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基金会介绍
    • 基金会章程
    • 组织架构
    • 机构资质
    • 机构领导
    • 机构评级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 慈善透明窗
    • 捐赠收入
    • 项目支出
    • 物资接收
    • 慈善中国备案
    • 物资发放
    • 慈善榜
    • 免税资格
  • 新闻动态
    • 机构动态
    • 媒体报道
    • 精彩瞬间
    • 影像纪实
    • 项目动态
    • 公益慈善动态
  • 领域分类
    • 基金会
    • 紧急救助
    • 关爱救助
    • 医疗健康
    • 成长发展
    • 教育助学
    • 生态环保
    • 文化体育
    • 童缘联劝中心
  • 基金会公务
    • 财务审计
    • 基金会年报
    • 管理制度
    • 政策法规
  • 党建工作
    • 资讯要闻
    • 活动专区
  • 志愿者
    • 志愿者报名
    • 活动招募
    • 志愿服务时间
立即捐款
新闻动态
NEWS
  • 机构动态
  • 媒体报道
  • 精彩瞬间
  • 影像纪实
  • 项目动态
  • 公益慈善动态
  • 把握机遇、乘势而上 社会工作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2022-03-23
    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发展社会工作,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健康发展。这是社会工作第六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国家的重视,为社会工作的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回顾过去的一年,社会工作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明确。“十四五”规划提出,要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全面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活力。要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搭建更多志愿服务平台,健全志愿服务体系。2021年6月18日,民政部举行《“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专题新闻发布会《“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完善现代社会工作制度。一是构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二是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三是扩大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此外,在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未成年人保护、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教育、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还有多处提及社会工作。回顾过去的一年,社会工作被重视的领域进一步增加。乡村振兴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社会工作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大本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列出的重点任务中有四处涉及社会工作,包括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拓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功能、推进学校社会工作发展、大力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业社会工作、积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司法保护等。《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了“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明显壮大”的目标,并要求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家庭教育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出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深入研究、积极开展教育行为矫正、亲子关系改善、家庭跟踪指导等专业工作。养老方面,民政部发布《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明确规定养老机构应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配备一名社会工作者。同时强调,社会工作者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突发事件应对方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各地社会工作者积极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筑起了疫情社区防线;第一时间参与防汛救灾,开展防汛救灾知识宣传、特困群体帮扶、生产生活秩序恢复、重点人群心理疏导、转移安置群众等工作。2020年,北京启动医务社会工作试点。(资料图,来源:新华社)医务社工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开展公益慈善和社工、志愿者服务;《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要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北京市在134家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了医务社会工作试点。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印发《云南省医务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回顾过去的一年,社会工作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21年全年投入资金约24.9亿元,已建成乡镇(街道)社工站1.7万余个,引领5000余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扎根基层,四万余名社会工作者驻站开展服务。在困难群众帮扶、老年人服务、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社区参与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培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累计服务对象达18.79万人。“五社联动”的实践和理论取得重要成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湖北省民政厅引入慈善组织资金8300万元,在武汉市87个社区、其他市(州)123个乡镇(街道)开展“五社联动”社工项目,培育社区社会组织450余个,发展社区志愿者8400余人,受益人群达156.8万人次。回顾过去的一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扩大。通过采取学历学位教育、分级分类培训、职业水平评价、社会工作岗位开发等方式,社会工作人才总量和水平不断提升。2021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人数达82.9万,再创历史新高。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社工专业人才达到157万,其中66万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2021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首次开展,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组成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对2019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进行了评审,最终评出238名高级社工师。初、中、高级相衔接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体系真正成为现实。回顾过去的一年,社会工作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2021年3月,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正式上线 2021年,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正式上线,涵盖了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基本信息管理和业务办理全过程,具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过程管理等功能。2021年,民政部发布了《社会工作督导指南》《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三项社会工作行业标准;明确了社会工作督导的目标、伦理、内容、主要过程、督导者配置和保障;首次从实务角度系统回答了社会工作在儿童福利机构“做什么”“怎么做”等基本问题;对养老机构的社会工作服务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作出了规定。此外,民政部还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组织完成了国家标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去一年的积累,为社会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展望新的一年,社会工作将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大步迈进。3月17日,民政部在线举办“五社联动聚合力、社工服务暖基层”2022年全国社会工作主题宣传活动启动仪式。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爱文以视频方式出席活动并讲话。王爱文表示,希望广大社会工作者提高本领、勇于担当,在服务社会中更好实现自我价值。希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凝心聚力、务实笃行,为社会工作者成长成材、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希望各级民政部门主动作为、开拓思路,为社会工作事业发展提供更好支持保障。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为社会工作发展搭建了广阔平台,人民群众对心理健康、人际和谐、社会参与等美好需要的快速增长为社会工作发展提供了源源动力,社会工作事业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行业应当把握机遇,乘势而上,力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来源:公益时报)
