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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22-05-09日前,经中央批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审批机制、程序要求、禁止情形、监管体制、违规处置、荣誉撤销等作出全面规定,为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提供了制度遵循。全文公布如下: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三)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五)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社会组织开展前款第一至三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开展前款第四项活动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第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非营利性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开展,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负责审批地方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将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设立、调整或者变更情况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二)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第七条 社会组织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二)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评选范围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三)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常设项目一般每5年开展1次,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四)项目评选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方法科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五)项目经费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经费来源和表彰形式等。同时附主办单位组织章程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第九条 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以下简称双重管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行业管理部门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第十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每年原则上对社会组织申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一次集中审核。第十一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双重管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申请,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直接登记和脱钩后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申请,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三)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集中审核提出 拟批复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四)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位;(五)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可以参照以上程序。第十二条 调整或者变更已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奖项设置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五)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七)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八)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九)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十)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方案。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二)印发通知。向有关方面印发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三)推荐评审。有关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四)征求意见。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评选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五)公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评选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六)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达标表彰决定,对评选对象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七)备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编制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接受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会组织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五、六、十项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社会组织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并将相关情形作为年检结论和等级评估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必要时,可以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建议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所审查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认定、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七、八、九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公开曝光,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可以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建议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有违纪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宣传和网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对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由宣传和网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一)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二)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三)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四)连续两个周期未开展的;(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社会组织存在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取消其5年内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评优评先资格。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本办法实施时不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条件的,应于5年内达到相应要求;本办法实施5年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出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满5年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项目。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应当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由表彰奖励的授予主体负责作出撤销决定,收回其证书、奖章、奖牌等,撤销因获得表彰而享有的相应待遇,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开展的科学技术奖励,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限额内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措施。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6日施行。2012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同时废止。相关解读: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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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心理防护不能缺位!四招带您走出心理困境2022-05-06眼下,全国多地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有效阻断疫情扩散,各地纷纷采取了果断措施,如居家隔离、线上办公、线上教学等。不过,受疫情及其他外界因素影响,人们很容易出现焦虑、紧张不安等不良情绪。那么,当遇到这些问题时,我们应如何应对呢?以下办法或许有用,赶快收藏吧……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莫慌!及时调整心态是关键!来源:“健康中国”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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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社会工作 这些热点问题不容错过2022-04-264月26日,民政部举行2022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黄茹、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副司长孟志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一起来看↓↓↓农民日报记者: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具体背景是什么? 黄茹: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充分肯定了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历史性贡献。据不完全统计,在“十三五”期间,全国累计有9万多家社会组织开展了超过9万个扶贫项目,投入资金1245亿元,受益对象超过1亿人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282.81万人次,受到广大基层群众的好评。 全国社会组织领域有1名同志获“全国脱贫攻坚楷模”荣誉称号,23名同志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称号,20个集体获“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脱贫攻坚的实践证明,社会组织具有专业、信息、人才、机制、组织等方面专长,在链接社会资源、服务基层群众、提升帮扶效能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同样需要政府、社会、市场力量共同努力。可以说,社会组织能做企业想要做,但靠一己之力做不到的事;能做市场需要做,但无人牵头做的事;能做政府想要做,却没有精力做好的事。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发挥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乡村振兴中坚持和完善社会帮扶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指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 《“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设立“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节,强调“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向乡村提供民政公共服务,共同推进乡村振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共同印发了《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 《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响应中央号召、扛起使命担当,立足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投身乡村振兴战略的伟大实践,不断提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能力。 总台央广记者: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已于上个月正式启动,请问目前活动的进展情况如何? 