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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中华慈善日” 这些工作要做好2021-08-1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个“中华慈善日” 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今年9月5日是我国第六个“中华慈善日”。今年“中华慈善日”的主题是“汇聚慈善力量,助力乡村振兴”。为做好今年“中华慈善日”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围绕主题,开展特色鲜明的“中华慈善日”活动: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之年。今年以来,广大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志愿者以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等慈善力量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助力脱贫地区发展,大力支持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地要紧紧围绕主题,在9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特别是“中华慈善日”当天,通过政府搭台、社会参与的方式,举办形式新颖多样、地方特色鲜明、群众踊跃参与的慈善活动,持续掀起宣传热潮,进一步发挥慈善第三次分配作用,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一)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通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召开座谈会、举办辅导讲座、与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联学、组织动员各类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部署,深入宣传慈善事业对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意义。(二)积极动员引导慈善力量助力乡村振兴。要灵活采用综述、图表解读、典型案例剖析、人物访谈等方式,注重“让数据说话”、“让亲历者讲述”,直观生动地展现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及本地区慈善事业发展成就,展现包括“中华慈善奖”和地方慈善奖获得者在内的社会各界通过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和支持防汛救灾的成绩、经验,介绍慈善参与乡村振兴等事业的途径和做法,激发更多爱心力量学习先进、投身乡村振兴的热情,为乡村振兴和脱贫地区发展汇聚更多慈善资源。(三)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宣传普及活动。要通过专题培训、专家解读、以案说法等形式,向社会各界解读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重点加强对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慈善信托、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等的宣传,推动慈善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慈善捐赠、设立慈善信托、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慈善,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社区慈善,推动形成崇德向善的社会氛围。二、创新形式,着力提升“中华慈善日”宣传效果:(一)综合运用多种媒体和渠道。各地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宣传手段,有机整合“线上+线下”宣传渠道。要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开辟专栏、开设专题节目,进行慈善宣传;要依托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推出一批形式新颖、易于传播的慈善新媒体作品。通过投放楼宇广告、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牌、摆放宣传板等线下形式,让慈善宣传活动深入社区、走近群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地标建筑、地铁车厢、公交车辆等,加强慈善宣传。 (二)配合做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相关宣传。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CCTV-12)将在9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对全国各地的慈善活动进行集中报道。各地要择优向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提前报送选题、及时报送资料,以便安排采访和宣传报道等事宜。 (三)依规推广使用“中华慈善日”标志。为增强社会各界对“中华慈善日”和慈善事业的认知度,2019年民政部发布了“中华慈善日”标志,印发“中华慈善日”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各地要大力使用推广“中华慈善日”标志,积极鼓励各慈善组织、慈善参与者等主体依规使用该标志,并维护标志统一形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围绕“中华慈善日”标志开发周边产品,在开展宣传活动时分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第六个“中华慈善日”有关工作,将其作为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普及慈善法、培育公众慈善意识、提高慈善事业社会参与度、引导慈善力量参与乡村振兴等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及早谋划,精心部署,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主动联系宣传、广播电视、网信等有关部门和辖区新闻单位,取得支持,形成合力。要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加强对社会组织等开展“中华慈善日”相关活动的指导,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作用,鼓励其依法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慈善活动。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地在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区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疫情防控方案,并严格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各省级民政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有关活动开展情况报送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民政部办公厅2021年8月9日民政部联系人: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冯永龙,(010)581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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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等有望获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2021-08-12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在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纲要》指出: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制定本纲要。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贯彻落实5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多措并举、改革创新,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不断加强,责任督察和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基本形成;“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营商环境大幅优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日益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初步建立,行政决策公信力持续提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普遍提高;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加强,违法行政行为能够被及时纠正查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预防化解机制更加完善;各级公务员法治意识显著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补齐短板、开拓进取,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管到位,基本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2022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调整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到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增强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治理各方面制