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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福利立法座谈会在京召开
    2021-07-13
    2021年7月12日,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的儿童福利立法座谈会在北京国二招宾馆召开,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主持会议。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北京、吉林、江苏、浙江、河南、四川、陕西等省民政厅局有关负责人、北京儿童福利院等机构负责人和联合国儿基会驻华代表处代表,以及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儿童福利立法研究”课题组核心成员共30余人出席会议。与会者围绕儿童福利立法基本框架、儿童福利法应当解决的核心问题、儿童福利立法中的难点展开了热烈讨论。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组织专家团队推进儿童福利立法研究表示感谢。他指出,制定一部儿童福利法是几代民政工作者的梦想,对儿童福利工作者而言,推进儿童福利立法工作就是以最好的实际行动来落实党中央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开新局的要求。他接着指出,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于今年2月6日报送的《民生专报》第1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亟待系统思维和精准施策”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抓紧制定儿童福利法等一批新法是这一报告提出的重要建议之一,民政部领导高度重视落实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儿童福利司具体推动这一立法项目的研究。他认为,儿童福利立法不易,需要处理好四大关系:一是时间与质量的关系,立法首先要保证质量,时间要服从于质量;二是全国人大立法与部门立法之间的关系;三是儿童福利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目前我国儿童福利和权益保护散落在其他相关法律中,需要通过一部完整的法律解决相关政策碎片化的状态,应当通盘考虑儿童福利法的定位;四是立法工作者和一线民政工作者之间的关系,儿童福利法是具有政治属性的社会法,一定要与实际民政工作相契合。他强调,各地儿童福利的发展目标一致,但路径和方法存在差异,儿童福利立法应当寻求最大公约数并努力形成共识,使得法律出台后能够真正维护儿童的权益、不断增进儿童的福祉。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在讲话中指出,儿童的健康成长已经由家之大事变为国之大事,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不仅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更是关系到亿万儿童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保障,只有上升到法治轨道才能最终建成造福所有儿童及其家庭的中国特色儿童福利制度。他强调,七普数据公布的结果表明,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已经降至1.3,处于低生育率陷阱的警戒线之下,而国际上总和生育率处于1.3以下的国家并不多,这一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而通过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增进母亲福利等措施来降低养育成本是必要且重要的举措。他接着指出,加紧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的立法已经具有紧迫性,这需要政府、学界与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但目前国内研究儿童福利的专家学者很少、研究力量甚为薄弱。对此,需要以推进儿童福利立法研究为契机,进一步扩大研究力量,形成一支能够对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起到理论支撑的研究团队。他表示,课题组目前已经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国内外关于儿童福利的文献搜集、组织国外相关法律的翻译与整理,在此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但还只是一些基础性工作。他希望与会者能够畅所欲言,对儿童福利法的立法框架、基本理念、核心问题、立法难点等发表真知灼见。北京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和保护处副处长乔伟圣指出,儿童福利工作多年来主要为补缺型,缺少法律依据和支持,开展儿童福利立法是中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巨大进步,也是对儿童福利工作的重大激励。他还指出,从人力资本的角度看,相关研究表明幼儿阶段的投入回报更多,因此儿童福利立法是必要的,也是国家责任的体现。他针对儿童福利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儿童福利法要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其他法律相衔接,例如要厘清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服务与儿童福利法中福利服务的关系;二是内容上要体现对儿童生存需求全领域、从小到大全链条需求的关注,福利供给形式可以是津贴加服务,例如怎样发展养育托育服务和推进托育场所的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职责如何细化等;三是立法要促进制度整合与管理体系建设,目前存在制度和部门分割的问题,福利制度和救助制度要如何定位与衔接、儿童福利的多相关部门如何协同推进工作需要进一步探索;四是在立法上给予家庭更多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无人监护的儿童由民政部门送到儿童福利院,可以考虑通过津贴支持家庭监护和寄养,为儿童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吉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安监)处处长李东焱指出,儿童福利的相关概念有待进一步规范,例如要在理论和实务上厘清未成年人保护和儿童福利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解释清楚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七种儿童分类。他认为,儿童福利的内容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条理化,行政行为需进一步规范,如民政、教育、司法等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在实践中都已为儿童提供了保障措施,但造成了保障缺失和重复保障并存、信息碎片化等问题。他表示,儿童福利立法要有利于增进儿童的获得感,带有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通俗易懂且具前瞻引导性和适当的刚性措施。他还提出五点具体建议:一是儿童福利服务要重于救助;二是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儿童福利;三是厘清儿童和家庭的关系;四是关注精神病患者的生育问题;五是立法过程中不能为了追求体系完整、表述精当而损害儿童福利的目标与内涵。江苏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处长孙才洋指出,儿童福利立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面临深度老龄化和严重少子化问题,可持续发展能力弱,需要通过发展儿童福利鼓励生育。