孟志强:“中华慈善奖”是我国慈善领域的政府最高奖,自2005年以来已经成功举办了十一届,累计表彰了1187个爱心个人、爱心团队、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在这些“中华慈善奖”获得者中,有崇德向善、甘于奉献的慈善楷模,有聚焦民生、专业高效的慈善项目,有勇担责任、回馈社会的捐赠企业,有乐善好施、慷慨解囊的捐赠个人。他们贡献突出、事迹感人,对弘扬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是全社会学习的榜样。为鼓励更多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群体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民政部今年将继续组织开展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延续往届惯例,继续设置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四类奖项。其中: 慈善楷模奖旨在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和爱心团队。曾入选往届评选表彰名单的有多年来长期坚持志愿服务,被中共中央授予“七一勋章”的王兰花;致力于用医疗技术救助贫病残脊柱疾病患者的北京海鹰脊柱健康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刘海鹰等。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旨在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曾入选往届评选表彰名单的有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开展的贫困家庭生活设施配备项目,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大爱平江扶贫助困慈善协会开展的“大爱平江”扶贫助困慈善公益项目等。 捐赠企业奖旨在表彰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比如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超过5亿元。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多年来累计捐款捐物超12亿元,惠及109.2万贫困群众。 捐赠个人奖旨在表彰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比如曾荣获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奖的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彦宝,累计捐资近20亿元,让近20万贫困家庭受益。卓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阎志,在湖北武汉疫情爆发后,累计向抗疫一线捐送急需医疗物资1000多万件,捐赠款物达1.12亿元。 为保证评选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民政部将组建由有关党政部门、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评委会。评委会将坚决贯彻全面从严要求,切实做到依规评选、严格把关,在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过评委会办公室形式审查、评委会评价和网络投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社会公示等程序后,形成最终的表彰名单。 当前,我国正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党中央、国务院对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提出了明确要求,慈善事业前景广阔、使命光荣。 希望各位媒体朋友积极报道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扩大奖项影响、宣传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希望社会各界以历届“中华慈善奖”获得者为榜样,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法治日报记者:刚才黄局长介绍了《通知》发布的背景,据了解,《通知》主要包含7个方面的内容,能否就这7个方面内容作一下详细解读? 黄茹:下面我围绕《通知》重点部署的7个方面工作做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明确总体要求。《通知》提出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在中央设立的5年过渡期内,保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推动社会组织工作重心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逐步向助力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转变,接续引导社会组织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部分,组织专项行动。《通知》提出地方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围绕产业发展、人才培育、特殊群体关爱、乡村治理等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开展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结对帮扶行动、打造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公益品牌行动和社会组织乡村行活动3个专项行动。目前,为抓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在抓紧出台《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方案》,力争在“十四五”期间选树一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先进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形成社会组织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良好局面。 第三部分,搭建服务平台。《通知》提出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建设互联网服务平台,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定期组织项目对接会、公益博览会、现场考察调研、慈善展览会等多种方式,搭建多层次、多领域对接平台,积极推动供需精准对接。 第四部分,做好项目库建设。《通知》提出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将共同推进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组建需求项目库,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建供给项目库,省级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统筹好本省的项目库建设。通过抓好项目库建设,一头对接“供给”,一头链接“需求”,为帮扶工作靶向化、精准化、智能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我们预期,这一举措一方面能够激励重点社会组织加大创新力度,精心设计精准有效的“服务清单”,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基层社会组织“接单”、困难群众“点单”提供支持,从而强化项目对接的精准度、透明度和可及性。 第五部分,培育重点社会组织。《通知》提出要支持一批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宗旨的社会组织登记,要培育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加大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政策、资金、人才支持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依法领办创办农村社区社会组织。 第六部分,完善长效合作机制。《通知》提出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一是引导全国性社会组织、省级社会组织集中面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帮扶,实现“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全覆盖帮扶。二是要结合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援疆援藏和东西部对口协作,一体谋划、部署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三是鼓励、支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其所在地的乡村振兴工作。 第七部分,优化支持体系。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通知》提出民政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推动“五社联动”,创新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要坚持系统思维,发挥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社会组织优势,推动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动、功能互补,形成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帮扶的工作合力。要动员枢纽型社会组织培养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切实加强帮扶地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通过下设乡村振兴专项基金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要通过表扬通报、典型选树、案例宣传,以及在社会组织评估、评优等工作中设立专门指标、提升分值比重等方式,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多措并举建设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体系。中国青年报记者:202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已经启动,近年来该项考试热度一直较高,报名人数持续增长。请问目前考试情况有哪些进展?社会工作者将如何进一步发挥专业作用? 孟志强: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一项核心制度,由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建立,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采取全国统一考试和评审的方式开展评价。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工作岗位的不断开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的不断增加,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程度显著提升,对社会工作者的评价需求也相应提高。 自2019年以来,考试报名人数以每年10余万人的数量逐年大幅递增,2021年报考总人数更是达到了80余万人,创历史新高,考生涵盖了社区工作者、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应届毕业生等。目前,全国共有73.7万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有效促进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结构的优化和素质的提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安排,今年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将于6月18日、19日举行,目前各地考试报名工作已经陆续启动,具体事项可查询中国人事考试网、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 社会工作者主要面向有需要的群众提供心理疏导、关系调适、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他们不仅来自民政工作领域,还大量分布在青少年事务、职工服务、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教育辅导等领域,日益成为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特别是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工作中,广大社会工作者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发挥了重要的专业引领和人才支撑作用。在民政部目前大力推进的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工作中,广大社会工作者深入村居,用脚步丈量民情民意,用专业提升服务能力,打通了为民服务“最后一米”,破解了长期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基层力量薄弱的问题。在这两年各地疫情防控工作中,广大社会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为受疫情影响群众提供情绪疏导、资源链接、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服务。湖北省在疫情期间,探索形成了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区志愿者为依托、以社会慈善资源为助推的“五社联动”社区治理机制,助力化解了疫后综合征,目前民政部在全国积极推动创新“五社联动”机制,引导发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优势和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网记者:请问民政部下一步将如何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进一步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黄茹:下一步,民政部将联合国家乡村振兴局从3个方面推动《通知》贯彻落实: 一是要面向系统开展动员部署。印发《通知》是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主动履职尽责的重要举措。近期,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将召开工作部署会,号召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加强系统谋划、统一目标任务、强化政策协同,把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谋划推进。