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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以公益募捐主体为视角
    2021-10-11
    2019年末2020年初,一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导致的疫情不期而至,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我国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先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严阵以待;同时公众捐赠热情高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3月9日,仅向公众开展募捐的慈善组织共有3720家,接受公众捐赠达到288亿元,已经支出209亿元。但是其间一则新闻引起轩然大波,具体内容如下:“武汉市慈善总会作为民政部指定的五家接收捐赠的单位之一,主要负责接收捐款和通用物资。为做好慈善捐赠工作,武汉市民政局制定《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捐赠工作规程》,制发《关于加强新型肺炎防控社会捐赠工作管理的通知》,规范应对疫情的社会捐赠管理。1月23日以来,累计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款物情况的公告8期,捐赠款使用公告2期(涉及资金14.35亿元,含定向0.47亿元),实现全额全程公开。截至2月2日12时,市慈善总会接收社会捐款共计30.226197亿元,并于1月27日起分4批上缴市财政,累计划转27亿元。”一石惊起千层浪,争论之声不绝于耳:反对者认为此种善款划转至财政账户的操作违反了捐赠人意愿,担忧善款划拨会导致捐赠人知情权无法实现;建言者则认为即便将武汉市慈善总会所募集的社会捐赠款项划转至财政账户,也得要求政府部门专款专用,并及时公开善款使用情况的信息。其实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理解武汉市慈善总会将27亿元社会捐赠上缴市财政的行为?在这一行为中,政府、慈善组织和捐赠者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从中也将折射出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张力所在。为了阐述清楚这一问题,本文将系统梳理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接受社会捐赠的具体情形,进而分析本次事件所反映的法律困境,提出完善建议。一、突发事件应对时政府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前世今生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历了多次包括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突发事件。在历次突发事件应对中,事实上经历了一个政府部门不允许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擅自接受社会捐赠,逐步发展到允许特定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再到鼓励由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管的过程。(一)汶川地震前,政府直接接受社会捐赠,且不允许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一般均由以下几个渠道来接受社会捐赠:民政部作为政府部门设立救灾账号(以财政汇缴账户的方式),统一接受社会捐赠,同时还指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其地方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其地方慈善会接受社会捐赠。例如2003年为应对非典型肺炎疫情,卫生部和民政部根据国务院要求,先后发布公告。卫生部的公告明确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且经国务院授权接受社会捐赠;民政部发布公告明确以下内容:此次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由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也可接受。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均属于违规行为,广大群众可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由政府部门接受社会捐赠,自然也由政府部门负责审计和向社会公告善款使用情况。此后不久,国家审计署向社会公开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上述各种途径共接收社会捐赠款物41.52亿元(包括资金24.42亿元,物资折价17.10亿元);截至2003年7月31日,已分配捐赠款物31.66亿元,包括资金16.30亿元,物资15.36亿元。待分配捐赠款物9.86亿元,其中财政专户待分配捐赠资金6.28亿元,民政、卫生等部门待分配捐赠资金1.84亿元、待分配捐赠物资1.74亿元。同时声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好的,未发现贪污、私分、盗窃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尽管出现了部分捐赠款物入账或上缴财政专户不及时,但是这些问题,一经审计查出,有关地区和部门立即进行清理纠正,并及时采取措施完善管理。政府严格限制接受社会捐赠主体的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2008年汶川地震之前。(二)汶川地震时,政府接受社会捐赠,同时允许特定社会组织接受捐赠但是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之后,大量基金会第一时间发起募捐活动并获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后民政部对于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包含有救灾减灾以及相关内容的基金会的募捐活动,都予以了事后认可。此时一个重大的背景变化在于: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确立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基金会,即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民间力量兴办的基金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汶川地震发生突然且灾情非常严重,具有公募资格的多家基金会第一时间发起募捐活动,并积极开展赈灾行动。民政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的要求,在灾情发生后不久发布公告,要求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若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到同级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应当在公告发布后15日内转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经批准可以开展救灾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民政部以事后要求已经先期开展公开募捐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基金会补办开展汶川大地震救灾募捐活动审批手续的方法,并逐一批复同意十六家基金会开展此次募捐活动。同时要求这些基金会要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要保证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按照规定,定期向民政部报送捐赠款物接收和安排使用情况。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安排使用详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一年之后,也就是汶川地震一周年之际,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全国接收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及使用情况公告》,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由此可见,汶川地震时,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抗震救灾捐款合计659.96亿元,其中这十六家基金会共接收捐款12亿元,占比甚少。但这已是很大的进步,即在政府所确定的原有渠道之外,开辟了社会组织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得以开展募捐活动和实施公益项目的道路,激发了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热忱。此举获得当时社会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尽管十六家基金会是经政府事后批准方得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开展公益项目,但是得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并且由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所有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三)玉树地震时,政府要求社会组织汇缴善款,但及时予以纠正2010年玉树地震发生之后,公募基金会们沿袭了汶川大地震时的做法,积极开展社会募捐和志愿动员工作。