他认为,中国儿童福利伴随经济发展走过了71年,已经取得可观成就,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儿童非自然死亡等问题比较严重,推动儿童福利立法是儿童保护的客观需要,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更是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在儿童福利立法方向上,他提出九点建议:第一,坚持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创造儿童友好型社会和儿童友好型环境的原则。第二,在立法的顶层设计上明晰框架,明确主管部门,设定部门职责。第三,界定政府、社会、家庭、市场的职责,家庭是基础、政府是主导、社会是主体,市场也应被考虑进去。第四,坚持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是指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儿童福利发展是同心圆对象逐步扩大。尽力而为是指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允许有一定的弹性,为了儿童的养、治、教、康提供福利,并与社保体系中的救助、保险、福利三部分有效衔接。第五,厘清儿童福利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关系。第六,厘清监护、保护、关爱、保障、服务等几个概念的关系。第七,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的专业性,构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培养和激励政策。第八,体现中国特色、分域指导,考虑地区差异。第九,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儿童福利立法经验,例如日本、韩国等。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副处长余华光指出,浙江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总体比较均衡,但现行困境儿童概念模糊且省级财政资金投向儿童福利事业困难,儿童福利立法需要考虑到儿童养育成本高昂的问题。他认为,儿童福利立法应当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总体原则,对各个部门职责、执行机构、设施设备、财政、问责机制等的相关概念和职责进行清晰界定,将一般儿童和特殊儿童统筹起来,一般儿童侧重于发展性福利,特殊儿童侧重于兜底性和保障性福利。他建议,要建立儿童福利津贴制度,市级以下基层政府要区分救助与福利。与此同时,儿童福利立法要处理好国家和家庭的关系,政府不能缺位和越位,两者间的关系界限要清晰,社会力量也需要参与到儿童福利事业中。他希望,儿童福利立法能够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内容,突出民政部门牵头主管,并做好制度衔接工作。河南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处长李经宇指出,河南省现行儿童福利服务对象较多,有孤残儿童1.7万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1万人、困境儿童51万人。在孤残儿童保障制度建立之前,中国儿童福利更多停留在救助和慈善状态。他认为,儿童福利立法的目标是让公众敢生、生得好,能养、养得好,让儿童能够全面健康成长,成为中国未来合格的劳动者和建设者。儿童福利立法要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对政府、社会、群团等各个方面的儿童福利制度、政策进行整合,让保护儿童权益人人有责、家庭也要履行责任的理念深入人心。他还指出,儿童福利法难以涵盖方方面面,要明确监护评估、强制报告、收养寄养、儿童抚养托育、残疾儿童救助、儿童福利机构等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具体规范。他表示,儿童福利津贴不应仅针对个人,而是要通过支持家庭提升抚育儿童的能力、减轻养育费用造成的压力,同时构建并发展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他强调,儿童福利机构目前广泛面临资金和人员配备不达标等多方面困难,对儿童福利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也较为薄弱,未来应当进一步厘清管理体制和部门权责,通过有效协同和部门整合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实现更大发展。四川省民政厅儿童保障处处长刘璐指出,儿童福利立法需要把握两条主线:第一条主线是时间线,从胎儿胚胎形成到18周岁前,要区分不同的年龄和特点给予不同的保护;第二条时间线是儿童发展的主线,根据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这条不断递进的线来布局法条架构。她认为,儿童福利立法要注重三个视角:一是儿童的视角,根据儿童的需求来组织法条,切实考虑儿童的需要;二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视角,要考虑具体行动中如何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包括如何落实保障儿童的休息权、户外活动时间等;三是“一婚三育”的视角,一婚即结婚,三育即生育、养育、教育,要让公众愿意生、养得起、教得好,就必须在制度层面给予保障。她建议,在儿童福利具体工作中需要聚焦于三个重点:一是要明确儿童与未成年人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目前对儿童的年龄界定仍比较模糊、儿童与未成年人的概念仍在混用;二是要聚焦特殊困难儿童,弱势儿童值得重点关注;三是要聚焦短板弱项,目前对儿童心理健康的关注较少,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素质教育、性教育等也应该纳入中小学生课程体系中。另外,要对残疾儿童收养工作进行支持,考虑如何支持残疾儿童家庭。她强调,儿童福利立法也要听取儿童的声音,将儿童的意见融入到法律中。陕西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处长高静指出,儿童福利工作还存在一些难点,例如儿童福利的理念还未厘清、制度碎片化严重等,因此,在儿童福利立法中,要为民政部门赋能,让民政部门承担起相应责任。她强调,从立法方向上讲,要聚焦儿童福利,要面向全体、全年龄段的儿童,要侧重于儿童福利的权利,向可操作性方面延伸;从立法原则上讲,要强调儿童共享社会发展的权利;从立法框架上讲,要关注儿童孕育到成长的全过程,考虑到儿童成长环境的重要性。在立法内容方面,她提出了几个要点:一是在普惠性儿童福利的理念下,可以考虑发展型儿童福利的理念;二是要体现对胎儿福利的保障;三是要体现对民政部门的授权,能够有对基层组织的相关支持性政策;四是可以考虑加入针对儿童福利的儿童津贴;五是要强调政府责任;六是要转变观念,体现关注困境儿童、城乡差异等理念。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张志良指出,儿童福利法是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背景下的立法,是践行党的宗旨的要求,是进一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新时代民政职能定位的要求,也是推动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他认为,儿童福利立法要思考新时代背景下需要什么样的儿童福利,要理清儿童福利的保障对象、保障内容、保障主体、保障体系和保障要求。他建议,儿童福利立法要遵循全员保障、最大保障、闭环保障、分类保障、分级保障、协同保障六个原则。吉林省白山市儿童福利院院长刘伟指出,白山市儿童福利院的工作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孩子基本保障和养育,二是作为残联支持的定点康复机构,利用专业优势对社区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他认为,儿童福利实务中存在两点问题:一方面,目前已经出台了残疾康复政策,但是残障儿童缺乏实际社会支持,政府没有明确拨款渠道;另一方面,大龄儿童的安置问题有待解决,当前政策可操作性不强。他建议,通过立法和政策对上述问题提供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并考虑到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上升空间。四川省南充市儿童福利院院长焦静指出,儿童福利立法应当着眼于国家战略落实、法治资源整合、法律落实落地、明确主体责任、吸收他国经验等。她认为,目前儿童福利立法面临牵涉范围广、政策法规衔接困难、国情复杂以及与经济发展协同不易等难点,建议在立法框架中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福利的意义和社会参与等内容,并将儿童津贴扩大为儿童福利的主要内容。