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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儿慈会协同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组织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2021-09-0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西藏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史学习教育和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决策部署,民政部组织实施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面向西藏及四川、云南、青海、甘肃等涉藏工作重点省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助学工作,协调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筹集资金,为上述地区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2021年参加高考并考入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高等院校的人员发放助学金。 由于各地高校录取进度和开学时间不一致,民政部相关司局积极指导有关省份民政部门按照分批推进的原则,申报一批、确定一批、发放一批,让受助对象尽快收到助学金,更加安心就读就学。截至9月1日,首批414名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收到了每人6000元的助学金。 在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关爱下,2020年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首次纳入制度保障,由各级民政部门参照孤儿标准为25.4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民政部聚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开展全方位关爱保障,深入调研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保障入手,在西藏及四川、云南、青海、甘肃等涉藏工作重点省份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进一步探索和实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作,为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化全面奠定基础。在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作过程中,民政部相关司局始终坚持以“办实事、解难题、送温暖、传党恩”为根本原则,细化实施方案、加强沟通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部纳入资助范围,使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落实落细。同时,结合党史学习教育要求,民政部相关司局指导地方民政部门积极教育引导受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励志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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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9月1日起实施,学校如何为学生撑起保护伞?2021-09-03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专章对学校保护作出规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同样于6月1日正式发布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主要保护学生的哪些权益?对防治性侵害、性骚扰作了哪些规定?对教职工行为提出了哪些禁止性要求?6月1日,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规定》全面构建了学校保护制度体系,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完善了相应专门制度。《规定》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就社会关注的学生成绩、学生隐私保护、家庭作业、学生欺凌、校园性侵等问题,明确了学校责任。根据《规定》,学校应在学生保护方面重点建立哪些制度?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公开成绩、名次在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方面,《规定》提出,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学校及教职工不得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长期以来,关于学生成绩和名次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的话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早在2017年,教育部便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控制考试次数,考试成绩不进行公开排名,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规定》再次明确,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防控校园欺凌、性侵害,开展学校性教育《规定》关注校园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还纳入了学校性教育的相关内容。《规定》要求,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欺凌”应该如何界定?