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八)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修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九)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十二)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十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省(自治区)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级政府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十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国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完善特大城市风险治理机制,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十八)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十九)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二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二十一)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研究推进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二十三)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着力实现行政决策、执行、组织、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覆盖、无缝隙,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二十四)形成监督合力。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二十五)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建成本地区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三十一)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加强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加快建设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将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建立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三十二)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各地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三十四)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加强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制定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三十五)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鼓励、推动高等法学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传播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时代强音。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纲要精神和要求,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央依法治国办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纲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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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21-08-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年来,社会组织不断加强党建工作、提升自身建设水平,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助力脱贫攻坚、参与抗击疫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90多万个社会组织中还存在一部分连续不参加年检、不开展业务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挤占社会资源,耗费行政管理成本,存在潜在风险,影响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决策部署,落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关于社会组织退出的工作要求,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如下: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国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二、整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一)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三、主要措施(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四、实施步骤(一)工作部署阶段(8月上旬)。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做好工作部署。(二)摸底自查阶段(8月中下旬)。各地民政部门结合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对社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整治社会组织名单,逐个明确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四)工作总结阶段(12月)。12月15日前,各地民政部门总结整治工作情况,由省级民政部门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有实例、有数字、有亮点,不超过4000字),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类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对存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二)依法稳妥推进。此次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积极引导无效、低效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提高社会组织整改、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三)强化沟通协调。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联系,及时沟通协调整治工作中的各项事宜;对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必要时征求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省级民政部门要及时跟进本地整治进度,汇总相关情况,每两周将进展信息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四) 形成长效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有益经验做法,研究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民政部 2021年7月27日联系人: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李小倩、余永龙电话:010-58124086、58124080传真:010-58124115电子邮箱:dangjianruzhang@163.com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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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2021-07-29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部起草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二)登陆民政部网站,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四)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 附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民政部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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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要求落实救助政策 动员社会力量 确保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2021-07-23本报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政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扎实做好防汛救灾工作,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因灾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情况紧急的,可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受灾人员户籍不在本地的,可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加快资金发放进度。