江苏省张家港市民政局副局长徐志斌指出,政府应当是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财力投入主体,尤其是在儿童总量占据较大比例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政府有必要在预算内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家庭和社会投入同样很重要,但目前家庭投入主要用于学科培训而非助力成长,公益慈善等社会投入也存在较大发展空间,需要在立法中体现多元供给理念,发挥法律的倡导作用。他认为,儿童福利供给主要分为现金和服务两个方面:普惠性的现金发放需要考虑到可操作性,要考虑到民政、社区干部的能力,要与现代技术手段相结合并打通部门信息壁垒;服务供给要坚持社会化,涉及儿童和家庭发展的服务内容要交由专业机构实现。他还指出,儿童福利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专业机构员工的流动率偏高,在法律中应当体现市场机制和社会参与。他强调,设施、载体建设和空间环境的打造也应得到重视,需要强调儿童友好的理念,充分吸取养老服务发展的经验教训。浙江省温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何贵宝指出,儿童福利立法要综合考虑儿童个体的福利、儿童家庭的福利、儿童所处社会环境的福利,这三方面福利内容紧密联系,需要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考虑。在立法工作的目标手段上,要将救助、保护、自我价值的实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对待。他认为,儿童福利立法既要解决当前儿童福利面临的现实问题,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需要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全面保障;二是保障水平适度高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三是分层分类、统筹兼顾;四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五是立足当下,着眼未来。他还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专家学者要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单位调研,获得一手资料;二是法条中的儿童福利机构和场所要明确,市、县两级应建立独立的平台和载体;三是在人员保障方面,法律实施过程中要有作为独立事业单位的专业化儿童福利服务中心;四是要有明确的资金保障和增长机制,明确资金投入的责任。河南省漯河市民政局局长戴友良指出,儿童福利立法要厘清儿童和未成年人、儿童福利和儿童工作等不同概念间的关系,立法目标可以站位于为国家、民族未来考虑的高度,并立足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他强调,儿童福利立法要注重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明确执法主体,明确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职能和职责;二是要明确儿童福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解决所有儿童的全方位问题;三是要明确解决问题的手段,除了基本的物质保障,还要考虑权利的、精神的保障。针对儿童福利立法框架,他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可以考虑将优生服务放至健康服务当中;二是可以考虑将儿童特别保护改为儿童保护,明确儿童福利机构的概念,包括工作机构、服务机构和社会机构等;三是可以考虑增加儿童权利、儿童收养、社会与家庭等内容。他还指出,要考虑法律的成文配套问题,规划建立儿童法律体系,配套出台相应的条例、细则和实施办法。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局长宋蓓指出,儿童福利立法正当其时,在立法方向上,内部层面要厘清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性儿童法律之间的关系,外部层面要加强与民法典、教育法等非专门性儿童法律中有关儿童权利保护规范的调试和衔接。她认为,在立法定位上,建议将儿童福利法作为儿童发展的基本法,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儿童保护的基本法,着手制定儿童生存的基本法,最终形成以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基本法为主干,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3+N”法律体系。她强调,在立法原则上,应当坚持普惠性、整体性、预防性、支撑性四个原则。联合国儿基会驻华代表处高级项目官员陈雪梅指出,儿童福利立法应当使用儿童而非未成年人的概念以强调儿童的特有性,并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相呼应与衔接。她认为,梳理国外儿童福利相关法律十分必要,要注意国外各种儿童福利法以外的法律条文中对儿童津贴、福利服务等内容的体现。她还指出,儿童福利立法需要重视预防性服务并将其作为立法基座,包括家庭咨询、治疗、心理干预、安全教育、生命教育、性教育等。她建议,特别保护章节应当作出三点调整:一是内容要更多强调立足家庭,注重当家庭无力时国家应及早介入;二是关注困境儿童中存在的遭受家庭暴力和虐待的现象,强调儿童保护服务;三是纳入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寄养的问题。她表示,应当通过儿童福利立法推动未保机构中的专业人员的发展,在促进措施中通过税收减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与此同时,立法也要体现对儿童隐私的保护,慈善机构使用儿童信息的行为应当加以规范。与会者围绕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与儿童福利立法中的关键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郑功成教授在总结时首先对与会代表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此次会议就儿童福利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形成了共识,这将有利于接下来儿童福利立法研究的顺利开展,下一步会重视相关概念的梳理。他认为,儿童福利立法需要处理好法律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儿童福利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等的关系,儿童福利法的制定要在保持相对完整性的同时避免重复。与此同时,儿童福利立法也要处理好多部门之间关系,要突出民政部门作为主责机关的定位。他强调,儿童福利立法的基本思路已较为清晰,核心是保障儿童成长全过程的权利,主要解决为何保障儿童的福利权、保障谁、谁来保障、保障什么、如何保障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他表示,立法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法律从来都是在不断修订中走向完善的,儿童福利立法也不能奢望一下子解决所有问题,而是需要抓紧关键问题发力。他强调,课题组接下来会充分吸收与会者提出的意见建议,争取早日形成有质量的儿童福利立法研究成果。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儿童福利立法研究课题组核心成员、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姚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谢琼、河北师范大学教授刘晓静、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陈云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蔡泽昊等到会听取了大家的发言与讨论。(来源:中国社会保障学会)
  • 如何通过社工服务改善城中村儿童的居家安全?从“守护到家”说起
    2021-07-13
