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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牵手行动”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启动2021-10-26近日,由广州市越秀区穗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承接的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广东省“牵手行动”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正式启动。中心社工通过入户方式,对困境儿童的身心健康、社交、学业辅导等情况开展了综合性评估。评估发现,有63%的困境儿童有学业辅导的需求,因此该项目“益童课堂”正式开课。据介绍,“益童课堂”采取社工+大学生志愿者的辅导方式,先由专业社工为志愿者教授困境儿童辅导和沟通技巧,并结合每位困境儿童的特点及需求开展辅导匹配。志愿者在辅导学业的同时,关注儿童的专注力和心理状况,并形成辅导记录反馈给社工,方便后续更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案跟进工作。截至目前,参与“益童课堂”辅导的困境儿童共20名,服务50人次,参与志愿者18名。该项目不仅满足了困境儿童学业辅导需求,更促进了其社交能力的提升。来源:中国社会报。记者: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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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一手抓 让教育回归家庭——武冈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示范项目启动2021-10-26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家庭教育研究会承接的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武冈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示范项目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启动执行。该项目覆盖全市18个乡镇(街道)315个村(居)。“为把项目落到实处,进一步解决农村困境儿童教育、情感、心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会借助专业社工和志愿者的力量开展工作,为全市农村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切实打通了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最后一公里,把党和政府对困境儿童的关爱落到实处。”据邵阳市家庭教育研究会会长王群英介绍,武冈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示范项目在线上线下同时开展,让教育真正回归家庭。线上,村儿童主任利用微信群把全国各地的家长们组织起来,一村一个微信群,每月开设不少于2次的父母成长课堂,由教育、心理专家线上答疑解惑,让家长学会沟通技巧。线下,通过创建“1+1”(一名村儿童主任加一名志愿讲师)的模式,围绕困境儿童的心理健康成长、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开展了“热爱学习,热爱劳动”“热爱生命,安全自护”“学习雷锋,缅怀英雄”“团队合作,助人为乐”“经典诵读,文化自信”等主题活动。此外,为了增强学习黏性,该项目还推出了孩子与家长共同学习的积分制度,孩子参与线下活动、家长线上学习分享均能获得积分奖励,并有机会免费参加公益夏令营。“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这些举措切实提高了农村困境儿童监护人的尽责意识和能力,实现了从‘家长如何解决子女教育问题’层面到‘提升家长自身素质’和‘亲子共成长’层面的转变。”王群英说。10月3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武冈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示范项目在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同保村开展了“欢度国庆剪纸活动”。供图/邵阳市家庭教育研究会来源:中国社会报,记者: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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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各责任方均须依法履责2021-10-26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新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两位参与立法的专家。专家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将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引和公共服务,家庭教育各责任方均要依法履责。“促进”二字较好地处理了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关系在审议阶段,草案最初的名称是“家庭教育法”,二审时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加了“促进”二字。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首都师范大学)副主任罗爽认为,法律名称确定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是由家庭教育自身规律决定的,尊重了家庭教育私人性和自主性的本质特点,凸显家庭教育立法的赋能本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核心是为家长赋能,通过明确国家、社会等相关主体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支持帮助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家长家庭教育能力的提高。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家庭教育立法专家顾问苑宁宁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家庭教育促进法考虑我国广大家庭在家庭教育理念、能力方面普遍不足,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的职责,规定了不履行职责的不利后果,更重要的是,从公共服务供给的角度,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体系,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高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因此,法律名称增加了“促进”二字。“家庭教育促进法侧重于在追究父母责任之前,要把服务做到位。”