保持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确保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因灾致贫返贫群众兜底保障需求,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帮扶,最大限度防止因灾致贫、因灾返贫。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各类民政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防汛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汛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转移安置服务对象,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安全度汛。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巡查探访,帮助做好防灾避险工作。要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接待和站外救助工作,做到应救尽救。通知指出,各地民政部门要发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配合做好灾情核查报送、救灾物资和生活物资分配、困难群众生活补助发放等工作,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动员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开展面向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看护照顾、健康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对灾后社区人居环境特别是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的消毒保洁,加强对受灾群众的健康监测。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应急联动机制,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有序参与、协同开展相关应急救援、过渡安置、受灾群众心理抚慰和恢复重建工作。引导和支持慈善组织通过建立专项基金、设立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等方式,积极参与对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要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指导和督促,确保捐赠资金、物资及时足额发放,做好信息公开。 (来源: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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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07-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为加强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示范引领,提升项目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我部制定了《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项目通过竞争选择、优中选优方式,资助全国性社会组织、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相关重点地区开展社会服务。项目通过信息系统申报,其中,B类项目由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申报,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31日;A、C、D类项目由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经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并组织评审后上报,上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相应项目申报。要严格把关项目内容,做到业务领域精准、资金使用精准、配套保障精准。要严格组织项目评审,履行“三重一大”程序,加强过程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结合组织章程与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项目申报。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确保项目可行性。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严字当头、干字托底,规范、高效、透明执行项目,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积极贡献。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2.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3.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4.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民政部办公厅2021年7月12日联系人:熊泰松 联系电话:010-58123284邮箱:xiangmuban20212021@163.com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二、资助类型(一)发展示范项目(A类)。用于资助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地区等地区困难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项目总数24个左右,每个项目资金不超过5万元。(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用于资助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西藏及涉藏工作重点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地区等地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总数10个左右,每个项目资金不超过80万元;每个项目应在两个及以上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社会服务。(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用于资助地方性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项目总数57个左右,原则上每个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1-2个,每个项目资金不超过40万元。(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主要面向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骨干人才开展培训。项目主要对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除师资费外,平均每人每天费用不超过550元。项目总数37个左右,原则上每个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1个,每个项目资金不超过30万元。三、资助范围项目资助的未成年人保护,主要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家庭监护支持、家庭监护监督、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具体服务。项目资助的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主要面向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及其家庭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监护能力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和调查评估、监护干预等个性化服务,以及针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残疾儿童和家庭困难的残疾儿童开展的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具体服务。项目资助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主要面向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文化体育活动、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具体服务。项目不资助向受益对象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研究、宣传图书赠送、投资、户外活动、考察旅游、软件系统开发、种殖养殖、基建、购置设备和服务设施(A类项目除外)、培训(D类项目除外)等活动。四、申报条件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建立党组织,并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社会组织章程;(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9年度检查合格;(三)有相应的配套经费来源;(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七)有开展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条件,且已具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和良好信誉,鼓励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视情申报;(八)申报B类项目的应为全国性社会组织。