《规定》指出,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此外,《规定》在“保护机制”章节特别指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告《规定》明确,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除了建立日常沟通机制,《规定》还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规定》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机构,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试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健全工作机制,为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更加全面、更具操作性的指导,支持地方、学校提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来源:南京未保中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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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审议通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2021-08-27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财税支持措施;审议通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会议指出,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会议通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两个纲要围绕健康、教育、社会保障和福利、家庭、环境、法律等领域,提出目标和措施,要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接受教育、就业创业、参与决策和管理等权利,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拓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针对妇女特殊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困难妇女基本保障和关爱服务,健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坚持儿童优先原则,更加注重家庭、学校、社会和网络对儿童的全方位保护,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重中之重,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预防和有效处置学生欺凌。两个纲要明确,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落实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依托社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加强住房等支持政策,多措并举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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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税收优惠会否成为“第三次分配”的有效促进手段?2021-08-27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到第三次分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北京大学公众号8月23日发表《北大厉以宁教授关于“第三次分配”的思考与论述》一文中,对“第三次分配”概念做出描述,相对于市场根据要素贡献进行初次分配和政府体现国家意志进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流动。完成好“第三次分配”需要在政策上、制度上、方式上提供必要保障,还要依据社会发展阶段完善参与方式。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税法的保障在捐赠方和社会组织之间搭起良性互动的桥梁,营造出想捐、易捐、乐捐的慈善氛围,也为捐赠方提供持续捐赠的动力,将有效推动第三次分配的落实。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1改3”利好社会组织早在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多次发布关于社会组织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如,财税(2006)68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至此,“税前扣除”这一字眼进入到捐赠领域中,捐赠人进行捐赠行为将获得税前扣除有了明确依据。与此同时,作为受捐方的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由财税部门直接指定,尚未对所有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质形成系统评估,这可看作是社会组织税前扣除的雏形。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发布,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被认定具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该资格有效期为一年。2020年5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7号文),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从2015年至2020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变化也影响着捐赠人和社会组织,有效期由一年变成三年,也更多被认为是一种利好。有社会组织从业者认为,原先一年期认定方式为事后,即去年机构有资格,不代表今年仍有,今年资格是否获取要到明年才知道,这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对于捐赠方和社会组织来说都有点尴尬。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滞后,面对捐赠人机构无法给出免税承诺,这让捐赠方与机构间关系较为微妙。在前期机构已拥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下,捐赠方一方面出于善心捐赠,另一方面政策对捐赠行为鼓励,令捐赠人在整个捐赠行为过程中感受愉悦。但由于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次年公告方能获知,如果捐赠完成,该机构这一年又没有获取免税资质,这对于捐赠方来说无疑是一次遗憾。如果机构早前承诺在当年会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最终又未能获取,这对于捐赠人来说无疑是一次“欺骗”,不利于机构信誉。在新的规定下,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一旦认定3年内有效,这有助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对捐赠人更加从容。“捐赠人也可以放心捐赠,能理性地开展长期、详尽的捐赠计划,从而让善款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敦和基金会财务总监李春秀说。李春秀表示,对捐赠人而言,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捐赠资金有了杠杆效应,捐赠可税前抵扣对捐赠行为是政策层面的鼓励,要让更多人知晓并享受到捐赠可抵税的权利,获得政策上的实质性利好。