  • 关于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以慈善名义开展废旧衣物回收的提示
    2022-03-18
    近期,个别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打着“慈善”、“公益”等名义开展废旧衣物回收活动,有的还将公众捐赠的旧衣物销售牟利。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损害了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形象。现作出如下提示:一、为慈善目的,在公共场所设置废旧衣物募捐箱,属于公开募捐活动。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应当严格按照慈善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募捐方案,在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并主动公布公开募捐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冒用本组织名义的,要及时发布公告澄清事实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社会公众参加废旧衣物捐赠活动之前,请先核实活动举办方的合法身份和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szg.mca.gov.cn)查询相关单位是否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现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却开展废旧衣物公开募捐活动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发现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集废旧衣物活动,骗取财产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2022年3月17日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 两会闭幕后,这部事关共同富裕的法律将迎来首次修订
    2022-03-11
    6年前,一部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慈善法》颁布实施,中国开始依法扶危济困,开启了中国公益慈善的一个新时代。实施4年后,《慈善法》在2020年迎来首个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我国慈善事业在应对新挑战、建立应急机制等多方面的问题,例如慈善信托、税收减免、互联网公益、细化罚则等内容亟需进一步完善。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慈善法》被列入全国人大今年修法的重要工作。专家认为,这部对推动“共同富裕”有着重要意义的法律将迎来首次修订,虽然多数观点认为“不会大修,只是小修小补”,但其对一些重要问题有望做出回应。 触及行业痛点 今年全国两会上,再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共同富裕”成为高频词,引发广泛讨论。公益慈善也被写入报告:“发展社会工作,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健康发展”。虽然每年全国两会都会有涉及公益慈善方面的建议,但在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国科看来,今年两会很“特别”,代表、委员有关慈善的建议“格外不一样”。他认为,首先是“多”,根据媒体报道统计,两会期间,涉及公益慈善的建议超过30份,远远高于往年。其次是“细”,这些关于慈善方面的建议更具有针对性,更能触及行业痛点。 “比如雷军的‘促进民营企业深入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地提出适度放宽企业基金会注册门槛及业务范围限定,帮助企业提升从事公益事业的专业化水准,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公益创新,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和创新动能,主动提供非捐赠公益服务等,这些都是当前企业参与慈善的痛点。”何国科说。全国政协委员石磊表示,为了鼓励民营企业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力度。比如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进行前置审批,每年末公布下一年度扣除资格名单,各慈善机构要在接受捐赠前明确告知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让捐赠方捐得明白、捐得放心。同时加大对本年度捐赠款项及物品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做到事前有审批、事中有监管、事后有审计。上海代表团建议优化税收体系,激发社会对公益性捐赠的热情。建议提高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加大捐赠者的税收激励力度,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实现税收政策效应最优化。建议可借鉴现行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给予捐赠成本的加计100%税前扣除。在捐赠人税收支持方面,还建议适当延长可结转扣除的年限,鼓励捐赠者提升捐赠总额……代表、委员的这些建议,都是《慈善法》该考虑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建议尽快修订《慈善法》,扩大慈善组织的范围,理清慈善组织的定义,认定程序和退出机制,增加网络慈善专章,进一步推动加强慈善信息公开工作。 “这些建议直中要害,说出了行业从业者的心声。”何国科如此评价。2020年8月,何国科参与了全国人大对《慈善法》进行的执法检查。这次检查,让《慈善法》在体系建设及实施环节存在的短板暴露无遗,比如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应急机制、信息公开、志愿服务、法律宣传等方面的问题,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的问题,互联网衍生的慈善新挑战的问题……随后,全国人大宣布,将在尽快完善配套法规政策的同时,适时修改慈善法。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创新与乡村振兴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对《中国慈善家》坦言,现行《慈善法》在慈善信托的税收减免、互联网公益、慈善组织认定与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有待明确 慈善信托是慈善事业和《慈善法》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作为一种长期持续配置慈善资产的有效途径,在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已经非常成熟。《慈善法》出台的6年时间里,我国慈善信托已发展至一定规模。 根据公开数据,慈善法实施当天,即有8家机构的9个慈善信托产品“抢滩”潮头。据不完全统计,到2016年底,约11家信托公司发行了15款慈善信托产品。2018年10月末,全国慈善信托备案数量共110单,规模约16.6亿元,2020年我国新增慈善信托257单…… 截至《中国慈善家》发稿,民政部慈善中国网站共有826条慈善信托备案数据,财产规模超40.2亿元。大众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诉求,在《慈善法》出台后尚无明确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的完善也越来越迫切。邓国胜分析,与传统的直接捐赠相比,基金会和慈善信托日益成为更有效的现代慈善机制,也是发达国家富人群体广泛采用的慈善方式。与设立基金会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相对简便,门槛低、设立形式更灵活、管理成本低、财产所具备的独立性更加明显。与向基金会捐款相比,信托委托人的慈善意志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与体现。此外,慈善信托具有财产隔离功能,可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存续以及慈善目的的最终实现。而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慈善信托的优惠政策少,激励不足,特别是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未得到落实。比如《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对于慈善信托而言,则未明确受益人可以享受相应政策。这阻碍了慈善信托在国内的发展。