五、项目申报各申报单位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或久其软件官方网站服务支持下载专区(www.jiuqi.com.cn)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填报说明填写并导出电子申报书,并按照相关程序报送民政部。每个社会组织最多申报1个项目;如不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最多只能申报1个项目。 六、项目评审和立项(一)评审。民政部、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相应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包括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等情况。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项目的示范作用发挥及实际可操作性。(二)立项。民政部根据评审专家评审结论,审核立项建议名单后予以立项,确定项目执行单位。(三)预算编制审核。民政部对立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七、项目材料报送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于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立项资金与申报资金有变化的,无需改动);(二)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报送单位盖章的《初审调整预算审批表》和《初审调整预算情况表》。未按期报送或纸质申报书、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取消立项。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八、项目管理(一)严格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民政部按程序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加强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和服务对象情况,全面、科学、准确、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无票据报销费用,不得使用大额现金支付,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二)严格进度管理。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21年内完成。其中,2021年10月31日前,应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11月10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中期报告,同时抄送项目实施地民政部门。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民政部报送末期报告,同时抄送项目实施地民政部门,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民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三)严格审计评估。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要违规问题应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规进行处理,并报民政部。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审计、评估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执行情况、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报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审计、评估等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相衔接。项目审计、评估结果较差且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收回项目资金并取消项目执行单位后续申报资格,并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当年年检不合格结论。(四)严格社会监督。各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发放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21)”标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活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的“全国社会组织投诉举报系统”提供涉嫌违规立项、执行等线索,确保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项目经得起各方检验,发挥应有的标杆示范效应。一、2021年项目申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电子文件申报,二是纸质材料报送。所有项目申报单位只需按照要求报送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即可参加项目评审,评审获得通过并经立项公告的单位再按照要求提交必需的纸质材料。二、申报单位确定申报项目后,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或久其软件官方网站服务支持下载专区(www.jiuqi.com.cn)中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和使用说明,按照使用说明完整填写电子申报书,并导出JIO格式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三、A类项目由地方性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地申报并进行服务设备购置、服务设施完善,B类项目由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C类项目由地方性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地申报并开展社会服务活动,D类项目由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地方性社会组织申请。四、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导出JIO格式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于7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地方性社会组织应当将JIO格式项目申报书电子文件按照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具体要求向其报送,由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评审后按要求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排序、汇总后以电子邮件方式于8月10日前报送民政部。五、经评审后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报送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三份):一是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立项资金与申报资金有变化的,无需改动);二是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三是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四是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附上《调整预算建议表》和《项目预算调整表》。B类项目由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报送纸质材料;A、C、D类项目由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报送纸质材料,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将纸质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未按期报送或纸质材料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该申报单位立项资格。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六、项目申报书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以及所解决的问题和社会效益,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申报资金预算支出明细应当做好调查研究,科学设计、充分预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配套资金应当据实申报,对于虚报配套资金骗取立项或配套资金在项目执行中未按约定到位的,民政部视情收回项目立项资金。七、项目申报书应当重点说明项目可量化、可评估的实施效益和预期成果。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进度安排,科学规划项目各实施阶段预期达到的目标,除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外,确保与实际进度一致。八、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九、项目申报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6-411室 邮政编码:100721联系电话:010-58123284软件技术咨询电话:400-119-9797邮 箱:xiangmuban20212021@163.com网 址:www.chinanpo.gov.cn一、执行原则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批准。二、进度要求(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当于2021年内完成。