税收优惠资格影响捐赠人决策一些捐赠人在日常中会遇到多家社会组织向其募款,何种条件能够影响捐赠人做出选择,从而影响社会组织募款?李春秀表示,社会组织是否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会产生一定影响,但也并非决定因素,对于大额捐赠方可能影响较大,小额捐赠方一般影响不大。大额捐赠人做出捐赠行为前一般会对社会组织是否具备税前扣除资格进行调查,同等条件下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决定性因素。捐赠人一般会选择将捐赠资金用于自己比较熟知的领域,如教育、医疗、养老、环保等,在熟知领域里捐赠人会考虑资金通过怎样的路径到达受益人最有效果。如果受捐方没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人可能会直接把资金捐赠给受益人。“当然,也有一些小额捐赠人认为,税前扣除资格并非重要指标,捐赠就是个人善举的发心体现,项目执行效果、受益人获得感、社会价值大小才是捐赠行为产生的重要因素。”李春秀说。机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成为捐赠人考量的因素,而捐赠完成后票据的开具则影响着捐赠人的体验感好坏。现实中,一些捐赠人在捐赠行为发生后,并不会立即索要捐赠票据,甚至在跨年之后再询问开具上年度捐赠票据,这令社会组织着实有些尴尬。而社会组织在受制于财务人员有限情况下,又较难做到捐赠行为发生即1对1开具捐赠票据。一位有着多年公益从业经历的公募基金会秘书长对《公益时报》谈起捐赠票据的开具时有欣喜也有无奈。这位秘书长表示,就自身基金会体量,每年接受的捐赠人次不计其数,很难做到在现有机构人力情况下1对1开具出每一张票据,随着技术进步可能会逐步实现。据了解,捐赠人完成捐赠行为后,受捐方开具捐赠票据是受捐方的义务,无论捐赠方在捐赠时是否索要票据,受捐方在当年年终时都会将当年捐赠开具出票据总和,次年如捐赠人再需开具上年某笔票据,必须将上年捐赠票据中某笔单独计提出后,才能避免重复开具,这种跨年票据开具无形中增加了受捐方的成本。捐赠人完成捐赠行为后索要捐赠票据是理所应当,这也是捐赠人的权利,只是在具体操作中,一些捐赠票据的延迟开具令社会组织较为棘手,不开不符合规定,开了也不符合规定。这位秘书长表示,“去年捐赠,今年开票,这让社会组织较为难办。税前扣除都是以年度为标准,跨年开具对于社会组织存在风险。”享受税收优惠是捐赠人的一种权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在捐赠过程中,捐赠人捐赠金额大小不一,捐赠人身份地位不一,捐赠人工作性质不一,但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李春秀说,相比于小额捐赠,大额捐赠事前会作出一定捐赠规划,充分利用好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政策条件,完成捐赠行为后对捐赠人所得税减免有实质性利好,大额捐赠人都会重视。小额捐赠由于捐赠资金量小,减免所得税不多,通常捐赠人不会过多关注,或者并不知晓,但这是捐赠人的一项权利,社会组织有义务告知。“理念倡导上,我们更关注于小额捐赠人群体,因为免税额度不大,使得他们本身就不关注这些,我们须将捐赠应享有的权利告知他们,并让他们切实享受到这种权利。”李春秀说。如今,公益行业的捐赠行为呈现多元化,资金、物资、股权、慈善信托、不动产等捐赠均有之,在资金捐赠上,也呈现多种捐赠样式。“月捐”就是一种能够较好培养捐赠人捐赠意识的捐赠形式,对于捐赠税收减免的权利倡导也较为有利。月捐大多为小额捐赠,持续性是其最大特点。通过每月捐赠,到年底机构统一开具捐赠票据,告知捐赠人可抵减税款的权利,并使其最终通过递减税款受益,这无疑是一种较好的公众税收优惠政策普及渠道,也是社会组织应尽的义务。“月捐,可能每个月收到票据抵减税款的额度并不多,但一年积累下来,按年度开具票据给到捐赠人,个税汇算清缴时集中抵扣,抵减的个税返还,让捐赠人真切地感受到政策上对慈善行为地鼓励。捐赠人可能由之前的不在意,最终变成一种惊喜。”李春秀说。信息化补充社会组织票据短板2019年4月11日,全国首张个人电子捐赠票据由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我送盲童一本书”公益项目在民政部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支付宝公益上开出。随后,全国各地社会组织开始探寻电子票据开具途径、渠道、方式,一部分地区已经成功开具出电子票据。早在2017年,财政部就要求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新型财政票据监管体系。2018年11月,财政部再次发文,要求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票据作为电子化票据的一部分也正积极响应。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国科表示,捐赠电子票据问题得到解决,必将促进我国慈善事业迅速发展,对于公益捐赠税收制度改革有着重要价值。电子捐赠票据的开具极大提高了捐赠票据开具的效率,缩短了社会组织服务捐赠人的信息化距离,降低了社会组织财务人员负担。但现实中,一些社会组织还是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信息化的普及程度仍是横在公益性社会组织面前的一道门槛,而信息化给社会组织增加的成本负担同样也是一种挑战。李春秀说,信息化会给社会组织服务捐赠方和受益人带来便捷,但社会组织信息化系统搭建要投入不小的成本,并非每个社会组织都可以负担得起这样一笔支出。另外,从捐赠方完成捐赠行为到开出票据,这中间每一笔数据的接收、审核、确认、财务处理、票据开具的工作尚未建立起行业的标准,目前大部分机构还是人工筛选处理,费时费力,难以保证开票的及时性、准确性。再则,关注公益领域需求的信息化服务商非常少,信息化建设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协同创新中心慈善税收研究专家田婧表示,公益慈善捐赠是属于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为鼓励慈善捐赠事业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为保护自己的税收利益, 纳税人在捐赠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捐赠税前扣除的要点,保证捐赠支出能够税前扣除,根据自己取得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开展捐赠扣除,实现“智慧慈善”。(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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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办副主任韩文秀:共同富裕要靠共同奋斗,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不是强制2021-08-278月26日上午10时,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文献《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与行动价值》,并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韩文秀在答记者问时,就共同富裕等大家关切的话题作出回应。韩文秀表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靠什么来实现共同富裕?