民政部也发出通知,明确总计15家社会组织(包括13家公募基金会)可开展救灾募捐。根据民政部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7月5日12时,全国共接收青海玉树地震救灾捐赠款物87.66亿元,其中捐款79.58亿元,物资折款8.08亿元。其中,民政部接收捐款24.17亿元(含地方民政部门汇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接收款物20.88亿元(含地方红十字会汇缴),中华慈善总会接收款物20.17亿元(含地方慈善会汇缴),青海省直接接收款物20.09亿元(含非灾区省区市财政援助资金3.53亿元),其他基金会接收款物2.35亿元。已拨付使用款物9亿元,包括捐款1.13亿元,物资折款7.87亿元。此后不久,民政部、改革发展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曾经联合发文,要求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之外的13家基金会将已经募得的善款归集到青海省民政厅救灾账户、青海省慈善总会和青海省红十字会,切实保障捐赠资金的合理配置和规范使用,旨在弥补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慈善资源配置不合理,并力图对分散的社会捐赠资金进行规范和监管。但是要求社会捐赠归集的规定未能充分考量慈善事业自身发展规律,在一定程度上误读了捐赠资金的法律性质。若将善款予以统一归集使用,不仅会与《物权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抵触,而且将打击慈善组织参与救灾的积极性,损害社会捐赠的可持续性,进而影响到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故有关部门主动及时予以纠正,依然由各募得款项的基金会进驻玉树开展公益项目。玉树地震后一年有余,民政部于2011年8月向社会公告以下内容:截至2011年8月6日,民政部共接收(含各地汇缴、有关基金会转交)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266288.75万元,其中定向捐款21810.63万元,非定向捐款244478.12万元。根据《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民发〔2010〕89号)的有关要求,民政部已于8月12日将上述资金全部下拨青海省民政厅,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据《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上报的捐赠资金使用方案,上述定向捐赠资金将按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非定向资金将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中灾害防治以及和谐家园中人文关怀等内容。民政部要求青海省民政厅尽快将上述捐款落实到具体项目,定期做好捐赠资金管理使用进展情况的公告反馈工作。可以得知,与汶川地震时的情形不同的是,民政部不再负责公开社会组织接受捐赠的相关信息,而由社会组织自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开信息。玉树地震汇缴事件以政府和民间之间的良性沟通画下完美句号,也进一步确立了社会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在信息公开方面予以区分义务主体: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各自就自己接收(或者接受)的社会捐赠部分进行信息公开。但是对于救灾社会捐赠的审计工作依然由政府审计部门负责,故玉树地震(2010年4月15日)发生后,审计署按照要求,部署对民政部等3个中央部门和15个社会组织、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跟踪审计。明确审计目的是促进救灾款物按要求及时到位、有效监管和规范使用,不出重大问题,给社会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审计范围主要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救灾款物和国内国际社会捐赠款物。一月之后,审计署及时发布公告,公开捐赠救灾款物审计情况:截至2010年5月20日,全国共接收捐赠款物70.44亿元(资金64.11亿元,物资折款6.33亿元),其中:民政部和15个社会组织接收36.71亿元(含地方汇缴),已支出4.73亿元用于应急抢险。全国尚结存65.71亿元,结存的捐赠资金将按捐赠者意愿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安排使用。并在此后的两年内一直发布跟踪审计报告。(四)雅安地震时,民政部提倡通过依法登记、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和灾区民政部门进行捐赠2013年,雅安发生地震,民政部此次未设立公开向社会接受捐款的救灾专户,反而明确个人、单位有向灾区捐赠意愿的,提倡通过依法登记、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和灾区民政部门进行。同时要求已开展募捐活动的公益慈善组织和接收捐赠的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定期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公益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灾区应急救灾和恢复重建需求使用。应急救灾阶段应主要用于抢险救援和保障受灾群众生活需求;计划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要在灾区重建规划框架内,统筹灾区需求和捐赠者意愿,承建或认建重建项目,将资金投向困难多、需求大的重灾地区。该通知也明确了民政部门接受捐款的渠道:中央部门、单位的捐款,可通过民政部转交四川省民政厅。非灾区地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捐款,可通过同级民政部门逐级汇缴至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转交四川省民政厅,及时用于抗震救灾工作。同时要求在信息公开方面则遵循“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对于捐赠者的查询,公益慈善组织和其他接收单位,要及时反馈。重建阶段要定期公开重建项目的进展信息,主动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事后民政部在回应媒体采访时明确:对有捐赠意愿的组织和个人,提倡向依法登记,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捐赠,也让大家明白哪些捐赠渠道、哪些社会组织公信力是比较好的。(五)机构改革之后,政府接受社会捐赠路径不明雅安地震之后至新冠肺炎疫情之前,全国范围内未曾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民政部门也不曾有再次直接接收和转送社会捐赠的表现。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机构改革,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民政部的救灾救济司的职能被分为救灾和救济两个部分,救灾司的职能转移到应急管理部;但是根据“三定方案”,应急管理部负责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并不包括社会安全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自此,对于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究竟由哪个政府部门接受社会捐赠,路径变得模糊,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政府接受捐赠与慈善组织接受捐赠之间出现了张力。小结:由此可见,自进入21世纪以来,在历次突发事件应对中,社会组织逐渐获得了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对中接受社会捐赠的行政合法性,而政府部门逐渐退出,至雅安地震达到顶峰。但是,官方叙事与民间叙事却出现了分歧:2008年之后民间社会认为慈善组织得以自由参与突发事件应对,但是官方认为2008年是特例,此后也依然视其为一种尚未固定、尚在探索的、逐步形成中的惯例;2012年雅安地震之后这一分歧扩大:民间力量参与力度逐步增大,民政部不再设立救灾专户,提倡民众向社会组织进行捐赠,民政部接受体制内的一些捐赠并转交给灾区民政部门。但是在法律制度上一直未能对这一变化予以固定。直至《慈善法》颁布实施,该法第三条在规定慈善活动时将“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明确界定为慈善活动,隐含着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属于法定慈善活动的范畴。但是《慈善法》对于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特殊规范未能明确,而《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能作出及时调整。正是这种认知上的分歧和修法上的滞后导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益募捐中的角色出现了张力。二、武汉市慈善会善款上缴财政事件的前因后果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时,有五家机构之所以被委以重任,缘起湖北省肺炎防治指挥部和武汉市肺炎防治指挥部的通告。