(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11月10日前报送中期报告,同时抄送项目实施地各级民政部门。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执行情况、宣传情况等。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的,拨付剩余30%项目资金。(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2022年1月10日前报送末期报告,同时抄送项目实施地民政部门。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报告应由项目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四)项目的中期报告和末期报告(含电子文件),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报民政部;地方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报送,由其集中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还应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民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三、项目管理(一)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无票据报销费用,不得用于向受益对象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开发软件、考察旅游、户外活动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三)项目执行单位应规范资金审批流程、支付方式,不得使用大额现金支付,保证资金报销资料完整、规范。(四)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五)A类项目可以列支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所购买设备和设施须在政府采购商品目录,列入社会组织固定资产名录,并须用于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设备和设施发票须报民政部。(六)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55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且在项目执行费用中列支会议费用。开展培训的D类项目,应在申报时明确培训内容并列出培训期数,每期的培训天数、人数和每天的培训经费预算。除师资费外,培训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550元以内。举办培训活动的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2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如上述会议和培训活动不需要住宿,应在预算中相应扣减住宿费。(七)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配套资金管理,保证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足额投入使用。(八)项目执行单位均需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由受益对象或其监护人填写《受益对象确认书》,做到内容完整、程序规范、真实有效,妥善保管确认书以备评估、审计等监督检查。(九)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如有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等重要信息变更,须尽快向民政部报备。(十)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第三方审计、评估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四、宣传总结(一)民政部、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的“全国社会组织投诉举报系统”提供涉嫌违规立项、执行等线索。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视情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民政部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建立专门的项目宣传档案,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发放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21)”标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活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一、项目目标着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相关培训。通过人员培训示范项目,重点面向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骨干人才等宣传党中央有关社区社会组织工作要求,普及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引导社区社会组织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在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二、培训对象主要对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骨干人才等进行培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对象。三、培训内容和课程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2.党中央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相关决策部署;3.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4.社区社会组织筹资和财务管理;5.社区社会组织项目管理;6.社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规范建设;7.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8.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案例分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调整相关课程。四、项目管理(一)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培训任务,精心设计培训课程,组织师资力量指导、监督培训承办单位做好具体培训工作。各省级民政部门可以联合社会组织共同申请和执行。(二)每期培训需进行培训总结,汇总学员意见和建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师资费用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如上述会议和培训活动不需要住宿,应在预算中相应扣减住宿费。考虑疫情影响和培训实际,各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更多组织线上培训课程,提升培训频次和覆盖范围。(三)支付标准:除师资费外,食宿、交通、会议室、材料等费用每人每天550元以内;线上课程在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支付费用。(四)培训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五)民政部将根据工作安排,组织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指引2.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指引附件3.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答疑4.2021年项目标识5.各地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项目系统下载网址链接:https://www.jiuqi.com.cn/downloadZone/37386.jhtml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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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立法座谈会在京召开2021-07-132021年7月12日,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的儿童福利立法座谈会在北京国二招宾馆召开,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主持会议。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北京、吉林、江苏、浙江、河南、四川、陕西等省民政厅局有关负责人、北京儿童福利院等机构负责人和联合国儿基会驻华代表处代表,以及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儿童福利立法研究”课题组核心成员共30余人出席会议。与会者围绕儿童福利立法基本框架、儿童福利法应当解决的核心问题、儿童福利立法中的难点展开了热烈讨论。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组织专家团队推进儿童福利立法研究表示感谢。他指出,制定一部儿童福利法是几代民政工作者的梦想,对儿童福利工作者而言,推进儿童福利立法工作就是以最好的实际行动来落实党中央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开新局的要求。他接着指出,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于今年2月6日报送的《民生专报》第1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亟待系统思维和精准施策”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抓紧制定儿童福利法等一批新法是这一报告提出的重要建议之一,民政部领导高度重视落实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儿童福利司具体推动这一立法项目的研究。