    写在前面深圳是我国城市化进程最为快速的城市之一,也是城中村最为密集的城市。绝大多数的流动儿童跟随打工的父母居住在城中村。处于转型期的城中村,因人员流动频繁,社区场域复杂,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矛盾及风险因素不断集聚,儿童作为城中村的弱势群体,最容易受到安全侵害。依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圳市民政局、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引导社会资源精准参与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联合专业社会组织开展以“益起护童,共创儿童关爱服务先行示范区”为主题的系列儿童关爱服务项目。深圳龙祥社工在市民政局的项目支持下,发起“守护到家”项目,基于城中村儿童居家场景中安全风险的现实问题,重点关注流动困境儿童家庭,从儿童自身、居住环境和家长监护三个层面出发,培育社区在地儿童居家安全委员会,为城中村儿童提供居家全方位、全场景式的安全教育认知、预防和应对危险的服务,在行动中初步探索和发展出以儿童为中心的居家全场景空间营造,通过社工服务可视化改善城中村儿童的居住环境,切实保护儿童安全。本文作者翁欢琪是龙祥社工联席总干事,安全号列车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城中村儿童保护:风险交织与防控起点1、居住空间:违章搭建与儿童意外伤害从城市面貌上看,城中村是城市发展的特殊形态。由于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的住房刚性需求和城市旧改拆迁的推动,在高密度的原始建筑形态上涌现大规模的违章建筑,房屋内部建筑结构混乱,大部分家庭空间拥挤,家中杂物堆积,电器设备老旧,且大多未配置消防器材,存在较大的居家安全隐患。据不完全数据显示,城中村儿童意外伤害超过一半发生在家庭场景,儿童居家伤害事故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2、关系空间:高密混居与儿童交往安全城中村房屋大多呈现紧凑和杂乱,超高密度的空间格局,且受流动家庭生计影响,现实中城中村家庭,特别是困境儿童家庭存在居住和生产的二元场景,家庭作坊的生产场景侵占了儿童正常生活、玩耍和学习的空间。再加上多子女家庭因素,儿童家庭环境呈现隔代混居、男女混居的居住模式,对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儿童在家庭居住空间的安全需要与现实的环境形成鲜明反差,加剧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3、社会空间:家庭压力与儿童隐性侵害城中村的儿童安全除了与居住空间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更深层的儿童保护还有与其家庭结构性有强相关性。儿童的安全在城中村家庭结构的变化中受到挑战。因为经济、就业等因素,城中村儿童家庭存在生存压力,更多的父母无暇照顾儿童直接影响儿童安全保护,造成安全监管的缺失和伤害。其次,由于城中村二元分层的现实处境,给尝试融入城市的儿童及其家庭造成社会区隔,缺乏包容的社会氛围也极易影响儿童及其家庭在城市的融入,影响儿童性格、行为养成,对儿童的安全健康成长形成隐性的侵害。城中村儿童居家安全风险的服务洞察1、形态与特质:多重脆弱性和高风险性在城中村儿童安全问题上,从个体的生理安全到心理安全,从居家安全到社区安全,包括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层面的多重原因,儿童安全形态呈现多重脆弱属性。城中村家庭空间环境和社会结构产生的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致使家庭保护中缺乏与儿童安全需求相对应的安全预防和控制措施,对儿童安全造成多元威胁。儿童的家庭保护,亟需从儿童的视角全方位增强儿童在居家的保护因素,降低其儿童在居住生活中的危险系数。2、 时间与空间:突发性和隐匿性趋势从时间上来看,城中村儿童安全问题越趋于突发;从空间上来看,由于家长大意和疏忽造成的儿童意外伤害事件较多。绝大多数安全事故是在缺乏准备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充分证明了对事故的预见性不足,对儿童安全、家庭保护的风险隐患把握不足,导致无法应对安全事故的突发,加剧事故的伤害。由于家庭存在隐匿性特点,为降低儿童安全隐患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必要的是全流程帮助孩子和家庭建立对于安全边界的认知和预防,以及对于危险的预判和应对。3、覆盖与影响:整体性和系统性伤害儿童安全是家庭和社区稳定的基本因素,儿童的安全风险,其伤害和影响将对家庭和社区造成整体性影响,更快速地、更大范围地形成扩散和传播,并波及其他地域,容易出现社区整体性恐慌和系统性伤害,造成更为广泛的不良影响。儿童安全问题已然不仅仅是个体的问题,也将危及社区的整体安全和安定。儿童的安全保护,也需要在整个社区层面建立起协同互助的儿童居家保护支援体系。守护到家:基于儿童居家安全的全场景保护城中村儿童的居家安全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城中村关于儿童安全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具有复杂的时代背景和混合的公共性。儿童、家庭与城中村社区因为共同的安全而联结,“守护到家”项目正是基于儿童为中心的安全需求,通过专业化、全流程的社工服务计划,联动社区网格、商企和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协同提供服务,组建在地化的儿童居家安全委员 会,帮助儿童及家庭全面建立居家安全边界认知,以儿童一米的视角开展儿童安全检核,改善和构建全场景的儿童安全空间环境,营造安全的居家生活环境。1、网格化保护:以儿童为中心的精准服务覆盖为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项目重点聚焦城中村社区中的困境流动儿童家庭,并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工作与在地网格化社会综合治理有机融合,联动社区网格员力量和志愿者资源,通过手持终端及时对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精准保护。在此基础上,协同建立儿童居家安全保护志愿服务网络,开展相应的居家环境隐患排查、安全教育服务协调、资源链接等服务;同时,根据城中村儿童现实需求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措篱,分层筛选出流动人口困难家庭服务对象,确定以儿童为中心的居家安全防护与环境营造方案,并按梯次有针对性地开展线下居家安全环境改善服务。2、安全总动员:在地儿童安全委员会的社会化联动“在地安全委员会”的建立是项目有效开展工作的重要服务模式。基于对项目共同的关注点和诉求,项目以组织的形式,以不同的行动主体构建社群化的社区服务网络,全方位保护儿童安全和社区安全。一是从儿童的视角出发,以儿童为主体成立“安全小当家”儿童居家安全护卫队,以儿童一米的视角开展居家安全体验式互动教育,有意识推动儿童提升对居家安全边界的认知;二是组织社区家长安全委员会,进入家庭开展居家安全隐患排查检核行动,并有针对性地提供改善服务,切实改变儿童居家安全环境;三是以社区商铺组建的社区商家安全委员会,定期为居民发放安全小报,加强社区宣传,提高居民社区安全意识;针对城中村儿童走失等问题,尝试连接社区的商家建立安全信息防护网络,提供防拐安全警示服务,避免城中村儿童拐卖情况的发生;3、全场景服务设计:可视化的儿童居家安全空间营造项目联合儿童安全专家、品牌儿童家居企业,结合城中村儿童居住环境的现实特点和儿童的服务需求,开发一套标准化的居家安全检核工具,开展城中村儿童家庭,特别是困境儿童的入户探访、居家安全环境评估建档,提供陪伴式安全督导并根据不同的居家服务需求进行分层匹配,配备个性化的居家安全工具包和不同层次的环境改造。项目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安全保护的认知和需求,为0至6岁和7至12岁的儿童及其家庭,配备分层的、系统的服务产品,提供对儿童居家安全危险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的情境进行认知预防、危险应对和危机干预服务,实现全场景的儿童居家安全服务。基于“人在环境中”的理论视角,城中村的儿童居家安全的核心内容不仅仅是居家安全教育服务本身,而是为城中村的儿童创造居家安全的全场景方案。儿童居家安全的场景方案在于结合儿童行为特点和认知能力,以儿童一米的视角重新定义儿童在家庭中的居住环境,围绕儿童及其家庭居家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和痛点问题,从重新定义居家生活方式的底层逻辑出发,通过对儿童居家安全隐患的排查、改造,可视化地营造以儿童为中心的居家环境,使儿童在环境中得到切实的安全保护。