通告主要内容如下: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接收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捐赠的公告》(第4号)确定:官方接受捐赠主体为武汉市慈善总会和武汉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物资为当前急需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包括:医用设备、医疗设备、试剂、药品、防护设备、消洗设备、耗材(其中口罩需求量较大)等。暂不接受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和境外捐赠。而且明确捐赠的款物原则上由武汉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将依法依规公布捐赠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1月26日发布的通告确定:接受社会捐赠的主体为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和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当前急需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包括: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正压隔离衣、防护面罩、护目镜、消毒液等。暂不接受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同时捐赠款物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由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将依法依规及时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1月26日,基于这两个公告,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其中明确:“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外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此后,海内外大量的捐赠物资向上述五个机构汇聚,并出现接收、存放和发放方面的困难,关于地方红十字会不胜其任的报道也形成汹涌舆情。于是以葛云松教授和贾西津教授等为代表的有识之士呼吁民政部尽快撤销这一公告,以便于释放民间志愿机制的活力,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舆论普遍认为:这五家被指定机构的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应急物资的“肠梗阻”,甚至有形成“堰塞湖”的风险。因此消除梗阻,应急物资的流通应该会畅通起来。事实上,事情也在往这个方向积极发展:一方面武汉市红会对于定向性的社会捐赠已经网开一面,捐赠者可以直接与受赠方对接:武汉市红十字会报请指挥部同意之后,对于定向捐赠作出适当调整,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以直接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对接,确认后可直接将物资发往受捐单位。如有捐赠凭证需要的,后期可凭受捐单位相关证明到武汉市红十字会办理捐赠手续。另一方面,红十字会也借助企业力量强化其物流管理方面的能力,例如引入九州通协助其完成了捐赠物资的入库、仓储和信息录入的工作。民间舆情刚刚消停,因为武汉市慈善总会将27亿元社会捐赠款项转划至武汉市财政的消息,导致舆情再起。反对意见认为,将社会捐赠划拨至财政,乃混淆社会捐赠的财产属性,在性质上与玉树地震之后的善款汇缴事件是一致的,应该予以及时纠正。但是若从实在法角度分析,并不能简单得出这一结论。三、实在法角度分析: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接受捐赠与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并行不悖(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可以接受捐赠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颁布实施之前,《公益事业捐赠法》是规制公益和慈善事业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乃当年为应对1998年华东大水灾而制定,探索了慈善事业的初步规则,调整了捐赠环节的法律关系,解决了当时捐赠特别是接受境外捐赠无法可依的紧迫问题。这部法律明确规定能够接受公益捐赠的主体包括三类: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但是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只有在下面两种情形下方可接受捐赠:其一,发生自然灾害时;其二,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由此可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形下接受捐赠。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4条也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意味着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人民政府也可接受捐赠,与《公益事业捐赠法》一脉相承。2010年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同时附则又明确规定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可见,政府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时,接受社会捐赠是有法律依据的。(二)《慈善法》只调整慈善组织的慈善募捐和捐赠行为这是因为受到《慈善法》的调整范围所限。也就是说若要规制所有公益劝募行为,应该在《慈善法》之外另行制定公益劝募的法律法规,调整所有向社会募集公益捐赠的主体及其行为规范。《慈善法》仅仅规定了慈善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规范,但是并不调整政府及其部门接受捐赠的行为,也不调整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行为。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红十字会的公募资格和免税资格也并非源于《慈善法》,而是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因此如果将《慈善法》的相关规范简单套用到政府及其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时接受社会捐赠上,有法律适用上的不当扩张之嫌疑。同时若不适用《慈善法》,并非等于政府及其部门接受社会捐赠就无法可依。(三)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时接受社会捐赠之后的具体财产规范尽管不适用《慈善法》,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时接受社会捐赠也要遵循相关财产规范,即《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该条例也适用于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所规定的那样:其一,专款专用的规则。突发事件应对中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其二,区分定向捐赠和无指定意向的捐赠。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即无论是政府部门接受的社会捐赠还是社会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首先应该尊重捐赠人意愿,只要捐赠人的意愿合法合规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接受捐赠的政府和社会组织都得尊重其意愿来使用捐赠的财产。因为捐赠人意愿乃捐赠得以延续的前提和基础。无指定意向捐赠根据接受捐赠的主体不同而有区分: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突发事件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突发事件救助。其三,事后需向社会公开信息。例如上文所述,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之后,民政部均向社会公开了政府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信息。四、对本次事件的法律评析(一)武汉市慈善总会等机构是被指定为政府接受社会捐赠的渠道,并未限制其他慈善组织自主开展慈善活动并接受社会捐赠此次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武汉市和湖北省分别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指挥部,这两个指挥部总共指定了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和武汉市红十字会等五家机构接受社会捐赠。那么其他社会组织是否可以接受捐赠,参与抗击疫情的活动呢?民政部对此并未进行明确限制,也没有与以往一样,以表单的方式来逐家批准若干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民政部只是重申了湖北省肺炎防治指挥部和武汉市肺炎防治指挥部的通告上的相关精神和内容,要求社会向政府部门进行捐赠的物资,统一归集到指定的五家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若干限制性条款。