他强调,共同富裕要靠共同奋斗,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不搞“杀富济贫”。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国家税收政策要给予适当激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起到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以下是中央财办副主任韩文秀对共同富裕问题的回答实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前不久,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共同富裕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作了全面部署。我理解,要从几个方面来把握好。第一,什么是共同富裕。我们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这个基础上,要继续把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两件事情办好,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普遍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缩小分配差距,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双富裕,不是仅仅物质上富裕而精神上空虚;是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的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同等富裕。第二,我们靠什么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要靠共同奋斗,这是根本途径。要鼓励勤劳致富、创新致富,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不搞“杀富济贫”。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畅通社会向上流动的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的机会。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落入福利主义的陷阱,我们不能等靠要,不能养懒汉。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等调节的力度,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分配结构。第三次分配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不是强制的,国家税收政策要给予适当激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起到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第三,要充分估计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我国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由全面小康迈向共同富裕,由中等收入国家发展成为高收入国家,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齐头并进。我们要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久久为功,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在新时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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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城市紧急救援中,社会工作如何发挥更大力量2021-08-24距离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过去已有十余日,目前受灾地区已经从紧急救援期过渡到灾后恢复重建期。笔者作为郑州市社会工作协会抢险调度中心的负责人之一,深度参与并见证了社会工作参与灾后紧急救援的整个过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30日,河南省共有152家社工机构参与防汛救灾紧急救援工作,参与社工7304人次、联动志愿者242026人次,累计服务群众624078人次。社会工作在本次河南救灾中究竟发挥了哪些作用?是否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本文通过回顾紧急救援期河南社工参与救灾活动的过程,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梳理,借此也为特大城市未来进行灾害救援提供一些经验和启示。社会工作在灾害救助中的四种角色本次灾害救援中,社工首先扮演的角色就是需求反馈与资源链接者。暴雨发生后,大量赈灾物资在短时间内运达郑州,同时灾害转移中的各类求助信息也开始大量出现,物资对接、卸载及转运、信息管理等服务需求量非常大。面对这种情形,7月21日,作为枢纽型社会组织的郑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在郑州市民政局的指导下,联合本土多家社工机构成立抢险救灾调度中心,建立线上资源协调、特困群体排查、心理咨询服务、志愿者统筹招募等12个专业服务小组,24小时不间断对接各类资源及需求。一线救援、物资对接等都需要大量人力,社工在此时又扮演了志愿者招募和服务协调者的角色。在志愿者的招募、协调以及保障方面,突出“在地、协作、时效、安全、专业”等原则,先由市社协的线上信息服务组汇总发布各类信息,再由各区域社工机构的线上信息服务组负责协调和落实,形成多中心、扁平化、网络式的协作模式。线上信息服务组负责信息的核实、汇总、发布和分流;区域内的社工机构负责具体的服务对接,协调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并在救援车辆维护、志愿者住宿、生活物资方面链接资源,为志愿者提供保障。紧急救援阶段,社工将直接服务对象锁定为特殊需要人群及安置点居民,针对残障人士、与家人失去联系的儿童等特殊人群提供了危机介入服务,包括紧急转移安置残障人士,确保其人身安全;发布信息,帮助暴雨中走失的儿童与家人取得联系;持续关注整体转移安置福利院儿童以及老人,通过需求反馈、信息扩散、有效资源对接等多种方式为此类人群争取生活物资;根据需求评估的结果,链接资源,为安置点居民提供人际关系调解、心理支持、儿童老年人服务以及精神文化生活重建等多项专业服务。据8月2日最新统计,郑州洪灾致292人遇难。亲人离世、家园被毁,紧急救援后,伤痛开始扑面而至,而洪水刚褪,郑州又面临着疫情反扑的严峻形势。此时,社工又扮演了政策宣传者与安全知识普及者的角色。社工首先对灾害安全知识和灾后防疫知识等进行宣传普及,及时发布灾后城市路面坍塌等安全预警信息;此后又通过居民微信群、公众号等对各类灾后救助政策以及慈善项目进行广泛宣传;在疫情防控阶段又对一些虚假信息则进行了甄别和辟谣。社会工作在本次救灾工作中的不足与启示尽管在紧急救援阶段,河南社会工作者积极响应,但是还是有一些明显的不足和短板。这些不足有些涉及外部制度、环境以及信息现代化方面的建设,有些则涉及社会工作机构自身对未来发展路径的思考和专业能力的提升。