苑宁宁说,国家和社会帮助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公共服务,如果父母依然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成长出现问题,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立法过程中,也有声音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缺乏对家长的强制性惩罚措施,立法价值有限。罗爽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她告诉记者,现代社会法律不只具有强制作用,还有告示、指引、教育的作用。这部法律不是用承担法律责任的威慑机制来调整家长的行为,而是用宣告国家价值取向和告知正确行为模式的方式来引导家长的行为,较好地处理了国家和家庭的关系。此外,家庭教育促进法虽然未对家长的教育行为作过多干预,但是规定了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等为家长提供支持服务过程中如果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带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部家庭教育立法,从前期调研到进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再到今年经历三次审议,十年磨一剑。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专门立法并非易事。在苑宁宁看来,家庭教育立法的“难”体现在定位难,对传统家庭教育理念带来冲击,域外可借鉴的经验少,需要一定的实践积累,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如何搭建这一核心问题需要破解。传统家庭教育理念认为家庭教育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为什么要立法干预家庭教育?苑宁宁告诉记者,近年来出现一系列突破社会底线的事件,让大家意识到,的确会有一些父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教育未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社会发展稳定,关系国家未来建设者的培养。国家有权利、有义务帮助父母教育好孩子。“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带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苑宁宁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是通过完善监护制度,制定儿童福利法、家庭福利法等,创造更多公共服务,提高父母养育孩子教育孩子的能力。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关注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教育的问题。我国家庭教育立法更多的是解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如何引导的问题。未来我国仍需要一部更加全面的家庭教育法,前提是,广大家长对家庭教育的认识和能力提高到一定程度。突出问题导向具有诸多亮点专家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突出问题导向,有诸多亮点,如首次清晰界定了“家庭教育”的概念;确立了家庭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人才队伍的保障机制;搭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界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和科学方法;加强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支持和服务;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监管机构和自律机制;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失责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苑宁宁说,针对未成年人有三大教育,即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此次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立法过程中,对家庭教育的概念不断细化,着重突出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区别。“管理体制问题是制约我国家庭工作的瓶颈问题。”罗爽告诉记者,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为主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还明确了配合部门的职责,形成了多部门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的模式。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列举了开展家庭教育的六项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等。同时,第十七条列举了家庭教育的九种方式方法,如“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等。在苑宁宁看来,这些内容非常细致,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主动正确开展家庭教育提供了指引。在罗爽看来,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明确家长责任、政府责任、防范违法风险三个层面回应落实中央的“双减”政策。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二条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质,规定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有助于防范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以指导家长之名行学科培训之实,是具有前瞻性的制度设计。“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最大亮点是落实中央文件,搭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苑宁宁告诉记者,农村家庭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等的家庭教育如何实施,存在短板。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同时,突破地域限制,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是建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罗爽告诉记者,作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的统筹协调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解决了站点自身资源有限和能力不足的问题,将有力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转。