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通过抓党建引领、抓各部门协同、抓政策带动、抓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抓精准对接、抓项目库建设等方式,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 二是要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培训。下一步,各级民政部门要联合乡村振兴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针对性培训,形成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全面学习贯彻《通知》的良好氛围。要动员引导广大社会组织将投身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舞台,胸怀“国之大者”,情系“民之关切”,按照中央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积极找准定位、实现精准发力、不断实干成长。 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社会组织要围绕“产业兴旺”要求,推动农村产业发展、科技兴农,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生态环保领域的社会组织要围绕“生态宜居”要求,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参与乡村环境治理,共同建设“美丽乡村”;文化领域的社会组织要围绕“乡风文明”要求,加强农民思想道德教育,倡导移风易俗,引领农村新风尚;社区社会组织要围绕“治理有效”要求,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发挥村规民约、家教家风作用,推动各项治理更加精准和有效;慈善组织要围绕“生活富裕”要求,兜住兜准兜好民生底线,发挥好第三次分配作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三是持续强化跟踪评估。下一步,民政部将加强调度、强化综合评估、开展专项调研、组织座谈交流等方式,推动各级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充实工作力量,夯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导向,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对《通知》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将加强研究,及时纠偏,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新华社记者:近日,民政部印发通知部署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请问,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考虑是什么?有哪些具体安排? 黄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团体建设发展、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托和载体。截至目前,全国37万个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13.1万个,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1.8万个,在协助政府进行管理、推动学科发展和科技进步、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领域广泛、学科齐全、作用明显、特色突出的组织体系。 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多种原因,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设置、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乱象也日益突出,违背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属性和服务宗旨,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营商环境,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我国社会组织的整体形象和声誉,必须下大力气予以整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与安全、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精神,4月初,民政部印发了两个文件,一个是面向地方的《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另一个是面向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国际性社会团体的《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对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目标、时间安排、整治重点等作了具体部署和详细安排。 4月22日,民政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对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做了再动员、再部署和再安排。目前,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社会团体的共同努力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已全面启动。 下一步,民政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大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长效治理和监管机制,实现清除一批,整改一批,激活一批的总体目标,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真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作出应有贡献。(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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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2022-04-25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出台《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个案会商制度》)。《个案会商制度》列出了6种适合开展省级会商的情形:一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省辖市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特殊个案需要多部门协调会商的;二是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重大事项需省级多部门协调处理的;三是一般以上等级未成年人伤亡事故的(一般以上等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四是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未明确规定且亟待解决的涉及多个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五是省辖市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请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复杂问题;六是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交办的重要事项。《个案会商制度》明确了工作流程:一是启动会商。成员单位或省辖市级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委员会)认为需要开展省级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时,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会商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召开个案会商会议,会议由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心理、法律、社会工作、医护专业人员参加。二是讨论会商。申请单位提交会商事项后,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小组办公室向会商会议参与单位及人员送达咨询事项,组织会商人员依据事实情节和相关法律政策提出意见建议。三是跟踪落实。经过会商达成共识的未成年人保护个案,由相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遇到需要出台政策予以明确的,时间可视情况延长。(来源:中国社会报,记者:李鹏程 赵月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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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蒲光:关于走中国特色慈善之路的思考2022-04-24我国现代慈善事业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逐步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走中国特色慈善之路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准确全面地认识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规律特点,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慈善之路的发展方向,推动慈善事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慈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者面临的非常重要又十分紧迫的重大课题。 一、中国特色慈善之路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在中华民族悠久的文明史中,慈善始终闪烁着耀眼的光芒,在儒、道、墨、佛等主要文化血脉中,包括了丰富的慈善思想和理念,与此同时,出现了以官办慈善为主,民间的宗族慈善、宗教慈善和社团慈善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中国古代慈善实践。官办慈善在我国有近3000年历史,它主要体现为一是赈灾济困的荒政,二是扶贫、恤老、慈幼的善政。它既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社会救助行为,也是我国慈善事业的早期实践。早在西周时期,就设有“地官司徒”专司十二荒政,并“以保息六养万民”专门从事救荒济民;汉宣帝设“常平仓”备荒平余赈灾;南北朝时期,官方除设“义仓”外又设“六疾馆”和“孤独园”等慈善救济机构;经过隋唐宋元明清时期,官办慈善逐渐覆盖了赈灾、济贫、恤病、慈幼、养老等各个方面。官办慈善伴随着封建王朝的更替兴衰,始终是中国古代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对民间慈善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宗族慈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脱胎于原始氏族社会,到宋代颇为兴盛,出现了许多官僚、富商、士绅和社会贤达开办的面向宗族的慈善机构。范仲淹的“义庄”,朱熹的“社仓”都是为族人好友而设。这种慈善形态,为后世家族内互助救济所效仿,直至明清时期仍有重要影响。宗教慈善自东汉兴起,盛于唐朝,随着佛教的传入和本土道教的产生,寺庙、道观拥有的寺产遍及全国,设立了包括悲田院、养病坊等机构,救济老人、婴儿、残疾人和疾病患者,到唐武宗时期会昌灭佛,中国传统宗教慈善的力量逐渐式微。社团慈善伴随着明中期民间社团的兴起而产生与发展,以各类同乡、同业会馆以及善会善堂等民间社团组织开展的地缘性慈善活动为主要标志。特别是明末清初,江南同善会盛极一时,高攀龙组织的无锡同善会、陈正龙组织的嘉善同善会影响最大,京城及各省纷纷效仿。社团慈善作为民间慈善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中国历史上一种全新的、非官方、非宗教、非宗族的慈善救济形态,是古代慈善事业组织化、大众化、民间化的萌芽。 近代以来,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西方慈善组织特别是天主教会组织进入中国,与此同时,在中国传统慈善的基础上萌生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设立民政司专管救灾济贫等慈善事务,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赓续了这一行政体制。这一时期,先后诞生了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会、华洋义赈会、中华慈善团、国际统一救灾总会、中华慈幼协会、上海慈善团、香山慈幼院等,它们大多采用西方化的组织结构、制度建设和资本运作模式,体现了中外慈善文化的融合发展,活跃于救荒、医疗、教育、济贫和战地救护等领域,发挥了扶危济困的社会功能,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走过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体系中,将慈善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一部分,被划入资本家榨取更多剩余价值、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和手段,予以彻底否定。受此影响,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把慈善视作旧时代统治者缓和阶级矛盾以及帝国主义侵华的工具,在解放初期的“三大改造”中,将旧社会遗留的慈善机构进行了“关、停、并、转”,由国家福利机构取而代之,慈善在新中国进入了近30年的沉寂期。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明确地提出了“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思想,逐步改变了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对慈善事业的否定态度。以1981年中央批准成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为标志,我国慈善事业开始复苏。此后,江泽民、李鹏、朱镕基、李瑞环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以批示、题词、讲话等多种形式公开支持发展慈善事业,1994年2月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为慈善正名》的署名文章,向全社会传递了党和国家支持慈善事业的积极正面的信息。这一时期,以中华慈善总会为代表的全国各地慈善组织纷纷成立,到2000年全国登记慈善组织已达近千家。 进入新世纪,2001年,九届人大四次会批准的《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首次明确提出“发展慈善事业”。