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武汉市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可以接受社会捐赠,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地方政府授权某个特定政府部门来开设财政专户接受社会捐赠,以区别于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但是遗憾的是,最熟悉此路径的民政部门因为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不再接受和转送社会捐赠,而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此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本身并不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另一负责这一职能的政府部门是卫生健康委员会,但是其在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方面并不擅长,因此与以往由民政部门开设财政账户专门接受社会捐赠不同的是,这两个指挥部并未开设财政专户,而是直接指定五家机构接受社会捐赠。对于这一行为的性质,只能理解为是政府委托这五家机构代为接受社会捐赠,因为政府只能明确自己接受捐赠的途径,而不能限制其他社会组织接受捐赠的途径。因为慈善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开展募捐活动和公益项目,实乃其宗旨所在,使命使然。根据《慈善法》规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属于慈善活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所导致的疫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故围绕防治疫情所展开的各项公益活动属于法定的慈善范畴。因此,宗旨或者业务范围中包含上述内容的慈善组织当责无旁贷。而宗旨和业务范围中不包含此项内容的慈善组织则因受到“目的限制”规则的约束而无法对此作出应对,但是也并非无用武之地。至于是否可以其非限定性资产向相关慈善组织作出捐赠,目前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窃以为,在常态下,慈善组织的非限定资产,也应受到慈善组织宗旨与业务范围的限制,故不宜作出超出范围限制的捐赠决定,除非该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中有比较笼统或者写有兜底条款,指向宽泛意义上的慈善活动。但是,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则应“事急从权”,允许慈善组织将非限定性资产用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慈善组织是一个社会中以慈善为志业的组织体,担负着“启迪心灵、保有希望、维护安全和追求正义”的使命,在面对如此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回应,就是其价值所在,使命使然。实践证明,政府逐步意识到突发事件应对中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功能和作用。早在2012年,在总结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经验教训之后,民政部发布通知,认为中华民族素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社会捐赠在救灾应急和灾后重建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成为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公益慈善事业稳步推进,公益慈善组织日益成熟,公民和公益慈善组织通过救灾捐赠支持和参与救灾工作的愿望和要求与日俱增,因此要着力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引导工作,包括研究建立救灾捐赠需求发布制度、探索建立救灾捐赠接收机构评估发布制度、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和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几方面工作,并强调要不断完善救灾捐赠导向的工作平台机制。(二)政府的委托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五家机构的身份模糊诚如上文所述,湖北省人民政府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下,可以接收社会捐赠,但是由于未直接开通财政专户,而是委托五家机构代为接受社会捐赠。如果这五家机构接受委托为政府及其部门代收社会捐赠的话,那么这部分资金事后划转至政府财政账户内专门用于此次疫情防治工作的话,也本无碍。但是由于这五家机构原本的法律属性要么属于慈善组织,要么属于人道主义救援组织,因此不排除有些捐赠者要求将财产捐赠给这五家机构由其自身直接执行项目的可能。因此,指挥部的指定与委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五家机构的身份混同:即他们本身作为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组织的身份,与接受委托之后的成为政府部门接收社会捐赠渠道这两种不同身份的混同。身份混同导致的后果是:其一,捐赠者在进行捐赠时如果未明确其捐赠意愿,那么就难以确定其真实意愿究竟是通过其捐赠给政府及其部门,还是捐赠给这五家机构,由其自身来独立开展与疫情防治相关的公益项目?其二,身份混同导致其所接受捐赠的财产属性也发生混同。本来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由政府部门决定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社会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则由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章程和捐赠人意愿用于与疫情防治工作相关的公益项目。其三,由政府部门接受的社会捐赠应由政府部门来公开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社会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则由其依法来公开相关信息。但是现在混同之后,导致的确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部分捐赠人的意愿,将部分社会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转化为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这种不当操作应该在以后的突发事件应对中予以避免。如果指挥部在一开始开设财政专户,或者明确这五家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阶段,只接受政府委托代收社会捐赠的话,就能避免这一误解。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可以按照意愿来选择接受捐赠的组织和机构:如果想捐赠给政府及其部门,就捐给这五家指定的机构;如果愿意捐赠给社会组织,就选择这五家机构之外的其他慈善组织,或者采用定向捐赠的方式。但是依然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弊端,即对于这五家慈善组织或者人道救援组织而言,将继续陷入“非官非民、亦官亦民”的窘境之中,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慈善会、红会和某些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构建。(三)政府及其部门使用这些资金依然需要遵循相关规范一者,政府部门历来对于社会捐赠持谨慎态度。事实上,从《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开始,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对于接受社会捐赠的事宜一直持谨慎的态度。2003年非典型肺炎疫情应对时,国务院发出通知,尽管限制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但是相关原则非常明确:其一,坚持捐赠活动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摊派。其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其三,区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非定向捐赠则上缴财政专户,由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其四,落实捐赠款物统计渠道,地方卫生部门接收的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同级民政部门;卫生部接收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要将本系统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报民政部,由民政部负责统一汇总并报国务院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其五,坚持捐赠款物透明原则。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要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其六,打击非法募捐等违法行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原则在此后的南方冰冻灾害、汶川地震和玉树地震等历次突发事件应对中都一以贯之地要求落实和实施。