(来源:好公益平台)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2021-07-1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4月28日)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夯实国家治理根基,现就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为关键,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重点,以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能力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向基层放权赋能,减轻基层负担。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三)主要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健全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机制全面完善,基层政权坚强有力,基层群众自治充满活力,基层公共服务精准高效,党的执政基础更加坚实,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力争再用10年时间,基本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充分展现。二、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治理党的领导体制。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基层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使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作用得到强化和巩固。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对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健全在基层治理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涉及基层治理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按程序决定。积极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注重把党组织推荐的优秀人选通过一定程序明确为各类组织负责人,确保依法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各类组织章程。创新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日常监督,持续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深化基层机构改革,统筹党政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资源,设置综合性内设机构。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街道)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要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三)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参与制度。坚持党建带群建,更好履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统筹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配置,支持群团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培育扶持基层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搭建区域化党建平台,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联建共建,组织党员、干部下沉参与基层治理、有效服务群众。三、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一)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加强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基层政权建设的领导。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强化其对涉及本区域重大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参与权和建议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推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优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确保管理服务有效覆盖常住人口。(二)增强乡镇(街道)为民服务能力。市、县级政府要规范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事项,将直接面向群众、乡镇(街道)能够承接的服务事项依法下放。乡镇要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任务,做好农业产业发展、人居环境建设及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等工作。街道要做好市政市容管理、物业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会组织培育引导等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乡镇(街道)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加快推行市域通办,逐步推行跨区域办理。(三)增强乡镇(街道)议事协商能力。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县级党委和政府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确定乡镇(街道)协商重点,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主导开展议事协商,完善座谈会、听证会等协商方式,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乡镇(街道)有关会议制度。(四)增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能力。强化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和相应职权,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动员响应体系。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细化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做好风险研判、预警、应对等工作。建立统一指挥的应急管理队伍,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市、县级政府要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强化应急状态下对乡镇(街道)人、财、物支持。(五)增强乡镇(街道)平安建设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发挥其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平台作用。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防范涉黑涉恶长效机制。健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和心理疏导服务机制。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坚持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制度,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合理确定村(社区)规模,不盲目求大。