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进一步重视慈善事业,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将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一并构成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党的重要文件第一次赋予慈善事业这样重要的社会功能。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此后,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报告和规划等都强调“发展慈善事业”。2005年、2008年国家还两次召开中华慈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亲自出席。2011年7月发布《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全面规划部署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党和国家加快推进慈善事业法制化建设,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进程明显加快。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2017年《志愿服务条例》颁布施行,此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出台400余件配套政策法规和文件,为慈善领域法治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我国慈善事业总体规模迅速扩大,慈善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慈善组织体系逐步完善,慈善服务监管体系初步形成,慈善文化活动日渐丰富,以互联网慈善为代表的全民慈善蔚然成风,慈善事业迈入了又好又快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 纵观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我们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之路,那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慈善文化的精神内涵,借鉴国外慈善事业成功经验,融合现代慈善体系特征,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的慈善之路。它既不是传统慈善事业的简单延续,也不是对西方慈善事业的照抄照搬,而是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巨大努力探索形成的融汇中西、适应时代,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核心价值观,顺应共同富裕总目标的正确道路,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格局下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是中华文明的灿烂结晶 慈善文化是慈善事业发展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精神力量。从文化渊源上看,我国慈善事业与西方慈善文化迥然不同,这也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有别于欧美慈善的根本所在。西方慈善的文化传统主要源于五个方面。一是“博爱”思想。亨利·艾伦·莫的名言“宗教乃慈善之母”表明,慈善思想位居基督文明的核心,是西方社会最高价值导向,超越其它成为价值的总源。基督教的两条诫命:第一是“爱上帝”,第二是“爱人如己”,它是不求回报、超越血缘亲情、国家民族、社会阶层和性别文化等界限的所谓普世主义的爱。二是罪富文化。它源于基督教的“原罪”说,即人生下来就是有罪的,而且富人的罪更为深重,正如耶稣说“富人进天堂,比骆驼穿过针眼还要艰难”,只有通过捐赠才能获得救赎。美国慈善学者维费说,“中世纪慈善的动机一大半是为了赎罪,或更广义地讲,是为讨好巴结天堂里的统治者,给自己在炼狱里行方便”。三是互助和志愿精神。在开拓美洲新大陆中,为了克服新环境下的千难万险,人们团结协作,相互帮助、和衷共济,共同建设学校、医院、图书馆、教堂等公用设施,共同开展社区管理,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互助共济文化和志愿服务精神。四是追求独立自主人格的价值实现。在尊重个人的独立与自由的西方主流价值观下,回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则是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它奠定了慈善的广泛的社会基础。五是法治精神。法治贯穿于西方慈善事业发展的始终。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的《慈善用途法》,到19世纪的《慈善信托法》,再到近现代的诸多法律,彰显了西方慈善发展中的法治精神。 慈善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璀璨结晶,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沃土,形成了鲜明的特色。一是慈善文化多元一体。早在先秦时期,孔孟、老庄、诸子百家就有对慈善的精辟阐述,随后从印度传入的佛教、我国本土产生的道教,以及儒释道三教融合发展的进程中,都蕴含了丰富的慈善思想和理念。譬如,儒家讲“仁爱、民本、大同、义利”,墨家讲“兼爱、贵义、共济、互助”,佛教讲“慈悲、因缘、业报、行善、功德”,道教讲“积德、劝慈、承负、济世”,虽然表述不同,但义理相近,精神同源,都含有舍己为人、救人济世、福利民众等价值观念,构成了中国古代慈善事业兴起、发展的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二是慈善深受仁政影响。我国历史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以儒家思想立国长达两千多年。“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在人际关系中讲“仁爱”,延伸至国家治理中即“仁政”。这是孟子在西周已有“十二荒政”“保息六政”和《管子》兴“六德”行“九惠之教”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孔子仁学提出的国家治理理念和重要思想。在这一思想影响下,历代统治者将以民为本、关心和体恤百姓疾苦,视做为政之要,将慈善纳入朝廷官府分内之事,予以大力支持。推行仁政的民本理念孕育了中国传统慈善的思想理论基础,它不仅是历代统治者设立各类慈善机构的思想渊源,也铸就了中国官办慈善代代相承的文化基因。三是慈善体现差序格局。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深刻揭示了由于亲缘、地缘、经济、政治、知识文化等因素形成的“推己及人、亲亲而仁民、由近及远”人际亲疏关系,也反映了在儒家纲常伦理观念下形成的家族慈善的普遍规律。虽然儒家强调“兼善天下”,墨子讲“兼爱”,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亲疏有别、有差序的仁爱和封建统治者的“仁政”,与西方社会一视同仁的“博爱”还是有所区别。如前所述.兴盛于宋代的宗族慈善突出反映了这一特点。四是慈善突出扶弱济困。从历代官办慈善的施粥、赈谷、调粟等救济措施,到宗族慈善兴办的义庄、义田、义仓,寺院设立的悲田养病坊、福田院,再到民间兴办的积善堂、同善堂、兼善堂等各类善堂,中国传统慈善均强调“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它的指向是社会弱势和特殊困难群体,是以扶弱济困为目的的狭义慈善,而非包括公益事业在内的现代广义慈善,虽然晚清“赈灾公所”和“广仁堂”等民间慈善组织所开展的慈善活动内容已接近现代公益慈善事业,但就整体慈善事业而言仍以狭义慈善为主,这是中国传统慈善文化的鲜明特征。五是传统慈善人治色彩浓厚。中国古代慈善事业除官办慈善属于“仁政”的一部分,有一定制度规范外,宗教慈善、宗族慈善和社团慈善等民间慈善均为自觉自愿的社会行为,虽也有朝廷和官府的支持,一些善会组织也制定了内部的规章制度,但缺少法律规范和国家制度约束。直到民国时期,1914年制定的《中国红十字会条例》才开启中国现代慈善法制的历史。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生生不息的慈善基因,为中华民族形成温良恭俭让的传统美德奠定了基础,滋养了“守望相助、和衷共济、助人为乐、风雨同舟”的道德情怀。但是也不可否认,传统文化在赋予慈善丰富营养的同时,也使得慈善蕴含了时代的局限性,如慈善观念中的恩赐、施舍、人格不平等、亲情差序、求名图利等等因素。这些多维度的传统文化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渲染了先天的底色,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产生与发展提供了丰厚的养分和特殊文化土壤。作者(左一)在珠海市考察慈善药品援助项目 三、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 慈善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和社会现象,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具有扶贫济世的积极作用。但从社会功能定位看,中国特色慈善事业与西方慈善事业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西方,慈善事业社会功能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慈善是宗教力量参与社会生活、弘扬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中世纪以来,教会慈善一直是西方慈善的典型形态。一方面,宗教信仰有力促进了慈善活动的发展,“对信仰虔诚的教徒来说,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向慈善事业捐赠自己的时间和金钱,是对宗教信仰和道德原则的最好实践。”另一方面,慈善也在基督教的认同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向信徒推崇慈善理念,慈善行为的主体由公民个人演变为教会组织,不仅使基督教的神圣性与慈善爱心的感召力紧密联系在一起,增强了基督教的内部认同与凝聚力,也使大量慈善资源集中在教会手中,极大地强化了宗教的社会影响力,弘扬了基督教的价值观。二是慈善是西方商业逻辑在社会领域的延伸。在西方,大部分慈善基金会采用复杂精密的成本效果算法和金融投资逻辑,对慈善项目的社会或经济回报潜力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力求在取得慈善成果的同时,实现更佳的营利性,为将来带来更大的经济增长机会。不可否认,西方商业巨头创立的慈善基金会确实为社会作出了贡献,但实质上是西方商业逻辑在社会生活中的延伸,慈善成为富豪阶层扩张商业版图、保护延续家族财富和扩大社会影响力的通道。例如,比尔·盖茨若没有将其580亿美元的财产捐赠出去,其子女要想继承这些财产,就得先交319亿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共计406亿美元,他选择捐赠出去,这笔财产名义上归社会所有,但实际上仍在其子孙后代掌控之中,只是每年要拿出5%来做公益事业。既然如此,何乐而不为呢?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资本家开展慈善活动的目的是资本的再积累。“股神”巴菲特也说,“慈善已经不仅是慈善,也是一种管理财富的方法”。也正因为此,将慈善公益行为视为企业影响力投资,已成为现代企业家的共识。三是慈善是西方第三部门参与缓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伴随着西方福利国家的兴起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一场有组织的志愿运动和创建各种私人的、非营利的及非政府的组织运动,正成为席卷全球的最引人注目的运动。他们提供人道服务,促进基层社会经济的发展,防止环境退化,保障公民权利,以及成百上千先前无人关注的或由国家承担的种种目标。”通过第三部门,慈善在帮助西方政府解决社会问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第一,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是我国第三次分配制度的主渠道。收入分配制度是涉及人民切身利益、影响国家发展全局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首次以“第三次分配”确立慈善事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明确将慈善事业定位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进一步指出,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相对于市场根据要素贡献进行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体现国家意志进行的再分配,社会成员在道德、文化、观念的影响下,通过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方式,能够有效实现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第三次分配。与初次分配关注市场经济效率、再分配以强制性行政手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同,以慈善为主渠道的第三次分配依靠“精神力量”,奉行“道德原则”,通过人性的温暖和友爱促进社会资源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微观均衡流动,能够有效辅助政府弥补市场失灵和政策盲区,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是推进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第二,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2004年10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党和国家赋予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使命。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已经涵盖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诸多领域,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既大有可为,又具有重要作用,是政府社会救助制度的有益补充,它对于拓展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织密织牢兜底保障网,提升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功能发挥着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 第三,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协商民主,进一步明确了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现代化大格局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慈善事业是现代社会运行中自我调节的一种具体方式,它联接我国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重要制度(民生保障制度),联接突发事件应对与日常社会治理,联接政府治理与群众自治,是增强国家软实力和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的财产收入差距将是长期存在的,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在发展中积累的一些社会矛盾交织叠加,对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慈善事业对于调节阶层差异、缓和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汛救灾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慈善事业凝聚了全社会的爱心善意,通过强大的社会资源动员整合能力,配合政府帮扶困难群体、解决群众关切、化解社会矛盾、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为应对重大灾难、兜好民生底线、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凸显了自身的强大正能量。 