跨传统边界的协作能力有待提升无论是紧急救援期,还是恢复重建期,灾后救援工作都是一项需要跨边界、多部门协作的系统工程。在本次救灾过程中,社会工作与民政部门融合度相对较高,全程实现了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服务协同。但较之于民政部门,社会工作与其他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的协作相对较少,特别是与应急部门的协作远远不够,导致外界只看到了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看不到在幕后做了大量协调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源于既有的城市应急管理等部门并未意识到社工在灾害应急工作中的能够发挥的作用和专业优势,一方面也源于社工自身固有的边界观念,缺乏主动对接的意识。基于此,建议城市的应急部门建立应急管理人才储备库,并将相关的社会工作人才纳入到人才储备中。跨专业团队的合作机制尚待研究在本次救灾活动中,特别是在安置点的服务中多次出现了跨专业的合作团队。本次灾害援助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团队合作就是“社工+心理咨询师”这样的模式,但是此类团队在具体服务的开展过程中会因专业理念的差异而产生一些分歧。例如,在紧急救援期,社工希望协同心理咨询师做群体性的心理支持,而心理咨询师则更希望做一对一的咨询;此外,双方对彼此职业特点及专业方法的认识也相对不足,会在团队分工方面出现摩擦。不可否认的是,在灾害发生前,诸如此类的跨专业合作团队较少出现,涉及到多团队合作的工作机制、价值伦理等都有待研究。灾害信息系统及物资管理急需优化据笔者观察,整个紧急救援期,占据社工大量时间精力的事务有两项:一项是信息收集和整理;一项则是物资的卸载和转运。虽然在紧急救援期,特别是生命救援阶段,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与志愿者的角色趋同,但社工将大量人力和精力投放在信息整理和物资搬运上却是不太合理的。这一点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并非是社会工作自身存在的不足。信息收集工作完全可以靠智能信息系统的研发实现高效的录入和供需匹配;而救援物资的搬运则需要由政府统一部署,借鉴其他城市救灾工作的成功经验,由政府统一接收,并委托专业的物流公司对物资进行接收和管理。社工在这个阶段可以协作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志愿者的组织和服务调配工作,同时也可以将专业力量更多的投放在一线服务中,例如灾害救援中的危机介入、特殊人群的需求评估以及灾后援助等。在本次救援中,虽然社工也在紧急救援阶段进行了一些专业服务,但此类服务所占比重远远不及上述的两类工作,社工的专业优势并未得到最充分的发挥。资源获取及项目设计能力仍需提升目前,救灾工作已经进入到灾后重建阶段,这对社会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同于紧急救援期,灾后重建需要有一个长期的发展规划,不同的服务方都要结合自身特点、资源和能力对灾后重建进行项目设计,通过专业的需求评估,确定短期以及中长期的服务目标和服务规划。客观的来讲,目前大部分的社工机构对政府有较强的依附性,缺乏独立思考以及项目研发的能力,在灾后慈善项目的对接和争取方面缺乏主动性。这一方面源于很多社工机构在资金来源上习惯于政府购买,缺乏主动争取慈善等资源的意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社工机构在灾后服务需求评估、服务项目的设计方面能力不足,亟待专业的培训和支持。(来源:澎湃新闻,作者许冰,系郑州大学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生导师、郑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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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分配来了,公益领域专家怎么看?2021-08-23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第三次分配即将进入大规模的操作阶段。什么是“三次分配”?怎么看?怎么干?行业专家有何观点?(以发言时间为序。)最早提出第三次分配方式的是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他指出,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可称为“第三次分配”。他强调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因此它的影响很广泛,它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2019年11月5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中央首次明确以第三次分配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确立慈善等公益事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王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蓝煜昕,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王玉宝,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陶泽,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第三次分配:理论、实践与政策建议》2020年第3期 《中国行政管理》新蓝海:第三次分配的实践发展与范畴拓展在现实生活中,属于第三次分配的,除人们常引以为证的公益慈善与志愿服务外,还有许多活动都远远超越了经济生活,而与财富的新用途相关,与社会创新相关,与里仁良知、道德情操相关,与人文价值的实现和心灵精神的需要相关。公益慈善近年来空前活跃、蓬勃发展,是最引人关注的部分。志愿服务和公益慈善组成“双轮驱动”的另一轮。如从主体视角定义,志愿者恐怕是最能代表第三次分配的新主体。第三次分配在这个从前以“雷锋精神”为榜样的志愿服务中占据着道德高地,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第三次分配的研究不足及相应政策建议第一,加强对第三次分配的理论探索。第三次分配不应简单理解为传统的收入分配或公益慈善的命题,而应置于更具前瞻性和思想性的高度,作为一个强调综合性、思想性和应用性,且具跨学科、前沿性的范畴。第二,加强对第三次分配的实践跟踪和研究。要组织各种力量深入基层,扎根城乡社区,跟踪各种相关实践的发展,围绕第三次分配开展有深度、有鲜度、有高度的实践研究。第三,加强对第三次分配的政策分析和研究。一方面,相关促进政策要避免简单化、粗暴化。例如对于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既不能简单套用产业政策、付费政策,也不能简单套用税收政策、转移支付政策及福利政策,需要有新的政策思路和机制。另一方面,第三次分配政策要强调系统性,并与现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治理制度相衔接。这种衔接包括作用对象、领域和功能上的衔接,如针对社会救助议题的三次分配协同;也包括机制上的衔接,如影响力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等经营活动与社会性财富分配的相互嵌入。