二者,“上缴财政专户”是现行财政制度下政府接收社会捐赠的必由之途。原先由政府相关部门(例如民政部或者卫生部)接收社会捐赠款物时,国务院也要求接收捐赠的政府部门在3天之内将收到的社会捐赠全额上缴财政专户。这一要求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作出的。该通知要求从2002年开始,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对中央单位现行的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进行改革,实行收缴分离。具体措施就是: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账户,改由财政部门按执收单位分别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从根本上避免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因此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只能用于预算外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政府部门接收到的社会捐赠属于各部门预算外收入,需要及时缴纳到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用于特定目的。所以,本次事件中,这五家被指定的机构代政府部门接收的社会捐赠,也适用这一规定,需要及时缴纳到财政部门的汇缴专户。这并非社会捐赠“充公”,而是政府部门通过这五家机构接收社会捐赠的财务要求。三者,政府部门接收社会捐赠的具体规则。第一,确保专款专用,将经由五家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的资金与财政的其他资金分别管理,确保这部分资金全部用于此次突发事件应对上;第二,定向捐赠务必确保尊重捐赠人意愿,不得未经捐赠人同意挪作他用;第三,非定向捐赠,政府可以进行统筹安排,但是依然只能用于此次突发事件应对,目的不能偏移;第四,武汉市和湖北省政府负有事后在合理期限内向公众公告社会捐赠募集和使用情况的义务。五、结论和建议政府在常态下并无接受社会捐赠的正当性,因为根据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的预算和决算均需遵守相关规则,既然税收已经为财政支出提供了来源,再允许其接受社会捐赠就缺乏了正当性。但是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社会所遭受的巨大损失无法完全由政府财政予以承担,故允许政府在此情形下接受社会捐赠,具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公益事业捐赠法》也赋予了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接受社会捐赠的资格。尽管在突发事件应对时,统一归集社会捐赠途径、要求“善款汇缴”或者征用慈善组织的财产等方式,能够切实保障捐赠资金的合理配置和规范使用,弥补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慈善资源配置不合理,并力图对分散的社会捐赠资金进行规范和监管,但是的确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和鼓励社会公众共同承担责任,为了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特提出以下建议:第一,肯定和支持慈善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功能和作用,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对于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资金,要求充分尊重和肯定其法人财产所有权;同时要求慈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捐赠人协议的约定严格管理和使用资金,并确保信息公开。第二,为了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尽快建立关于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政府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协商沟通机制。根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将慈善组织纳入到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中予以统筹考量,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政府负责部门迅速搭建信息平台,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协同合力,共同应对。当然慈善组织得服从政府部门的安排和指挥,但是政府部门不得限制和禁止其开展慈善活动,也不归集或者汇缴其善款。第三,为了捐赠资金的规范使用、安全和透明度,要求慈善组织严格遵守《慈善法》及其配套制度等规定,妥善使用捐赠资金,及时披露募捐与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信息;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大众媒体的公共监督功能;要求专业审计机构的及时介入;强化行业自律功能;若有违法情形发生,动用司法力量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严惩不贷。第四,尽快就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立法,目前可以先考虑制定《公益募捐条例》,条件成熟时制定《公益募捐法》,统一规制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和慈善组织所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以突破当下《慈善法》只规制慈善组织的募捐活动的局限性,为各类主体的公益募捐活动提供有效的秩序规范。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社会公众踊跃捐款恰恰表明他们想通过这一方式表达共同承担责任的意愿,是一种对于社会的担当。这份担当难能可贵,故得小心呵护。而也正是因为他们心系身处疫情中的人群,所以深为关切善款是否能够真正用到解决他们所认定的社会问题,或者帮助到他们所关注的特定人群。这份担当和关切,恰是我们幸运所在,也是这个社会依然让人充满希望的原因所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以往实践表明,政府及其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是可以接受社会捐赠的,只是需要让公众明了这一行为的性质和具体的路径,同时也需要恪守接受社会捐赠之后的相关行为规范,其中专款专用和信息公开至关重要。本次疫情应对中,政府指定特定机构成为政府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代收渠道,既有路径依赖的原因,也有“事急从权”的考量,凸显了我国应急管理体制在转型过程中存在的弱点和弊病。因此,本次事件中的这五家机构接受政府指定代收社会捐赠只是权宜之计,不宜成为常设机制。从长远计,须全面梳理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并在《慈善法》以及相关制度中确立特殊规则。注:本文转自《社会保障评论》2021年第3期,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金锦萍。
  • 宁夏扩大未成年人特困救助覆盖范围
    2021-10-11
    中新网银川10月8日电 (记者 杨迪)记者8日从宁夏民政厅获悉,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扩大了未成年人的覆盖范围,放宽了“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将惠及更多困难民众。《认定办法》中规定,特困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认定办法》明确,将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七十周岁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且无收入来源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与此前相比,《认定办法》还放宽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将智力、精神残疾由一、二级放宽到三级,将肢体残疾由一级放宽到二级,并新增了一级视力残疾。此外,《认定办法》还增加了“照料服务和监护”内容,对特困人员选择供养形式、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服务、照料服务人员职责等作出了规定。(来源:中国新闻网)
  • 基金会与救援队:救灾合作需打通节点
    2021-10-11