第四,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从国际经验看,慈善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在提升公民社会责任与社会公德、促进社会成员互助友爱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我国,慈善既是优秀传统文化的结晶和崇高精神境界的体现,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高尚道德情操的具体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树立慈善意识、参与慈善活动、发展慈善事业,是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不管在什么条件下,不管做了多少,只要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就开始了道德积累。这种道德积累,不仅有助于提高个人和组织的社会责任感及公众形象,而且也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福利与和谐,有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全社会得到更好的弘扬,切实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慈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不仅引导向上向善的社会价值取向,还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中催生和谐、共享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新的社会道德风尚,形成强大的社会正向精神力量。作者(前中)向微芯研究院工作人员了解区块链技术在公益慈善领域的应用情况 四、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为,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慈善是基于高尚道德情操的济世利民的事业,现代慈善活动都遵循自愿、公益、无偿、非营利和社会性原则,但慈善并不是所谓“自由、平等、开放、独立、自主、个性”等“普世价值”这一理想主义“精神乐园”的外化。从慈善的本质特征而言,它的产生发展须臾不可能脱离其所处的政治氛围、人文背景和制度环境,同时它也无时无刻不在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可以肯定地讲,慈善作为个人行为,它与道德相伴相生,不仅是温情脉脉善良品质的个人私德,也是慈心善举的社会公德,是高尚道德的外化,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其本质特征则是调节收入分配、平衡阶层利益、缓和社会矛盾、伸张公平正义、弘扬主流价值观,从而具有弥补市场失灵、制度缺失、维护阶级统治、助力社会治理的社会价值和特殊作用,这也成为它无可讳言的政治属性。正因为此,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就将资本主义社会的慈善视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一部分,予以无情批驳和彻底否定,认为虽有个别资本家的品德高尚,但是他们本质上是施以小恩小惠,以谋得更大利益的虚伪慈善。实质上是资本家维持社会地位,赚取社会荣誉和扩大资本积累的重要途径。现代西方社会与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已今非昔比,但马克思、恩格斯对慈善的这一论述,对我们认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慈善的本质,深刻理解政治属性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题中应有之义,依然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社会基础。 中西方有不同的历史,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国情,赋予了慈善适应不同社会制度和政治环境的不同政治属性。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千秋伟业的重要参与者。它的政治属性主要体现为: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特色。”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进入新时代,推动我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必须旗帜鲜明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引领的政治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慈善组织党建工作,在慈善工作领域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这已成为党和国家管理慈善组织的基本制度,这既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最突出的基本特征,也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二是践行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最高价值取向。一方面,慈善事业作为汇聚社会爱心、参与扶贫济困的伟大事业,心系广大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和弱势群体疾苦安危,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宗同源、一以贯之、一脉相承,是党的宗旨的生动体现,也是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的重要实践;另一方面,我们党一贯主张,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之一,慈善事业是社会成员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流动,是实现社会第三次分配的核心机制,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三是响应党的号召。当代中国,慈善活动已经从亲朋好友走向大众,从家庭家族走向社会,由分散的、短期的、自发的个体私益慈善,发展为组织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公益慈善。特别是在脱贫攻坚的伟大实践中,在疫情防控的伟大斗争中,在抵御特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全国慈善行业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奋力投身党的事业,用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彰显了中国慈善的价值和使命。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历史性变化,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必将在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帮扶救助困难弱势群体、推动共同富裕和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四是当好党的助手。西方慈善事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志愿性、公益性、平等性、社会性以及法治与自治相结合上,这是西方“小政府、大社会”社会治理模式下的产物,从理论到现实都有其存在的社会土壤和环境。但在中国“大政府+大市场”的复式结构治理模式下,各级各类慈善组织与党和政府目标一致、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是党和政府意志的忠实拥护者、坚定践行者和社会治理的可靠助手。从现行的慈善组织监管体制和方式而言,虽然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相比,慈善组织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在发展方向、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与党和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这不仅是管理体制的要求,也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从这个角度讲,中国的慈善组织最多可称为西方语境中的NPO(非营利组织),而绝不是独立于政府甚至与政府相对立的NGO(非政府组织)。作者(右二)在延安八一敬老院,与陕西省慈善协会会长吴前进(左一)、时任延安市委书记徐新荣考察慈善助老项目 五、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具有独特的发展模式 西方各国的慈善事业都在其历史演进和发展中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环境和时代背景的发展模式。从最早发生工业革命、开启西方专业化慈善事业的英国,到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建立社会福利制度的欧洲,再到保留英国民间慈善传统的美国,都是伴随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度变迁逐步发展而来,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慈善发展模式。在美国,最突出的一是个人慈善捐赠比较活跃,二是以基金会制度为代表的民间慈善,从1913年最早的私人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到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再到2000年世界上最大的慈善基金会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成立,2006年巴菲特宣布将他85%的财产捐赠给盖茨基金会。这些慈善基金会不仅是美国富人回报社会的方式,也是普通民众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途径。据美国施惠基金会发布的《2020年度美国慈善捐赠报告》,美国2020年通过个人、基金会、遗产、企业等4个渠道筹集到的慈善捐款达4714.4亿美元,约占美国GDP的2.3%,其中近70%的社会捐款来自于普通民众。在英国,高度重视慈善法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慈善事业独立于政府运作,隶属议会的慈善委员会是最权威的慈善管理机构,它负责对英国本土各类慈善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慈善组织则按照不同领域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行业管理。在日本,慈善捐赠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捐赠为主,针对企业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整体上多于针对个人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在新加坡,慈善事业以政府为主导,大多数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合作共进的关系,全部的慈善组织都隶属于社会服务全国委员会。 有学者从资金来源和组织架构两个维度将慈善事业发展形态归纳为四种模式。第一种是欧陆模式。慈善事业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慈善事业组织架构主要依靠政府机构,即公民向政府交纳税收,政府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慈善性社会组织向公民提供资金和服务,这与“福利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完全契合,欧洲特别是北欧国家通常采取这种模式。第二种是中国香港模式。慈善事业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慈善事业组织架构主要依靠民间力量,这源于香港特殊的政治背景和经济环境,战后香港贫困问题长期依靠民间慈善机构去解决,20世纪70年代香港经济起飞后,港英政府加大对民间组织的资金投入,拨款总量逐渐增加到70%—90%。以上两种模式很大程度上模糊了政府福利事业与慈善的界限,将许多本属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甚至公益事业的事务,由政府交给慈善组织去实施。第三种是美国模式。慈善事业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会募捐,慈善事业组织架构主要依靠民间组织,以基金会为代表的美国慈善组织的筹款能力与组织能力都很发达,这与美国的“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理念和制度安排完全契合。第四种是中国现行模式。慈善事业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会募捐,慈善事业组织架构主要依靠政府机构和官方慈善组织。虽然这种划分对现代慈善发展模式的描述并不够准确全面,但把握了慈善事业发展模式的基本特征。 中国特色慈善事业产生于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文化之上,在借鉴吸收西方慈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独特发展模式。 一是政府主导和民间参与双向互动。在我国,慈善活动与政府主导密不可分,没有政府的重视与推动,慈善事业寸步难行,更不可能发展壮大。20世纪60年代,在毛泽东主席的号召下,全国上下广泛开展了“学雷锋做好事”活动,这是慈善精神在社会主义新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生动体现,也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具有标志性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后,政府改变了行政包办慈善的做法,从组织架构和慈善募捐两个方面都体现了政府主导与民间参与的双向互动。在完善组织架构方面,在各级政府积极支持下成立各类官方慈善组织,大力开展慈善活动,还逐步让渡社会空间,使民间力量重新回到慈善事业中。截至目前,全国登记认定慈善组织达9000多个,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超过3000个,备案公开募捐方案超过2.5万件,此外还有大量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从事着《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在开展慈善募捐方面,各级政府都把慈善募捐作为分内工作,不但通过发行福利和体育两支国家彩票募集资金,一些地方政府还印发文件广泛动员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慈善捐赠,每年常态化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特别是在应对突发事件中,领导干部带头捐款已经成为中国慈善的一大特点。