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设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并做好相关工作。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和述职制度。(二)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面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坚决防止政治上的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及涉及宗族恶势力等问题人员,非法宗教与邪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等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聚焦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民主协商。完善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权力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形成监督合力。(三)增强村(社区)组织动员能力。健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联系群众机制,经常性开展入户走访。加强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机制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在应急状态下,由村(社区)“两委”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改进网格化管理服务,依托村(社区)统一划分综合网格,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事项。(四)优化村(社区)服务格局。市、县级政府要规范村(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由基层党组织主导整合资源为群众提供服务。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依托其开展就业、养老、医疗、托幼等服务,加强对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关爱照护,做好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工作。加强综合服务、兜底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政策,采取项目示范等方式,实施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鼓励社区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合作。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活动,推进社区服务标准化。五、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一)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提升基层党员、干部法治素养,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支持和配合基层治理。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备案和履行机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健全村(社区)道德评议机制,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科学常识、卫生防疫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诚信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遏制各类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三)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支持建立乡镇(街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和设立社区基金会等协作载体,吸纳社会力量参加基层应急救援。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大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和互动交流活动,更好满足群众需求。六、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一)做好规划建设。市、县级政府要将乡镇(街道)、村(社区)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强化系统集成、数据融合和网络安全保障。健全基层智慧治理标准体系,推广智能感知等技术。(二)整合数据资源。实施“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共建全国基层治理数据库,推动基层治理数据资源共享,根据需要向基层开放使用。完善乡镇(街道)与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推进村(社区)数据资源建设,实行村(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利用。(三)拓展应用场景。加快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各地政务服务平台向乡镇(街道)延伸,建设开发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和简便应用软件,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政策宣传、民情沟通、便民服务效能,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充分考虑老年人习惯,推行适老化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保留必要的线下办事服务渠道。七、加强组织保障(一)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治理的组织领导,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定期研究基层治理工作,整体谋划城乡社区建设、治理和服务,及时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基层治理工作成效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以及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乡镇(街道)要提高抓落实能力。组织、政法、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政策建议。(二)改进基层考核评价。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权责事项,并为权责事项以外委托工作提供相应支持。未经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办法,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综合考核,严格控制考核总量和频次。统筹规范面向基层的督查检查,清理规范工作台账、报表以及“一票否决”、签订责任状、出具证明事项、创建示范等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做好容错纠错工作,保护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三)保障基层治理投入。完善乡镇(街道)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办公、服务、活动、应急等功能面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盘活现有资源或新建等方式,支持建设完善基层阵地。