    河南水灾救援过程中,出现了历次救灾中少有的现象:多家基金会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携手救灾。例如支付宝公益捐赠1000万元,与多家基金会携手支持救援队;又如深圳市建辉慈善基金会支持了94支救援队,等等。这种合作模式在未来的灾害救援中或将成为常态,然而当前也存在一些待解决的问题。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日前在线举办“基金会参与河南特大洪灾救援研讨会”,多家基金会与救援队代表共同复盘,梳理出不少亮点与痛点,也提出了不少切实的建议。信息共享机制待建立河南水灾暴发后,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立即启动救援,筹集资金500余万元做两件事:一是发放物资;二是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补贴。然而,基金会很快就遇到一个救灾中的老问题:信息不对称。该会副秘书长何晨霞说:“当时都在说缺物资,我们实地考察后却发现基层有些地方存在捐赠物资堆积的现象。”她认为信息协同非常重要,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一个更有效的信息协同系统。淄博红狼应急救援队副支队长崔春杨说:“我们在救援中遇到比较尴尬的事是,接到某村需要救援的信息后,我们立即组织队员前往,发现村里的捐赠物资堆到十几米高,而且当天前往这个村的救援队伍有20余支,这显然是浪费。”不仅是需求信息的不对称,基金会之间的信息共享问题也待解决。基金会救灾协调会总干事谢静介绍,此次为河南抗洪抢险救援队提供支持的基金会有20余家,基金会相互间如何做到信息共享是一大挑战,这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线下研讨、线上沟通形成合力,为救援队提供有力支持。上海浦东新区恩派公益基金会执行秘书长李雪春透露,该会拟通过联合开发和建设的方式,建立一个有效的、能够快速实现多个组织协作的灾害信息平台并开放共享,实现团队协同、信息可溯源,进一步链接公益物资的仓储和发放管理,及时反馈受灾地区的需求是否已经被回应。资助需要标准7月29日到8月4日,基金会救灾协调会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7.20河南抗洪抢险救援队支持计划”的申请招募,截至8月4日24时,共收到704份有效申请。如此多的申请,让主办方有点“挠头”,困难在于如何甄选救援队进行支持。谢静介绍,支持计划立项之初,团队设立了一些资助标准,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考察救援队的合法性、有效性和专业性仍是难题。例如对专业化的考察,仅从参与救灾的人数、艇数以及响应灾害的时间点等来判断是不够的。“我相信,如果有一个行业性的救援队标准,会更有利于基金会进行支持。”谢静说。如何从704份申请中筛选符合设定标准的救援队?团队与河南当地的7.20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协调中心合作,请后者帮助核实相关信息。此外,还听取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建议,又与易善数据合作开发了一套针对救援队的支持系统。截至8月27日,团队共甄选出115支救援队伍,基本上完成了40%的救援队款项的拨付。资助标准是此次救灾过程中基金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一家基金会为救援队提供补贴,该机构官员在救灾一线考察时发现,不少队员没有统一的救援证。“我们开展资助认证的办法就是看其他证件,例如国家相关部门发放的地震救援证、红十字急救证、心脏急救证等,连救援队的队员证我们都认可,因为他们确实参与了一线救援。”关于专业能力标准,卓明灾害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人郝南介绍:“我们从2017年起,在中国灾害防御协会的指导下,参与了应急管理部关于‘社会应急力量的建设标准’的制定和‘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标准’的起草工作,今年年底有望颁布。”然而,郝南指出,即便有了标准,救援队伍专业测评工作仍然面临资金难题,“此前,深圳做中型队伍的测评成本在30万元左右。”资助如何合规“今天凌晨3点,一位救援队的负责人给我发微信说,终于解决了捐赠收据开具的难题,可以正式接受捐款了。”一位基金会救灾工作人员说。在此次水灾救援中,基金会的合规管理和救援队之间存在着张力,不少救援队是首次与基金会合作,首次拿到公益捐赠,对公益捐赠的流程并不清楚,在签订捐赠合同、开具公益捐赠收据时面临很大的挑战。“救援队具备非营利机构项目管理能力的较少。大家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装备购买和常规能力建设中去,具备专职行政工作人员的应急救援队伍比例非常低。”郝南说。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救援队保障项目负责人张峰则观察到,在救灾初期,发票类问题确实非常突出,但是当规则逐渐变得清晰后,救援队的规范程度有了很大的提升。“资助倒逼很多救援队自我规范,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导向。我们目前收到的救援队寄来的约100份纸质资料,内容非常完整和规范,完全超出预期。”救援队的专业化与属地化郝南介绍,按照水域救援的专业维度,救援队可以分为3类。其一是既有响应水域灾害救援的能力、本身救援方向又是水域救援的队伍,且具备专业救援能力。卓明灾害信息服务中心对参与河南水灾救援且能搜集到队伍资料的1000余支救援队伍进行初步评估,邀请专家合议后发现,在硬件方面的重要指标上符合专业救援队相关标准的仅有近300支队伍。其二是支援救援队伍。该类队伍具备一定的救援能力和志愿性,但是能力又达不到洪水救援的专业标准。其三是在现场参与救援但在合规性、专业性等层面达不到救援标准“起步线”的队伍。郝南认为,这样的队伍也有价值。“作为属地救援队或者社区救援队、第一反应人,他们在第一时间发挥互助作用。尤其是受灾地区本地队伍在救灾中贡献了很大的作用。”郝南说,“所以我们在评价时应放宽对这些本土队伍的要求和标准,他们作为社区救援队伍是完全合格的。”郝南认为,救灾工作并不要求所有救援队伍都是专业救援队,应鼓励建立更多社区、属地型救援队伍。“我们应该去做有效的、更基层化的建设,这才是未来更好的方向。我认为在灾害风险高的地区,应该保证每个乡镇、街道都具备至少1支本地的救援力量。”未来两者如何携手从2008年建队开始,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就与壹基金开展救援方面的长期合作。该会会长石欣观察到:“长期以来,救援队和基金会,大部分时间处在各干各的状态,在灾害响应的时候,其实都有行动与参与,但是交集不是特别多。”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助理秘书长沙磊的体会是:“这10多年来,我们在陪伴救援队的过程中发现,相互间的联系若即若离。基金会有资金,每年就支持救援队做几项行动,没有资金的话,救援队就各干各的事情。”此次河南水灾救援中,两者的携手,让未来似乎有了更多合作可能。不少与会者呼吁基金会的资助应关注灾害全周期,更具长期性。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救援队支持计划独立顾问蔺兆星介绍,该基金会目前已与山东、河南的两支队伍分别做了未来1年的能力建设规划,主要包含能力提升、经验总结和公众教育等内容。“以河南省蓝天救援队为例,我们首先帮助他们培养15名骨干救援队队员,他们要考取4个相关证件,成为河南省蓝天救援队内训的培训师,分为5组,承担全省大部分蓝天救援队的内训任务。”针对不少救援队伍管理能力的欠缺,沙磊认为,在组织化程度、财务管理、接班人过渡等方面,基金会过往支持社会组织的经验其实可以“平移”用于支持救援队。谷城蓝天救援队队长卢辉和沙磊都建议要促进救援队之间的交流与经验推广。“例如,深圳的救援队有很好的队员招募、服务经验,建立并完善了记录考核体系以及荣誉体系,可以做更多推广。”石欣一直将基金会视为救援队伍的重要合作方,长期呼吁民间救援队在做好自身专业能力建设的同时,也要学会如何与非救援领域的组织例如基金会等进行沟通与对接,互相配合,取长补短。“我觉得救援队要改变思路,不仅要做生命拯救,还应该把灾情调查、灾情反馈和与其他组织对接作为能力建设的核心部分,否则就赶不上趟,得不到真正的支持。”石欣说。 (来源:人民政协网)
  • 未保法一起学(七)——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2021-10-11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 国务院深入解读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编织妇女儿童发展美好蓝图
    2021-10-11
    “一个受教育的女性,能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改变三代人的命运。”为了把滇西贫困山区的孩子们培养成大学生,张桂梅老师十多年如一日,呕心沥血、殚精竭虑,用教育和知识改变了近2000名山区女孩的命运。正是有了她以及许多人的共同努力和坚持,才能让云南丽江华坪女高的学子们感受到“远方有灯,脚下有路,眼前有光”。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虽然已经在经济上摆脱贫困,但一些人还存在“重男轻女”“读书无用”等陈旧落后的观念,导致一些农家子弟过早辍学。早婚、辍学让一些农家子弟陷入了出路单一化、人生定型化的宿命。以张桂梅老师为代表的乡村教师,让更多农村孩子有了走出大山、融入城市的机会。9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国务院日前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以下分别简称妇女纲要和儿童纲要)。“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同步推进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强调家庭、学校、社会和网络对儿童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保护”“必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良好机制”……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解读两个纲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了3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妇女儿童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两个纲要立足实际,谋划未来10年妇女儿童发展目标任务,编织了妇女儿童发展的美好蓝图。让基本公共服务的阳光覆盖到每一名妇女儿童梳理两个纲要,让基本公共服务的阳光覆盖到每一名妇女儿童,成为显著亮点。