第四,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为第三次分配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提供中国方案的指引和坚实支撑。第五,大力推进第三次分配的实践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司长 贾晓九 《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推动慈善社工事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12月 《中国社会报》“十四五”时期慈善社工工作的五个重点任务:一是进一步完善慈善社工制度。积极推动和参与慈善领域相关立法修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时期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福利彩票的发展规划和顶层设计,推动慈善社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新进步。二是进一步完善慈善激励机制。推动完善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和落实金融、土地、教育、慈善信托等支持政策,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进一步鼓励大型企业、高收入人群和中等收入群体、普通人的捐赠和志愿服务热情,扩大慈善事业的群众基础。三是进一步完善慈善监管体系。以慈善组织为重点,建立更加完备的慈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推进“依法治善”“依法行善”;增强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加快推动信用监管发挥作用。四是进一步完善慈善创新机制。突出创新引领,运用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成果,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创新推动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公益慈善资源的“五社联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加快推进更加绿色健康新游戏上市等工作,实现全民慈善、便民慈善。五是进一步完善社工发展体系。贯彻落实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精神,指导督促各地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实现乡镇(街道)都有社工站,村(社区)都有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 通过普遍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助力打通国家兜底性民生保障政策和社会治理政策“最后一米”,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与问题、促进社区融合、增进社区和谐、满足居民个性化服务需求。围绕全方位培养人才的要求,实施社会工作人才能力提升工程,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创新能力、应用能力和服务能力。打造社会工作品牌,培育发展有专业、有影响、高质量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指导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发展。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吕鑫:《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机制的法律保障研究》2021年1月善城中国微信公众号要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功能,需要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完善。一、慈善组织立法的合理化。解决成立、治理和终止的合理化三方面问题。二、慈善活动规制的合法化。首先是慈善募捐规制的合法化,要降低慈善募捐相关的门槛,以备案制取代原先的许可制。在慈善捐赠的规制上,要明确政府对于慈善捐赠的引导机制。在慈善信托的规制上,对于设立慈善信托也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三、慈善税收制度的激励化。四、慈善监督机制的有效化。在慈善监督过程的完善方面,要完善双轨制,实现在线慈善活动和线下慈善活动两套相互融贯的监管模式。在慈善监督权责的完善方面,对于各级慈善组织,以及慈善募捐的平台、民政部门之间的权责,需要进一步的明确。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2021年5月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 微信公众号慈善事业是由价值问题、技术问题、公共关系构成的三角关系。从价值层面而言,目前慈善法的普法比修法更有意义。慈善价值体系的形成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意义举足轻重,要积极弘扬慈善文化。另外,慈善事业发展能否真正发挥促进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不仅需要慈善部门自身努力,更需要财税部门、民政部门等的协调沟通,否则落实到政策和技术环节时会产生冲突争议。北京大学非营利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副教授2021年5月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 微信公众号再次分配如何对第三次分配形成正向激励作用是研究财税制度的核心所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三个财税问题,一是自身所得税的税收减免资格问题;二是公益捐赠税前抵扣资格问题,其痛点在于非货币捐赠;三是慈善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入问题。建议要分层管理慈善信托并出台相应慈善信托认定办法;要关注并研究公益与商业融合对税务政策创新带来的挑战;要在慈善相关法的修订过程中增加慈善领域的代表和声音。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教授2021年5月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 微信公众号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教授归纳了“第三次分配: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与财税政策研讨会”达成的7点共识:一、第三次分配事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目标,应予以高度重视;二、第三次分配的发展需要更有力的财税政策支持;三、只有通过修订《慈善法》、完善相关税法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三管齐下,才能形成有利于促进第三次分配发展的更加完善的政策环境;四、激励个人捐赠比激励机构捐赠更重要;五、有必要分类分层对慈善组织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六、高度重视非货币捐赠以及慈善信托、慈善组织非捐赠收益的税收优惠问题;七、加紧落实现有的好政策,改进税制优惠、增强部门间联动。