他认为,儿童福利立法不易,需要处理好四大关系:一是时间与质量的关系,立法首先要保证质量,时间要服从于质量;二是全国人大立法与部门立法之间的关系;三是儿童福利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目前我国儿童福利和权益保护散落在其他相关法律中,需要通过一部完整的法律解决相关政策碎片化的状态,应当通盘考虑儿童福利法的定位;四是立法工作者和一线民政工作者之间的关系,儿童福利法是具有政治属性的社会法,一定要与实际民政工作相契合。他强调,各地儿童福利的发展目标一致,但路径和方法存在差异,儿童福利立法应当寻求最大公约数并努力形成共识,使得法律出台后能够真正维护儿童的权益、不断增进儿童的福祉。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在讲话中指出,儿童的健康成长已经由家之大事变为国之大事,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不仅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更是关系到亿万儿童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保障,只有上升到法治轨道才能最终建成造福所有儿童及其家庭的中国特色儿童福利制度。他强调,七普数据公布的结果表明,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已经降至1.3,处于低生育率陷阱的警戒线之下,而国际上总和生育率处于1.3以下的国家并不多,这一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而通过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增进母亲福利等措施来降低养育成本是必要且重要的举措。他接着指出,加紧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的立法已经具有紧迫性,这需要政府、学界与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但目前国内研究儿童福利的专家学者很少、研究力量甚为薄弱。对此,需要以推进儿童福利立法研究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研究力量,形成一支能够对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起到理论支撑的研究团队。他表示,课题组目前已经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国内外关于儿童福利的文献搜集、组织国外相关法律的翻译与整理,在此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但还只是一些基础性工作。他希望与会者能够畅所欲言,对儿童福利法的立法框架、基本理念、核心问题、立法难点等发表真知灼见。北京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和保护处副处长乔伟圣指出,儿童福利工作多年来主要为补缺型,缺少法律依据和支持,开展儿童福利立法是中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巨大进步,也是对儿童福利工作的重大激励。他还指出,从人力资本的角度看,相关研究表明幼儿阶段的投入回报更多,因此儿童福利立法是必要的,也是国家责任的体现。他针对儿童福利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儿童福利法要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其他法律相衔接,例如要厘清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服务与儿童福利法中福利服务的关系;二是内容上要体现对儿童生存需求全领域、从小到大全链条需求的关注,福利供给形式可以是津贴加服务,例如怎样发展养育托育服务和推进托育场所的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职责如何细化等;三是立法要促进制度整合与管理体系建设,目前存在制度和部门分割的问题,福利制度和救助制度要如何定位与衔接、儿童福利的多相关部门如何协同推进工作需要进一步探索;四是在立法上给予家庭更多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无人监护的儿童由民政部门送到儿童福利院,可以考虑通过津贴支持家庭监护和寄养,为儿童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吉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安监)处处长李东焱指出,儿童福利的相关概念有待进一步规范,例如要在理论和实务上厘清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解释清楚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七种儿童分类。他认为,儿童福利的内容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条理化,行政行为需进一步规范,如民政、教育、司法等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在实践中都已为儿童提供了保障措施,但造成了保障缺失和重复保障并存、信息碎片化等问题。他表示,儿童福利立法要有利于增进儿童的获得感,带有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通俗易懂且具前瞻引导性和适当的刚性措施。他还提出五点具体建议:一是儿童福利服务要重于救助;二是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儿童福利;三是厘清儿童和家庭的关系;四是关注精神病患者的生育问题;五是立法过程中不能为了追求体系完整、表述精当而损害儿童福利的目标与内涵。江苏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处长孙才洋指出,儿童福利立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面临深度老龄化和严重少子化问题,可持续发展能力弱,需要通过发展儿童福利鼓励生育。他认为,中国儿童福利伴随经济发展走过了71年,已经取得可观成就,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儿童非自然死亡等问题比较严重,推动儿童福利立法是儿童保护的客观需要,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更是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在儿童福利立法方向上,他提出九点建议:第一,坚持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创造儿童友好型社会和儿童友好型环境的原则。第二,在立法的顶层设计上明晰框架,明确主管部门,设定部门职责。第三,界定政府、社会、家庭、市场的职责,家庭是基础、政府是主导、社会是主体,市场也应被考虑进去。第四,坚持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是指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儿童福利发展是同心圆对象逐步扩大。尽力而为是指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允许有一定的弹性,为了儿童的养、治、教、康提供福利,并与社保体系中的救助、保险、福利三部分有效衔接。第五,厘清儿童福利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关系。第六,厘清监护、保护、关爱、保障、服务等几个概念的关系。第七,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的专业性,构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培养和激励政策。第八,体现中国特色、分域指导,考虑地区差异。第九,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儿童福利立法经验,例如日本、韩国等。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副处长余华光指出,浙江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总体比较均衡,但现行困境儿童概念模糊且省级财政资金投向儿童福利事业困难,儿童福利立法需要考虑到儿童养育成本高昂的问题。他认为,儿童福利立法应当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总体原则,对各个部门职责、执行机构、设施设备、财政、问责机制等的相关概念和职责进行清晰界定,将一般儿童和特殊儿童统筹起来,一般儿童侧重于发展性福利,特殊儿童侧重于兜底性和保障性福利。他建议,要建立儿童福利津贴制度,市级以下基层政府要区分救助与福利。与此同时,儿童福利立法要处理好国家和家庭的关系,政府不能缺位和越位,两者间的关系界限要清晰,社会力量也需要参与到儿童福利事业中。他希望,儿童福利立法能够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内容,突出民政部门牵头主管,并做好制度衔接工作。河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处长李经宇指出,河南省现行儿童福利服务对象较多,有孤残儿童1.7万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1万人、困境儿童51万人。在孤残儿童保障制度建立之前,中国儿童福利更多停留在救助和慈善状态。他认为,儿童福利立法的目标是让公众敢生、生得好,能养、养得好,让儿童能够全面健康成长,成为中国未来合格的劳动者和建设者。儿童福利立法要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对政府、社会、群团等各个方面的儿童福利制度、政策进行整合,让保护儿童权益人人有责、家庭也要履行责任的理念深入人心。他还指出,儿童福利法难以涵盖方方面面,要明确监护评估、强制报告、收养寄养、儿童抚养托育、残疾儿童救助、儿童福利机构等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具体规范。他表示,儿童福利津贴不应仅针对个人,而是要通过支持家庭提升抚育儿童的能力、减轻养育费用造成的压力,同时构建并发展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他强调,儿童福利机构目前广泛面临资金和人员配备不达标等多方面困难,对儿童福利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也较为薄弱,未来应当进一步厘清管理体制和部门权责,通过有效协同和部门整合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实现更大发展。