妇女纲要提出,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保女童平等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儿童纲要提出,重点补齐人口集中流入地、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以及城市薄弱地区的普惠性资源短板,基本实现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覆盖。不仅在教育方面,而且在健康、安全、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保障均等享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都是两个纲要的显著特点。为此,有关部门将夯实发展基础,优化生存发展环境,坚持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不断改善妇女儿童发展基础设施条件;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妇产科和儿科的建设,提高妇儿疾病诊治能力;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整合配置资源,推动有集中养育需求的孤弃儿童能够做到应养尽养,兜牢基本民生的底线;支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的供给等。“强化资源保障和供给模式创新,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推进均等化,重点解决妇女儿童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让基本公共服务的阳光覆盖到每一名妇女和儿童。”在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赵辰昕表示。推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儿童纲要将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作为重要工作目标。在发布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儿童纲要,把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作为落实中央提出的“双减”任务的重要举措。吕玉刚说,学校要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主阵地作用,聚焦落实中央提出的“双减”任务,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提高作业管理水平,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家庭要充分发挥“第一所学校”的重要作用,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社会要发挥学生成长实践大课堂作用,统筹利用好社会各类资源,特别是红色教育资源、劳动教育资源,为强化实践育人创造有力条件,更好地教育引导学生听党话、跟党走,更好地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要充分利用多种途径密切家校联系,切实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家长也要及时全面真实地向学校反映孩子在家的思想情绪和学习生活状况,我们也希望有关方面加强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为家长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吕玉刚表示。与此相关,两个纲要中分别增加了“妇女与家庭建设”和“儿童与家庭”两个部分的内容,也是这次的突出亮点。“妇女儿童关系着家庭幸福和民族未来,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强调要抓好儿童的家庭教育。”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晓薇介绍,“妇女纲要从树立新时代家庭观、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等方面提出了9项目标和10项策略措施。儿童纲要从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的作用、教育引导父母落实监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的理念等方面提出了8项目标和9项策略措施。”积极回应关切增加新领域新内容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妇女儿童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两个纲要也积极予以回应并提出相应目标。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破坏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毒瘤”。两个纲要将反家庭暴力作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以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依法严惩家庭暴力等侵犯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生了孩子没人带,是部分年轻人不愿意生也不敢生的原因之一,两个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包括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强化政策引导,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国家卫健委党组成员余艳红说。为进一步保障儿童安全健康成长,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儿童纲要增加了“儿童与安全”领域,在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工作体系,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等伤害,预防和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儿童纲要提出要加强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儿童纲要提出,要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等工作机制,提高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对欺凌的预防和处置能力。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置欺凌事件,发挥教育惩戒作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要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依法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不得为未满16周岁儿童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2021年09月28日第3版
  • 民政部发布《“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2021-10-09
    日前,民政部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社会组织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动我国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作出系统安排。《规划》总结了“十三五”社会组织发展成就。经过“十三五”时期的不懈努力,社会组织党的领导不断加强、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监管执法不断强化、扶持政策不断完善、发展成效不断显现。截至2020年底,全国社会组织固定资产4785.5亿元,吸纳就业1061.8万人。各类社会组织广泛参与脱贫攻坚,实施扶贫项目超过9.2万个,投入各类资金1245亿元;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累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约396.27亿元、物资约10.9亿件。中央财政设立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累计投入资金15.8亿元,直接受益对象1300多万人次。这一系列显著成效为“十四五”规划的实施奠定了扎实的工作基础。《规划》明确了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及相关发展预期指标,强调要坚持党建引领,保证发展方向;坚持政治属性,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人民至上,加强能力建设;坚持居安思危,统筹发展安全。提出到2025年,党建引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更加健全,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更加完善,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更加定型;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达到1250万人,社会组织固定资产达到5900亿元,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国性、省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占其登记社会组织比例达到25%,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社会组织占全部社会组织比例超过80%,实现社会组织发展从“多不多”、“快不快”向“稳不稳”、“好不好”转变,从注重数量增长、规模扩张向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转型。