罗爽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确定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将有助于解决罪错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不当的问题,从根本上防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贯彻实施需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在罗爽看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将让家庭教育更像家庭教育,让家长学会成为家长。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父母可以获得不同渠道、种类和内容的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指导对象的不同分为三类,即面向所有家长的全面指导,面向不同发展阶段未成年人家长的特定指导,面对特殊家庭家长的特殊指导。此外,父母可以获得开展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在罗爽看来,多部门共同管理模式如何实施,各个部门如何分工需要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如何合作是关键问题。建议下一步要完善相关部门履行家庭教育工作的联席会议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苑宁宁也提到,教育和妇联两个部门如何就家庭教育分工配合形成顺畅的机制,需要出台更加细致的文件。“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是制约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能否正常运转的关键问题。”罗爽说,希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人、钱、事权、协调机制等,真正发挥作用。苑宁宁也提到,地方政府如何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需要出台更加详细的配套性规定。这是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环节。此外,专家认为,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还需更加细致的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比如,需完善家校沟通机制、家校矛盾处理机制等。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设立程序、相关部门具体监管职责等,也需要进一步细化。稿件来源:全国妇联女性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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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多措并举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2021-10-26一只小小的画笔,在黑龙江省青冈县连丰乡中学孩子们的眼中承载着梦想和希望。王楠是黑龙江省青冈县连丰乡中学的美术老师,去年8月她作为连丰乡中学的首名专业美术老师来到学校任教。王楠表示刚到学校任教时,美术教室连基础配置都没有,孩子们渴望学习专业的美术知识,却无从下笔。“孩子们需要一个机会学习展示自己的才华。”王楠说。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暨高位推动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共青团黑龙江省委二级巡视员王江涛介绍,自《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黑龙江省各级团组织立足自身职责,从关爱弱势未成年人群体、优化贫困地区儿童学习环境、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三个方面,切实为全省少年儿童做出了努力。“截至2020年,由共青团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青基会发起实施的希望工程,累计为26.8万名家庭困难孩子送去温暖关怀,同时还援建希望小学759所,培训6110名乡村骨干教师,30多万名乡村学生走进了安全、宽敞、明亮的校园。”同时,王江涛介绍,2021年团黑龙江省委还启动实施了“希望小屋”项目,通过给乡村学校配备电脑及视频设备、美术、体育、音乐、劳动等领域设施设备、图书、益智棋类等,弥补乡村学校在“第二课堂”教育方面的不足,协助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和教学环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是继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之后,纳入黑龙江省政府重点保障的第三类特殊儿童群体。今年,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法院、黑龙江省检察院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黑龙江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孤儿享受同等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保障等相关救助政策,保障水平处于全国前列。黑龙江省民政厅二级巡视员杨晓光在会上介绍,在《实施意见》中,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界定和认定都做了详细规定。“将父母双方均符合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儿童,以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儿童,都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将从强化生活保障、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完善教育救助保障、督促落实监护责任四个方面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方位做好保障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司法部门承担着重要职责。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靳岩介绍,黑龙江省于今年5月25日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统筹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工作,依法妥善审理未成年人的案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成果。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和队伍专业化建设,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黑龙江省79家法院和1个人民法庭在今年7月6日还举行了少年法庭集中挂牌、揭牌仪式。