在邓国胜看来,这是慈善法修法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慈善组织应实现动态管理 《慈善法》于2016年3月15日公布,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法律公布前,社会组织成为慈善组织有两种路径:一是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直接成立登记为慈善组织,二是通过慈善组织认定成为慈善组织,获取慈善组织的资格。《慈善法》实施以后未选择成立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无法通过认定或变更登记转为慈善组织;获取慈善组织的资格及已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无法终止慈善组织的资格恢复为一般的社会组织,即《慈善法》及相关规定未建立完善的慈善组织的进入及退出机制。随着法律及配套规定的实施,对慈善组织的组织架构、活动运作、财务制度、资金管理等要求比一般的社会组织高很多,因此,社会组织成立过程中,除了基金会以外,在刚成立时能够符合相关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并不多,因此不少社会组织在成立初期不会选择成为慈善组织。按照现行法律,以后这些社会组织没有办法成为慈善组织,他们如果进行捐赠等慈善活动,就无法获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更没有办法取得慈善组织后续可获得的公募资格。这就对一些质量好的社会组织长远发展有所限制,同时这一立法缺陷也不利于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另外,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慈善组织的退出机制,社会组织一旦成为慈善组织,就只能一直是慈善组织,若无法达到慈善组织的要求,则可能面临社会组织主体被撤销或需要主动注销的局面。 “立法过程中出现的这一问题,造成了很多后遗症,无形中提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发展,慈善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资格,有进入机制,应当也有退出机制,这样可让社会组织灵活选择,目前在册的慈善组织远远没有达到预期。”何国科说。何国科建议,慈善组织实行动态管理,认定的慈善组织如果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了或违反相关规定了,民政部门可以取消其资格。社会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享受免税等相关的优惠政策。 法律责任有待加强 《慈善法》第22条、26条规定,公开募捐只能由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并且要通过统一或指定的平台公布募捐信息。根据多家媒体的报道,近年来,一些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在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以公益慈善用途为名在各地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活动,甚至有时销售牟利。上述情况,《慈善法》在“法律责任”中予以规定: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何国科告诉记者,在实践中,民政部门用《慈善法》为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很少,原因除了社会组织“三大条例”没有做好和《慈善法》的衔接外,“法律责任不明确、没有落地”也是原因之一。另外 ,明确慈善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也是这部法律的痛点。2020年,全国人大在执法检查报告中表示,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健全慈善应急机制,明确将社会力量纳入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保障。完善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制度,建立动态认定和退出机制。明确公开募捐资格的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合理调整慈善组织支出标准和管理费用等。注重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协调,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小幅度修改 《中国慈善家》注意到,虽然2020年全国人大对《慈善法》执法检查后,修法的声音很高,但并没有被列入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任务。2021年全国两会结束后,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慈善法修订启动专家座谈会,意味着修法工作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同年6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民政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中国慈善联合会、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五家单位起草《慈善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及行业意见收集等工作。根据媒体报道,2021年9月,《慈善法》修法工作阶段性推进会举行。会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主持,对慈善法修订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22年3月11日闭幕的全国两会,将修改《慈善法》列入预安排审议40件法律案之一,意味着今年慈善法的相关修订稿将进入审议流程。  何国科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今年就一定能修改通过,还要看审议过程中的分歧如何,如果分歧太大,一般会推后表决。 “今年《慈善法》大修的可能性不大,更可能是针对民众和行业内最为关注的问题进行中小幅度修改。”邓国胜说。(来源:中国慈善家杂志)
  • 全国人大代表刘金接: 打造强大“慈场” 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未保
    2022-03-10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今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相继出台的当下,慈善组织如何打造强大“慈场”,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金接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政府部门要建立公益慈善行为导向机制长期以来,我国以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志愿者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政府保护形成了有益补充。回顾过去,总结经验,刘金接建议,政府要进一步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支持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专业化、多元化、个性化的未成年人保护服务。首先,政府要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专业服务。其次,各级民政部门在引导社会捐赠、配置慈善资源时,要秉承儿童优先原则,向关爱儿童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倾斜。再次,要加大对未保领域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团队专业、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宣传力度,树立榜样。在“中华慈善奖”“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表彰中,对在未保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慈善组织、爱心人士和慈善项目加大激励力度。“截至目前,江西省已开展了两届‘赣鄱慈善奖’表彰活动,在所有40个获奖慈善项目中,24个涉及儿童关爱领域,树立了良好导向。”刘金接说。支持优秀公益慈善机构发挥优势做出示范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在政府部门人员有限、部分地区财政并不富余的背景下,动员社会力量,特别是发挥优秀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他们提供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尤为重要。对此,刘金接建议,首先,各类慈善组织,特别是各级慈善会和基金会,要发挥募资能力、链接资源能力强的优势,积极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筹集资金用于未保类公益慈善项目。其次,充分发挥慈善行业组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枢纽作用,为未保类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推动社会组织与爱心企业开展常态化、专业性强、实效性强的项目合作,促成慈善需求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最后,向未保类公益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化培训和专业辅导,帮助他们提升专业能力,特别是在公益项目管理、推广传播、创新发展等方面的能力。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净化慈善生态刘金接建议,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未保领域公益慈善活动和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把社会力量进入未保领域的入口关,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打造线上线下平台,动员各界人士参与监督。“必须不断净化慈善生态,让社会公众对未保项目足够信任。唯此,他们才会放心参与、积极参与,未保慈善项目才会有不竭的发展动力。”刘金接强调。