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带头捐款,全国广大党员积极响应,约8000万党员自愿捐款83.6亿元。领导干部带头捐款,党政机关积极倡导,带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政府和社会之间双向互动、协同配合、融合发展,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的显著特征。 二是慈善事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按照《慈善法》规定,我国慈善事业涵盖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突发事件应对、科教文卫、环保等诸多领域,工作重点始终对标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突发事件应对。这集中体现了我国慈善事业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属性,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越性,也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运作模式的鲜明特征。比如,在脱贫攻坚战略中,全国各级各类慈善组织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和慈善力量向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倾斜,切实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在扶贫济困、助学助教、助医助残、助孤助幼、安老敬老等领域创立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救助模式,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残障人士及特殊困难群体兜底保障作出了积极贡献。据统计,2011年至2017年,7年里全国向扶贫领域的慈善捐赠达1712亿元,占各级财政扶贫总投入的10%左右。再比如,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全国慈善行业同心同德,共赴国难,共克时艰,全力以赴投入社会动员,劝募抗疫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呼吸机、救护车、消杀药剂等各类物资和资金,形成慈善助力抗击疫情的强大正能量。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4月23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共接收社会捐款419.94亿,抗疫急需物资10.94亿件,相当于各级财政抗疫资金总投入的近1/3。此外还开展志愿服务超过2.3亿小时,为中国抗疫斗争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是官方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的中流砥柱。从20世纪 80年代国家批准成立一批带有浓厚政府背景的公募基金会,如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南京爱德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到90年代在成立中华慈善总会的带动下,全国各省市相继设立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会,以自上而下的慈善会系统为主,加上各类官方基金会,慈善性质的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服务机构组成的官方慈善组织,在中国慈善领域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官方慈善组织数量和筹募总量均在慈善行业中超过半壁江山。当前,我国官方慈善组织大体可分为三类。其一是慈善会系统。这是各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慈善组织,既保留社团登记,又按照公募基金会管理,其运作模式既有“官办官养”也有“官办民养”,主要领导大都有政府工作经历,部分地方慈善会领导(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民政部门负责人兼任,部分慈善会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一些慈善会还有行政拨款,其中省级慈善会实现31个行政区域全覆盖,地级慈善会行政区域覆盖率超过97%,县级慈善会行政区域覆盖率超过82%,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官方慈善组织网络。此外,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慈善会系统已经从市、区县级向下延伸至街道、乡镇,甚至下沉到社区、村的层面,形成了以各县(市、区)慈善总会为龙头、各镇(街道)慈善分会为依托、各村(居)慈善工作站为延伸的遍布城乡的基层慈善组织网络,较好解决了“服务困难群众和全民参与慈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截至2020年12月,全国县级以上慈善会就达2707个,县区级慈善会所属的慈善分会及慈善联络站达 62342家,机构数量约占慈善行业近1/3,在重大社会捐助活动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其二是各类官方背景的基金会。据杨团主编的《慈善蓝皮书》统计,有官方背景机构发起的系统型基金会共2189家,占慈善组织的1/4。这类基金会又可分为“官办官养”基金会,如红十字会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做为参公事业单位,有行政级别、有编制,由财政供养;“官办民养”基金会,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一部分基金会是由事业单位改制成为慈善组织。其三是各类官方背景的具有慈善性质的社会服务机构。其中,既有政府主办的各类公益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福利机构,如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也有群团组织主办的,如工、青、妇、残联、红十字会等开办的各类慈善性质的社会服务机构,还有官方支持的民间组织和个人办的社会服务机构。这其中既有“官办官养”,也有“官办民养”,还有“民办官助”。这些官方慈善组织有如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一方面在运行中存在管理模式行政化、组织资产国有化、人员等级化、领导官员化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慈善业务开展上,存在行政化摊派募捐、垄断慈善资源、项目运作能力欠缺、灵活性不够等不足。例如,2020年“99公益日”前夕,多地党政部门发起慈善总动员,由党政领导牵头组织各个方面齐上阵,迎战一年一度的“99公益日”,目的就是获得更大额度的配捐,加剧了慈善资源分配的不公平现象。即便如此,长期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在“强国家、弱社会”的传统社会结构和现实社会中“大政府+大市场”的复式结构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官方慈善组织链接政府行政资源,借助体制优势开展慈善活动,依然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得以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依托。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型,以慈善会系统为代表的具有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也将适应时代发展,在完善治理结构、增强组织活力、提高业务能力中实现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为中国慈善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是互联网慈善蓬勃发展。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慈善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近年来,通过民政部指定的20家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每年增长率都在20%以上,2020年募集金额达82亿元,比2019年增长52%。2019和2020年连续两年超过100亿人次点击、关注和参与了互联网慈善。特别是腾讯公益发起的“99公益日”,以网民捐赠为基础,在机构配捐的激励下,已经发展成为独具特色的全民互联网慈善活动。仅2020年“99公益日”3天时间,网上互动人次就高达18.99亿,5780万人次捐出善款23.2亿元,加上爱心企业配捐共募善款达30.44亿元。2018到2020年“99公益日”期间,微信用户捐赠比例从1.59%上升到5%,平均每笔捐赠从29.6元增长到40.14元。可以说,互联网慈善有力促进了我国全民慈善的风尚,慈善组织的活力和社会公众的爱心善意在线上被进一步激发,它已经成为我国慈善事业最先进、最重要、最有发展潜力的形式,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最显著的特征。 五是慈善行业行政监管严紧。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审计采用的是行政为主的多主体模式。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都对慈善组织负有监督责任。民政部门承担依法登记管理和依法监督职责,业务主管部门侧重对慈善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具体的日常管理,财政税务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重点监督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2016年《慈善法》出台以来,对慈善事业的规制与监管更趋严格,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目标与严格的慈善监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错位。以慈善组织认定登记为例,长期以来,我国慈善组织注册登记采用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注册程序主要包括自我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登记主管部门的正式审查,整个注册模式明显体现政府意志和政府选择的作用。虽然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但名至实未归,慈善组织登记依然面临着诸多“软约束”,依法认定和新增的慈善组织发展缓慢,现慈善组织数量仅占全国社会组织总量的比例仅为1%左右,且慈善组织数量增速呈逐年递减态势。作者(右一)在“《慈善法》修法工作阶段性推进会”上,与郑功成(左一)教授、王振耀院长交流 六、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发展走向 综前所述,中国特色慈善事业产生和发展最突出的两大特点:一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是植根于深厚的中华传统文化、变迁的社会制度、不同的政治环境,是中国古代文明与现代化相结合的产物;二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是中国改革开放走向世界进程中,在传统慈善文化和实践基础上,学习和借鉴西方慈善文化,融会贯通的结果。因此,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发展走向,从根本上也必然要遵循两条发展规律。首先是扬弃。任何一种传统文化都存在精华和糟粕的两面性,它的发展进步必然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过程。就中国特色慈善事业而言,绝不是“凡特必优”,特色是客观的事实,其中同样存在精华与糟粕,它的未来发展走向必然是扬弃的过程。其次是融合。中国特色慈善事业伴随着近代以来中国世界化的历史进程产生和发展,而随着我国逐步走到世界舞台中央,全球影响力与日俱增,一方面,中国将进一步与世界接轨,进一步融入世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积极推进世界的中国化,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和现代化进程中的成功经验贡献于人类,为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更多的中国智慧。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未来发展走向,必然要融合到这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大事业之中,既要坚持中国慈善世界化,更要积极促进世界慈善中国化。 目前,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慈善事业总体规模不断扩大,2019年中国社会公益资源总量3374亿元,其中社会捐赠总量约为1330亿元,志愿者贡献总价值为903.59亿元,彩票公益金募集量为1140.46亿元,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取得了值得骄傲的历史性成就。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当前制约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的现实问题。