“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纠纷案件5719件5962人,继承纠纷案件1475件1603人、监护权纠纷和收养关系纠纷案件19件20人,涉及未成年人行政案件112件123人,实现未成年人权益全方位的保护。”靳岩说。稿件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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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一组图带你看懂→2021-10-25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一组图告诉你,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点在哪里↓↓↓↓稿件来源:中国妇女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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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 | 鼓励社工、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2021-10-25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共六章55条,从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以实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同时为呼应“双减”要求,该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该法还规定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社工小伙伴们关注的重点来了!该法第三章“国家支持”部分,第二十七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社会工作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再次有法可依啦!(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相关规定)社工君还摘取了其他相关内容,与大家分享。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第三章 国家支持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四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三章 国家支持第四章 社会协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章 国家支持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第二十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第四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第四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四十七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稿件来源:中国社会工作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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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中国乡村儿童发展报告2021》在京发布,以乡村儿童事业创新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2021-10-22导语:乡村儿童发展事业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乡村儿童的全面发展,就不可能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10月12日,乡村儿童发展论坛在京举行,《中国乡村儿童发展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在论坛上进行了发布。报告由中国扶贫基金会和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联合编制,是我国首份聚焦乡村儿童发展的数据调查与研究分析报告。乡村儿童被多次写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乡村振兴战略文件,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保护服务是重要内容。报告全面梳理了国家政策阶段性进展、乡村儿童发展特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儿童发展的创新以及乡村儿童发展的挑战和机遇。报告还以附录的形式对1980年以来我国的儿童政策进行了回顾。中国扶贫基金会和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联合实施了问卷调查,通过村(居)“童伴妈妈”队伍进行数据收集。调查对象为未满18周岁儿童,即2003年6月1日之后出生的儿童。问卷调查的抽样设计采取分层抽样和非概率抽样两种方法,共回收问卷7704份,剔除超龄样本和重复样本之后,有效样本数为7539份。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在对报告进行发布时表示:我国儿童政策取得重大进展儿童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前提与基础。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儿童政策在保护、教育和福利领域均取得重大进展。报告显示,2000年以前,我国的儿童发展政策以初期发展建设、现代化转型、与国际接轨为主要特点,开始逐步经历儿童保护法律体系。2000年—2010年,儿童政策取得的重要成果包括打击与儿童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孤儿救助福利制度,普及免费义务教育和减少婴幼儿出生缺陷,农村留守儿童首次进入政策议程。2010—2020年我国将“儿童优先”纳入国家战略,儿童福利与保护制度体系完成了从“兜底保障”向“分类保障”、从“补缺”向“适度普惠”、从“物质保障”向“物质保障+服务保障”的转型升级。此外,儿童保护的法律政策体系也得到巨大完善。与此同时,儿童发展事业的资金持续增长,人员队伍持续扩大。报告显示,自2010年起,我国的儿童福利支出资金数额呈“先上升,后稳定”的态势。2010年,国家扩大了孤儿生活保障,将资助形式转变为现金救助;2011年,两会提出了大量关于弱势儿童群体的提案。因此儿童福利支出在这两年大幅上涨。从2012年开始,支出始终保持在50亿上下。在儿童政策取得进展的同时,乡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报告指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成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重点。