  • 修改慈善法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主要任务之一,将进入审议环节
    2022-03-09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新华社记者 申宏 摄)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向大会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新华社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显示,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安排审议40件法律案。其中民生、社会、环保领域立法内容包括:制定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社会救助法、学前教育法、民事强制执行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修改体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慈善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物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慈善法被明确列入其中,这是2020年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适时修改慈善法之后,修改慈善法首次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主要任务。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慈善法,为我国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法治慈善提供了法律依据。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慈善法执法检查。2020年10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报告指出,由于发展晚、底子薄、规模小和各方面原因,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社会财富量级、第三次分配的地位不相匹配,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效能还需进一步激发。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应急机制、信息公开、志愿服务、法律宣传等方面的问题;二是促进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彻底;三是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四是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五是互联网衍生的慈善新挑战。报告提出,要以解决新趋势下的新问题为主要内容,推动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一是尽快完善配套法规政策,二是适时修改慈善法,具体内容包括:明确慈善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法律责任,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健全慈善应急机制,明确将社会力量纳入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保障。完善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制度,建立动态认定和退出机制。明确公开募捐资格的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合理调整慈善组织支出标准和管理费用等。注重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协调,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2020年修改慈善法建议的提出,引起了慈善领域的极大关注,但并没有被列入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任务。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在2021年的主要任务中初步安排审议45件法律案,还提出了近20件预备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列出了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7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37件)以及超过20个预备审议项目。这其中都没有修改慈善法的安排。尽管如此,修改慈善法的工作在2021年还是取得了不小的进展。2021年全国两会结束后,慈善法修法工作正式提上日程。2021年3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慈善法修订启动专家座谈会,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表示,将继续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吁请相关高校和法律界专家积极参与修订工作。2021年6月,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民政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中国慈善联合会、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五家单位起草《慈善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及行业意见收集等工作。2021年9月,“《慈善法》修法工作阶段性推进会”在京举行。会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主持,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研究成果和工作进展,共同研讨了慈善法修法重难点问题,并对慈善法修订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2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将修改慈善法列入预安排审议40件法律案之一,意味着今年慈善法的相关修订稿将进入审议流程。如果审议通过,则意味着修改完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明年3月任期届满,因此,修改慈善法被列入今年的重点任务并安排审议,对慈善法修法工作的完成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其意义十分重大!(来源:公益时报)
  • 全国人大代表雷军两会建议:促进民营企业深入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2022-03-07
    近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雷军围绕推动绿色低碳和公益创新两大方向,提交了四份建议。  据悉,这四份建议涉及多个领域,既有建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创新发展,关注电子废旧物的循环利用,又呼吁国家鼓励和帮助民营企业深入参与公益事业,创新公益模式。  建议一:建设新能源汽车碳足迹核算体系  “在全球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欧盟碳关税等贸易制度下,新能源汽车低碳发展已成为汽车工业全球竞争的关键胜负手,而完整、清晰、准确的碳足迹核算体系是新能源汽车产业低碳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雷军表示,截至目前,我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尚未形成系统的碳足迹政策管理体系,已发布3批共24个行业核算方法,但尚未覆盖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  雷军表示,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碳足迹核算体系,支撑碳足迹精确管理、核算、认证以及核查,助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双碳”目标的实现。  他提出四点建议:建立系统的碳足迹管理体系,全局指导新能源汽车产业低碳发展;制定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碳足迹核算标准及方法;建立新能源汽车碳足迹行业数据平台;完善碳足迹认证、评级及激励机制。  建议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大功率快充基础设施建设  充电基础设施是新能源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持续增强我国新能源汽车国际竞争力,推进大功率快充发展将成为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发展方向。  对此,雷军表示,当前我国公共充电桩中快充占比仅为四成,且快充功率普遍较低,导致充电速度慢、排队时间长、周转效率低等问题依然突出,难以适应当前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  在建议中,雷军提议:强化政策引领,统筹推进大功率快充网络规划布局;组建国家级创新合作平台,加强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加强建设服务保障,推动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普及。  