四川省民政厅儿童保障处处长刘璐指出,儿童福利立法需要把握两条主线:第一条主线是时间线,从胎儿胚胎形成到18周岁前,要区分不同的年龄和特点给予不同的保护;第二条时间线是儿童发展的主线,根据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这条不断递进的线来布局法条架构。她认为,儿童福利立法要注重三个视角:一是儿童的视角,根据儿童的需求来组织法条,切实考虑儿童的需要;二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视角,要考虑具体行动中如何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包括如何落实保障儿童的休息权、户外活动时间等;三是“一婚三育”的视角,一婚即结婚,三育即生育、养育、教育,要让公众愿意生、养得起、教得好,就必须在制度层面给予保障。她建议,在儿童福利具体工作中需要聚焦于三个重点:一是要明确儿童与未成年人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目前对儿童的年龄界定仍比较模糊、儿童与未成年人的概念仍在混用;二是要聚焦特殊困难儿童,弱势儿童值得重点关注;三是要聚焦短板弱项,目前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关注较少,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素质教育、性教育等也应该纳入中小学生课程体系中。另外,要对残疾儿童收养工作进行支持,考虑如何支持残疾儿童家庭。她强调,儿童福利立法也要听取儿童的声音,将儿童的意见融入到法律中。陕西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处长高静指出,儿童福利工作还存在一些难点,例如儿童福利的理念还未厘清、制度碎片化严重等,因此,在儿童福利立法中,要为民政部门赋能,让民政部门承担起相应责任。她强调,从立法方向上讲,要聚焦儿童福利,要面向全体、全年龄段的儿童,要侧重于儿童福利的权利,向可操作性方面延伸;从立法原则上讲,要强调儿童共享社会发展的权利;从立法框架上讲,要关注儿童孕育到成长的全过程,考虑到儿童成长环境的重要性。在立法内容方面,她提出了几个要点:一是在普惠性儿童福利的理念下,可以考虑发展型儿童福利的理念;二是要体现对胎儿福利的保障;三是要体现对民政部门的授权,能够有对基层组织的相关支持性政策;四是可以考虑加入针对儿童福利的儿童津贴;五是要强调政府责任;六是要转变观念,体现关注困境儿童、城乡差异等理念。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张志良指出,儿童福利法是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背景下的立法,是践行党的宗旨的要求,是进一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新时代民政职能定位的要求,也是推动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他认为,儿童福利立法要思考新时代背景下需要什么样的儿童福利,要理清儿童福利的保障对象、保障内容、保障主体、保障体系和保障要求。他建议,儿童福利立法要遵循全员保障、最大保障、闭环保障、分类保障、分级保障、协同保障六个原则。吉林省白山市儿童福利院院长刘伟指出,白山市儿童福利院的工作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孩子基本保障和养育,二是作为残联支持的定点康复机构,利用专业优势对社区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他认为,儿童福利实务中存在两点问题:一方面,目前已经出台了残疾康复政策,但是残障儿童缺乏实际社会支持,政府没有明确拨款渠道;另一方面,大龄儿童的安置问题有待解决,当前政策可操作性不强。他建议,通过立法和政策对上述问题提供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并考虑到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上升空间。四川省南充市儿童福利院院长焦静指出,儿童福利立法应当着眼于国家战略落实、法治资源整合、法律落实落地、明确主体责任、吸收他国经验等。她认为,目前儿童福利立法面临牵涉范围广、政策法规衔接困难、国情复杂以及与经济发展协同不易等难点,建议在立法框架中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福利的意义和社会参与等内容,并将儿童津贴扩大为儿童福利的主要内容。江苏省张家港市民政局副局长徐志斌指出,政府应当是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财力投入主体,尤其是在儿童总量占据较大比例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政府有必要在预算内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家庭和社会投入同样很重要,但目前家庭投入主要用于学科培训而非助力成长,公益慈善等社会投入也存在较大发展空间,需要在立法中体现多元供给理念,发挥法律的倡导作用。他认为,儿童福利供给主要分为现金和服务两个方面:普惠性的现金发放需要考虑到可操作性,要考虑到民政、社区干部的能力,要与现代技术手段相结合并打通部门信息壁垒;服务供给要坚持社会化,涉及儿童和家庭发展的服务内容要交由专业机构实现。他还指出,儿童福利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专业机构员工的流动率偏高,在法律中应当体现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他强调,设施、载体建设和空间环境的打造也应得到重视,需要强调儿童友好的理念,充分吸取养老服务发展的经验教训。浙江省温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何贵宝指出,儿童福利立法要综合考虑儿童个体的福利、儿童家庭的福利、儿童所处社会环境的福利,这三方面福利内容紧密联系,需要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考虑。在立法工作的目标手段上,要将救助、保护、自我价值的实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对待。他认为,儿童福利立法既要解决当前儿童福利面临的现实问题,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需要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全面保障;二是保障水平适度高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三是分层分类、统筹兼顾;四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五是立足当下,着眼未来。他还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专家学者要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单位调研,获得一手资料;二是法条中的儿童福利机构和场所要明确,市、县两级应建立独立的平台和载体;三是在人员保障方面,法律实施过程中要有作为独立事业单位的专业化儿童福利服务中心;四是要有明确的资金保障和增长机制,明确资金投入的责任。河南省漯河市民政局局长戴友良指出,儿童福利立法要厘清儿童和未成年人、儿童福利和儿童工作等不同概念间的关系,立法目标可以站位于为国家、民族未来考虑的高度,并立足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他强调,儿童福利立法要注重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明确执法主体,明确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职能和职责;二是要明确儿童福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解决所有儿童的全方位问题;三是要明确解决问题的手段,除了基本的物质保障,还要考虑权利的、精神的保障。针对儿童福利立法框架,他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可以考虑将优生服务放至健康服务当中;二是可以考虑将儿童特别保护改为儿童保护,明确儿童福利机构的概念,包括工作机构、服务机构和社会机构等;三是可以考虑增加儿童权利、儿童收养、社会与家庭等内容。他还指出,要考虑法律的成文配套问题,规划建立儿童法律体系,配套出台相应的条例、细则和实施办法。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局长宋蓓指出,儿童福利立法正当其时,在立法方向上,内部层面要厘清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性儿童法律之间的关系,外部层面要加强与民法典、教育法等非专门性儿童法律中有关儿童权利保护规范的调试和衔接。她认为,在立法定位上,建议将儿童福利法作为儿童发展的基本法,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儿童保护的基本法,着手制定儿童生存的基本法,最终形成以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基本法为主干,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3+N”法律体系。她强调,在立法原则上,应当坚持普惠性、整体性、预防性、支撑性四个原则。联合国儿基会驻华代表处高级项目官员陈雪梅指出,儿童福利立法应当使用儿童而非未成年人的概念以强调儿童的特有性,并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相呼应与衔接。她认为,梳理国外儿童福利相关法律十分必要,要注意国外各种儿童福利法以外的法律条文中对儿童津贴、福利服务等内容的体现。她还指出,儿童福利立法需要重视预防性服务并将其作为立法基座,包括家庭咨询、治疗、心理干预、安全教育、生命教育、性教育等。她建议,特别保护章节应当作出三点调整:一是内容要更多强调立足家庭,注重当家庭无力时国家应及早介入;二是关注困境儿童中存在的遭受家庭暴力和虐待的现象,强调儿童保护服务;三是纳入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寄养的问题。她表示,应当通过儿童福利立法推动未保机构中的专业人员的发展,在促进措施中通过税收减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与此同时,立法也要体现对儿童隐私的保护,慈善机构使用儿童信息的行为应当加以规范。与会者围绕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与儿童福利立法中的关键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郑功成教授在总结时首先对与会代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此次会议就儿童福利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形成了共识,这将有利于接下来儿童福利立法研究的顺利开展,下一步会重视相关概念的梳理。