一是慈善事业发展潜力有待进一步发掘,近年来我国每年接收的捐赠款物总额停留在1400亿—1500亿元的水平上,增幅不明显,人均捐赠额和慈善捐赠总额在GDP中占比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二是依法治善尚有差距,《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备、现有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仍是不可回避的现实,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有待加强,依法治善任重道远;三是慈善事业发展环境有待改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力度不足,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捐赠者的精神鼓励不够,慈善税收优惠不够慷慨,公民的慈善意识、社会的慈善氛围还不够浓厚,公共舆论对慈善的态度还不够宽容友好;四是互联网慈善法规政策体系建设滞后,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慈善”发展态势,现有的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促进网信技术与慈善创新融合发展的政策还有空白,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参与慈善活动的行为规范尚未完全建立;五是慈善参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机制不健全,慈善组织参与应对重大公共事件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未将社会组织纳人国家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对主动参与的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缺乏必要的保障和激励措施;六是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强化,慈善组织数量不足,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自身公信力和能力与公众期待不相适应,慈善行业发展的良性生态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党和国家把加大对困难群众帮扶、解决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国慈善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伴随着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慈善服务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慈善组织体系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将呈现出五大趋势:从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从个人行为走向以爱心为动力的社会事业;从少数精英慈善走向大众慈善;从线下慈善走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慈善;从狭义济困慈善走向关注整个社会的广义慈善。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方兴未艾,未来可期: 一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将进一步优化。在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系列重要讲话的强劲东风,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程度将进一步提高,体现国家鼓励支持慈善事业的社会荣誉、慈善表彰制度等精神激励措施将会更加健全;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将不断完善,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将进一步畅通;各类新型捐赠方式将更加丰富,慈善信托的规模将不断扩大;各类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慈善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将进一步提升。在党和政府的大力倡导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人人慈善”理念将成为可感可知的现实,一方面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积极回馈社会,精准持续地投入慈善事业,发挥其应有作用;另一方面,捐赠主体将日益“大众化”慈善事业重心下沉,社区慈善将获得巨大动能与发展空间,慈善事业社会基础将更加雄厚,慈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是践行党的为民宗旨、彰显党的为民情怀、落实党的为民理念的伟大事业,必须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将共同富裕列入重要的战略任务。2021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把浙江省确定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并出台支持意见。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将“三次分配”列入“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开创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助力共同富裕千秋伟业,提供了明确的战略指引。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这一历史进程中,慈善事业的内涵和外延将得到更大拓展,其社会地位及作用也将发生实质性改变。慈善将不仅包含固有的传统内容,还将涵盖更多公共服务、社会分配与社会治理功能,跃升为实施第三次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为显著的作用。 三是中国特色慈善文化将得到进一步弘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向上向善的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休戚与共、血脉相连的重要纽带。”“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相契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人民正在进行的奋斗相结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应。”慈善道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慈善精神是社会主义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慈善动员机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慈善行动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行动的重要表现。进入新时代,中华慈善精神将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基础等诸多方面,彰显出应有的特殊作用。慈善行业使命光荣、重任在肩,将积极主动配合党和政府从践行党的为民宗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高度,推动全社会增强慈善意识、弘扬新时代雷锋精神,将中华慈善文化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中,大力推进慈善理念培育、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文化传播,积极倡导人人参与、人人尽力的慈善风尚,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营造阳光法治、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四是中国特色慈善法治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坚持依法治善、依法行善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慈善事业法治化进程明显加快。特别是2016年《慈善法》颁布施行,是我国慈善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慈善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审议通过了执法检查报告,2021年又启动了《慈善法》修订工作。特别是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三次就包括《慈善法》修订在内的社会保障立法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李克强、栗战书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相应作出批示,为完善中国特色慈善法治体系,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可以预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中国特色慈善法治体系建设一定能够在吸收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提炼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有益经验和独特发展模式,形成自己的发展道路,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符合国情和事业发展需要的顶层设计,筑牢中国特色慈善之路的法治之基。 五是中国特色慈善治理体系和监管方式将进一步优化。推进慈善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长远发展的有力支撑。伴随着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探索,中国特色慈善治理体系和监管方式将进一步优化,政社关系将得到进一步理顺,慈善组织治理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在理顺政社关系方面,政府将进一步发挥引领作用,在尊重慈善事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改进对慈善行业的监管理念和方式,把鼓励支持、协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做为监管的基本理念和工作出发点,既依法依规、从严管理,也关心爱护、排忧解难,引导支持慈善组织健康发展。在提升慈善组织治理能力方面,各级各类慈善组织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完善现代慈善组织管理制度,优化决策执行机制,提升组织执行能力,完备内控监督程序,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组织“透明、高效、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政社双方的共同努力,慈善监管整体效能、慈善资源整合能力、慈善应急管理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枢纽型慈善组织将发挥更大作用,健康有序、多元合作的慈善行业生态将进一步巩固,政社之间多元协同的治理模式将进一步成熟定型。慈善行业将进一步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中国特色慈善治理模式的本质特征,以提升慈善组织社会声望、专业能力、治理水平为己任,自觉主动接受党和政府领导,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身的特点和作用,积极推动慈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作者: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长,文章来源:《社会保障评论》2022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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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尤其要重视公益人才的培养2022-04-22人物简介: 徐永光,第九、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南都公益基金会名誉理事长。1989年创办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希望工程”。2007年与友人共同创办南都公益基金会,致力于推动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与创新。记者:从发起“希望工程”,到创办南都公益基金会,回望基金会行业发展40年,您有着怎样的经历?徐永光:1988年,我任职共青团中央组织部部长。那一年,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共青团体制改革基本设想》,提出要建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青少年发展筹集资金。当时的青少年工作,除了各级共青团的行政拨款,没有专门的发展基金,我于是决定创办基金会。恰好,当时的《基金会管理办法》鼓励成立“民间基金会”。1989年3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正式成立,10月宣布实施以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为主旨的“希望工程”。改革开放对我们这一代人来说是激情燃烧的岁月,有机会做一件自己全情投入且具有开创性的事情,我觉得非常幸运。很知足,也很感恩。回顾这段历程,我把生命中最宝贵的一段献给“希望工程”,是大瑶山孩子的呼唤,也是命运的呼唤;是生活信念的理性选择,也是一种合乎逻辑的人生必然。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希望工程”10周年后,我相继辞去青基会秘书长和常务副理事长的职务。2005年,我受时任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邀请,出任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在中华慈善总会的工作中,我接触到一批新生的中国草根慈善组织,为他们的热情和艰辛而感动。筹备并召开首届中华慈善大会之后,我再次从中华慈善总会辞职,与老朋友周庆治一起筹备南都公益基金会。南都基金会的定位非常明确——支持民间公益。进也好,退也好,成功也好,挫折也好,做能力大于目标的事,不做目标大于能力的事,这是我的处世哲学。记者:南都公益基金会致力于改善农民工子女的成长环境。在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期间,您的关注点是否更多地放在这一群体?徐永光:我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参与“希望工程”的运作,90年代初关注进城务工青年,并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大型调研,21世纪初开始关注农民工下一代的教育问题。2003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我递交了《关于依法保障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建议案》,得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被全国政协列为重点提案。当年9月教师节前夕,党和国家领导人看望就读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小学的农民工子女,在黑板上写下“同在蓝天下,共同成长进步”几个大字,并指出一定要让进城务工农民的孩子有书读、有学上。在2007年召开的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我又就此提出两份提案:《关于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降低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门槛,解决流动儿童入学难的建议》《关于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建议》。这两个提案,都是我多年来调查研究思考的结果,希望有助于推动教育公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坐而论道不如退而行之。探索一条除了政府和市场之外,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第三条道路,就是南都公益基金会的初衷。让农民工子女在政策阳光和社会爱心的沐浴下健康成长,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而这也尽到了我作为一名全国政协委员的职责。