建议三:加强电子废旧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废旧物循环利用,雷军表示,加强电子废旧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对于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雷军建议国家制定我国电子废旧物循环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时建议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强协同规范发展。  据统计,2020年我国居民手机保有量已高达12.6亿台。当前,公众对信息泄露风险的担忧也不断加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电子废旧物回收率难以实现大幅提升。雷军建议,在电子废旧物循环利用各环节中,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操作规范,打通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公里”,有效提升电子废旧物回收率。  此外,雷军还建议积极开展个人电子废旧物碳积分试点,便于查询个人电子废旧物流通信息,展示个人碳积分及排名信息等,适时向全国推广,提高公众参与度。  建议四:促进民营企业深入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据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报告》显示,我国内地接受款物捐赠共计2086.13亿元,其中民营企业的贡献占比51.79%,占据企业捐赠总额的一半以上,是我国慈善捐赠的主力。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深入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雷军表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要迈向更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从注重数量、规模向提升能力、效率转型,相关部门需采取措施,激励和指导民营企业进一步找准慈善需求和自身优势的结合点,帮助民营企业创新行业模式,提升公益效率,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此,雷军建议适度放宽企业基金会注册门槛及业务范围限定,帮助企业提升从事公益事业的专业化水准;制订三至五年服务改革方案,强化对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专业指引与服务。  雷军还建议探索新型捐赠方式,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公益创新。其中,在捐赠行为之外,建议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公益创新,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和创新动能,主动提供“非捐赠公益服务”,在主业产品或服务中充分体现社会价值;同时提供更具前瞻性政策指导并形成具体的工作流程,协助对接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民营企业在乡村振兴、应急救灾、无障碍服务等众多领域持续贡献更大力量,创造更深远价值。来源:新华网
  • 全国政协委员王海京:发挥公益慈善组织作用
    2022-03-07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名誉会长王海京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共同富裕是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之一,共同富裕需要共同奋斗。  王海京委员认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社会资源进入公益慈善事业,对于公益慈善事业来说是一个巨大利好,也对公益慈善组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王海京委员建议,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公益慈善组织要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帮助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从政策、制度等方面激励、支持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别是在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中,要体现自愿原则,不能强制,不能摊派,也要防止一窝蜂、相互攀比,杜绝恶性竞争、虚假慈善等情况发生。  首先,开展更广泛有力的公益倡导,从税收减免、社会组织服务准入、公益慈善组织管理等方面推出更切实可行的激励性政策制度,为企业与社会群体参与公益慈善提供更多路径选择和权益保障,激发并呵护更多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公益的意愿和积极性;其次,要加强引领,引导企业和社会群体关注真问题、响应真需求,避免公益资源的浪费;再次,要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社会群体提供公益参与的专业方案和执行能力支持;最后,要建立公益慈善供给与需求有效撮合机制,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接企业和社会群体公益慈善资源与公益慈善受益群体需求,为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专业、便捷的枢纽与平台。  王海京委员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强公益慈善领域特别是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规范公益慈善组织行为;公益慈善组织自身要实施精细化、精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治理结构,增强自律能力,提升自我治理水平。来源:中国经济网
  • 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2022-03-07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重视家庭,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有关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一、《意见》出台的背景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开展专项研究,以实践中多发频发、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完善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共计二十条,从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依法保护好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重要论述精神,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要求。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以司法手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意见》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二)更加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法典针对监护、收养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分别作出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被收养人的规定。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为基本原则。《意见》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法律精神,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就未成年人接受询问、提供证言等情况,针对性地规定为其提供适宜场所环境、可不出庭作证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三)细化明确相关部门强制报告义务内容实践中,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不知或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却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的情况。相关政府部门的适时介入,对于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具有保障性、兜底性的重要意义。为此,《意见》规定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在工作、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动合力,共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此外,《意见》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四)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该规定较为原则,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如何进入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均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另一类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对于不作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作为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意见》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下一步,各部门将严格落实执行《意见》规定,切实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法发〔202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现就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在家庭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最大限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二、坚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各部门在临时庇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面要持续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帮扶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体系。