他认为,儿童福利立法需要处理好法律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儿童福利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等的关系,儿童福利法的制定要在保持相对完整性的同时避免重复。与此同时,儿童福利立法也要处理好多部门之间关系,要突出民政部门作为主责机关的定位。他强调,儿童福利立法的基本思路已较为清晰,核心是保障儿童成长全过程的权利,主要解决为何保障儿童的福利权、保障谁、谁来保障、保障什么、如何保障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他表示,立法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法律从来都是在不断修订中走向完善的,儿童福利立法也不能奢望一下子解决所有问题,而是需要抓紧关键问题发力。他强调,课题组接下来会充分吸收与会者提出的意见建议,争取早日形成有质量的儿童福利立法研究成果。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儿童福利立法研究课题组核心成员、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姚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谢琼、河北师范大学教授刘晓静、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陈云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蔡泽昊等到会听取了大家的发言与讨论。(来源:中国社会保障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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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社工服务改善城中村儿童的居家安全?从“守护到家”说起2021-07-13写在前面深圳是我国城市化进程最为快速的城市之一,也是城中村最为密集的城市。绝大多数的流动儿童跟随打工的父母居住在城中村。处于转型期的城中村,因人员流动频繁,社区场域复杂,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矛盾及风险因素不断集聚,儿童作为城中村的弱势群体,最容易受到安全侵害。依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圳市民政局、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引导社会资源精准参与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联合专业社会组织开展以“益起护童,共创儿童关爱服务先行示范区”为主题的系列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深圳龙祥社工在市民政局的项目支持下,发起“守护到家”项目,基于城中村儿童居家场景中安全风险的现实问题,重点关注流动困境儿童家庭,从儿童自身、居住环境和家长监护三个层面出发,培育社区在地儿童居家安全委员会,为城中村儿童提供居家全方位、全场景式的安全教育认知、预防和应对危险的服务,在行动中初步探索和发展出以儿童为中心的居家全场景空间营造,通过社工服务可视化改善城中村儿童的居住环境,切实保护儿童安全。本文作者翁欢琪是龙祥社工联席总干事,安全号列车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城中村儿童保护:风险交织与防控起点1、居住空间:违章搭建与儿童意外伤害从城市面貌上看,城中村是城市发展的特殊形态。由于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的住房刚性需求和城市旧改拆迁的推动,在高密度的原始建筑形态上涌现大规模的违章建筑,房屋内部建筑结构混乱,大部分家庭空间拥挤,家中杂物堆积,电器设备老旧,且大多未配置消防器材,存在较大的居家安全隐患。据不完全数据显示,城中村儿童意外伤害超过一半发生在家庭场景,儿童居家伤害事故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2、关系空间:高密混居与儿童交往安全城中村房屋大多呈现紧凑和杂乱,超高密度的空间格局,且受流动家庭生计影响,现实中城中村家庭,特别是困境儿童家庭存在居住和生产的二元场景,家庭作坊的生产场景侵占了儿童正常生活、玩耍和学习的空间。再加上多子女家庭因素,儿童家庭环境呈现隔代混居、男女混居的居住模式,对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儿童在家庭居住空间的安全需要与现实的环境形成鲜明反差,加剧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3、社会空间:家庭压力与儿童隐性侵害城中村的儿童安全除了与居住空间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更深层的儿童保护还有与其家庭结构性有强相关性。儿童的安全在城中村家庭结构的变化中受到挑战。因为经济、就业等因素,城中村儿童家庭存在生存压力,更多的父母无暇照顾儿童直接影响儿童安全保护,造成安全监管的缺失和伤害。其次,由于城中村二元分层的现实处境,给尝试融入城市的儿童及其家庭造成社会区隔,缺乏包容的社会氛围也极易影响儿童及其家庭在城市的融入,影响儿童性格、行为养成,对儿童的安全健康成长形成隐性的侵害。城中村儿童居家安全风险的服务洞察1、形态与特质:多重脆弱性和高风险性在城中村儿童安全问题上,从个体的生理安全到心理安全,从居家安全到社区安全,包括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层面的多重原因,儿童安全形态呈现多重脆弱属性。城中村家庭空间环境和社会结构产生的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致使家庭保护中缺乏与儿童安全需求相对应的安全预防和控制措施,对儿童安全造成多元威胁。儿童的家庭保护,亟需从儿童的视角全方位增强儿童在居家的保护因素,降低其儿童在居住生活中的危险系数。2、 时间与空间:突发性和隐匿性趋势从时间上来看,城中村儿童安全问题越趋于突发;从空间上来看,由于家长大意和疏忽造成的儿童意外伤害事件较多。绝大多数安全事故是在缺乏准备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充分证明了对事故的预见性不足,对儿童安全、家庭保护的风险隐患把握不足,导致无法应对安全事故的突发,加剧事故的伤害。由于家庭存在隐匿性特点,为降低儿童安全隐患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必要的是全流程帮助孩子和家庭建立对于安全边界的认知和预防,以及对于危险的预判和应对。3、覆盖与影响:整体性和系统性伤害儿童安全是家庭和社区稳定的基本因素,儿童的安全风险,其伤害和影响将对家庭和社区造成整体性影响,更快速地、更大范围地形成扩散和传播,并波及其他地域,容易出现社区整体性恐慌和系统性伤害,造成更为广泛的不良影响。儿童安全问题已然不仅仅是个体的问题,也将危及社区的整体安全和安定。儿童的安全保护,也需要在整个社区层面建立起协同互助的儿童居家保护支援体系。守护到家:基于儿童居家安全的全场景保护城中村儿童的居家安全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城中村关于儿童安全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具有复杂的时代背景和混合的公共性。儿童、家庭与城中村社区因为共同的安全而联结,“守护到家”项目正是基于儿童为中心的安全需求,通过专业化、全流程的社工服务计划,联动社区网格、商企和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协同提供服务,组建在地化的儿童居家安全委员 会,帮助儿童及家庭全面建立居家安全边界认知,以儿童一米的视角开展儿童安全检核,改善和构建全场景的儿童安全空间环境,营造安全的居家生活环境。1、网格化保护:以儿童为中心的精准服务覆盖为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项目重点聚焦城中村社区中的困境流动儿童家庭,并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工作与在地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有机融合,联动社区网格员力量和志愿者资源,通过手持终端及时对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精准保护。在此基础上,协同建立儿童居家安全保护志愿服务网络,开展相应的居家环境隐患排查、安全教育服务协调、资源链接等服务;同时,根据城中村儿童现实需求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措篱,分层筛选出流动人口困难家庭服务对象,确定以儿童为中心的居家安全防护与环境营造方案,并按梯次有针对性地开展线下居家安全环境改善服务。2、安全总动员:在地儿童安全委员会的社会化联动“在地安全委员会”的建立是项目有效开展工作的重要服务模式。基于对项目共同的关注点和诉求,项目以组织的形式,以不同的行动主体构建社群化的社区服务网络,全方位保护儿童安全和社区安全。一是从儿童的视角出发,以儿童为主体成立“安全小当家”儿童居家安全护卫队,以儿童一米的视角开展居家安全体验式互动教育,有意识推动儿童提升对居家安全边界的认知;二是组织社区家长安全委员会,进入家庭开展居家安全隐患排查检核行动,并有针对性地提供改善服务,切实改变儿童居家安全环境;三是以社区商铺组建的社区商家安全委员会,定期为居民发放安全小报,加强社区宣传,提高居民社区安全意识;针对城中村儿童走失等问题,尝试连接社区的商家建立安全信息防护网络,提供防拐安全警示服务,避免城中村儿童拐卖情况的发生;3、全场景服务设计:可视化的儿童居家安全空间营造项目联合儿童安全专家、品牌儿童家居企业,结合城中村儿童居住环境的现实特点和儿童的服务需求,开发一套标准化的居家安全检核工具,开展城中村儿童家庭,特别是困境儿童的入户探访、居家安全环境评估建档,提供陪伴式安全督导并根据不同的居家服务需求进行分层匹配,配备个性化的居家安全工具包和不同层次的环境改造。项目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安全保护的认知和需求,为0至6岁和7至12岁的儿童及其家庭,配备分层的、系统的服务产品,提供对儿童居家安全危险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的情境进行认知预防、危险应对和危机干预服务,实现全场景的儿童居家安全服务。基于“人在环境中”的理论视角,城中村的儿童居家安全的核心内容不仅仅是居家安全教育服务本身,而是为城中村的儿童创造居家安全的全场景方案。儿童居家安全的场景方案在于结合儿童行为特点和认知能力,以儿童一米的视角重新定义儿童在家庭中的居住环境,围绕儿童及其家庭居家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和痛点问题,从重新定义居家生活方式的底层逻辑出发,通过对儿童居家安全隐患的排查、改造,可视化地营造以儿童为中心的居家环境,使儿童在环境中得到切实的安全保护。(来源:好公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