前些日子,我到杭州开会,有两个年轻人给我献花,他们曾是“希望工程”的受助者,现在经营企业发展不错,并已经开始做慈善。年轻人命运的改变和成长,对我来说是最美好的见证。记者:透明公开是慈善事业发展命脉所在,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徐永光:对公益事业的监督,最重要的是捐款人的参与和监督。捐款人的参与是积极、正面、可持续的,比任何外部第三方的监督都重要,因为只要发生问题一定会被发现。1993年我提出启动社会监督机制,青基会成立了社会监督委员会。2000年左右,我们遇到一次信任危机。一位捐款人实地调查后披露了捐款被挪用的严重事件,他的捐款经层层划拨到了某个乡镇管教育的负责人手里,这个人伪造了孩子们的信给捐款人,贪掉了钱。捐款人收到好几封“受助孩子”的信,觉得不对劲,自己去走访,最后发现了真相。那时我是中国青基会副理事长,我立马表示,不管是哪个部门的管理者作了假,都反映我们在管理上还存在盲点,我们马上改。后来就有了“资助直通车”,要求受助的孩子或者他们的家长建立账户,捐款直接拨到受助人账户上。中国所有成功的公益品牌,都恪守自愿和透明两条“铁律”,把社会信任作为生命线。“希望工程”募捐不仅强调自愿原则,还设计了公开透明的“一对一”资助模式。每一笔捐款都有明确的资助对象,每一笔捐款背后都有一双监督的眼睛。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直接监督成了“希望工程”最好的“保护神”,而“希望工程”的成果又进一步激发了公众的参与热情。记者:就目前的数据来看,现有基金会总量的8%是在2004年之前成立的,2012年之后成立的基金会数量占总数的65%,大多数基金会成立时间不长。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徐永光:在中国,有99%基金会都是做自己的事情,是运作型而非资助型。从这个状况分析,中国的基金会确实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另一个方面,中国基金会行业的发展也有中国的特色。美国的慈善事业主要是个人拿钱,慈善家是拿自己的钱做慈善。中国的慈善捐款大头是来自企业,捐款占60%以上。我一再强调,企业捐款一定要是自愿的,因为在企业发展过程当中,已经在承担刚性的社会责任,包括创造产品、解决就业等。中国慈善捐款以企业为主,企业也试图通过做慈善来提升企业形象和美誉度,这是中国现阶段的特色,但不是方向,不宜过度提倡。今后,不要光用捐款额来衡量中国慈善是上行还是下行,而是要追踪捐款往哪里去了?用在了什么地方?解决了哪些问题?应该建立一些靠谱的评估工具,来衡量我们的价值和方向。记者:年轻的基金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青年公益人您有怎样的期许?徐永光:当今时代,经济社会政治和科技发展的条件均发生了很大变化,情况更加复杂,面临的挑战更多。中国的公益,要靠一批有“野心”的青年公益人来挑重担。这里说的“野心”,是抱负——胸怀天下,是担当——脚踏实地,是格局——不做小圈子,是敢担风险——社会要允许试错。很多青年人对从事公益有很高的热情,但经常碰到理想和现实的冲突,为了面包,只能放弃理想。南都公益基金会于2010年发起的“银杏伙伴成长计划”,就是资助青年公益人突破成长瓶颈,成为推动某一公益领域发展的领袖型人才。除“银杏计划”外,还有其他一些关注公益人才成长的项目,如友成基金会的“小鹰计划”、阿拉善SEE基金会的“创绿家伙伴”等。在我看来,基金会尤其要重视公益人才的培养,这对我国公益行业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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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到2025年市区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实现全覆盖2022-04-134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天津市妇女和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天津市民政局二级巡视员付卫兵介绍,天津推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到2025年,市区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达到50%。日前,《天津市妇女和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发布。《规划》涵盖妇女儿童与健康、教育、家庭、环境、法律,妇女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儿童与安全、福利等15个领域,共155个主要目标,169项策略措施。天津市妇儿工委副主任,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魏继红说,《规划》与上一轮相比,既保持了延续性,又具有新的特色和亮点。《规划》强调尊重妇女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妇女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为进一步保障儿童安全健康成长,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规划》增加了“儿童与安全”领域。同时,《规划》更加关注贫困、残疾、留守妇女儿童,以及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困难群体,并设定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据介绍,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方面,根据《规划》,天津建立因突发事件等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推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向精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运用“金民工程”儿童福利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动态监测,为更好开展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壮大基层队伍,提升街道、社区(村)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履职尽责能力。建立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常态化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及新任职儿童福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此外,付卫兵介绍,天津将动员引导企业、公益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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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症儿童面临多重困境,数字化医疗或是破冰利器2022-04-13过去两年,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主任医师贾美香带领团队在全国5个省市进行了孤独症儿童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调查样本为10万人。调查结果显示,孤独症儿童患病率为1.21%。根据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20年,我国0-14岁人口为2.5亿。“按这个比例,我国儿童青少年孤独症患者将超过300万人,再加上成年孤独症患者,保守估计,我国孤独症患者人数应在500万以上。”贾美香说。孤独症患儿男女比例悬殊2021年,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发布数据显示,美国孤独症儿童患病率为1:44(约为2.2%),其中男孩确诊率是女孩的4倍,这个比例与贾美香调查的结果基本一致。为什么男女患病比例如此悬殊?北大医疗脑健康学术战略委员会主任吉宁博士解释说,这可能与孤独症的生物学因素相关。从遗传学角度来说,人类有22对常染色体和1对性染色体,男孩的性染色体是xy,女孩是xx,如果x染色体出现问题,男孩的患病概率是100%,而女孩则是50%;另一方面,既往研究发现,孤独症有70%-90%是由遗传贡献的,很多基因对于女性有保护作用,而男性则易感。在发育时期,免疫系统、神经递质等都会受到例如睾酮激素等的影响,因此,发育期的男孩也比女孩更容易患孤独症。多项政策惠及孤独症儿童,该群体仍面临困境贾美香介绍,孤独症儿童的教育和康复问题一直深受国家重视,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完善。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正式成立;1994年,我国第一部有关特殊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残疾人的教育条例》颁布,强调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孤独症被列入残疾评定范围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孤独症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义务教育和康复医疗等方面的社会政策;2010年,原卫生部出台了《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对孤独症的诊断、干预治疗和预后影响提出了具体指导。“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孤独症儿童康复补贴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十二五”后,中央财政开始持续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通过“七彩梦行动计划”对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万元;200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将0-6岁孤独症儿童纳入救助范围,北京、天津等12个省(区、市)取消了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北京、上海等20个省(区、市)在《意见》规定的0-6岁基础上,扩大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辽宁、浙江等7个省扩大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北京、上海、吉林、浙江4个省(市)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已达到每人每年2.4万元以上。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孤独症儿童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2017年,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正式公布,提出教育平等、对残疾人开展融合教育、不得拒收残疾人。贾美香同时指出,虽然国家对孤独症群体的关注和扶持在不断进步和发展,但我国孤独症康复行业仍然面临比较严峻的问题。“首先是孤独症诊断能力不足。孤独症患病儿童是否能够被及时发现,儿童精神科医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贾美香说。然而我国儿童精神科医生数量不足500人,而其中有50%的儿科医生在诊断孤独症过程中需要更多协助。缺乏诊断经验是一方面,更多的还是干预技术匮乏,21.4%的医生表示“缺少儿童问题行为处理的技术”,20%的医生表示“缺少讲解给家长的干预计划”。贾美香认为,应在儿科和儿保科系统医生里大力培养儿童精神科问题的诊断能力,使他们掌握孤独症的诊断方法,以做到早发现和早干预。“孤独症儿童若能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经过系统的干预和训练,一部分孩子是可以回归主流社会的。”贾美香说。同时,医生还需要能够教导家长理解孤独症儿童在训练过程中会出现的种种问题,帮助医生和康复老师完成康复训练,这就涉及“医”“教”有机结合的问题。其次,孤独症康复教育资源有限也是一个严峻的问题。虽然孤独症康复教育机构总数呈每年上升趋势,然而相对于孤独症人群总数依然不足。中国残联官网显示,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数量达到2681家,相较2019年增长了443家,而实际上还有许多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未列入中国残联官网。据贾美香估算,我国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大概有6000家。虽然康复机构数量庞大,却仍然难以满足需求,而且这些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很多机构训练质量不尽如人意,康复老师素质亟待提高。此外,大龄孤独症患者面临的困境也不容忽视。贾美香接诊的第一个孤独症儿童患者,也是我国首例被确诊的孤独症患者,今年已经53岁,他的父母均已过世。在贾美香的帮助下,他现在在北京市孤独症儿童康复协会开办的“大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里生活,在康复老师的带领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大龄孤独症患者的就业问题无疑是巨大的挑战。贾美香了解到,在参与调研的孤独症患者群体中,被全职雇佣、有稳定工作的孤独症患者仅有11%,7%的孤独症患者从事自由职业,而81%的孤独症患者没有工作。即使那些有工作的孤独症患者,很多人也是在家长或亲戚朋友开办的小企业工作。“面向大龄孤独症患者的康复教育机构及社会融合场所缺乏,社会保障待遇不足,这些都是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贾美香说。“数字化”产品或成康复师和家庭的减负利器数字化医疗是2021年的年度热词,贾美香团队在调研中发现,在孤独症康复行业从业者群体中,86.43%的康复师对数字化产品怀有期待。参与调研的康复师表示,在日常工作中,最需要的是具有实操指导与训练计划制定功能的、真正适用于康复场景的数字化产品,帮助自己减轻工作压力并进行提升。近日举办的“2022年世界孤独症日数字医疗展望峰会”上,与会专家介绍,数字化技术在孤独症和儿童心理疾病领域的应用目前主要聚焦于两方面,一是筛查,即利用数字化技术,及早发现有问题的孩子;二是促进干预,即用数字化手段对康复进行持续管理,让孩子在家里就可以接受持续的干预训练。2022年,北大六院与北大医疗脑健康联合对围绕孤独症儿童理解性语言(认识常见物品)的数字化治疗程序开启了临床验证工作。专家介绍,孤独症儿童需要进行注意力、认知能力等九大技能训练,目前,这些训练都是在线下由康复师指导孩子完成。使用数字化产品,则可以让孩子在软件的指导下,在家里完成训练。这种方式可以摆脱时空的限制,优越性在疫情期间尤为突出。贾美香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实验组的一个4岁男孩在手机程序的指导下,每天在家里进行15-20分钟的干预训练,两周后基本掌握了目标技能。截至目前,实验组的11组儿童,相对于对照组的7组儿童,均呈现出较好的治疗效果。贾美香指出,数字化产品的重要价值在于可以突破传统康复治疗局限,弥补康复专业力量的不足,增加家庭干预的时间,降低治疗成本。同时,数字技术也为儿童康复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数字化产品也降低了家长居家帮助孩子进行康复训练的难度,减轻了家庭负担。与会专家认为,数字医疗在儿童康复领域还刚刚起步,离大规模应用还有很大距离,需要医学专家和人工智能专家一起紧密合作,也需要全社会支持,才能开发出真正具有价值和效果的数字疗法,真正帮助每个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