要深刻认识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突发性特点,提高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意识,指导其依法及时保存、提交证据。三、坚持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原则。各部门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以及受理案件、转介处置等工作中,应当就采取何种安全保护措施、是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加害人的处理方式等方面听取受害人意见,加大对受害人的心理疏导。四、坚持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各部门在受理案件、协助执行、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等工作中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隐私。受害人已搬离与加害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将受害人的行踪或者联系方式告知加害人,不得在相关文书、回执中列明受害人的现住所。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不得公开。五、推动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将家庭暴力防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平安建设考评机制作用。完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反家暴工作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强各部门间数据的协同共享。探索通过专案专档、分级预警等方式精准跟踪、实时监督。六、公安机关应当强化依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观念和意识,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强化对加害人的告诫,依法依规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注重搜集、固定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提供出警记录、告诫书、询(讯)问笔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和告诫通报机制。七、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的培训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临时庇护场所建设和人员、资金配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提供转介安置、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救助服务。八、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健全服务网络。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当地妇女联合会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近寻求法律援助。加强对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作用,扎实做好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预防家庭暴力发生。九、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治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建立医警联动机制,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医疗诊治资料收集工作。十、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注重家校、家园协同。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加强心理疏导、干预力度。十一、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十二、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各部门就家庭暴力事实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保护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时,可安排心理咨询师或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不出庭作证。十三、各部门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或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四、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送达,同时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视情况送达当地妇女联合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十五、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注重释明和说服教育,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十六、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载明协助事项。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予以协助。十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接到报警后救助、保护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等。十八、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等,填写回访单或记录单,期满由当事人签字后向人民法院反馈;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填写情况反馈表,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等。十九、各部门在接受涉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求助或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可以探索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机制,缓解受害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创伤,矫治施暴者认识行为偏差,避免暴力升级,从根本上减少恶性事件发生。二十、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大学习培训力度,熟悉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作出程序以及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等,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普法宣传。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教育部              公安部民政部              司法部卫生健康委2022年3月3日
  • 4
  • 5
  • 6
  • 7
  • 8
关于我们
  • 基金会介绍
  • 基金会章程
  • 组织架构
  • 机构资质
  • 机构领导
  • 机构评级
  • 联系我们
  • 加入我们
慈善透明窗
  • 捐赠收入
  • 项目支出
  • 物资接收
  • 慈善中国备案
  • 物资发放
  • 慈善榜
  • 免税资格
新闻动态
  • 机构动态
  • 媒体报道
  • 精彩瞬间
  • 影像纪实
  • 项目动态
  • 公益慈善动态
领域分类
  • 基金会
  • 紧急救助
  • 关爱救助
  • 医疗健康
  • 成长发展
  • 教育助学
  • 生态环保
  • 文化体育
  • 童缘联劝中心
基金会公务
  • 财务审计
  • 基金会年报
  • 管理制度
  • 政策法规
党建工作
  • 资讯要闻
  • 活动专区
志愿者
  • 志愿者报名
  • 活动招募
  • 志愿服务时间
联系我们
  • 电话:010-88851687
  • 邮箱:ccafc@ccafc.org.cn
  •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48号楼
扫码关注微信服务号
扫码关注微信订阅号

©2017-2022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京ICP备09105595号  Powered by 灵析