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规划》部署了“十四五”时期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二是完善社会组织法律制度。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推动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作用。三是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强化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优化社会组织在层级、区域、分布、类型等方面的结构性布局,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形成社会组织登记“有进有出”工作局面,提升社会组织登记服务效能。四是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推进社会组织制度化、精细化、专业化监管,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治、行政、纪检、执法、财会、税务、审计、金融、行业及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组织网上活动管理。五是提升社会组织执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违法惩戒制度,在线索发现、证据移交、联合执法、通报整改等方面加强有关部门工作联动,施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执法全程可回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培养,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六是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聚焦内部治理、品牌建设和数字赋能,完善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服务,形成更多有竞争力的服务品牌,推广社会组织智能化办公系统,提高社会组织舆情应对能力和“互联网+”服务水平。七是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对政治过硬、作用明显、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进行表彰奖励,推动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深化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能力提升制度。八是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优势,推动社会组织服务大局、服务基层,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社会组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工程、部管社会组织质量提升工程。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 国务院未保办 民政部召开全国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推进会暨示范创建动员部署会
    2021-09-26
    9月24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未保办)、民政部召开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进会暨示范创建动员部署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部署,表彰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动员部署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务院未保办主任、民政部部长李纪恒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院未保办常务副主任、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心、全社会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聚焦群众和社会关切,推出系列针对性措施,持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创新实践蓬勃开展,工作基础不断夯实,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自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部署,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各级协调机制全面建成,多项政策举措精准实施,各类主题宣传有声有色,各项工作均取得新进展。同时,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相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少短板弱项,需要认真研究谋划,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不断改进提升。会议强调,要及早发现报告,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如果应发现未发现、应报告未报告,都将溯源倒查、依法追责;要督促监护落实,对履行监护义务不力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惩诫;要做好学校保护,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和校园欺凌问题预防、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做好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加强学生心理疏导;要严格网络治理,把政策规定落实到人,转化为实际成效,持续巩固扩大网络空间治理成果;要严惩涉法涉罪,保持强大震慑,加强预防指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信息查询,让有前科的违法犯罪人员远离未成年人;要净化社会环境,最大程度降低未成年人受伤害的可能性;要关爱困境儿童,多拿出一些切实有效的关爱服务举措,切实保障好困境儿童权益。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以县(市、区、旗)为主体,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构建“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探索创新,用心打造、努力形成具有本地特色和全国推广价值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模式,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化建构,形成立体化、全方位保护体系。会上,国务院未保办副主任、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蔡淑敏宣读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表彰“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表彰了199个先进集体和400名先进个人。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眉山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山东省泗水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两路派出所、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等先后作了大会发言,共青团南京市委、浙江省委网信办、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等8个单位作了书面交流。据悉,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加强,截至9月10日,全国省、市、县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全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张志杰,国务院未保办副主任、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国务院未保办副主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傅振邦,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杭元祥出席会议。国务院未保办成员,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同志及民政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稿件来源:民政部儿童福利司
  • 一图看懂民政如何在全面小康中兜底夯基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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