报告显示,国家脱贫攻坚以来对乡村儿童发展的政策倾斜有四个特点:一是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成为重要抓手,二是建设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成为重要基础,三是加强乡村儿童营养改善成为政策重点,四是建立素质优良的乡村教师队伍成为根本之策。同时报告也指出,整体而言,面向乡村儿童的政策整体上侧重于教育、福利与健康领域,保护领域则涉及较少。2021年是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开局之年,报告指出,“十四五”时期儿童福利和保护体系将取得重大突破。乡村儿童发展的挑战和任务尽管我国儿童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报告指出,乡村儿童发展领域依然面临着突出挑战。一是乡村儿童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资源需求快速释放。包括家庭教育、普惠型幼儿园、乡村健康和卫生资源、义务教育资源、课外活动资源等多方面问题。二是乡村儿童主任人才队伍专业化发展落后于城乡一体化要求。广大乡村地区的儿童主任队伍的专业能力仍待提升;乡村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覆盖范围不足以辐射全体乡村儿童,我国乡村地区的社工需求依旧强烈。三是乡村儿童福利服务水平存在结构性短板。在制度持续完善的前提下,儿童福利依旧存在地区差异,特别是城乡差异。例如我国乡村地区的婴幼儿托育缺口极为严重。四是乡村儿童安全保护和心理健康需求更加迫切。监护侵害、学生欺凌、网络侵害等问题亟待解决;乡村儿童的心理健康亟须社会关注和干预,乡村地区的心理健康资源仍然有待补充。面对这些问题,报告提出了乡村儿童发展事业五项基本任务。一是普惠性补充。积极发展心理健康、儿科医疗、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事业。二是专业化发展。构建三级儿童社会工作服务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乡村儿童发展事业的未来方向之一是打造专业化平台,依托儿童社工学院为乡村地区培育儿童服务的专业化人才。三是制度化转型。加快儿童福利与保护机构优化,落实监护干预和家庭教育指导。四是公共化转变。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扩大服务对象、增加服务内容。各机构可以有意识地鼓励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和志愿者等多类主体共同参与。五是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平台革新服务手段、工作机制和服务架构。社会组织成为重要力量因为乡村儿童的经济发展、卫生健康、教育发展和心理健康面临巨大挑战,农村留守儿童一直是社会组织关注的重点群体。在乡村儿童发展面临挑战的大背景之下,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回应各类社会问题,帮助乡村儿童全面发展。报告指出,在政策支持和政府扶持下,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儿童发展公益事业,打造出一批行之有效、有借鉴意义的儿童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儿童心理关怀、安全教育、课业辅导、疾病救助、亲子沟通、助学助残等内容。根据项目是否解决社会问题、项目是否有社会影响力、项目是否有模式创新等三个标准,报告挑选出13个代表项目,具体包括:福利保障项目:中国扶贫基金会“童伴妈妈”项目——搭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护童成长”项目——提升儿童工作队伍专业能力。社会保护项目:“你我伙伴”性教育支持平台——普及儿童性教育;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女童保护”——普及儿童性教育。健康卫生项目:“爱佑童心”项目——救助重病儿童;“免费午餐”项目——引领乡村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爱加餐”项目——创新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教育发展项目:湖畔魔豆公益基金会“养育未来”——支持乡村家庭婴幼儿养育;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慧育中国”——支持乡村家庭婴幼儿养育;“一公斤盒子”公益创新机构——补充农村教育资源;北京为华而教公益发展中心“为中国而教” ——补充农村教育资源。建立远景目标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乡村儿童发展事业不仅关系到儿童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更关系到未来新型农民的培养,关系到乡村人才队伍成长、产业振兴、农村富裕和农民幸福,关系到整个乡村全面振兴的未来。报告从乡村儿童事业创新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角度提出要以建立多层次、基础性和普惠性乡村儿童发展支持体系为远景目标。报告指出,从满足乡村儿童发展需求、维护儿童发展尊严和构建普惠性的儿童发展体系来说,我国乡村儿童发展支持体系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21-2025)以“十四五”规划纲要为目标,提升儿童发展体系的城乡均等化水平,实现乡村儿童服务人群向全体儿童转变、乡村儿童工作队伍向专业化转变、乡村儿童福利体系向高质量转变。第二阶段(2025-2035)以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实现儿童发展的城乡均等化,儿童福利与保护水平更加先进,城乡儿童教育和资源更加均衡,乡村儿童的成长环境更加良好,乡村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深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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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融入社会组织廉洁建设的文化困局与破解2021-10-22公共文化是一种价值目标指向公共利益的参与型文化,旨在鼓励民众关注、参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社会组织等公共部门中的权力运作过程,从而防范其中发生腐败现象,在公共生活中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就社会组织而言,腐败是其公信力的致命杀手,对其生存、发展与功能发挥都有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要确保社会组织持有良好的公信力,生存无忧,发展顺遂,功能发挥效果突出,就须加强其廉洁建设,而这就需要在其中强化公共文化的培育。如是观,从公共文化的角度切入社会组织廉洁建设研究,就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共文化融入社会组织廉洁建设的文化困局1熟人文化为社会组织腐败提供了温床费孝通认为在社会关系中有一种差序格局,其特征是以“己”为中心,以亲属、地缘为主轴。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人们的社会关系像石子落水推开的水波纹一样,愈推愈远。于是,人们以血缘、地缘、学缘、友缘、业缘等为基础,形成了各自的熟人圈子。