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爱文2021年6月,清华大学官网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既有社会又有政府,二者缺一不可。王爱文表示,民政部将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其一,做好政策设计,为“第三次分配”“共同富裕”相关具体政策的出台进行积极探索。其二,作为慈善组织的主管单位,继续加强监管与培训,做好服务工作。其三,加大宣传力度,培育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慈善文化。其四,推进慈善创新,加强政府与慈善组织间的合作,使慈善形式和项目更为多样化。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慈善事业将迎来蓬勃发展。清华大学副校长、教育基金会理事长杨斌2021年6月,清华大学官网从公益慈善自身发展来看,“第三次分配”视角下的社会公益和慈善日益呈现一些新的特点,比如慈善资源贡献者已从少数企业家、慈善家广泛覆盖到大部分的社会群体,公益慈善行为的内容和方式日益多元化,涉及行业也已从最初的扶贫济困扩展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等诸多领域,惠及民生领域广大公共事业的进步。这些成为了考验国家社会治理、金融财税、法治建设等多方面治理能力建设水平的综合性议题,需要政府、高校、社会组织等各方面专家深入讨论,形成体系性、开创性的成果,为政策的细化落地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支持。从高校、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活动参与者的角度,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也是新时期我们共同面临的的重要课题。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汤敏2021年6月,清华大学官网后小康时代,中国的社会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公益慈善领域和之前有着明显的不同。第一,需求从过去的解决温饱、扶贫济困,转变为更高层次的增长需求。第二,供给资源增长,中国的第一代企业家已经或者准备开始交接班,公益慈善是财富传承的一个重要方面。此外,包括第二代企业家在内的大量年轻人受过新慈善、新商业理念的熏陶,更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参与慈善事业。第三,科学技术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公益慈善的方式。就后小康时代政策的适应性提出进一步思考:我们应该怎样以新的方式来对公益慈善进行监管,如何引导、吸引更多人参与其中。清华大学公管学院副院长邓国胜2021年6月,清华大学官网为破除瓶颈,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共同富裕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要进行短期刺激,实施慈善信托的减免税政策,同时积极引导和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健康中国、碳中和等国家重大战略;另一方面进行长期刺激,以政策激励慈善组织重视个人捐赠,更加积极开展慈善教育和慈善文化的培育,还要充分运用培训、等级评估等政策工具,为慈善组织技术赋能,提高捐赠的透明度和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率。朱睿,长江商学院市场营销学教授;赵冠军,《公益时报》社总编辑;李梦军,长江商学院社会创新与品牌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促进中国第三次分配的背景分析与发展思考》2021年7月 《公益时报》从社会发展来看,第三次分配是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方式。在企业层面,中国捐赠的主要来源是企业,2019全年企业捐赠款物931.47亿元,占1509.44亿元捐赠总量的61.71%。从经济发展来看,第三次分配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是企业通过与社会互动提升内外部效益的重要举措。企业家和企业捐赠社会公益事业,除了实现社会救助、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还在培育公民参与和公共精神、营造诚信和自律的社会氛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社群自治、社会秩序奠定了文化和组织基础。社会舆论正在支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发展。促进第三次分配发展的措施建议:首先,需要夯实慈善事业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其次,需要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的体制机制和法治基础。构建更加完善的慈善协调体制机制是推动第三次分配、助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动力。而监督有关部门在促进慈善事业方面取得实际成效是法治的重要体现。第三,需要牢固促进慈善事业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重视专业研究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推动第三次分配不断走向深入的前提条件。第四,需要建设促进慈善事业的组织体系和专业队伍。合理的薪酬制度是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慈善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第五,需要有影响力事件作为抓手进行推动。要充分发挥融媒体的作用,多形式地开展生动活泼的慈善宣传活动,宣传先进、树立典型、教育群众,增强慈善事业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营造关心慈善事业的社会氛围。除了做好内容,媒体还必须做好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实现新闻报道的精准化和有效性,以切实提升影响力、公信力。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广州市社会创新中心理事长周如南《周如南:从共富到共治 第三次分配视野下的现代社会治理创新》2021年8月 公益时报 微信公众号目前,中国的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载体——慈善事业在中国发展仍然相对滞后。第三次分配要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这是当前第三次分配的重点也是难点,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未来非常重要的就是社会建设,或者社会重建力量的发挥。