)能够对介入的方式、内容等独立做出决定)、平等、尊重的基础上逐渐获得留守儿童、父母等人的信任,注意聆听和理解监护人以及儿童等对性侵害事件的意见,建立专业的助人关系。2. 采取全面介入服务的实践方略性侵不但会对留守儿童造成生理、心理伤害,而且使其面临来自社区、亲属等多方的压力。其家庭面临私了、报警以及漫长多变的司法过程等,社工应在不同阶段针对留守儿童、家庭、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开展协助工作。(1)提供适宜的介入方案社工应对受到侵害的留守儿童进行适当的评估,如受到侵害的程度(是否存在严重的心理创伤反应等)、留守儿童自身是否面临其他问题和困难(缺乏照料、学习困难等)、留守儿童家庭支持状况(成长环境、监护状况、父母支持状况、其他兄弟姊妹的支持状况)、学校支持状况等,以确定其需要的服务类型。同时,社工还应对自身的能力和拥有的资源等进行判断,在无法为留守儿童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下及时转介。具体而言,社工首先应向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了解基本情况,包括询问性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侵害者,以及性侵害持续时间、儿童目前的安全状况等问题。在此过程中应避免要求受侵害对象描述整个事件,以防止发生二次伤害。同时,社工应探明留守儿童与性侵者之间的关系。如果侵害者是留守儿童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亲友、教师等,留守儿童一般会有较强的心理负担,不愿意揭露相关事件,社工应给予留守儿童鼓励和支持。此外,由于父母在外务工,留守儿童一般由祖辈监护,因此社工应了解监护人对侵害事件的知晓情况、反应以及未来的打算,做好相应预案。社工应了解与儿童性侵有关的知识、求助程序、相关政策以及询问和救助技巧,创造安全、专业的询问环境,与留守儿童建立信任关系,以减轻其心理压力。在了解基本情况后,社工应利用已有举报系统举报,并做好干预工作。(2)在性侵危机初期进行及时干预在警务、教育、医护系统发现遭受性侵的留守儿童后,社工应在发现之初密集式地为受害留守儿童提供危机干预服务,将因性侵产生的不良心理影响降到最低,协助警务工作者处理受害人的危机事件。社工在这类服务介入过程中应同前述,先了解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以为初期迅速介入留守儿童的性侵干预提供保障。如了解留守儿童家庭当前的经济是否存在困难,在后续的维权过程和保护工作中是否需要其他资源帮助;了解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监护方式,及其监护方式和内容是否与性侵害事件的发生存在关联,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需要协助留守儿童和当地政府部门更换监护人;了解留守儿童生活空间的安全状况,以确定居住环境与留守儿童性侵害之间的关系;了解父母等是否有条件对留守儿童生活进行监督和照料等。此外,社工还应了解留守儿童家庭的优势资源,以确定家庭能够获得的支持。面对性侵害事件和风险,留守儿童家庭并非完全被动,社工应帮助家庭分析、寻找现有的支持网络,形成初步的介入安排和跟进计划。(3)终止留守儿童风险环境受害者在受到侵害后,若继续生活在风险环境中,既无法巩固心理治疗效果,也无法减轻其负面情绪。因此,社工首先应协助警务等司法部门保护儿童安全,在征求其父母、监护人等意见的基础上,协调外部资源为留守儿童安排入住儿童福利院、儿童之家等场所。此外,应进一步了解留守儿童学校生活状况,如果教师是留守儿童性侵害主要实施者,社工应及时为留守儿童办理转学;如果校园环境较为安全,应进一步做好教师的工作,如果性侵消息已经被其他老师、同学知晓,社工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服工作,以确保他们能够保密并不再谈论相关事件。(4)提供心理服务及适当的法律支援在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后,其安全依附感、自我调节功能、自我正面评价等都受到严重影响[27]。农村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后,社工需要根据留守儿童受侵害时间的长短和程度,对儿童及其监护人等提供相应的介入服务。Herman曾经提出针对性侵受害者的三阶段治疗模式[28],据此,针对遭受性侵的留守儿童,社工应聚焦构建和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支持网络,补齐风险防范短板,使留守儿童能够找到有力的支持者和帮助者,在面临危险时有安全可靠的支持网络。性侵会对儿童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因此社工应处理留守儿童的创伤记忆。社工应运用适合留守儿童的游戏治疗、艺术表达治疗等方法,帮助其重建人际信任,建立正面的自我观。可以通过游戏让留守儿童表达无法通过语言阐述的经验和感觉以及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挫折等。在运用游戏进行治疗的过程中,社工需要对遭受性侵的留守儿童表现出的精神、行为异常等保持敏感性,给予安全、包容、接纳、有弹性的温暖氛围,帮助他们恢复和重构内心秩序。受过专业训练的社工还可以采用认知行为疗法,矫正留守儿童有关自己遭受性侵害的不正确归因。此外,还可采用暴露疗法,在确保治疗环境和留守儿童生活环境已经安全的前提下,引导留守儿童回忆、描述创伤经历,直到他们不再恐惧为止。受到性侵后的儿童一般都会接受医学检查,为防止二次伤害,社工有必要陪伴其接受医疗服务,随时为其开展心理疏导和咨询[29]。此外,社工在医疗陪伴过程中还应对被害人实施专业的生理-心理-社会评估,为进一步开展医疗服务提供证据。