众多的熟人圈子构成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积淀出相互帮助的熟人文化,因此大家处理公共事务时,总是以自己的利益或是圈子内熟人的利益为先。此种熟人文化束缚公共文化的生长,容易滋长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导致公共美德之沙漠产生。这种熟人文化根深蒂固,是我国社会组织廉洁高效发展的巨大阻碍。比如受熟人文化的影响,社会组织监事会成员往往因重视熟人关系,对腐败行为拉不下情面、下不了手,导致组织对腐败行为的处理不了了之。由熟人文化衍生出的此等痼疾,为社会组织发生腐败行为提供了温床。2集权文化生成了社会组织腐败的土壤集权文化由熟人文化演变而来,是制约社会组织公共文化培育一个不可忽视的擎肘。在熟人社会中,社会关系是私人关系的叠加,大家常常秉持以“己”和“圈子”为中心的态度,处理事务时总以自身或圈子内熟人私利优先,而集权是实现这些私利较为方便的手段。此种将权力集中在个别人或个别机构的做法,必然需要在文化上进行合理性辩护,于是,集权文化得以产生。在此种文化背景下,社会组织负责人往往倾向于将组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或是某一个部门,因此在集权文化盛行的社会组织中,成员难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组织建设中。这就容易促生他们淡漠公共事务的态度。长此以往,社会组织就难以形成公共文化促进自身廉洁建设。这为组织腐败提供了可能性。3“对策文化”为社会组织腐败提供了可能性“对策文化”也是公共文化难以融入社会组织廉洁建设的文化因素。所谓“对策文化”是指在公共生活中,掌握公权力者扭曲、消解上级政府发出的指定、政策、法令等的思维习惯与行为模式。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受熟人文化和集权文化的浸染,一些地方官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上级命令时打折扣。这种扭曲、消解制度的行为倾向逐渐衍生为一种文化理念,可称之为“对策文化”。在“对策文化”的支配之下,官员们无视制度,造成了一种变态的制度执行模式,极易引起腐败行为。“对策文化”绵延几千年,现代社会组织也深受这种文化的影响。有些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按章办事的文化素养,常常对相关监管制度阳奉阴违。这本身就是腐败。公共文化融入社会组织廉洁建设文化困局的破解路径培育公共文化须从促进公共美德形成、完善制度建设和推进监督机制建设入手。公共美德、相关制度和监督机制一起发力,可促进公共文化生长,有利于铲除社会组织腐败滋生的土壤,强化其廉洁建设。1促进组织成员公共美德的形成,培植公共文化生长的土壤促进社会组织成员公共美德的形成,培植公共文化生长的土壤,从而有效抑制社会组织的腐败。包括:第一,强化社会组织公共文化培育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可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廉洁宣传教育活动。这种主题教育活动有利于克服熟人文化的消极影响,营造社会组织公共文化生长的良好氛围。第二,为社会组织赋能,强化成员的参与感。政府相关部门应尊重社会组织合法的自治权,支持社会组织开展自治活动。通过自治活动,社会组织可增强组织成员的参与感,提升其公共意识,从而促进组织公共文化的生长。第三,集中组织领导层实地走访,了解身边反腐倡廉的案例。引导社会组织领导成员通过身边腐败案例分享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逐步摒弃熟人文化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组织公共文化的生长,清除组织腐败基因,建设廉洁型组织。2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保证公共文化持续生长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宏观指导,促使社会组织走上制度化管理的轨道,使其在法律制度的边界内运作,遏制集权文化的消极影响,从而保证组织公共文化的持续生长。具体而言:第一,在制定制度时,须提升制度的严谨性。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切实发挥高等院校、智库的作用,完善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第二,在执行制度时,政府相关部门应摒除集权文化的不良影响,在处理社会组织不法行为时须按章办事、依法执行;也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社会组织分治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敦促存在集权问题的组织进行整改,避免制度被虚化,影响公共文化的生长。第三,在制度建立健全后,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反思,使制度能够及时更新和完善。由此,通过制度的严谨制定、切实履行和及时更新完善,更好支持组织内公共文化氛围的形成,进而促进社会组织的廉洁发展。3推进监督机制的建立,消解公共文化生长的阻滞因素解决公共文化难以融入社会组织廉洁建设的文化困局,仅仅依靠公共美德和制度建设,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还须推进监督机制的健全。第一,政府监管部门可开通网上监督系统,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大众对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形成联合治理力量,提升对社会组织不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开展打击腐败的专项行动。第三,建立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分机制。通过服务对象的监督,保证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这些措施可提升组织运行的规范性,抵制“对策文化”的影响,促进组织内公共文化顺利生长。结语公共文化对社会组织的廉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而熟人文化、集权文化和对策文化对公共文化的生长有着消极影响,因此铲除腐败的文化土壤,重塑公共文化,是促进社会组织廉洁高效发展的重中之重。我们认为,通过优化公共美德、完善相关制度和健全监督机制等的路径,可促进公共文化的生长,从而为社会组织廉洁建设提供支持。(本文为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社会组织腐败治理的内结构困局与化解研究”,项目编号为20ZZD004;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功能强化研究”,项目编号为2020SJA1607;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公信力建设视域中公益腐败治理的机制创新研究”,项目编号为202110304062Y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潘修华为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科办主任、副教授,李天天为南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助理(本文为原创投稿,不代表《公益时报》平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