第三次分配,不应是自上而下行政逻辑动员下的社会运动,也不应是总体主义治理逻辑下的新一轮“公私合营”,而应是在治理过程中,出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后的第三种治理驱动机制创新。(来源:南都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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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朝:公益领域共同的价值观尚未形成2021-08-23日前,在商玉生先生逝世一周年之际,基金会中心网、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爱德基金会传一慈善文化基金、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商玉生先生逝世一周年追思会暨中国公益共同体建设之现状与展望论坛”。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彭艳妮在“中国公益共同体建设的挑战与展望”圆桌对话指出,对比起十几年前,中国公益组织的数量有了很多增长,多元性、多样性也增加了,但是共识的凝聚、价值观的统一变难了。她认为,追求一个共同体代表所有人的利益几乎是不可能的,应该要有不同类型的共同体,而且不同类型的共同体之间应该加强协同意识;但是,只有意识也是不足够的,还要有平衡各自利益诉求以及寻求并达成共识的能力,并且要更好地建立彼此的情感连接,构建共同的信任,这样才能够基于使命和目标开展更有效、更深入、更可持续的联合行动。南都公益基金会名誉理事长徐永光指出,中国公益行业发展到今天,由传统的慈善文化向现代公益文明迈进,任重道远;需要思考、分析和应对三大挑战,分别是以熟人互助的社会伦理为根基的传统慈善的挑战、以国家主义为核心的政治伦理的挑战,和以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为转变方向的商业伦理的挑战。他强调,在这三大挑战面前,公益共同体建设对于寻求突破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有一个漫长甚至是曲折的过程;他提出,回归到商玉生先生所开启的自律和公信力建设的道路,让社会重拾对公益的信任、信心,或是一条最基本的路径。在总结发言中,针对中国的公益或者社会部门应该树立哪些价值观的问题,恩派(NPI)公益组织发展中心主任吕朝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认为,公益应该是利他的而不是利己的,是自愿的而不是强制的,是赋能的而不是救济,是协商的而不是科层的,是改良的而不是革命的,是求公平而不是求效率的。让我们一起看看吕朝老师关于公益共同体的思考。01.公益共同体需要共同的价值观刚才我们也讲到原来的理论基础是不是能够适应现在的社会实践,作为实务工作者,我最近也一直在思考。就拿一个眼前的例子来说,我们现在有六、七个同事在河南第一线,他们讲述到,一些村子直到现在也进不去,在这种情况下,水里已经飘着很多的牲畜死尸,如果什么事情都等政府是非常难的。这个时候当地的村民便很快行动起来,各地的救援队也很快冲上去。面对灾后重建中大量个性化的很细碎的需求,对政府而言,要听领导的,但是领导有时看不到、看不全,而现实情况又不能等。对企业来说,要听投资人的,而投资人评估这不是盈利的,所以从投资人的角度不会做这件事情。有爱心的企业家选择做这件事,那也是他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不是经营的一部分。所以,很多政府干不了、企业不爱干的事,这就需要我们公益组织来做。再比如说防疫,用行政化的手段要求群众都打疫苗是很难的。现在多地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鼓励群众打疫苗。有的地方补贴金额很高,所以成本非常高。但是,如果我们通过社会组织的方式,让大家意识到应该去打,就会节省一定成本。当然这样会比较慢,如果没有紧急的指标要求,社会组织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02.未来价值观的树立在关于公益共同体的讨论中,也逐渐形成了一个共识,即公益共同体需要共同的价值观。我认为我们这个领域中,共同的价值观尚未形成。那么,中国的公益或者社会部门,应该树立哪些价值观呢?首先,公益共同体的价值观应该是利他的,而不是利己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我们的理想。在现实生活中很难遇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我认为这种人是存在宗教的图腾里。同时,我们也很难遇见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人。如果你是一个经济人,虽主观利己,但客观上至少是利人的。现在还没有形成对这种价值观的统一且广泛的认识。我们行业中有一些也属于商业领域的人,他们认为我们不应该用利人的价值观来讲他们的工作,甚至认为这是有害的。第二,公益共同体的价值观是自愿的,而不是强制的。疫情之后的逼捐,抖音里点击量最大的是关于企业捐款数额的视频,如果一些人没有捐,会被广泛口诛笔伐。这些现象都反映了目前价值观是强制的,而非自愿的。公益的价值观应该是自愿的不是强制的。第三,公益共同体的价值观是赋能的,而不是救济的。公益最本质的东西是赋能的,也就是社工讲的助人自助。有政府官员问,社会组织到底有什么核心能力?他们能在大灾大难的时候冲得上去吗?我想不应该是我们冲上去,我们没有这个能力。但是我们有灾后重建的能力,也就是助人自助的能力。在这个人已经放弃自己,认为自己没有社会资本,孤立无援,想采取极端的手段的时候,我们告诉他你能行,可以为社会做贡献,这就是伟大的赋能,赋能的能力是我们的价值观。第四,公益共同体的价值观是协商的,而不是苛求的。我们缺少这样的训练,即自由人之间如何达成共识的训练。这个训练政府和企业都很难给予我们,只有在社会组织中,我们才能拥有这项能力的训练。第五,公益共同体的价值观是改良的,而不是革命的。现在仍然有人担心社会组织是社会不稳定的力量,但事实是,社会组织是典型的稳定的力量。我有一个在非洲做社工的德国籍朋友。在他工作的那段时间,刚好遇上卢旺达的种族侵袭,这次侵袭造成一百多万人死亡。他想要撤离,因为他发现他的社会工作方法在动乱中毫无生存之地。这表明,社会组织显然是一个稳定的力量,而不是一个破坏的力量。因此,公益共同体的价值观和手段应该是协商的,而不是革命。第六,公益共同体的价值观应该是求公平的,而不是求效率的。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其实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对我们来讲,公益组织本来就是求公平的,因为社会组织很难求效率,社会组织的工作方式是不以效率为目标的。以上都是个人的观点,公益领域应该展开公益价值观不同层次的讨论,通过讨论共同体才能实现。03.愿点点繁星在将来最后,共同体不是某一个标签,而是蚂蚁群兵,点点繁星,是由自由人自由组织起来,通过共识形成的共同体,这就是共同体的发展方向。我认为应该逐渐淡化机构负责人在较大规模组织中的影响。我记得永光老师离开青基会的时候,他说这个名片17年没有变过,电话没有变过,职务没有变过,那个时候青基会离不开他,后来他怎么办呢?他说他就不去上班了。我想,将来中国的公益界应该有各种各样的、小的、美的、强的组织出现,而不是几个看起来比较大但实际上非常虚弱的组织站在这个舞台。本文是恩派(NPI)公益组织发展中心创始人、主任吕朝在论坛上的总结发言,由爱德传一基金整理,并经吕朝审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