为降低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司法成本,更好地接受法律援助服务,促进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社工应系统参与司法进程中的审前调解/对话服务、诉讼庭审陪伴服务、举证服务及跟进服务等。3. 提供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当前,我国围绕留守儿童保护的政策和支持措施大多以家庭为中心设立[30]。将留守儿童性侵害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置于家庭整体环境和关系结构中理解,能确保留守儿童获得足够的家庭支持。首先,社工应注意提升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支持能力,改变其对留守儿童性侵事件的不良观念,提高其对留守儿童的理解和支持水平。研究表明,家庭成员的理解、支持、接纳、同情等对遭受性侵的儿童的恢复具有重要作用[31],在支持性家庭环境中儿童更能够放松精神,并表达自己对性侵经历的恐惧和其他感受。留守儿童性侵经历可能对家庭造成创伤,导致家庭团结受到损害。因此,社工应为家庭提供支持性资源。例如:为家长提供情感支持和一定的司法服务,帮助他们正确认识性侵事件和问题本身,避免对性侵事件采取错误归因和维权措施;改善家庭关系,引导监护人参与留守儿童心理创伤恢复项目,并为其提供心理和安全教育,防范性侵事件再次发生。此外,社工应注意考察长期存在的父权制文化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维权等造成的负面影响,引导监护人挖掘相关文化观念等层面的限制性因素,减少父权制文化对家庭团结和支持的负面作用。其次,社工在确保客观存在的危险已经被清除后,应重点帮助留守儿童塑造心理安全感。社工应对留守儿童、监护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评估,以确定家庭功能、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状况和角色模式,制定治疗计划。在治疗计划制定阶段,社工应明确留守儿童需要的治疗服务类型,确定当前适合该留守儿童及家庭的治疗服务模式,厘清需要的资源及在资源不充分的情况下能够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选定的治疗模式建立会面的流程。社工应首先会见家长,明确家长对留守儿童性侵害问题的看法、对受害儿童的反应、当前的主要顾虑以及计划采取的措施等。通过与家长的沟通,进一步获得家庭成员对社会工作服务的支持和理解,减轻家长的创伤性情绪,并对改进亲子关系和优化沟通模式等提出相应的建议。在与家长会面的同时,社工还应与受到侵害的留守儿童单独会面。性侵害经历对留守儿童造成的创伤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并且性侵害带来的混乱和复杂反应也很难被其理解和接受,因此,社工要在评估留守儿童状态和专业关系的前提下,制定与留守儿童会面的程序。随着留守儿童与社工信任关系的建立,逐步了解留守儿童对性侵害经历、家庭成员的支持等的看法和感受。在与家长、留守儿童单独会谈的基础上,社工可以适当安排家庭联合会谈,邀请家庭成员一起加入小组治疗。社工在小组治疗的过程中,要帮助遭受性侵的留守儿童家长处理负面情绪,使他们正确理解、回应儿童的需要,学会处理儿童行为问题的方法。当留守儿童性侵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社工应协助家长寻求司法援助、处理相应司法流程、获取医疗和教育支持等,并继续开展家庭会谈,进一步了解家庭其他成员对性侵事件的看法、情绪困扰、面临的困难,为家庭成员提供情绪支持,减轻其心理压力,修复亲子关系,重建家庭安全环境。最后,社工还应考量家庭外部系统可能为留守儿童及家庭提供的支持,链接家庭外的支持资源。在性侵害发生之后,留守儿童社会生态系统中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如派出所、法院、妇联、团委、法律援助机构、社区、邻里、学校、教师、同辈群体等都是潜在的资源提供者,社工应及时帮助留守儿童及其家庭链接相关资源,协助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维权,并且通过宣讲等方式为留守儿童在学校、社区和同辈群体中营造支持性环境,实现预防留守儿童性侵害的社会工作介入目标。结语:在进行社会工作介入服务的过程中,社工应明晰自身面对的救助对象不仅是受到侵害的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人等同样需要社会工作介入服务。社工的介入可以将阻碍家庭成员相互支持以及影响留守儿童权益的因素弱化并消除,最终促进家庭成员的相互支持,进而疗愈创伤。同时,社工应明确留守儿童遭受性侵害事件本身对家庭成员的负面影响,通过评估制定适宜的介入计划。社工应对专业关系的建立抱有敏感性,由于性侵害事件本身的特殊性,社工应与留守儿童、监护人等建立平等、信任的专业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性侵害事件相关人员持温暖、关怀的态度,并注意反思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性别观念,防止批评、责备监护人和留守儿童现象的发生。社会工作作为专业的助人力量介入农村留守儿童性侵害预防和救助工作,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留守儿童和其家庭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社工应以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工作原则,随时调整救助方案。尹新瑞: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本文原载《少年儿童研究》2022年第8期,第72-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