(四)加强基层治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治理骨干力量,加强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专门制定培养规划,探索建立基层干部分级培训制度,建好用好城乡基层干部培训基地和在线培训平台,加强对基层治理人才的培养使用。推进编制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严格执行乡镇(街道)干部任期调整、最低服务年限等规定,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实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研究制定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市、县级政府要综合考虑服务居民数量等因素制定社区工作者配备标准;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立岗位薪酬制度并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社会保险待遇,探索将专职网格员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高校毕业生等从事社区工作。(五)推进基层治理创新。加快基层治理研究基地和智库建设,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治理理论研究。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开展基层治理示范工作,加强基层治理平台建设,鼓励基层治理改革创新。认真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补齐补足社区防控短板,切实巩固社区防控阵地。完善基层治理法律法规,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制定社区服务条例。(六)营造基层治理良好氛围。选树表彰基层治理先进典型,推动创建全国和谐社区。做好基层治理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基层治理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基层治理专题宣传。来源:新华社
  • 关于社会组织援藏项目需求情况的通告
    2021-07-09
    各社会组织:近日,西藏民政厅向我局报送了《社会组织援藏援疆项目需求清单省级汇总表(西藏)》(详见附件)。为扎实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援藏工作,更好地畅通西藏欠发达地区帮扶需求和社会组织帮扶资源供给对接渠道,现将该需求表向社会通告,请有意愿参与援藏工作的社会组织与我局管理四处联系(010-58124055、4052)。特此通告。 附件:社会组织援藏援疆项目需求清单省级汇总表(西藏)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2021年7月8日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 民政部党组扎实推进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2021-07-09
    近日,民政部党组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专题研究推进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审议通过《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五年规划(2021-2025年)》《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办法》《部管社会组织巡察组长库和巡察人才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规划两办法”),将为规范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强化党内监督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部党组书记、部长李纪恒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认为,部党组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紧紧围绕“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2018年印发的《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指引》,对推动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巡视巡察深入发展和现实需要,部党组高度重视完善部管社会组织党的领导制度,加强党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深化政治巡视巡察,先后成立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纪委,进一步理顺部管社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体制机制,压紧压实部管社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部管社会组织延伸。会议指出,对部管社会组织巡察以来,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得到强化,社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有效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质量不断提升。制定“一规划两办法”,既立足当前,解决影响巡察工作规范开展的一些问题,又着眼长远,解决促进巡察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巡察工作的领导,强化巡察成果运用,推动部管社会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中当好“三个表率”、走好“第一方阵”,为全国社会组织巡察工作开展作出先行探索和示范。会议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强化社会组织巡察的政治监督作用,通过建立完善党建与登记、年检(年报)、评估等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巡察监督,重点解决好社会组织党组织重业务轻党建、重社会属性轻政治属性和党的工作虚化、管党治党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坚持从政治上看问题,聚焦“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和“四个落实”总要求,突出对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和防范纠治“四风”的巡察,发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巡察“利剑”作用,为部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供政治保障。会议要求,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一要深刻认识加强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引领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一规划两办法”,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推进部管社会组织巡察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二要严格按照“一规划两办法”开展巡察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巡察政治监督作用。被巡察的社会组织党组织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巡察工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形成上下联动监督合力。三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引领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切实提高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坚持制度先行,注重在实践中完善巡察工作机制,为服务保障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民政部印发通知开通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
    2021-07-06
    6月24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6月3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开展这项工作,是民政部党组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通过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亲属提供更便捷、更贴心的服务,进一步将党和政府对广大特殊儿童群体的关心关爱落地落细落到实处;通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通过形成全国“一盘棋”的高效联动申请受理机制,便捷认定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通知》明确,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任务:一是优化申请方式。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二是规范办理流程。各地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并推动建立数据比对和共享机制,为开展认定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满足广大群众异地办事需求。三是优化服务模式。受理地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户籍地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受理地,受理地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工作亮点,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提高政策知晓率,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良好氛围。点击阅读原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 图解 | “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之未成年人保护篇
    2021-07-06
    稿件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 构建“儿童参与”的儿童福利与保护体系
    2021-07-05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未保法)付诸实施,它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起为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新未保法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这为构建普惠型儿童福利与社会保护体系提供了法律支持。“十三五”时期,我国儿童保护和福利事业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政策体系仍以补缺型为主,儿童友好的社会环境尚需完善,儿童保护的社会责任还需进一步协同。随着新未保法的实施,“十四五”时期乃至2035年,我国儿童工作的重点是建立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儿童需要相匹配、与各项制度相衔接的普惠型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体系。近些年,我国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儿童保护服务网络和示范基地建设,为我们建立健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江苏省探索建立“家庭尽责、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共同关爱”的儿童福利与社会保护工作新格局。宁夏儿童福利院打造开门办院服务基层平台,将优质的儿童福利资源和管理服务模式向更多的困境儿童延伸。广州市民政局为拓宽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渠道,开通24小时救助保护服务热线。郑州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郑州市儿童福利院以儿童回归永久性自然家庭为导向,采取类家庭、家庭寄养或收养等家庭模式供养、保护困境儿童。在这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民政部3月批准发布了《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MZ/T167-2021)》,完善了儿童福利机构行业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了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将有力地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5月25日,民政部发布1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社会工作服务。综合国内外在儿童福利和保护体系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一个健全、普惠的儿童福利与保护体系应该是联结儿童个人、家庭、社区、学校、社会、政府部门的综合系统。当前,新未保法已将包括家庭在内的社会各界保护儿童的责任阐释清楚,基本上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社会各界联动,儿童参与、家庭监护、专业指导、社区支持、学校关爱、政府督导、民政兜底、司法保护、社会协同”的机制。结合笔者既往调查研究经验,需要特别强调“儿童参与”的问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重视”。新未保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笔者在针对困境儿童的调研中发现:儿童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行为,如果他们了解有关生理知识、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一般会主动保护自己,或者把自己受到伤害的情况告知家长,形成儿童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如何促进“儿童参与”?笔者建议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教育融入家庭和学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激发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完善相关机构的职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各地要将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打造成儿童倾诉心声、表达诉求的“知心人”,成为儿童问题及时发现、精准排查的“搜索线”,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优势,主动出击,确保儿童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作者系郑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郑州社会工作协会会长)来源:《中国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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